四、从圣灵见证而来的确据(5:6-12)
在本书信的最后一部分,约翰着重阐释从圣灵而来的见证,这是基督徒的确据的最后基石。贯穿该部分的理念是“见证”,既可作名词,也可作动词,在这个部分出现了至少九次。在书信的开头,约翰曾简略地提到,使徒见证了在道成肉身的神的儿子身上所彰显的永恒生命(1:2);在书信的最后一部分,约翰扩展了关于道成肉身的神的儿子的见证,并确信这的确是神为他的儿子所作的见证。
我们对耶稣基督这个人的信心,建立在有效的内在和外在的见证上。除了人的见证,还有一个事实:神为道成肉身的儿子所作的历史见证,以及居住在我们里面的圣灵在信徒的心里对这个见证的肯定。外在的见证使人的心能够相信基督,圣灵内在的见证使信徒在基督里得到确据。
在这个部分约翰指出耶稣基督的历史见证(6-9节),然后强调圣灵内在的见证对于拥有永远的生命至关重要(10-12节)。
(一)耶稣基督的历史见证(5:6-9)
5:6-9 (6)这一位就是那借着水和血而来的——耶稣基督;不是单用水,乃是用水又用血,并且有圣灵作见证,因为圣灵就是真理。(7)因为在天上作见证的有三,就是父、道和圣灵,这三乃是一。(8)并且在地上作见证的有三,就是那灵、水和血,这三是归于一。(9)我们既领受人的见证,神的见证更大了,因为这是神的见证——就是他已经为他儿子作的见证。
关于耶稣基督在历史上的显现,约翰提醒我们注意两件与基督的降临相关的历史事件(6节上),表明作见证的圣灵就是真理(6节下),宣告关于基督的见证的合一(7-8节),并且坚信神圣见证的确实可靠(9节)。
1. 与基督降临相关的历史事实(6节上)
约翰在前一节经文确认“耶稣……神的儿子”(5节),在第6节上半节他又坚定地宣告:这一位就是那借着水和血而来的——耶稣基督(houtos estin ho elthōn di’ hudatos kai haimatos, Iēsous Christos)。句首的指代代词“这一位”(houtos)回指第5节的称呼,同位语“耶稣基督”表明他的历史身份是拿撒勒人耶稣,但是又与他的弥赛亚职分连在一起。被翻译为“那……来的”这个词组(ho elthōn)让人想起福音中许多谈到弥赛亚的地方都使用了“那来的”(ho erchomenos;参太11:3;路7:19-20;约1:15、27,6:14,11:27,12:13);但是不定过去式分词将他的降临描述为一件过去的历史事实。在第6节上、中部分所谈到的降临不是指他在伯利恒出生,而是他作为被预言的那位弥赛亚在众人面前显现。约翰坚信,这个历史性的显现是“借着水和血”,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他弥赛亚的身份。这就暗示“水和血”也是指为人所知的历史现实。对现代读者而言,这个词组含义模糊,但是对约翰的读者而言,这个词组试图表达的意义是熟悉的;很显然,它来自于与异端教师之间的神学争论(2:18-19)。圣经学者对于“水和血”的意义提出了不同的解释。
最早也是最自然的观点认为,“水”代表基督开始出来传道的时候的受洗,有参与者见证他的身份(太3:13-17;可1:9-11;约1:31-34),“血”代表他在十字架上完成了他的救赎。支持这个观点的事实有“这里的上下文限定了水和血必须是对基督降临方式的认可”。[1]这两个词用于概括基督的救赎使命。正如普卢默所解释的:
伴随着从上头来的宣告他为神的儿子,以及从上头来的灵浇灌在他身上,基督受洗不仅是他事工的起点,也是对他的全部事工的解释。他在十字架上血腥的死亡,不仅是他激情的终点,也是对他的激情的解释。[2]
第二种观点为奥古斯丁(Augustine,公元354-430年)[3] 以及其他一些早期的释经者所采纳。这种观点把“水和血”与基督死的时候从他被枪刺穿的肋旁流出来的“血和水”(约19:34-35)联系在一起。虽然在现代仍然有人支持这个观点,[4]但是它几乎经不起推敲。两个词组相反的顺序也不支持这个观点。二者所指代的也有很大差异:第6节上、中部分的“水和血”用来支持一个历史事实,即神的儿子道成肉身和事工;而约翰所记载的被钉十字架提到“血和水”,则是用来确立基督身体的死亡这个事实。而且这个观点没有解释约翰后面所写的“不是单用水,乃是用水又用血”。
第三种观点要追溯到宗教改革时期,它认为这两个词代表基督徒的洗礼(水)和主的晚餐(血)。这个观点的问题在于“那来的”(ho elthōn)这个分词的不定过去时态是指过去历史上一个特定的事件,而基督徒的受洗和主的晚餐都是要常常遵守的,与基督教会持续不断的教会生活相关。除此之外,单用“血”这个词来指代主的晚餐显得奇怪,没有先例。凯萨的评论很恰当:“认为这个词指代圣礼,是过度解读了这个词的象征意义。”[5]
把“水和血”看作缩写,指代道成肉身的基督公开服侍的起点和顶点,这个观点符合约翰在后面补充的断言:不是单用水,乃是用水又用血(ouk en tō hudati monon, all’ en to hudati kai en tō haimati,字面意思为“不是单在水里面,乃是在水里又在血里”)。约翰坚持认为,“水”和“血”所代表的事实不能与耶稣基督的降临和事工分割。很显然,约翰的意图是要驳斥假教师的异端邪说;事实上,他拒绝将这两个现实分开,或许就是为了否定两种正在抬头的诺斯替主义教义。[6]幻影派的诺斯替主义否认耶稣基督真的取了人身体的样式,而断言他只是看起来跟真的人一样;他们公然否认道成肉身的事实。他们既然主张耶稣没有真正的身体,当然也拒绝承认他经历了十字架刑罚中肉身的极度痛苦和死亡。但是,约翰记载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刑罚时,坚持认定他的身体死亡的事实(约19:32-37)。约翰所坚持的观点也同样驳斥了克林妥的异端说法。克林妥是约翰在以弗所时的同时代人,他把人性的基督和神性的基督分割开,认为耶稣只是一个凡人,是约瑟和马利亚的儿子;他的教义宣称,神性的基督在耶稣受洗的时候降临在他身上,赐予他能力去服侍,但是在耶稣上十字架之前离开了他。凡人耶稣遭受了死亡,然后又复活,但是神性的基督没有经历肉身的痛苦。约翰明确认定,耶稣基督降临是“用/与(with)这水和用/与(with)这血”(新美国标准圣经),他拒绝任何对道成肉身的神的儿子之神性和人性加以分割的企图。
第6节“水和血”出现两次,约翰使用了不同的介词,这个改变引起了相当多的讨论。他首先提到耶稣来到世上是“借着(di’,by)水和血”,然后又说“不是单用/与(en,with)这水、乃是用/与(en,with)这水又用/与(en,with)这血”(新美国标准圣经)。这两个名词都使用了定冠词,无疑是回指刚刚提到的历史事件中的“水和血”,但是不同介词的意义却不是那么清晰。布朗评论说:“大多数学者认为,约翰一书里的介词dia和en,其意义没有根本区别。”他列举了十个人的名字,都是支持这个观点的。[7]伯迪克持同样看法:“约翰使用不同的介词,是为了文体的多样化,不过这两处的意义是一样的。”[8]但是,其他学者认为对这两个介词的意义应当加以区别。基斯特梅克认为:“介词dia表达的意义是‘借助’或‘通过’某种方式,而介词en使人联想到‘与之相随的环境’。”[9]伦斯基则表达了以下的观点:
神差遣他的儿子来完成一个使命,他的使命是做“世人的救主”(4:14),这使得他用了水和血这两种方式(dia);当他来的时候,不单是与水“联系在一起”(如异端所宣称的那样),而是“与水和血联系在一起”。介词dia表明介词en所指的联系是什么:它是一种联系的方式。[10]
普卢默则提议,介词en的意思是“完成一件事情的元素或范围”,这个翻译可能源自七十士译本中利未记16:3“亚伦进圣所,要带一只公牛犊”(en maschō ek boōn),也就是说,“用一只公牛犊”[11]。无论作者在使用这两个介词的时候有什么意图,这两个词组都是指同一个历史事件。正如芬德利所评论的:“我们主的事工的起点和顶点都有尊贵的标志,表明了他的弥赛亚的身份;而在这两次事件当中,这位使徒都是见证人,他就在近处,甚为着迷。”[12]
2. 圣灵的见证(6节下)[13]
除了这两个历史事件见证耶稣是弥赛亚,约翰还明确提到圣灵的见证:[14]并且有圣灵作见证(kai to pneuma estin to marturoun,字面意思为“并且圣灵是作见证的那一位”)。[15] 这里约翰提到圣灵,把他的作为与见证联系在一起。分词的现在时态表明“他的见证是此时此刻,没有间断”。[16]如果没有圣灵的见证,常人的心智就无法理解“水和血”的真正意义。在第6节上半节,约翰使用不定过去时描述耶稣基督的实际降临,为的是完成他的救赎使命;第7节现在时态的分词则强调圣灵持续的作为,帮助人的心灵理解基督的使命的真正意义以及运用。使徒行传实质上就是记录了圣灵通过教会和圣经所作的见证。圣灵继续作见证“在信徒的心里和相信神的群体之中;他们经历到圣灵的能力和带领,从而证实了他们把自己所交托的福音真理”。[17]
接下来的经文补充说因为圣灵就是真理(hoti to pneuma estin hē alētheia,字面意思为“就是那真理”),强调圣灵的见证是完全可靠的。句首的hoti可以看作陈述式,引出圣灵的见证的内容,但是这个理解不符合圣灵的作用,他是为耶稣作见证(约15:26),而不是为自己代言(约16:13)。再说,这样的“圣灵的自我见证与上下文毫无关系。约翰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为基督作见证,为耶稣是神的儿子作见证”。[18]圣灵有资格为耶稣作见证,这是基于圣灵的本质:“圣灵就是真理”(参约14:17,15:26,16:13)。不仅他的见证是“真的”,而且他也是“救赎真理的化身,他也借着见证把这个真理放在我们里面,好使我们得救”。[19]
3. 三重见证的合一(7-8节)
第7节经文是关于天上的三重见证,通常被称为约翰短句,这节经文以拉丁文版为底本,对希腊文版作了延伸,但是没有任何可靠的文本能够证明这节经文确实出现在原文当中。[20]霍奇斯和法斯塔德(Hodges and Farstad)所编著的《希腊文新约——以主流经文为底本》(The Greek New Testament According To The Majority Text)总体上是支持拉丁文版的公认经文,也恰当地省略了整个第7节。[21]伊拉斯谟在翻译他的前两版希腊文新约时,并没有在任何希腊文版本中发现第7节,但是在第三版,出于妥协,他不情愿地把第7节加进去了。因此,这节经文被包括在公认经文当中,而英王钦定本圣经又是从拉丁文翻译过来的。因为英王钦定本中的第7节不属于希腊文原版中确实有的一部分,我们这里就不再对它多作解释。第8节中的词在地上同样可能是补充的经文,以平衡第7节提到的在天上的三重见证。
约翰已经提到“水和血”(6节上)这两个非位格性的见证,也提到“圣灵”(6节下)这个位格性的见证。接下来,他把这三重见证放在一起:作见证有三,就是那灵、水和血(8节)。连词hoti的意思是“因为”(for),而不是并且(and,英王钦定本),它的确切含义并不清楚,“因为这个从句并没有提供另外的原因,只是更具体”。[22] 翻译为“因为”(for)的连词表示一个相当松散的用法,就是具体指出一个显要的事实,有三重见证。[23] 因此,斯莫利和布朗[24]都把这节经文翻译为“确实,有三重见证”。数字“三”强调,见证者的数目确保他们的见证是可靠的、真实的(参申19:15)。建立真实的见证是一个重要环节。伦斯基评论说:“律法一直要求有两三个见证,现今仍然这样要求”(申17:6,19:15;太18:16;林后13:1);神自己也遵循这条原则(来10:28、29);耶稣也同样遵循(来6:18;约5:31-37)”[25]。“作见证”翻译为现在时态的分词(hoti marturountes),表示这些见证是持续的行为。约翰把这三重见证放在一起的时候,重新排定了三者的顺序:“圣灵、水和血”(to pneuma kai to hudōr kai to haima)。虽然这三个名词都是中性,数字“三”和分词却是阳性,按照史密斯的解释,这是“为圣灵的位格性(personality)所作的见证,而且不是随意的,因而更加引人注意”。[26]正如奥尔福德所注解的:“用恰当的方式来说,三者当中,圣灵是唯一有生命并且仍然在作工的见证;除此之外,如果没有圣灵,水和血也不能成为见证,而圣灵独立于水和血,既在它们之内作见证,也在它们之外作见证。”[27] 在犹太教传统中,个体性的见证可以来自于没有生命的物体,假设人们知道并理解这些物体的历史。在约翰福音5:36,耶稣宣告他所做的事为他自己作见证;在希伯来书11:4,作者肯定亚伯出自信心献上的祭品仍然在说话;在创世记31:48,雅各和拉班堆砌的一堆石头被称为“见证”。(亦见书22:10、27,24:27)。约翰在这里把圣灵列在第一位,因为圣灵的见证使这三重见证拥有生命力。
对于第8节中“水和血”的见证,释经学者有两种不同解释。一种观点认为,它们在第6节指历史上基督的受洗和被钉十字架,在第8节指基督徒的受洗和领主的圣餐这两个礼仪。[28]这个观点认为“作见证”是现在时态,不可能指过去耶稣的生平和死亡,而必须是指基督教会重复举行的礼仪的见证。但是伯迪克回应说,这样的建议改变了“水和血”的意思:“这是相当随意的,因为上下文没有任何线索表明约翰改变了这两个词的意思。”[29]在圣经里也找不到任何一处单独用“血”代表主的晚餐。另外,“很难了解在什么意义上受洗和主的晚餐能够见证这个事实:耶稣就是道成肉身的神的儿子”。[30]我们同意这个看法,即这两个词在第6节和第8节经文里的意思是同样的。[31]现在时态指代事实:无论何时基督的受洗和死亡的历史事件被阅读、被传扬,水和血就继续为道成肉身的基督作见证。
约翰随后写道:这三是归于一(kai hoi treis eis to hen eisin,严格的字面意思为“这三是加在同一件事情上的〔见证〕”),他在强调一个事实:这三重见证合一,宣扬同一个信息,是关于神的儿子耶稣基督的。这三重见证的合一,与假证人在审判耶稣的时候所说的形成尖锐对比,后者无法达成一个统一有效的针对耶稣的指控(太26:59-61;可14:55-59)。然而这三重见证合一,始终如一地见证“神借着圣灵,在基督里对信徒和这个世界作工的事实;三重见证一起宣告:借着耶稣,美善终将显明比邪恶更强大(参5节)”。[32]
4. 神圣见证的确实性(9节)
在第9节约翰确凿地声明,这些不同的见证其实是神为他的儿子所作的见证,因而完全可信。约翰使用了条件从句来表达神的见证的可靠性:我们既领受人的见证,神的见证更大了。条件从句“我们既领受人的见证”意味着没有任何怀疑,论证的方式是从较小的推理到较大的。因此新国际译本把这个条件从句翻译为事实陈述句“我们接受人的见证”。通常情况下,当我们接受人的见证时,作为有理性的个体,我们相信他人所说的是可信的,除非我们有理由怀疑那个人是否诚实。对于易犯错误的人类,如果他们的见证我们尚且接受,那么没有任何站得住的理由使我们怀疑神的见证,因为他的见证“更大”(meizōn),更加可靠和可信,也更要求我们接受。“更大”这个词包含“双重意义:这个见证从神而来,因而更加值得信赖;这个见证具有如此的内容,因而它更重要,更有价值。”[33] 如果忽视或者拒绝这个见证,那么不信神的人在神面前甚至比在人面前更不讲道理。
接下来的经文一目了然,约翰说明为什么神的见证更值得信靠。因为这是神的见证——就是他已经为他儿子作的见证(hoti hautē estin hē marturia tou theou, hoti memarturēken peri tou hoiou autou),对这节经文的理解有一些不确定之处。第一个hoti似乎是解释,可以翻译为“由于”或者“因为”(新国际译本)。“因为这是神的见证”(hoti hautē estin hē marturia tou theou,或“既然这是神的见证”)则解释了为什么神的见证更值得信赖。第8节里的三重见证实际上是“神的见证”,他是这些见证的背后推手。见证来自于神,而不是来自于人。
神的见证是“他已经为他儿子作的”(hoti memarturēken peri huiou autou)。这里使用的hoti,其作用可能与前一个不同。它可以是:① 表关系(ho ti,that which, whatever),仅仅记录神已经为他的儿子作见证这个事实;② 表原因,“因为他已经为他儿子作见证”;③ 表陈述,这个见证是“为他儿子作的”。第三种解释更加广为接受。第8节的三重见证是可信的,因为是神““为(peri)他儿子作的,或者更好的翻译“关于他儿子的”,表明神的儿子是中心。这个见证更大,因为它来自于神,关乎神的儿子。
约翰为动词“作见证”(memarturēken)选择了完成时态,表明神将自己作为永恒的记号,印在为他的儿子所作的见证上。这是已经定夺的事实。在旧约时代,神曾借着先知显明自己的记号,他借众先知的口讲述要来的那位。在新约的记载里,神至少三次明确这样做:基督受洗(太3:16-17;可1:10-11);基督登山变相(太17:5;可9:7;路9:35);以及在逾越节听到众人的欢呼声之时(约12:27-29)。神也曾借着神迹,用无声的方式显明自己的记号:基督被钉十字架的时候,基督复活的时候。正如希伯来书1:1-2所言,神子即神向世人所作的最高、最后的自我启示。
(二)神之见证的有效性(5:10-12)
5:10-12 (10)信神儿子的,就有这见证在他自己里面;不信神的,就是将神当作说谎的,因不信神为他儿子作的见证。(11)而这就是那见证——就是神赐给我们永生,这永生也是在他儿子里面。(12)人有了神的儿子就有生命,没有神的儿子就没有生命。
在这个部分我们将看到,借着圣灵内在的见证,为神的儿子所作的历史见证在信徒心里产生果效。圣灵对每个人的心灵和意识作见证,也要求每个人对此作出回应。在5:10约翰对比了不同的人对见证的回应;在5:11-12他强调了神的儿子在赐予永生的生命当中至关重要的作用。
1. 对神之见证的回应(10节)
神为他的儿子预备了客观见证,也要求人对此作出回应。作为自由的道德载体,人类对神的见证的回应或是肯定,或是否定。回应的后果是关键:它将人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阵营。
(1)相信神之见证的人(10节上)
约翰首先描述了肯定回应的意义:信神儿子的,就有这见证在他自己里面(ho pisteuōn eis ton huion tou theou echei tēn marturian en autō)。“信神儿子的”(ho pisteuōn)是现在时态的关系分词,描述一个操练活泼信心的人,而他信心的焦点就是神为其作见证的那位。动词“信”在这节经文里出现了三次,涵盖了因为回应神的见证而得到救恩的本质。他不仅是接受了信息的真实性,而且也个人性地相信并委身于被见证的那一位。这句话的准确意思(pisteuōn eis ton huion,字面意思为“相信以至进入神的儿子”)[34]是描述一个人的信心向着他信靠的那一位靠近,并进入里面,合为一体。拯救他的不是随后的人的经历,而是依靠信心建立的与神的儿子的合一。相信道成肉身的神的儿子,并且委身于他,这就是得救信心的核心。
随之而来的新生确证他“就有这见证在他自己里面”(echei tēn marturian en heautō)。他现在拥有的见证,既是“圣灵、水和血”所见证的事实(8节),也是神亲自所见证的(9节)。信徒重生之后意识到,圣灵的见证已经成为他内在的一部分;他“在他自己里面”(en heautō)拥有这份见证。[35]重生之后,信徒心里的信念日益增强,相信圣灵所见证的都是真实的,并且在他自己的生命里也成为真实。他经历到罗马书8:16所描述的:“圣灵与我们的心一同见证我们是神的儿女”(新美国标准圣经,亦参加4:6)。福音的信息“对他人来说是身外之物,对相信的人是一种经历”。福音信息在他里面成为“内心的信念,关乎生命、洁净和救赎”。[36] 圣灵赋予那些事实以生命,放在信徒心里,那些事实以圣经记载的神的外在见证为基石,并且完全一致。
(2)不信神之见证的人(10节下)
约翰对不信神的人的描述同样精确:不信神的,就是将神当作说谎的(ho mē pisteuōn tō theō pseustēn pepoiēken auton)。现在时态的关系分词再次被用来描绘一个人,代表第二个人群。否定词是mē,而不是宾格的否定词ou,“这里强调的是人的品格,而不是不信神的事实”。[37]这节经文的词序并不与前面部分完全平行。约翰没有说这个人不相信“神儿子”,而是说他不相信“神”(tō theō),[38]强调是谁的见证被拒绝了。这个人不仅仅没有接受神的儿子,而且拒绝了神为他儿子所作的见证。
约翰断然判定,这样的人“就是将神当作说谎的”(pseustēn pepoiēken auton,字面意思为“他已经把神当作说谎的”),说明一个人拒绝神的见证,是不可接受的。“可以接受,也可以置之不理,却不用负责——人并没有这样的自由,因为神给人这样的见证,是凭着他尊贵的权柄。”[39]很明显,这样的人与神之间没有个人的信赖的关系。事实上,他的不信是对神的品格的指责,他指责神的信实。斯托得对此有透彻的评论:“不信神并非值得同情的不幸,而是应当极力谴责的罪。它的罪即在于它对抗独一真神的话语,然后把荒谬归咎于神。”[40]
对于不信神的邪恶本性,约翰讲得很清楚:因不信神为他儿子作的见证(hoti ou pepisteuken eis tēn marturian hēn memarturēken ho theos peri tou huiou autou)。否定词(ou)点明事实是他不相信神的见证,完成时态(pepisteuken,“还没有相信”)则说明他否定神为他儿子所作的见证(tēn marturian hēn memarturēken,“他所见证的见证”),其结果仍在持续。凡是拒绝神儿子的,就是在指责圣父自身的品格。
2. 由此导致的与永生的关系(11-12节)
5:11以而(kai)起首,指向另一个与回应神的见证相关联的事情:永生。在第11节约翰陈明神的见证的内容,在第12节则是对比,表明对神的儿子的相反态度带来什么不同后果。
(1)神在他儿子里面的生命礼物的见证(11节)
对神的见证的回应如此关键,因为与见证的内容相关:而这就是那见证——就是神赐给我们永生,这永生也是在他儿子里面。这个见证关系到人的永生。词组“这就是那见证”(hautē estin hē marturia)把指示代词“这”放在句首,表强调,并引出后面从句所展开的神的见证的内容,即“神赐给我们永生”(hoti zōēn aiōnion edōken ho theos hēmin,“那个永生他赐,神,给我们”)。指定的“永生”被提到句子前面,表明这个生命是神的见证当中的关键。这个词没有使用定冠词,说明它具有独一本质:“是最高形式的灵魂和道德生活,不受时间限制,神使信他的人能够在与耶稣的关系中分享这样的生命。”[41] 虽然这样的生命在没有时间的永恒中会继续,但神已经把它赐给信徒,使他们在今世就能拥有。动词“赐给”(edōken)是不定过去时,强调神定意借着他道成肉身的儿子的救赎之工,预备了这份礼物,信徒凭着在神儿子里的信心去领取,就一定能得到这份礼物。芬德利的评论恰如其分:“我们要做的,就是接受神在基督里丰丰富富赐给我们的;就是同意他的爱里不折不挠的目标,让他(如同圣徒保罗所说的)‘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他的美意’(腓2:13)”。[42]约翰再一次使用了复数的“我们”,他把自己和那些信徒包括在里面,他们凭着信心已经积极地领取了这份珍贵的礼物。
普卢默坚持认为,后面的句子“这永生也是在他儿子里面”是“一个新的独立陈述,与前面一句并列”。[43]照他的理解,这句话就是约翰自己在解释神给我们的礼物。但是更自然的理解,是把这节经文仍然看作神的“见证”的一部分,表明这个永生只有在与神儿子的合一里面才能得到。“只有在与他的关系中才能得到。他决定永生的存在和经历的范围。”[44]这节经文解释了为什么相信耶稣基督是如此重要。布易士(Boice,又译“博爱思”)评论说:“有基督却同时没有永生,这是不可能的;同样,有生命却没有基督,也是不可能的。”[45]这个永生是“在他儿子里面”(en tō huiō autou)并非意味着这个永生与神分离。“与基督联合的信徒也必与神联合。参罗马书6:23和提摩太后书1:1。”[46]
(2)拥有圣子对永生的必要性(12节)
在结束讨论时,约翰使用了一个肯定/否定平行结构。他强调,人要拥有永生,就不可与神的儿子分开,永生只有在与基督的联合里才能得到。
正面的事实是:人有了神的儿子就有生命(ho echōn ton huion echei tēn zōēn)。现在时态的关系分词(ho echōn)表示这个个体是他所属的群体的代表。拥有永生是个人层面的体验。现在时态则表明在信徒的生命当中,拥有永生是今生的现实。拥有永生需要一个双向的关系:“我们的生命在基督‘里面’(11节);但是时机到来的时候,神也借着基督住在信徒‘里面’(参3:24;亦参2:24、27、28,3:6、9,4:12、13、15、16)。”[47]这个内在关系得到成长,有意识地发展,从而坚固信徒,使他们确信自己拥有“生命”(tēn zōēn,the life),永生无论从本质上还是时间上来看,的确是生命。
与这个荣耀的事实相反,约翰也庄重地写下了另一面的真实:没有神的儿子就没有生命(ho mē echōn ton huion tou theou tē zōēn ouk echei)。否定词mē的作用,是把这个个体当作他所属群体的一个代表。要留意这个陈述里两处细小的重要改变。“神的儿子”这个称呼全部写出来了,表明那些不信的人所蔑视并拒绝的究竟是谁。正是他承载着那些不信的人所需要的“生命”。在前一节经文,约翰把特指名词“生命”放在动词后面;在这节经文,“生命”被放在动词前面,表示强调,以突出没有神儿子的人得不到的那个生命。没有神的儿子,人的灵就是死的。这个信息使人清醒,让我们意识到这个忧伤的宣告把我们带到了书信正文的结尾处。但正如斯莫利提醒我们的:“这里也含有一个暗示:它呼吁我们作出决定。信心能够带来生命,因此我们应当操练,应当持守!”[48]
[1] R. Alan Culpepper, 1 John, 2 John, 3 John, Knox Preaching Guides (Atlanta: John Knox Press, 1985), p. 101。强调字体为原著所加。
[2] Alfred Plummer, The Epistles of S. John, Cambridge Bible for Schools and Colleges (1883; reprint ed.,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38), p. 158.
[3] 这些日期摘自J. D. Douglas, ed., The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74), p. 86。
[4] 持相同观点的有W. Alexander, “The First Epistle General of John,” in The Speaker’s Commentary, New Testament (London: John Murray, 1881), 4:341-42, 348-50; F. W. Farrar, The Early Days of Christianity (New York: Cassell, n.d.), pp. 564-66。
[5] Robert Kysar, I, II, III John, Augsburg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Minneapolis: Augsburg, 1986), p. 107.
[6] 参见我们为该书信所写导论中之“辩道的目的”。
[7] Raymond E. Brown, The Epistles of John, The Anchor Bible (Garden City, N.Y.: Doubleday & Co., 1982), p. 574.
[8] Donald W. Burdick, The Letters of John the Apostle (Chicago: Moody Press, 1985), p. 368.
[9] Simon J. Kistemaker, Exposition of the Epistle of James and Epistle of John,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Baker, 1986), p. 355.
[10] R.C.H. Lenski,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Epistles of St. Peter, St. John and St. Jude (Columbus, Ohio: Wartburg Press, 1945), pp. 525-26.
[11] Plummer, The Epistles of S. John, p. 159.
[12] George G. Findlay, Fellowship in the Life Eternal, An Exposition of the Epistles of St John (New York: Hodder and Stoughton, n.d.), p. 383.
[13] 修订译本(1881)删除了关于天上三重见证的伪造段落之后,经文的数字标记被挪后,使得经文的断句更平衡。这个标记法也被美国标准译本、新美国标准圣经和修订标准译本采用。新英文圣经、新国际译本和耶路撒冷圣经则更遵循旧版的英王钦定本的数字标记。(译注:和合本采用的标记法与前者一致,即把后者的第6节下半节标为第7节,将其第7、8两节并置为第8节;下文论述的经节标记法依据英王钦定本。)
[14] Henry Alford, The New Testament for English Readers ([1865–1872]; reprint ed., Chicago: Moody Press, [1985]), pp. 1749–50提到五种推测,试图解释“圣灵”在这里的意思,但是他都给出理由拒绝了,因为那些解释与上下文冲突。
[15] 分词的中性符合希腊文中名词pneuma的语法词性。
[16] Brooke Foss Westcott, The Epistles of St. John, The Greek Text with Notes, 3rd ed. (1892; reprint ed.,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50), p. 183.
[17] F. F. Bruce, The Epistle of St. John (Old Tappan, N.J.: Revell, 1970), p. 119.
[18] Plummer, p. 160.
[19] Lenski, p. 527.
[20] 关于英王钦定本对“天上的三重见证”(通常称为“约翰短句”)的详细解读,参见我们导论中之“著名的添加部分”。
[21] Zane C. Hodges and Arthur L. Farstad, The Greek New Testament According to the Majority Text (Nashville: Thomas Nelson Publishers, 1982).
[22] Brown, p. 581.
[23] “因为”(For)是修订译本的译法(1881),美国标准译本、新英文圣经和新国际译本也采用了这个翻译。修订标准译本和今日英文译本则省略了这个词。耶路撒冷圣经的译文是“since the Spirit is the truth-so that there are three witnesses”。
[24] Stephen S. Smalley, 1, 2, 3 John,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Waco, Texas: Word Books, 1984), p. 281; Brown, p. 581.
[25] Lenski, p. 528.
[26] David Smith, “The Epistles of St. John,” in The Expositor’s Greek Testament ([1897]; reprint ed., Grand Rapids: Eerdmans, n.d.), 5:195.
[27] Alford, p. 1750.
[28] 持相同观点的有Rudolf Bultmann, The Johannine Epistles, Hermeneia—A Critical and Historical Commentary on the Bible (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73), pp. 80–81; C. H. Dodd, The Johannine Epistles, Moffatt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New York: Harper & Row, 1946), pp. 130–31。
[29] Burdick, p. 370.
[30] 同上,p. 371。
[31] Plummer, p. 161; Smalley, pp. 281–82; Kistemaker, p. 354.
[32] Smalley, p. 283.
[33] David Jackman, The Message of John’s Letters, The Bible Speaks Today (Downers Grove, Ill: Inter-Varsity Press, 1988), p. 151.
[34] 在约翰一书里,pisteuō(“相信者”)与eis连用,共出现了三次,这是第一次。在第四福音书里,这是约翰最喜欢用来表达得救信心的词,出现了三十四次,而它在新约其他书里总共只出现了九或十次。W. F. Moulton and A. S. Geden, A Concordance to the Greek Testament, 3rd ed. (1926; reprint ed., Edinburgh: T. & T. Clark, 1950), pp. 805-8。
[35] 各种抄本中分为两种:代词autō(“在他里面”)和反身代词heautō(“在他自己里面”)。证据见Nestle and Aland, Novum Testamentum Graece。在第22版中(New York: American Bible Society, 1956),他们的文本采用了autō,但是在第26版(Stuttgart: Deutsche Biblestiftung, 1979),他们采用了heautō. The Greek New Testament, 3rd ed. (New York: United Bible Societies, 1975) 的编者们给反身代词heautō评为B(A到D等级)。无论原文是什么(语法)形式,意义是反身代词,这一点很清楚。
[36] Brooke Foss Westcott, The Epistles of St. John, The Greek Text with Notes, 3rd ed. (1892; reprint ed.,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50), p. 186.
[37] A. E. Brooke,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Johannine Epistles, International Critical Commentary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912), p. 139.
[38] 经文前半节的改变,导致经文的抄写产生不同变体,有的写为“子”(tō huiō),有的写为“神子”(tō huiō tou theou)。证据参见United Bible Societies, The Greek New Testament, 3rd ed。编者们评定tō theō为B。
[39] Simon J. Kistemaker, Exposition of the Epistles of James and the Epistles of John,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Baker, 1986), p. 357.
[40] J.R.W. Stott, The Epistles of John, Tyndale New Testament Commentaries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64), p. 182.
[41] Stephen S. Smalley, 1, 2, 3 John,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Waco, Texas: Word Books, 1984), p. 287.
[42] George G. Findlay, Fellowship in the Life Eternal, An Exposition of the Epistles of St John (New York: Hodder and Stoughton, n.d.), p. 391.
[43] Alfred Plummer, The Epistles of S. John, Cambridge Bible for Schools and Colleges (1883; reprint ed.,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38), p. 163.
[44] J. L. Houlden, A Commentary on the Johannine Epistles, Hamper’s New Testament Commentaries (New York: Harper & Row, Publishers, 1973), p. 132.
[45] James Montgomery Boice, The Epistles of John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79), p. 166.
[46] Westcott, p. 188.
[47] Smalley, p. 288.
[48] 同上,p. 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