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结语:信徒的确据与把握(5:13-21)
5:13-21 (13)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信奉神儿子之名的人,要叫你们知道自己有永生,也叫你们相信神儿子的名。(14)而这是我们向他所存坦然无惧的心——就是我们若照他的旨意求什么,他就听我们。(15)既然知道他听我们一切所求的,就知道我们得着我们所求于他的祈求。(16)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他就要祈求,而他要将生命赐给他,为那些犯不至于死的罪的人;有至于死的罪,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17)凡不义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于死的罪。(18)我们知道凡从神生的,必不犯罪;然而从神生的,必保守自己,那恶者也就无法碰触他。(19)我们知道我们是属神的,而全世界都卧在邪恶之中。(20)我们也知道神的儿子已经来到,且将智慧赐给我们,使我们认识那位真实的,我们也在那位真实的里面,就是在他儿子耶稣基督里面。这是真神,也是永生。(21)小子们哪,你们要自守,远避偶像。阿们!
约翰一书开篇的四节经文是全书的序言,为基督的福音立定了事实根基;最后这一部分的经文则恰当地构成了全书的结语,对已经阐释的坚固事实加以重述与补充。第13节约翰声明,他写这封书信的主要目的是叫他的读者确信,借着他们在神儿子里的信心,他们已经有永生。在第14-17节,约翰将这个确信的结果扩展到信徒操练祷告和代祷。在第18-20节,约翰用三个有力的肯定总结了使徒信息的核心。第21节他郑重地提醒他的读者要竭力远离偶像,随后整卷书信戛然而止。
(一)确保信徒永生的写作目的(5:13)
第13节看起来显然是要结束这卷书信,这个安排从“转换到第一人称,指明写作的目的,以及强调读者要明白”都能看出来。[1] 第13节是约翰一书的总结性陈述,被称为“整卷书信的总纲”。[2]书信末尾点明写作目的,则使人想到第四福音书所陈述的写作目的:“要叫你们信耶稣是基督,是神的儿子,并且叫你们信了他,就可以因他的名得生命(约20:31)。”第四福音书的目的是福音性的,约翰一书的目的则是坚固那些“信奉神儿子之名的人”的信心。
第13节存在一个文本争议。句首是从句“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余下的经文在英王钦定本里比其他版本的要长,而英王钦定本是依据拉丁文版公认经文:“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信奉神儿子之名的人,要叫你们知道自己有永生,并相信神儿子之名。”这个解读来自于8世纪和9世纪的三个大楷体抄本以及后来大部分的小楷体抄本。支持长句的人认为,那个较短的版本可能由于经文的删减,因为这个部分的重复显而易见。霍奇斯也支持较长的读本,他的解释是:“长句其实是为后面关于祷告的讨论作铺垫。已经借着基督获得永生的信徒被邀请在神儿子里持守他们的信心。”[3]但是大多数当代圣经的编者[4]同意,更早期的见证(西奈抄本B、叙利亚抄本)的解读可能才是原版,“特别是因为hina pisteuēte看起来与约翰福音20:31很相似”。[5] 罗瑟拉姆译本采用了较短的句子,很好地体现了这节经文的结构:
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
好叫你们知道自己有永生——
给你们信奉神儿子之名的人。
因此,起始的从句指约翰已经写下的事情,随后是一个目的从句,表明写作目的,结束部分是一个同位语从句,具体指明收信人的身份。大部分当代英文版圣经和英王钦定本一样,调换了第二和第三个从句的位置。[6]我们的解经则仍然遵照原来的语序。
起首的从句说,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Tauta egrapsea humin)。对于“这些话”有不同的理解。有些释经学者[7]认为,“这些话”指5:1-12或者11-12节,理由是观点和语言上的相似。那么第13节就是强调要将这些话应用在读者身上。但是另外一种看法认为,更自然的理解是把约翰这句话看作对整卷书信的回顾。[8] 支持这个文本内在联系的事实是第13节很清楚地总结了约翰在这封书信里一直在表达的。普卢默指出,1:4和5:13有密切的联系,他评论说:“和2:26不同,5:13并没有限制‘这些话’只能指前面几节经文。”[9]伯迪克注意到:“在书信起首的1:4,约翰使用了现在时态‘我们在写’(graphomen,we are writing),告诉大家他的任务;在5:13,他使用了不定过去式陈述语气(egrapsa,‘我已经写了’〔I have written〕),以此回顾他已经完成的任务。”[10]这个观点得到的支持在于,它与约翰福音20:31所陈述的写作目的是平行的,这也使得布朗评论说:“我们不知道作者是否会有意识地把自己局限于仅仅前几节的经文。” [11]对这节经文最自然的理解,是把它看作和约翰福音20:30-31节一样,写作目的与前面所有的内容有关,而且这两处又各有补充说明随后。
约翰声明,他的写作目的是:要叫你们知道自己有永生(hina eidēte hoti zōēn echete aiōnion)。动词“知道”(eidēte,旧式的现在完成时态假设语气,指代现在的时间),意味着“对知识的了解有把握,对所知道的事情很肯定”。[12]约翰的目的是要增强并加深信徒已有的确信,从而提升“对神的内在平安和坚定信心,这对属灵生命的蓬勃生长和长期实践非常关键”。[13]这个目的在今天同样适用。斯托得评论说:
今天,人们公开反对任何关于得救确据的声明,认为这样的声明太专横而拒绝它,反而言之凿凿地说,人死了以后没有什么是确定的,这样的事已是见惯不怪了。可是,确据和谦卑并非互相排斥。如果神所启示的目的是我们不仅仅要听到、相信、活着,并且还要明白,那么,真正专横的不是怀疑神的话,而是不相信神所说的。[14]
约翰所考虑的确据并非出于主观的一厢情愿,它有书信里所列举的诸般事实作为坚实的根基。
这个确据的内容是“自己有永生”(hoti zōēn echete aiōnion,字面意思为“你们所拥有的生命是永恒的”)。形容词“永恒的”放在句尾,强调这个生命的特质,“没有尽头(时间上),由神所吹入的(本质上)”。[15] 现在时态说明信徒意识到这个确据他们不单现在拥有,并且还将继续拥有。
根据希腊文版的圣经,那些对自己的永生有确据的人,他们的身份在第三个从句得到进一步鉴别:也叫你们相信神儿子的名(tois pisteuousin eis to onoma tou huiou tou theou,更字面的意思为“对那些相信而进入神儿子之名的人”)。这个群体与众不同,他们的特征是积极的信心,“相信神儿子的名”。介词on(eis,“进入”)描述他们的信心就好像进入到里面,与“神儿子的名”合而为一。“在几乎所有民族的信仰和思维里,一个人的名字总是和这个人绑在一起,不可分割”,[16]名字揭示这个人是谁,以及他所做的一切——第三个从句正是如此。在5:10,约翰说鉴别一个真信徒的标准,要看他是否“信神儿子”,这里同样坚持,真信徒是指那些信“神儿子之名的人”。凡是约翰所坚持认定的耶稣既是人又是神儿子的身份,都是真信徒应当相信的。这标志着他们的信心与假教师的异端邪说之间的尖锐对比。在约翰一书里,这是动词“相信”第九次出现,也是最后一次,再次陈明以基督为中心的信心才是真正的基督教的根基。
(二)信徒坦然无惧地面对神(5:14-17)
既然第13节被认为是对全篇书信的回顾与总结,我们自然会问:书信余下的部分有什么真正的不同之处。这一部分很显然让人想到跋或者附录,就像约翰福音第21章。释经学者提出了众多的想法,推测这一段落的由来。布尔特曼分析第14-21节是由后来的修订者添加的,因此他屡次把该部分的措辞归结于这位假设的修订者。[17]普卢默则评论说,有些批评家“走得太远,以致猜测在使徒(约翰)过世之后,同一个人在约翰福音添加了第21章,又在约翰一书添加了最后的九节经文”。[18]但是这样的猜测没有历史根据,德尔图良(约公元160/170-215-220年)[19]和亚历山大的克莱门(又译“革利免”,约公元155-220年)都曾引用这两段结尾处的经文,“他们在引用的时候都提到圣约翰的名字”。[20] 一位后来的修订者能够写出跋,并且这么透彻地反映出约翰的言辞和结构,这样的事也不太可能。我们相信,这几节经文毫无疑问是原书信的一部分,因此也没有必在这些猜测上再多花时间。
约翰确信他所爱的读者获得了永生,他觉得有必要在他们所得的确据上给予进一步的指导。伦斯基这样评论:“约翰在思虑摆在他的读者面前的危险,从他后面增添的经文可以清楚地看见这个事实。”[21]正如芬德利所提出的,约翰一点也不希望他亲爱的读者们仅仅“躺在得救的安静的确据上休息,沉溺于稳妥的信心带来的舒适和基督里神圣的恩典带来的清晰感觉”。[22]第14节的连词表明,约翰期望他的读者们既然确信与神之间有活的关系,就应当体现为积极的祷告和代祷。在第14-15节约翰阐述信徒在神面前祷告时当有的信心,第16-17节把这份信心和操练代祷联系在一起。
1. 祷告蒙应允的确据(14-15节)
约翰谈到祷告蒙应允的条件(14节)以及祷告蒙应允的确据(15节)。
(1)祷告蒙应允的条件(14节)
而这是我们向他所存坦然无惧的心(kai hautē estin hē parrhēsia hēn echomen pros auton),这里书信第四次提到信徒“坦然无惧的心”。在2:28和4:17,约翰用这个词描述当基督再来的日子信徒有坦然无惧的心。在3:21-22以及这里,这个词指当信徒在神面前祷告的时候也存着信心。无论哪种情况,信徒的信心都指向神,建立在与神的关系之上。“坦然无惧的心”是一个复合词(parrhēsia, par =“所有”,rhēsis =“言语”),它的基本意思指言语的自由,这自由使我们能够在神面前说出我们的想法和愿望,没有犹疑,也没有因为窘迫或羞耻而带来的害怕。这样的关系追根溯源,在于我们与神“相交”。约翰在一开始就提到这样的关系,并在书信第一部分作了逐步的阐释。
指示代词“这”(hautē)同样是引导后面的从句,“存”(echomen)则表示约翰和他的信徒同伴现在就拥有这样的信心。被翻译为“向”的介词(pros),其词根的意思是“附近、面对着”,[23]它与直接受格连用,描述信徒祷告的时候与神面对面的亲密关系。代词“他”(auton)可能指离这个词最近的词组“神儿子”(13节),但是更有可能是指父神,因为基督徒的祷告通常是对父神说的。代词指代神的时候具有不确定性,这是约翰的写作特征之一;他认为圣父和圣子在位格上确实是合而为一,祷告可以是对二位中的任何一位所说的。
信徒来到神面前,怀着坦然无惧的心,确信我们若照他的旨意求什么,他就听我们。不定代词“什么”(ti)表明请求的内容没有限制,我们有“自由来到神面前祷告,无论什么地方,什么时候”。[24] 因为约翰使用了关身语态“我们若……求什么”(ean ti aitōmetha),有一些学者,比如韦斯科特[25]和伦斯基[26],认为所表达的请求包括了祷告的人个人感兴趣的事情。虽然把个人兴趣考虑在内是自然的,也是人所希望的,其他的学者[27]则坚持认为古典希腊文里主动语态和关身语态的区别不再适应于通用希腊文。阿尔恩特(Arndt)和金里奇(Gingrich)为此还引用了雅各书4:2-3作为例子,说明这两种语气可以互通使用。[28]动词本身只是指表达一个请求,需要做某件事,无论这件事是否与我们的个人兴趣有关。
但是随后的词组“照他的旨意”(kata to thelēma autou)却设立了一个重要的限制,给我们以为具体的请求都会被应允的信心设定了范围。在3:21-22约翰谈到信心,说我们的请求会得到应允,“因为我们遵守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悦的事”。在5:14则说祷告得着应允的条件是“照他的旨意”。这两个条件列出了有果效的祷告的两个方面:属人的和属神的。无论什么祷告,若要肯定得着神的应允,必须是“照”(kata加上直接受格,意思为“顺着这条路”或者“与……和谐一致”)神的旨意。“神对祷告的回应,不取决于我们祷告的时候对问题有正确的诊断或分析”,杰克曼这样提醒我们,“而是取决于我们能像小孩子一样顺服父神,知道他会按照他的旨意,给我们最好的。如果神按照任何其他的标准来回应我们,我们当中还有谁真的敢再祷告吗?我们没有那样的智慧”。[29] 然而,不论在什么时候我们不知道自己的请求是否合神的心意,可以学习耶稣在客西马尼园里的榜样,他祷告求神挪开“这杯”,但是又说“然而不要从我的意思,只要从你的意思”(可14:36;参约12:27-28)。祷告不一个手段,用来把我们的意愿强加给神,而是让我们的意愿服从神的旨意,好叫神的良善的旨意可以成就。“按照神的旨意祷告,”威廉姆斯(Williams)解释说,“这样的行为是出于我们意识到一个小孩子与父亲之间的甜蜜关系。这样的亲密包含着意愿的和谐,所求的也与那个意愿一致。”[30]
当我们按照神的旨意祷告,我们确信“他就听我们”(akouei hēmōn)——不仅仅听,而且支持我们。卡尔佩珀评论说,这是“抵挡绝望的堡垒。当我们知道神聆听他孩子们所说的,希望和信心就蓬勃生长”。[31] 圣徒们所求的既然合神的心意,他们就得了荣耀的权柄,与神同工,扩展神在他们身上以及教会里的旨意。这样的祷告“把微不足道的人和全能的神连接在一个奇妙的关系里,这是神赐予他的孩子们最尊贵、最基本的事工”。[32]
(2)所求获准的确据(15节)
第15节重述并增添了前一节经文的意思。两个动词“求/听”重复出现,但是顺序调换,形成回文修辞(求……听/听……求);“向他”第二次出现时变成了“于他”。约翰提醒他的读者注意,祷告得着回应是多么尊贵的特权。
既然知道他听我们一切所求的,这个条件句里没有任何怀疑;它设定(ean为陈述语气)[33] 第14节提到的条件得到了满足。有确据表明我们的信心得到称许。这两节经文都使用了第一人称的复数“我们”,斯莫利认为,这“提示约翰想到的是他自己群体当中的人,以及所有基督教会里纯正的会员”。[34] 有果效的祷告能够成为所有真正的信徒的经历。动词的时态没有改变,都是现在时,或许表示这样的祷告是基督徒群体不间断的经历。
接下来约翰详细地说明我们祈求的范围:“我们一切所求的”(ho ean aithometha,“至于那些我们可能寻求的”)。基督徒祷告的范围扩大,包括任何事情,只要是合神的旨意,能扩展神的事工。信徒把自己的意愿交托给神之后,他就能自由地献上任何他知道符合神的旨意和目的的请求,不管这个请求多么不寻常。
有信心祷告,就必有信心得着神的回应:就知道我们得着我们所求于他的祈求(oidamen hoti echomen ta aitēmata ha ētēkamen ap’ autou)。“(我们)知道”在这里又出现,回应我们个人对于“我们所求于他的”事情的确信,这些不同的事情构成了我们祈求的内容。“我们得着”(echomen)是现在时态,不仅仅指未来“将要得着”;信心意味着将来的事也是我们要为之祈求的。我们可能不会立刻经历到对这些事的应允,或者神会在后来的经历中逐步赐下他的应允。“祈求”是复数,表示我们“于他”(ap’ autou)所求的各样不同的事情都会得到他的回应;祈求被呈送到神面前,他是真正的源头,我们期待从他那里不断流出答案。为将来的事情或特别情况祈求的时候,就要从将来的角度看待自己的祈求。有些祈求则是为了我们生活里急迫的属灵需要,我们就凭着信心领受神即刻的回应。
2. 关于代祷的忠告(16-17节)
约翰没有使用任何连接语助词,就转入为他人代祷的操练。代祷被认为是基督徒祷告的一部分。约翰提到一种促使信徒代祷的情况(16节上),并陈明代祷的结果(16节中)。他又进一步提醒大家,这里所提到的罪的性质可能使代祷受到限制(16节下)。第17节是一个警告,也是对代祷者的鼓励。
(1)促使代祷的特定情形(16节上)
代祷的情况说得很明确: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句首说“若”(ean),这个情况是一种假设,但是条件句的假设说明所描述的情况可能确实会出现。约翰实事求是,知道基督徒也会犯罪。“人若看见”(ean tis idē,“如果任何人看见”)使用了不定人称,意味着随之而来的代祷适用于教会的每一个人,无论他在弟兄当中的职务或地位是什么。只要他“看见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idē ton adelphon autou hamartanonta hamartian mē pros thanaton),他的呼召就是为他人代祷。动词“看见”是不定过去时态(idē,“可能看见”指一次特定的情形),清楚地表明这种情况不是个人怀疑,而是已经被看到的事实。确凿无疑的不单是被看到的人有内在的罪的本性,而且是“弟兄”——他所认识的一个基督徒弟兄——实实在在犯了罪。这个未指名的信徒已经看到“弟兄犯了罪”(ton adelphon hamartanonta hamartian,“弟兄在犯一个罪”或“在犯罪”)。在新约中,词组“在犯一个罪”只在这里出现过一次,标志着这个行为的外在特质,也强调它的罪的本性。现在分词与无冠词名词“罪”连在一起,可能有两个意思:其一,这个人正在犯一个具体的罪的时候被看见了;其二,他过去从事一些犯罪的事情的时候被看见了。不管哪种情况,看到的信徒辨别出这样的行为是犯罪,但是也知道这个罪“不至于死”(mē pros thanaton,“不面临死亡”)。这个醒目的词组在第16-17节出现了三次,而与它相对的词组“至于死”出现了一次。约翰没有讨论这二者的显著特征。
被看到的这个罪不一定叫人灭亡,约翰称之为“不至于死的罪”。这里使用的介词把意思表达得很清楚:介词不是eis(“进入〔死亡〕”),而是pros(“面临〔死亡〕”,或者“朝〔死亡〕方向移动”),它不是指犯罪的最终结局。利亚斯评论说,约翰“习惯于往前看到最终的结局,不仅仅是行为,还有条件”。[35] 罪的本性就是不法(3:4)和不义(5:17),必然走向死亡(雅1:15),但是当犯罪的人为罪悔改,被神赦免,那么这个方向就被逆转。约翰预见的情形是:当信徒看到他的弟兄犯罪,就为那个弟兄代祷,因而那个弟兄的死亡结局被逆转过来。
(2)代祷显示的结果(16节中)
上述情况得到的回应是这样的:他就要祈求,而他要将生命赐给他,为那些犯不至于死的罪的人(aitēsei, kai dōsei autō zōēn, tois hamartanousin mē pros thanaton)。两个将来时态的动词描述了随之而来的行为。第一个动词翻译为“他要祈求”,将来时态具有柔和的命令语气,信徒应当以这样的方式来回应他所看到的情况。但是更可能的解释是,这个动词的语气是将来时态的常规用法,一个人看到了,就“决心要”为他的弟兄“祈求”,这是理所当然的。一个真正的信徒,不会对他看到的事情漠不关心,也不会像该隐一样,说“我岂是看守我兄弟的吗?”(创4:9;参见约壹3:11-12)。他对基督徒弟兄的爱促使他为弟兄祈求。“在约翰看来,”巴克这样评述,“很清楚,若不为弟兄代祷,就等同于出卖了神的爱,也等同于看到弟兄饿了或是渴了,却不用财物去帮助他(3:17)。”[36]
两个相邻的动词“要祈求”、“要赐给”都没有明指的主语,这给释经者带来了困难。关于第二个动词的主语是谁,学者们提出了两种解释:或是神“赐给”,或是这个代祷的人“赐给”,这里假设第一个动词明确的主语也是第二个动词的主语。持第二种观点的人[37]的理解是,经文的结构表明这两个相邻的动词有同一个主语,他们坚持认为“给这两个动词搭配不同的主格名词显得非常粗暴”。[38]他们强调,如果约翰意欲区分第一个和第二个动词的主语,他会想到应当把第二个主语明确讲出来。他们指出,第14-17节是对14节提到的信徒的信心的展开论述。还引用了雅各书5:20来支持他们的观点。
另外有人支持第二个动词的主语是指神,他们以这篇书信的内容为依据。“神是主语,支持来自约翰的立场:神赐给生命(5:11),信徒拥有生命(5:12),而不是散发生命;参约翰福音5:26、10:28和17:2。”[39]当然,圣经教导我们神是属灵生命的唯一真正源头,犯罪的人类只有从神那里才能得到永生。但是约翰的陈述(16节中)可以有双重解读,这似乎表明神为他犯罪的子民施行拯救的时候,也乐于将圣徒因圣灵感动而献上的祷告包括在其中。这样的代祷确实给令人忧伤的情形带来影响,而这影响正是所需要的。在2:1约翰告诉我们,基督是犯罪的信徒在父神面前的中保,但是启示录1:6、5:8、8:3-4也清楚地说,神听圣徒的祷告。约翰知道,当信徒犯罪,“在许多情况下,能够使他们重新站立的是在神面前的祈求代祷,而不是在犯罪的人面前的劝诫”。[40] 代祷的人既知道自己为犯罪的弟兄所作的祷告是合神心意的,他就有这荣耀的特权,与神同工,成就神的救赎计划。因此“以圣灵为能力,以圣经为依据的祷告,这行为本身就是与神同工!”。[41]
这节经文余下的部分说,“而他要将生命赐给他,为那些犯不至于死的罪的人”(dōsei autō zōēn, tois hamartanousin mē pros thanaton,或者“他〔神〕要把生命赐给他,给那些犯罪的人”)。第二个“他”(autō)究竟指谁,也有一些不确定。这个代词可以指代祷的人,也可以指犯罪的人。罗瑟拉姆译本将这节经文按字面意思译为“他要祈求,而神将把生命赐给他——为(给)那些犯罪还不至于死的人”(He shall ask and He will grant unto him life,—For them who are sinning not unto death)。这个翻译的提示很清楚,生命被赐给代祷的人,由他与那些犯罪的人分享。(类似的译文见美国标准译本、修订标准译本和新英文圣经)。英王钦定本的译文是“他要将生命赐给他,为那些犯罪的人”,表明为了那些犯罪的人,神将生命赐给代祷者,或者借着代祷者。新国际译本则改变了语法结构,以表示第二个“他”指犯罪的那一位:“神将赐给他生命。我是指那些犯了不至于死的罪的人。”[42]无论是哪一种观点,显著的变化是单数的“他”(autō)变成了带有定冠词的复数分词“那些犯罪的人”(tois hamartanousin),这个改变扩大了有效的祷告服侍的范围,不单为个别的情况代祷,也为其他类似的情形代祷。我们确信,神将把“生命”赐给那个犯了罪的弟兄,但这并非暗示那个弟兄已经失去了属灵的生命。这个生命不是重生的时候获得的那份最初的礼物,而是指被罪所威胁,如今获得重建与提升的那个生命。已经拥有的生命得到坚固(3:14,5:11-13),并激发在基督里有更丰盛的属灵生命和得胜。
(3)建议此类代求的界限(16节下)
约翰清楚地意识到,所犯之罪的本性能够使信徒代祷的果效化为无有。他直截了当地宣布有至于死的罪(estin hamartia pros thanaton),但是他没有指明是哪个人犯了这样的罪。他既没有说犯这样罪的人是一个弟兄,也没有说是什么样的罪。名词“罪”没有带定冠词,因此它可以指某些特别的罪,也可以指一种罪的状态。很清楚,这样的罪一直持续,直到以死亡告终。显然约翰假定警醒的信徒能够区分这两种罪,但是他没有提供任何鉴定的标准。
至于代祷者如何回应“至于死的罪”的情况,约翰只是简洁地写道: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ou peri ekeinēs legō hina erōtēsē,字面意思为“不是针对这样的〔罪〕我说他应当祈求”)。“为这”(peri ekeinēs)被提到句首,以强调的方式指称这样的罪。“至于死的罪被孤立,它那可怕的与众不同被人审视。”[43] 这样的罪与其他的罪如此不同,立即引发一个问题:代祷者应当如何面对。约翰给出了他的否定回答:“我不说当祈求。”他没有明确禁止为这种情形祷告,但是斯莫利分析说:“否定词ou(‘不’)离动词legō(‘我说’,或‘我命令’)很远,暗示他的劝阻是温和的。”[44] 单数形式的“我说”在书信里只在这出现了一次,提示约翰在表达他对这个事情的个人感受。显然,约翰的反应缘于这种罪的性质,约翰明显地认为这样的罪是故意的,是出于自愿。代祷的果效受到一股神秘的自我决定的能力限制,而这种能力是神给予每个人的。动词“祷告”或“祈求”(erōtēse)是不定过去时态,它的意义与前面的“祈求”(aitēsei)没有根本区别。根据上下文,两个动词都表达代祷。两个动词的主语都是单数“他”,表示约翰所讨论的代祷是个人行为,而不是全体会众的行为。
那么,约翰所要求的这个不要为之祷告的“至于死”的罪是什么呢?对于这个罪的特性以及它所导致的死亡本质有着不同的理解。[45]名词“罪”和“死亡”都没有使用定冠词,因此都属泛指,而不是特指。若要分析它们的特性,最好的办法是从书信的整体来理解。
有一种观点认为,“至于死的罪”是指一桩尤为严重的罪,以至“神很快判决这个犯罪的身体死亡”。[46] 布鲁斯对这个观点作了如下阐释:
在新约其他地方也看到罪出现,这些罪使犯罪的人立即灭亡,而这些人还是教会的会员。想到的例子有亚拿尼亚和撒非拉(徒5:1-11);另外一个可能的例子是哥林多教会那个犯乱伦的弟兄,如果我们照字面意思理解他所遭受的“败坏他的身体”(林前5:5);还有那些哥林多教会的基督徒,自然也提供了更多的例子:据说他们已经“睡了”,因为他们玷污了主的圣餐(林前11:30)。[47]
这个观点推测,那些犯了致命的罪的人是信徒和当地教会的会员;他们的死的确表明他们犯了“至于死的罪”。但是,既然约翰没有明确禁止为犯了这样罪的人代祷,看起来他至少容忍为这样灭亡的人祷告;这样的推测引出了为死了的人代祷!教会当时的情况若像推测所描述的,就与假教师从他们中间出去以后约翰的读者的属灵状况不相符合(2:19)。这封书信另外只有一个地方直接提到“死”,即在3:14出现了两次,那节经文的含义很清楚,指属灵的死亡,不是身体的死亡。在3:15约翰则是描述由恨而生的杀人心态,属于“永生”的对立面。“至于死”这个词组在约翰福音11:4也出现了,但是不能把它作为平行结构来支持上述推测,认为约翰一书5:15是指身体的死亡。其原因在于二者的上下文不一样:约11:4的上下文指“至于死的身体疾病”,而约翰一书5:15的上下文指“至于死的罪”。在新约里,“死亡”,不论是指身体死亡还是灵魂死亡,都代表分离,这是罪的后果所带来的惩罚。[48] 罪带来分离:当身体死亡,人非物质的存在与他的肉体分离;当灵魂死亡,人的灵与神分离;当死亡成为永恒,人就被从神的面前被驱逐出去。很显然,这节经文里的“死亡”是“指灵魂的死亡,而不是指肉体的死亡;死亡意味着与只有神才能给予的生命分离”。[49]
虽然已经确定约翰这里所说的是灵命的死亡,我们仍然面临这个问题:导致人与神分离的罪究竟有什么特征。既然所有的罪,就本质和倾向而言,都是“朝罪的方向移动”,这个罪很明显是走向它的最终归宿。杰克曼评论说,
阻拦这个罪被赦免的,不是它有多严重,似乎有一种罪连基督的舍命都不足以救赎。阻拦这个罪得赦免的,在于犯罪的人的态度和意愿,它们排除了被饶恕的可能。[50]
考虑到约翰对假教师的判断(2:18-23,4:1-3,5:10),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约翰所指的是那些人顽固不化的立场,他们与真正的教会分离,颠覆或者拒绝使徒们关于耶稣基督这位道成肉身的神子的救赎信息。他们既然一直拒绝神所预备的饶恕,就把自己交托给了只能称为“至于死”的一种属灵倾向和行为方式。他们的特征就是完全地、故意地不相信那位道成肉身的救赎主,因而违反了救治方法,犯下致命的罪。
(4)结语警戒以及代祷劝勉(17节)
约翰没有使用任何连接语助词,却突然结束了关于祷告和代祷的主题,转而提醒代祷者注意,对待罪有两种不可取的态度。第17节的对偶句是这封书信最后一次提到“罪”。断语凡不义的事都是罪(pas adikia hamartia estin)警告读者,不要随意地假设有些罪不会带来后果。虽然有些罪“不至于死”,并不意味着这些罪的严重性可以降低。“不义”(adikia)从否定的角度描述了罪的特征,就是与正确的神圣标准分离,或者没有达到那个神圣的标准。正如瓦因(Vine)所注解的,这个词“概括了人与人之间所有错的或做错的”。[51]但是,这个词不应当被局限于指社会关系中出现的裂缝,它包括了任何错的事情:任何的不公、不义或者不良善。每当我们用神的圣洁和他所启示的他的旨意来衡量,发现我们的偏差,我们蒙光照的良心便被唤醒。约翰的声明包括了一切的不义,这对诺斯替主义所宣称的那一套既是警告,也是拒绝,后者顽固地认为,他们具有精英阶层的理性智慧和高人一等的洞见,这足以使他们被神接纳,因而对于福音所包含的公义生活的道德要求漠不关心。
接下来的声明给人以鼓励:也有不至于死的罪。约翰敦促他的读者继续为犯错的信徒代祷。连词“也”(kai)提醒他的读者要在这节经文的两个声明之间保持合适的平衡。一切的罪都是严重的,但不是一切的罪都没有盼望,或是超出了基督徒代祷的范围;弟兄之间的代祷是一个长期的挑战。为在罪中的信徒代求,是神仁慈的预备,他让圣徒能够和他同工,使他的救赎旨意在犯罪的弟兄身上得着更深远的彰显。
(三)基督徒信心的确定性(5:18-20)
讲完信徒在祷告和代祷上的信心,约翰接着写下了三个铿锵有力的宣告,都与基督徒生命的确定性有关。这三个宣告均以“我们知道”开头,再一次肯定这封书信所陈述的事实。芬德利指出,这三个宣告的语言顺序也就是经历它们的顺序:“圣约翰的思绪逆流而上,从人到神,从今世关于救恩的知识到永恒中属于神的智慧和位格,从那里涌出我们的存在和得救。”[52]约翰宣告了信徒和罪的关系(18节),再次声明信徒和世界之间的本质对比(19节),也再一次告诉读者基督的使命的事和产生的结果(20节)。
1. 信徒与罪的关系(18节)
动词我们知道(oidamen)在第18-20节使用了三次,它指直觉的认识,而不是指获得知识的行为。在约翰一书里,这个动词总是以复数形式出现,与第一或第二人称连用,因此它关系到真正的信徒的集体认识,以此反驳异端的错谬言论。这封书信的每一章都讲到人犯罪的事实,这个事实纠缠着信徒的生命,也造成了基督徒生命的特征之一:冲突(参第二部分对冲突的讨论)。在第18节约翰告诉我们,重生的基督徒就不再犯罪,他在基督的看护之下,而撒但试图使他重新成为奴隶的作为也不能再威胁他。
(1)信徒与犯罪(18节上)
重生的信徒全体都知道,凡从神生的,必不犯罪(hoti pas ho gegennēmenos ek tou theou ouch hamartanei,字面意思为“每一个从神生的人,都不持续地犯罪”)。从语法结构看(pas加单数分词),这个结论是针对个人,但是又坚持这条原则没有例外。它适应于每一个“从神生”的人(gegennēmenos ek tou theou),只要他经历了新生所带来的改变这个事实;他也继续是一个重生的信徒(参见2:9,3:9,5:1、4)。他的新生不是转瞬即逝的经历,而是有新的生命被浇灌在他里面,并继续给他带来灵命的改变。在3:9,约翰将信徒行为的改变归结于一个事实:神的“道(原文作“种”)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这里和3:9一样,动词“犯罪”是现在时态(hamartanei),表示这是一个典型行为。在5:16约翰指出,若是一个弟兄犯罪,他的基督徒弟兄会为他代祷;在5:18他却声明,“凡从神生的,必不犯罪”。这个显而易见的矛盾揭示了罪在信徒身上造成的张力。普卢默解释说:“一个声明是指可能的例外情形,另一个声明是指习惯性的状态。神的儿女可能会犯罪,但是他的正常状态是抵挡罪。”[53]
(2)信徒与基督的保护(18节中)
约翰继续陈述他的教导,使用了一个语气强烈的副词然而(all’),他指出,由于罪的存在和超自然力量的运行,信徒的生命里面临两难的处境。要解决罪的问题,真正的答案在于这个事实:从神生的,必保守自己(ho gennētheis ek tou theou tērei auton)。约翰在这节经文里试图表达的效果不容易理解。[54] 新美国标准圣经将这句翻译为“那从神生的必保护他”(He who was born of God keeps him;亦见修订译本、美国标准译本、新国际译本、新英文圣经等其他译本),与英王钦定本的翻译比较(“从神生的,必保守自己”,he that is begotten of God keepeth himself),有两处显著的不同。第一个不同取决于怎么理解不定过去时态被动语态分词(ho gennētheis),第二个不同与代词有关,即原文使用的是人称代词还是反身代词。词组“从……生的”(ho gennētheis)很独特,我们无法立即分辨它所指的人是谁。英王钦定本译本认为不定过去时态的分词修饰重生的信徒,然而新美国标准圣经(以及上面提到的其他译本)认为它指代耶稣基督。约翰在前一个从句刚刚用了完成时态描述信徒的重生,接下来时态变成了不定过去时,这个醒目的改变强烈地提示,作者也要改变将提到的人。无论在约翰福音还是在约翰一书,作者一直使用完成时态来描述重生的信徒。如果坚持认为这里的不定过去时具有同样的意思,会显得太随意而让人困惑。因为使用了这个独特的表达,我们相信作者在试图传达一些不同的意思。斯莫利评论说:“约翰使用了同一个动词(gennasthai,‘生’)来指代基督和基督徒,他可能想强调神的儿子和他的门徒的身份(参4:17);时态的变化则标志着这两种儿子的身份之间有最根本的区别(参约5:26)。”[55]普卢默注意到,在“《尼西亚信经》里,‘从圣父生的’(ton ek tou Patros gennēthenta)与这里‘从神生的’(ho gennētheis ek tou theou)是同样的表达形式”。[56]如果认为这个不定过去时态分词是指代基督,它的意思则有不同的解释。因此,利亚斯评论说,“儿子的出生是一个永恒的事实,不可能有改变,添加或结束”;[57]而斯莫利则建议,这个不定过去时态指“耶稣降临人间的那个具体的过去时刻”。[58] 前一种解释似乎更被接纳,它指向基督永恒的儿子的身份。有一个事实能支持这个词组是指代基督:第四福音书将保守或者说护卫信徒的任务交托给了基督(约17:12)。这个事实在彼得前书1:5、犹大书第24节,以及启示录3:10也都提到。伯迪克进一步地断定说:“信徒们保守自己,这个概念从未出现在经文其他地方;事实上,这个概念与圣经的相关教导刚好相反。”[59] 如果理解为基督保守信徒,则能形成一个强烈的对比:基督的行为对比下一个从句中“那恶者”的行为。不过,这个解释有一个条件:指代被保守的人的代词不能是反身代词(heauton)。圣经抄本提供的线索既有反身代词也有人称代词,无法定论。[60]抄写者们若认为不定过去时分词是指代信徒,自然就会把人称代词改为反身代词。
被翻译为“保守”的动词(tērei)已经出现了七次,[61]都与信徒回应神的诫命有关,其意义是“保守、遵守、完成、留意”。[62] 但是,它在这里最后一次出现,与人称代词连用,意为“保守他”(新美国标准圣经,tērei auton)。正如布鲁克所解释的:“当人称使用直接受格时,tērein在新约里总是表示‘看护、保护’的意思,其态度或是友好,或是敌对。”[63]动词时态是现在,表示基督持续地看护着信徒,使他们免受危险的威胁。信徒被圣灵充满,很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软弱和失败,但是他能够喜乐,因为他确信自己的安全不完全取决于他的努力。“我们的安全不在于我们抓住基督,而在于他抓住我们。”[64]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他对遵守神的诫命可以漠不关心或者松懈,但是他知道,若没有那神圣的能力,他自己的努力将是枉然。他喜乐,因为“是神在你们里面运行,使你们为了他美善的旨意立志行事”(腓2:13,新美国标准圣经)。
(3)信徒与魔鬼的作为(18节下)
接下来的从句说,那恶者也就无法碰触他(kai ho ponēros ouch haptetai autou),说明我们需要基督不间断的保守。约翰用“也”(kai)把两个从句并列,代表两个超自然的领域彼此对抗,争夺对每个个体生命的控制和拥有。“那恶者”(ho ponēros)的称呼突出了魔鬼的本性,他心怀恶意,所思想的都是邪恶,竭力与信徒为敌。正如摩根所分析的:“既已毁灭了自己,他的全部目标和努力就是要毁灭他人。他居住在邪恶当中,以邪恶为乐。”[65]
“无法碰触他”宣告了一个令人得安慰的确据:魔鬼虽然要重新夺回信徒,他的企图终将失败。动词“碰触”(haptetai)的意思不仅仅是表面的触及,而是使人想到有力度的接触。这个词使用中性语气时,意为“抓住”或“绑住”,因此它呈现的画面就是那恶者企图用他的爪牙抓住信徒;现在时态则表明他持续不断地竭力要抓住。虽然这个动词也可以表达祝福的善意,在这节经文里它很明显是指恶的企图。撒但会攻击信徒,但是它滑腻的爪牙将永远不可能重新永久地抓住已经得救赎的灵魂。他的攻击可能又邪恶又猛烈,令人害怕,但我们的盼望是,他永远不可能毁灭真正属神的儿女。信徒的保障在于基督为他代祷,即使当信徒被罪试探的时候亦是如此(参路22:31-32)。
2. 信徒与世界的对比(19节)
约翰宣告的第二个铿锵有力的确据,是一个属灵对比的分水岭:我们知道我们是属神的,而全世界都卧在邪恶之中。真正的信徒知道,他们属神,不属于这个世界。这个宣告的确据挑战约翰的读者,要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把这个事实展现出来。
信徒内心有恒久的确据,知道他们灵命的源头在哪里:“我们知道我们是属神的”(oidamen hoti ek tou theou esmen,更字面的意思为“我们知道我们从神而来”)。作者强调他们新生命的源泉。动词“我们是”肯定这个关系是事实,而不仅仅是出于理性的推断。布朗认为,这个词表达的“不仅有源头,也有归属的意思”。[66] 被这个确据紧紧抓住,“就像被公义的原则充满,能够挣开一切不义的捆绑,破碎世界的恐惧和享乐的能力,使我们不论是生是死,都能得胜有余”。[67]
连词“而”(kai)引出这个世界的特征,它与属灵的世界处于对立关系:“全世界都卧在邪恶之中”(kai ho kosmos holos en to ponērō keitai)。形容词“全”(holos)的位置表明上述的对立关系适应于所有远离神而属于这个世界的人,动词“卧”(keitai)是现在时态,基本意思指“躺着、斜靠着”,它描述了这个世界的姿态:对于攥着无数失丧的人的那股力量,这个世界不仅不抵抗,还被动地依靠它;约翰称那股力量为tō ponerō,英王钦定本的翻译是“在邪恶之中”。这个翻译把特指名词理解为中性,因此控制世界的这股力量呈现为一种非人性的势力。但是,在第18节这个词明确是阳性,更合理的解释是约翰在这里也是使用阳性——“那恶者”。因此,阿尔恩特和金里奇这样翻译:“世界卧在那恶者(的能力)之中。”[68]约翰没有说这个世界“属于”(ek,“从……出来”)那恶者,因为魔鬼不是世界的源头;他没有创造世界和世上的一切。他是篡位者,将世界抓在自己手中,“用暴君的权威控制它,组织并精心策划这个世界的生活和活动,好展示他自己对神的悖逆和仇恨。”[69]因此耶稣说魔鬼是“这世界的王”(约12:31,14:30,16:11)。
这关系到谁是主人。对约翰而言,在这两个掌管人的灵魂的主人之间以及他们所管辖的领地之间,没有中间地带。人是有自由的道德载体,他有自由选择自己的主人,但是他没有自由做一个没有主人的人。
3. 关于基督使命与身份的确定性(20节)
语助词“也”(de,更准确的翻译是“现在,还有更多的”)提醒读者,接下来有更多的、更核心的内容。这是第三个确据,也是最长的,与个人关系最密切的,也是前面两个确据的根基和实质。约翰再一次声明基督徒的确据,那就是神的儿子已经来到(20节上),并赐我们智慧作礼物(20节中),其结果是信徒将经历到这些确据成为现实(20节下)。
(1)圣子降临的确信(20节上)
句首的从句我们也知道神的儿子已经来到(oidamen de hoti ho huious tou theou hēkei)表达了基督教信仰的事实根基。“神的儿子”这个称呼再次肯定基督徒所信仰的那一位的真实身份,动词“来到”则肯定他曾在历史上出现,道成肉身住在人间。这个动词(hēkei,现在时态表示完成的意义)表明他以道成肉身的方式出现,这个事实不可改变。在当代希腊语里,非基督徒用这个动词记录某个神的庄严显现,而约翰福音1:14也的确描绘了道成肉身的基督的庄严和独一无二。他道成肉身在世上显现,这是恒久的事实,对于他今天在天上成为大祭司也至关重要(来2:17-18,4:14-16)。
(2)认识所带来的礼物(20节中)
基督教的信息不仅有历史依据,还有个人见证:且将智慧赐给我们,使我们认识那位真实的。约翰用“且”(kai)来连接历史与经历。动词“将智慧赐给我们”是完成时态(kai dedōken hēmin dianoian),表明“智慧”这件礼物是永恒的。名词“智慧”在约翰书信中只在这里出现了一次,属于复合名词(dia〔“通过”〕与nous〔“头脑”〕,合起来的意思是“通过的头脑”);它指代一种能力,能够穿透外在和表面的东西而辨别明白真正的事实。联系到经文,它指特定的思维能力,能够辨明道成肉身的神的儿子,以及他来到世上的真正意义。这样的光照,使约翰和所有真正在基督里的信徒能够看穿并拒绝假教师的异端邪说。信徒获得这样的智慧是因为圣灵的工作,也就是神的“恩膏”(2:27)。
约翰接着说,赐给智慧这份礼物的主要目的是带我们进入对神的个体性认识,“使我们认识那位真实的”(hina ginōskōmen ton alēthinon)。圣经抄本提供的线索导致对“认识”的语态有两种解释:陈述语气(ginōskomen)或假设语气(ginōskōmen)。[70]抄本似乎支持陈述语气,[71]但是上下文表明这是一个目的从句。利亚斯的结论是:“如果我们认为是ginōskomen(陈述语气),就必须把使我们可以知道理解为事实上我们知道,暗示这个认识既指现在,也指将来。”[72]也就是说,这个不寻常的陈述语气表达已经实现的目标;圣灵已经把神的旨意放在我们里面,这个旨意就是信徒应当对神有个体性认识。正如杰克曼指出的:“认识基督教真理不等同于掌握神学观念(虽然它们很重要),也不等同于抓住哲学概念,像诺斯替主义者所宣传的那样;认识基督教真理意味着遇见、认识并顺服于是真理的那一位,‘使我们认识那位真实的’”。[73]我们已经认识的那一位,约翰称他为“真实的”(ton alēthinon,“真实的或实在的一位”)。[74]经文称他就是那位真正的或真实的神,与异端的假神截然相反。
(3)信徒与神的联合(20节下)
约翰再次使用kai连接后面的经文,我们对神的认识使得我们与他联合:我们也在那位真实的里面,就是在他儿子耶稣基督里面。“我们也在那位真实的里面”(esmen en tō alēthinō)又一次宣告与神奥秘地联合,这一点约翰已经反复声明(2:5、24、27-28,3:24,4:4、12-13、15-16)。“在(他)里面”所表达的那种关系使我们回想起约翰在书信的开头即提到的与神之间的相交(1:3)。
“那位真实的”看起来应该是指我们的父神,就和前面的经节一样(参约17:3),但是后面的经文说“在他儿子耶稣基督里面”(en tō huiō autou Iēsou Christō),关于这二者之间的联系有不同的解释。英王钦定本的翻译为“我们也在那位真实的里面,就是在他儿子耶稣基督里面”(and we are in him that is true, even in his Son Jesus Christ)。这个译文把两个从句所指的那位都理解为基督。但是“他儿子”这个词组不支持英王钦定本的同位结构的译文。更好的理解是把“在他儿子……里面”看作对前面词组的解释,以此说明这个奥秘的联合是怎么发生的。如果把逗号去掉,把两个词组合并在一起,这个句子就告诉我们约翰怎样解释我们在真实的神里面:“我们也在那位真实的里面,借着在他儿子耶稣基督里面”(and we are in the true one in his Son, Jesus Christ,字面意思)。《20世纪新约圣经》(The Twentieth Century New Testament)的翻译则是“我们也与真实的神联合,借着我们与他儿子耶稣基督的联合”。[75]伦斯基支持把两个从句这样连接起来,他说:
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才能在神里面。没有神的儿子,就没有谁可以在神里面(约14:6)。凡不认神儿子的,就没有父神(2:23)。这是整卷书信的重点。这个意义不能在书信的高潮处被抹去。我们在基督里,就在真实的那一位里;没有基督,就没有人在神里面。[76]
当我们“在他儿子耶稣基督里面”,我们就真的“认识”神。格雷斯顿补充说:“对神最深层次的认识,只有通过与神儿子的亲密相交才可能实现。”[77]
在结束关于第三个基督徒确据的阐述的时候,约翰的宣告达到高潮:这是真神,也是永生(houtos estin ho alēthinos theos kai zōēn aiōnios)。被称为“这”(houstos)的那位圣者有双重身份:他既是“真神”,也是“永生”。第二个称呼没有使用定冠词,紧跟第一个称呼;他是真正的圣者,也是永恒的生命。在他里面神性和永生合而为一,不可分割。这个事实将他与所有的假神区别开来。
按照语法结构,代词“这”可以指“那位真实的”(estin ho elēthinos),或者指耶稣基督。这两种观点都有热心的辩护者。[78]支持“这”指代父神的人提出了各种论点:① 这个代词不一定要指代离它最近的先行词,而是很恰当地总结了“智慧”这个词之后所有关于神的内容;② 这里的重复结构,是典型的约翰写作风格;③ 约翰福音5:26说父神是儿子里面生命的源头;④ 约翰福音17:3也使用了同样的称呼来指代父神。
认同“这”指代耶稣基督的人也提供了各种支持观点:① 从句子结构分析,耶稣基督是最近的先行词;② 从句回指父神,显得重复,没有必要;③ 在这封书信里(1:2,5:12)和第四福音书里(11:25,14:6),基督都被称为生命;④ 和第四福音书里(1:1,20:28)一样,这封书信在开头和结尾的部分(1:2,5:20)都恰到好处地宣告耶稣基督有完全的神性;⑤ 若仔细研读约翰福音17:3和5:26,就会发现这两节经文不一定需要第一种观点[79];⑥ 这也是初期教会所持的观点。阿塔那修(Athanasius,又译,“亚他那修”,约公元296-373年)与阿里乌(Arius,又译作“亚流”)辩论的时候,使用了这个观点来支持耶稣基督完全的神性,迫使阿里乌坚持认为,这个代词指代父神,而不是耶稣。伦斯基作了简洁的补充:“阿里乌派对这节经文的解释,成为后来一系列宗派的先驱:反三位一体派(anti-Trinitarians)、老索齐尼派(old Socinians,“索奇尼”又译作“苏西尼”)、英国自然神论(English deists)、德国理性主义(German rationalists)等等。”[80]布朗指出:“对于新约文本把耶稣称为‘神’,学者当中有一些不安(有时候没有表达出来)。”他称之为“不能接受的不安,尤其不能接受对约翰书信的不安,耶稣之所以被称为神,是因为有坚实可靠的见证(约1:1、18,20:28)”。[81]福音派学者尽管发自内心地对这里的意义有不同的看法,但是这没有削弱他们对基督的神性给予符合圣经的教导。正如普卢默指出的:“圣约翰在他的书信和福音书里都教导耶稣基督的神性,这件事再明显不过了,一个文本只要多多少少地赞同这个教义,就不需要成为激烈争论的对象。”[82]针对这两种可能的解释,斯莫利建议:“有可能作者又一次在他的声明当中留下了双重意思。”[83]事实上,本内特甚至提出,所指代的可能是“神性的通称”。[84]我们接受这里所指的是耶稣基督,他是整卷书信真正的顶点。伦斯基把这节经文称为约翰一书的“点睛之笔”,他断言:
万物都依靠他的神性,他的神性绝不少于以下的事实:正如我们借着他所认识的那位父是独一的真神(帖前1:9),同样,他的儿子耶稣基督也“是那位真神”,是永生。如果儿子的神性比这个少,如果他不是真神,并非与父是真神同样属实,那么这整卷书信以及它所宣告的所有关于他的流血、赎罪、我们与神的相交等,都不过是一场徒然。[85]
(四)禁戒偶像的最后警戒(5:21)
约翰结束这封书信的方式比较突然,是一个温暖人心的警告:小子们哪,你们要自守,远避偶像。约翰称呼他的读者“小子们”(teknia),这个称呼上一次出现是在4:4,表达了一位仁慈的牧者对他读者的个人关心和提醒,他们正面临危险。
“你们要自守,远避偶像”(phulaxate heauta apo tōn eidōlōn)是一个简短的命令,概括了约翰对他读者的安全在灵里的担忧。这个词组未见于新约其他地方。不定过去时态的祈使语气带有迫切的意思,即“你们要有效地保守自己”,主动语态与反身代词“你们……自己”连用,强调他们个人有责任保守自己的安全。动词“保守”或“保护”(phulaxate)的出现,只限于约翰一书这节经文以及第四福音书里的两次(12:25,17:12),它呼吁读者要像全副武装的卫士一样保持警惕,做好准备击退每一次攻击。在第18节,约翰给了他们安慰的确据,即神必保守他们;这里他从另外一个角度强调,信徒们也有当尽的一部分责任来确保自己的安全。神在圣徒里面动工,也借着他们的做工,保守他们免受伤害(腓2:12-13)。
要保守自己“远离偶像”(apo tōn eidōlōn,“离开偶像”),这个警告非常醒目。整卷书信只在这里直接提到偶像,因此解经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来解释这里所指的是什么。[86]其中一派的观点认为,这里提及的是异教徒的偶像,它们在当时的生活和文化当中占据了强大的位置。按照这个理解,约翰是在警告他的读者不要与他们周围的异教来往(参启2:20)。这个观点的支持者指出,在新约其他地方,“这个词一直都使用字面意思:使徒行传7:41与15:20;罗马书2:22;哥林多前书8:4、7,10:19,12:2;哥林多后书6:16;帖撒罗尼迦前书1:9;以及启示录9:20”。[87]伯迪克也支持字面意思的解释,他声明:“约翰没有给任何暗示,告诉我们这个词是比喻用法。因此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按字面意思解读这个词。”[88]但是另外的观点认为,这个字面的意思与约翰一书的内容和范围不一致。他们提出,广义的、非字面的意思更有可能。韦斯科特这样解释:
在圣徒保罗的书信中,“拜偶像”(西3:5)和“拜偶像的(人)”(弗5:5)所指的都比它们的字面意思要广;而这里的上下文似乎也要求对这个词的意思作相应的扩展。“偶像”可以指任何占据了本来属于神的位置的东西。名词使用了定冠词,以此提醒人警惕所有属于这个名下的熟悉的事物。[89]
不过,这样的广义解读可能远远超出了约翰在这里所考虑的。
最有可能的解读是,约翰发出这个警告,他想到了假教师,他们对耶稣基督这个人和他所做的事情的看法都是扭曲错谬的。约翰已经反复警告,要当心有人败坏在基督里的救恩的信息,还有人故意扭曲道成肉身的神的儿子的真实身份。或许因为第20节提到那位真正的或真实的神,这促使约翰谴责那些人对耶稣的认识是虚构的,是按照人的想法杜撰的,形同偶像,约翰把他们的杜撰与异教的偶像以及那些偶像所代表的捏造的神视为同类。格雷斯顿同意上面的解读,他将结尾的这句劝告描述为“对那些公开反对使徒教导的人给予致命一击,切断他们与神的联系”。[90]对于真神和他道成肉身的儿子是谁,他们执迷于自己的想法,这的确是一种新的拜偶像行为。约翰的判断直到今天仍然正确!
根据公认经文,英王钦定本在书信末尾加上了礼节性的阿们。这个问候出现在后来的希腊文抄本和克莱门的武加大译本当中,但是最早的抄本里没有。[91]考虑到新约不同的书卷里使用了“阿们”作为结语,布朗评论说:“在加拉太书6:18,这个词表示真诚的祝福;在彼得后书3:18,这个词的出现有待商榷。在其他各处,‘阿们’表示礼拜仪式的附加部分,其影响来自于教会崇拜中诵读经文的惯例。”[92]
[1] R. Alan Culpepper, 1 John, 2 John, 3 John, Knox Preaching Guides (Atlanta: John Knox Press, 1985), p. 106.
[2] James Morgan, The Epistle of John (1865; reprint ed., Minneapolis: Klock & Klock Christian Publishers, 1982), p. 467.
[3] Zane C. Hodges, “1 John,” in The Bible Knowledge Commentary, New Testament (Wheaton, Ill.: Victor Books, 1983), p. 902.
[4] Eberhard Nestle, Hē Kainē Diathēkē (London: British and Foreign Bible Society, 1904); Alexander Souter, Novum Testamentum Graece, 2nd ed. (1947; reprint ed.,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62); Kurt Aland et al., ed. The Greek New Testament, 1st ed. (New York: American Bible Society, 1966); Kurt Aland et al., ed. The Greek New Testament, 3rd ed. (New York: United Bible Societies, 1975); Nestle-Aland, Novum Testamentum Graece, 26th ed. (Stuttgart: Deutsche Biblestiftung, 1979); R.V.G. Tasker, The Greek New Testament, Being the Text Translated in the New English Bible 1961 (Oxfor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4).
[5] Bruce M. Metzger, A Textual Commentary on the Greek New Testament (London: United Bible Societies, 1971), p. 718.
[6] 译法同修订标准译本、新美国标准圣经、新国际译本、新英文圣经、耶路撒冷圣经、古德斯皮德译本、Richard Francis Weymouth, The New Testament in Modern Speech, revised by James Alexander Robertson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1929); Gerrit Verkuyla, ed、当代语言圣经(The Modern Language Bible),以及新伯克利译本(The New Berkeley Version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69] )。
[7] A. E. Brooke,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Johannine Epistles, International Critical Commentary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912), p. 142; Amos N. Wilder and Paul W. Hoon, “The First, Second, and Third Epistles of John,” in The Interpreter’s Bible (New York: Abingdon Press, 1957), 12:297; Hodges, p. 902.
[8] Alfred Plummer, The Epistles of S. John, Cambridge Bible for Schools and Colleges (1183; reprint ed.,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38), p. 165; Brooke Foss Westcott, The Epistle of St. John, The Greek Text with Notes, 3rd ed. (1892; reprint ed.,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50), p. 188; C. H. Dodd, The Johannine Epistles, Moffatt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New York: Harper & Row, 1946), p. 133; Rudolf Bultmann, The Johannine Epistles, Hermeneia—A Critical and Historical Commentary on the Bible (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73), p. 83; J. H. Houlden, A Commentary on the Johannine Epistle, Harper’s New Testament Commentaries (New York: Harper & Row, 1973), p. 137; Stephen S. Smalley, 1, 2, 3 John,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Waco, Texas: Word Books, 1984), p. 289.
[9] Plummer, p. 165.
[10] Donald W. Burdick, The Letters of John the Apostle (Chicago: Moody Press, 1985), p. 385.
[11] Raymond E. Brown, The Epistles of John, The Anchor Bible (Garden City, N.Y.: Doubleday & Co. 1982), p. 608.
[12] Burdick, p. 386.
[13] George G. Findlay, Fellowship in the Life Eternal, An Exposition of the Epistles of St John (New York: Hodder and Stoughton, n.d.), p. 396.
[14] J.R.W. Stott, The Epistles of John, Tyndale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64), p. 185.
[15] Edward A. McDowell, “1-2-3John,” in The Broadman Bible Commentary (Nashville: Broadman Press, 1972), 12:223.
[16] H. Bietenhard, “Name, Onoma,” in The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Theology, ed. Colin Brown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76), 2:648.
[17] 布尔特曼一再把这个部分的用词归于“这位修订者”,pp. 85–91。
[18] Plummer, p. 164.
[19] 日期由以下资料提供:J. D. Douglas, ed., The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74)。
[20] Plummer, p. 164.
[21] R.C.H. Lenski,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Epistles of St. Peter, St. John and St. Jude (Columbus, Ohio: Wartburg Press, 1945), p. 532.
[22] Findlay, p. 399.
[23] H. E. Dana and Julius R. Mantey, A Manual Grammar of the Greek New Testament (1927; reprint ed., 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 1967), p. 110.
[24] Simon J. Kistemaker, Exposition of the Epistles of James and the Epistles of John,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Baker, 1986), p. 360.
[25] Westcott, p. 190.
[26] Lenski, p. 533.
[27] Brooke, p. 144; Brown, p. 609; Smalley, p. 295.
[28] William F. Arndt and F. Wilbur Gingrich, 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and Other Early Christian Literatur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7), p. 25.
[29] David Jackman, The Message of John’s Letters, The Bible Speaks Today (Downers Grove, Ill.: Inter-Varsity Press, 1988), p. 161.
[30] George Williams, The Student’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Analytical, Synoptical, and Synthetical, 5th ed. (London: Oliphants, 1940), p. 1017.
[31] Culpepper, pp. 108–9.
[32] P. J. Johnstone, Operation World, A Handbook for World Intercession (Bromley, Kent, England: STL Publications, 1978), p. 15.
[33] ean以陈述语气出现,只见于新约少数几处,可能属于口语用法。
[34] Smalley, p. 295.
[35] John James Lias, An Exposition of the First Epistle of John (1887; reprint ed., Minneapolis: Klock & Klock Christian Publishers, 1982), p. 402.
[36] Glen W. Barker, “1 John,” in 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81), 12:355.
[37] Brooke, p. 146; Plummer, p. 167; Lias, pp. 403-6; Bultmann, p. 87, notes 16.
[38] Plummer, p. 167.
[39] David M. Scholer, “Sins Within and Sin Without: An Interpretation of 1 John 5:16-17,” in Gerald F. Hawthorne, ed., Current Issues in Biblical and Patristic Interpretation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75), p. 240, note 53.
[40] Findlay, Fellowship in the Life Eternal, p. 403.
[41] D. Edmond Hiebert, Working With God: Scriptural Studies in Intercession (New York: Carlton Press, 1987), p. 122.
[42] 这种观点认为“他”(autō)指犯罪的人,其支持的依据是在希腊文版本里,zōēn(“生命”)后面有一个逗号。参见B.F. Westcott and F.J.A. Hort, The New Testament in the Original Greek, 2nd ed. (1881; reprint ed., New York: Macmillan Co., 1935); Nestle-Aland, Novum Testamentum Graece, 26th ed.; United Bible Societies, The Greek New Testament, 3rd ed.; and Tasker。
[43] Westcott, p. 192.
[44] Smalley, p. 301.
[45] 关于祈求、惩罚和罪的类别的详细讨论,参见Brown, pp. 610-17。
[46] Hodges, p. 902.
[47] F. F. Bruce, The Epistles of John (Old Tappan, N.J.: Revell, 1970), p. 124。在他的解经书里,布鲁斯没有明确表示支持这个观点,但是在他写的Answers to Questions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73, p. 134),布鲁斯的确表示他支持这个观点。
[48] W. E. Vine, An Expository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Words with Their Precise Meanings for English Readers (London: Oliphants, 1939), 1:276.
[49] Culpepper, p. 110.
[50] Jackman, p. 164.
[51] Vine, 4:174.
[52] Findlay, p. 416.
[53] Plummer, p. 169.
[54] 参见Brown, pp. 620-22,关于这节经文的五种不同的解释。
[55] Smalley, p. 303.
[56] Plummer, p. 170.
[57] Lias, p. 415.
[58] Smalley, p. 303.
[59] Burdick, p. 393.
[60] 关于抄本的证据,参见United Bible Societies, The Greek New Testament, 3rd ed。按照A到D的等级,编者给auton的证据的评分为C。
[61] 约翰一书2:3、4、5,3:22、24,5:2、3。
[62] Arndt and Gingrich, p. 822.
[63] Brooke, p. 149.
[64] David Smith, “The Epistles of St. John,” in the Expositor’s Greek Testament ([1897]; reprint ed., Grand Rapids: Eerdmans, n. d.), 5:199.
[65] Morgan, p. 505.
[66] Brown, p. 622.
[67] Findlay, pp. 425–26.
[68] Arndt and Gingrich, p. 428.
[69] Jackman, p. 169.
[70] 关于抄本的证据,参见Nestle-Aland, Novum Testamentum Graece, 26th ed。
[71] 在古典希腊文里,hina使用假设语气,但是在拜占庭作家笔下,它使用陈述语气。A. T. Robertson, A Grammar of the Greek New Testament in the Light of Historical Research, 5th ed.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1914) 总结说,hina的陈述语气“在新约里只出现了三次”,不过又补充说,“后来的作家用得很普遍,因此我们对它在新约中的用法也不要感到惊讶。”(p. 984)
[72] Lias, pp. 419–20。强调字体为原著所加。
[73] Jackman, pp. 170–71.
[74] 抄本提供了一些不同的解读。有的在形容词alēthinon之前或之后加上了theon(“神”),而另外一些则使用了中性的elēthinon。参见United Bible Societies, The Greek New Testament, 3rd ed。
[75] The Twentieth Century New Testament, A Translation into Modern English (Chicago: Moody Press, n.d.). 耶路撒冷圣经这样翻译:
就如我们在他儿子耶稣基督里面。”
[76] Lenski, p. 541.
[77] Kenneth Grayston, The Johannine Epistles, New Century Bible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84), p. 147.
[78] 关于这两种观点各自的支持学者,参见Brown, p. 625。
[79] 参见Lenski, pp. 544–45。
[80] 同上,p. 543。
[81] Brown, p. 626.
[82] Plummer, p. 172.
[83] Smalley, p. 308.
[84] W. H. Bennett, The General Epistles, James, Peter, John, and Jude, The Century Bible (London: Blackwood, Le Bas & Co., n.d.), p. 319.
[85] Lenski, p. 542.
[86] 参见Brown, pp. 627–28,讨论了不下十种的不同观点。
[87] Plummer, p. 173。强调字体为普卢默所加。
[88] Burdick, pp. 397-98.
[89] Westcott, p. 197.
[90] Grayston, p. 148.
[91] 关于文本证据,参见Nestle-Aland, Novum Testamentum Graece, 26th ed。在United Bible Societies, The Greek New Testament, 3rd ed,编者未加入“阿们”一词以及任何抄本参考。
[92] Brown, p. 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