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愤怒可对可错

 

发怒就是犯罪吗?有的人从心里认定,只要发怒,就是犯罪。孩提时,他们就被教导,只要是表达愤怒,就是错误的,不论什么形式。然而,也有些人认为,只要别人没有对自己发脾气,那么发怒根本就不是犯罪。

 

譬如说,有的父母不能容忍孩子对自己发脾气,也不能容忍孩子们之间互相发脾气,但是,要是自己对孩子发脾气了,他们就能给自己找出各种理由来。还有的夫妻对自己用一个标准,对配偶用另一个标准。有个男人告诉我,他对妻子发脾气是有原因的,而且每次都合理充分。他们认为发脾气不对,说的是别人发脾气不对,而不是自己发脾气不对。

 

其实,愤怒可对可错。以弗所书4:31说:“一切苦毒、恼恨、忿怒、嚷闹、毁谤,并一切的恶毒,都当从你们中间除掉。”换句话说,各种形式的愤怒和怒气,都要对付除掉。歌罗西书3:8教导了同样的道理:“但现在你们要弃绝这一切的事,以及恼恨、忿怒、恶毒、毁谤,并口中污秽的言语。”

 

从这些经文来看,有一种愤怒是有罪的,必须在基督徒生命中被弃绝。这就是我们从创世记4章看到的怒气,该隐对弟弟亚伯生气,把他杀死。在撒母耳记上18章中,大卫在战场上连连得胜,被大家所称道,扫罗就对大卫生气。后来,扫罗又因为儿子约拿单和大卫做朋友而迁怒于他(撒上20:30)。这都是有罪的愤怒的表达模式。

 

马可福音6:19记载了希罗底对施洗约翰“怀恨在心”(希腊文的直译)。因着她有罪的愤怒,施洗约翰被砍头。使徒行传7:54讲到犹太领袖对司提反极其恼怒。因着这有罪的愤怒,他们拿起石头,杀了他。在使徒行传23:3中,使徒保罗站在公会的大祭司面前,对他说:“你这粉饰的墙,神要打你!你坐堂为的是按律法审问我,你竟违背律法,吩咐人打我吗?”上下文背景和保罗随后的认罪说明保罗当时的怒气是有罪的。圣经在以上的经文和许多其他经文中显明,有的时候,我们的愤怒是有罪的。

 

圣经也教导我们,有时候,我们的愤怒并不是犯罪。那个时候,发怒恰如其分,不仅公义,而且还必要。在以弗所书4章的同一段经文里,教导我们要弃绝苦毒、恼恨和愤怒,同时也告诉我们如何合宜地表达愤怒。以弗所书4:26命令道:“生气却不要犯罪。”这节经文清楚说明,有的愤怒不是犯罪。这些经文并没有自相矛盾,只是在单纯教导我们如何应对两种不同的愤怒——有罪的愤怒和无罪的愤怒。

 

经文中多处描写不能和不会犯罪的神发怒了。诗篇7:11说:“神……又是天天向恶人发怒的神。”出埃及记4:14告诉我们,神向摩西发怒。申命记29:27-28宣告:“所以耶和华的怒气向这地发作,将这书上所写的一切咒诅,都降在这地上。耶和华在怒气、忿怒、大恼怒中,将他们从本地拔出来,扔在别的地上,像今日一样。”神在这里和其他几处地方对以色列人发烈怒。

 

马可福音和约翰福音两处描写了谦卑柔和的主耶稣发义怒。马可福音3:5说,耶稣因为法利赛人心硬而忧伤发怒。我们知道基督的怒气是无罪的,是圣洁公义的,因为“在他并没有罪”(约壹3:5)。在约翰福音2:13-17,耶稣愤怒地赶走做买卖的和兑换银钱的,因为他为父家大发热心。

 

使徒行传17:16讲述了使徒保罗发义怒的例子。保罗在腓立比服事的时候,他被打,被诬告,被关在监狱里。他的生命和人身安全因地大震动而受到威胁,最后他被打发出城(徒16:16-40)。离开腓立比之后,保罗又去了另外两个城市,在那两个地方又被威胁,被赶出城(徒17:1-15)。保罗独自来到希腊,不得不在那里等待提摩太和西拉的到来。

 

我们能够想象到,在抵达雅典的时候,保罗在身体和情绪上已经疲惫不堪。显然,他期待,在等待提摩太和西拉的时候,能够让自己的身心得到休息和恢复。虽然他的本意如此,但圣经说:“保罗在雅典等候他们的时候,看见满城都是偶像,就心里着急。”(徒17:16)《新约词汇解释字典》(Expository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Words)显示,这个词是说,保罗心里被激起了怒气(Vine, 228)。《基督徒辅导员新约》(The Christian Counselor's New Testament)这样翻译这句话:“当他看见满城的偶像,心里就充满了怒气。”换言之,保罗发义怒了。

 

哥林多后书7:9-11记载了另外一个义怒的例子。保罗在写给哥林多人的第一封信中,责备他们所犯的各种罪。保罗在写给他们的第二封信中,描写了他们对他第一封信的回应:

 

如今我欢喜,不是因为你们忧愁,是因你们从忧愁中生出懊悔来……因为依着神的意思忧愁,就生出没有后悔的懊悔来,以致得救……从此就生出何等的殷勤、自诉、自恨、恐惧、想念、热心、责罚。

 

哥林多的信徒在行动和心思上都回应了保罗的教导。他们采取行动,责罚自己的过失,也对自己的罪感到忧愁,甚至到了愤慨或愤恨的地步。保罗称赞他们所生发出的怒气,因为他们生气的原因合理,表达得恰如其分。实质上,保罗是在说:“干得好!我很高兴你们为罪感到愤怒。”

 

应用问题:

 

1、你如何看待愤怒有对有错的观念?

 

2、哪些圣经的宣告支持义怒的概念?

 

3、两种愤怒中的哪一种频频出现?

 

4、两种愤怒中的哪一种是你经常经历的?

 

5、上面的内容中给出哪些圣经中义怒的例子?

 

我们刚刚看到的内容明确说明两种类型的愤怒,有罪的拆毁性的愤怒和敬虔的建设性的义怒。那么,是什么让敬虔的愤怒有别于不敬虔的愤怒?我们的愤怒何时是义怒何时是罪中的怒火中烧?我们如何确定自己的愤怒具有建设性而不是具有拆毁性?

 

要想回答以上问题,我们首先要研究一下有罪的愤怒的特性,这样的愤怒不讨神的喜悦,也对我们、他人和其他事物具有拆毁性。我们会在本章其余部分和第二章整章中研究这些特性。在第三章和第四章里,我们要一起看看如何以敬虔的和建设性的方式来处理怒气。

 

怒气何时是有罪的?有罪的愤怒的特性是什么?

 

因着错误的原因发怒,这样的怒气就是有罪的。许多时候,我们的愤怒是被自私激发出来的。自私的愤怒就是罪。该隐对弟弟亚伯的怒气就是有罪的怒气(创4)。该隐没有向耶和华献上合适的祭物,神拒绝他的献祭后,该隐对神发怒,嫉妒他的弟弟。他的怒气被激起是因着神拒绝他的献祭(自私),还因为弟弟的献祭被接纳(嫉妒)。别人被关注或被欣赏,而我们自己没有得到,我们就因此发怒,这样的愤怒就是有罪的。倘若我们足够诚实的话,我们就会看到,我们会因为这个原因频繁生气。

 

在列王纪上21章,亚哈因为自私而产生了有罪的愤怒。以色列王亚哈想要从一个叫拿伯的人手中购买葡萄园,拿伯拒绝售卖,激怒了亚哈王。圣经说:“亚哈……就闷闷不乐地回宫……”(21:4)换言之,他抑郁(闷闷)而且愤怒(不乐)。多年的辅导经验让我发现抑郁和愤怒常常相伴而生,一个会引发另外一个。亚哈愤怒是因为他没有得到心中的贪欲所渴望的葡萄园,他认为自己有权利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我们有多少时候是因为自己的“权利”没有得到满足而愤怒?

 

前一阵子,我进办公室电梯的时候,会尽量对电梯里其他人表示友好。我愉快地向站在旁边的人问好之后,然后接着问道:“你今天过得好吗?”那个人简直就是无视我的存在,他都没有抬抬眼皮,也没有回应我的问候,这就是完全无视我的存在。他的反应让我有点被激怒。我想:“他以为自己是谁?竟然这样对待我!”我把他的反应解读为蔑视,认为他是在打我的脸,是对我的有罪的骄傲的一记重击,我就生气了。当然,在那个时候,我是不会这样承认的。当时,即便我承认自己受到那段小插曲的影响,我也很可能会委婉地说:“我这样被怠慢,觉得有点受伤,有点心里不好受,也有点不高兴。”毕竟,我对他示好了,主动表示出对他的好意。我觉得自己应该被礼貌对待。我根本没有想过他可能心事重重,或者可能有听力障碍,或者头痛欲裂,又或者是个寡言少语且不愿与陌生人交流的人。我只是觉得自己有“权利”被尊重,而他无视我的权利。我所认定的权利被无视之后,我心里觉得稍稍有点怒气,我觉得自己有权利被他所尊重,有权利被他当作有价值的人来对待,就好像我是个重要人物,他至少应该回应我一下。这正是发生在亚哈身上的事情,也是常常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事情。虽然我的表达和经历有没有列王纪上21章中的亚哈那么严重,但是类型是一样的,同样都扎根在骄傲与自私的土壤中。这样的回应就是有罪的和自私的愤怒。

 

孩子没有完全按照父母的要求的去做,即使他们的行为算不上犯罪,父母有时候也会生气。毕竟,他们会想:“孩子应该顺服和尊重父母。他们不完全按照我说的去做,表现出来的就是不尊重我。”圣经说:“爱是恒久忍耐,又有恩慈……不轻易发怒”(林前13:45),这个已经被忘在脑后了。孩子没有照着自己想要的方式对待自己,所以他们烦躁不安,还公开向孩子表达自己的恼怒。这类事情发生的时候,父母的怒气已经并不关乎孩子的好处了,只是因为孩子没有照着他们想要的方式去做,他们难受不安是因为他们作为家里老板的“权利”被否决了。这样的愤怒是有罪的自私的愤怒。

 

希罗底对施洗约翰的愤怒是有罪和自私的愤怒。她对施洗约翰发怒,因为他说,她和自己丈夫的兄弟一起生活是在犯罪。对于自己有罪生活方式,希罗底不想听到任何真话,因为她认为自己有“权利”过自己想要的生活。同样,扫罗对大卫的怒气也是有罪和自私的。扫罗听到妇女们唱:“扫罗杀死千千,大卫杀死万万”(撒上18:7),圣经记载说,从那个时候起,扫罗就对大卫感到愤怒。他嫉妒大卫所获得的赞美和认可,他的愤怒是有罪和自私的。

 

当别人比我们获得更多荣誉时,我们也常常生气吗?我们可能会想到自己固定参加教会敬拜,热心服事他人,我们一周又一周忠心地在主日学教导,我们努力奉献支持教会事工。然而,别人在教会获得了比我们更高的声誉,我们就以有罪和自私的怒气来回应:“太不公平了!我配得更高的荣誉。”

 

耶稣在路加福音15:11-32中讲了浪子的比喻。在这个比喻里,年轻人没有公平地对待自己的父亲。他要求得到自己的产业,然后带着财产离开了家。他过着放荡不羁的生活,很快就花掉了自己所有的。在他的人生到达谷底的时候,他知道自己已经无路可走了,于是返回家中。他的父亲张开双臂迎接他回家,给他穿上华丽的衣服,还预备盛宴欢迎儿子。但是,他哥哥看到父亲的所作所为的时候,心中充满憎恨和怒气,甚至不愿意进屋子。为什么?父亲对弟弟的关心使他受伤,他也嫉妒弟弟获得的殊荣。换句话说,他自私又愤怒。

 

自私引发的愤怒就是有罪的。我们是感情受伤,还是嫉妒,还是没有获得认可,还是我们认为自己的“权利”被否决,这些都会引发有罪和自私的愤怒。[1]在这段下面的应用练习中,我会从这本书中摘出一个实际应用研究,来辨识被否决的“权利”如何会成为愤怒问题的一部分原因。

 

应用问题:

 

1、我们因为错误的原因而发怒,那怒气就是有罪的。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2、因为哪些原因生气,会让怒气变得有罪?请辨识。

 

3、权利问题和有罪的愤怒有什么关系?

 

4、你认为下面哪些是你的“权利”?

 

a. 拥有并掌管私人财产的权利

 

b. 隐私权

 

c. 拥有并表达个人意见的权利

 

d. 挣钱和使用金钱的权利

 

e. 规划自己日程的权利

 

f. 获得他人尊重和被人顺服的权利

 

g. 拥有和选择朋友的权利

 

h. 归属感、被爱和被接纳的权利

 

i. 被理解和被公平对待的权利

 

j. 自己做决定和决定自己未来的权利

 

k. 成功的权利

 

l. 拥有健康的身体的权利

 

m. 约会/结婚的权利

 

n. 生孩子的权利

 

o. 被看为有价值和重要的权利

 

p. 安全和安全保障的权利

 

q. 旅行的权利

 

r. 拥有自己想要的工作的权利

 

s. 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

 

t. 成为一个美丽的人并被人所喜爱的权利

 

u. 生活有意思且无烦恼的权利

 

v. 按照自己的方式抚养孩子的权利

 

5、你的哪些“权利”遭到否决?被谁否决的?在你生气发怒的时候,分辨一下你觉得自己的哪些“权利”被否决或被忽略。你认为自己有权“被尊重”,当别人没有表现出对你的尊重,这就是你就对人家发怒生气的原因吗?你认为自己有权“被欣赏”,当别人批评你或没有表现出对你的欣赏之意,这就是你对人家横眉冷对的原因吗?思想上面列出的“权利”清单,辨识对你最重要的那些东西;反思一下,当你没有获得这些所谓的“权利”时,你的反应是什么?要是有其他对你而言能够引发问题的重要“权利”,请在清单中另行列出。

 

6、倘若你是个基督徒,那你要下意识明白,你和你一切所有与一切所是(包括你的权利)都属乎神(林前6:19;罗12:1;诗24:1)。你不属于自己,乃属于主。他知道你真实的需要(腓4:19),信靠他会照顾你的所需,相信神比你更有智慧,承认这一事实,把你一切所是和一切所有,包括你的“权利”,全部奉献给主。相信他会照顾他自己的产业。不要从自己的“权利”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乃要瞩目在神的旨意、目的和应许上,要常常把自己的一些 “权利”明确奉献给主。

 

7、把所谓的“权利”交给神,不意味着你要成为门口的脚垫任人踩踏,不意味着你从不让别人知道你的喜好和想要的东西,也不意味着你从不反对、责备、强烈要求、劝勉或纠正其他人。但这意味着你有着合乎圣经的神所喜悦的动机,出于合乎圣经的无私的理由,努力按照属乎圣经的神所喜悦的方式做事;这意味着你按照所当作的完成一切后,把结果交给神,相信神会按照公义带来对你有好处的结果;这意味着你相信神的应许,那些敬畏主的一无所缺(诗34:8-10);这意味着你必须成全圣经的责任,然后满足地把你的“权利”交给神;这也意味着你选择把之前看为是“权利”的现在看作是服事别人的特权。

 

当我们允许怒气控制自己的时候,我们的愤怒就是有罪的

 

箴言16:32说:“不轻易发怒的,胜过勇士;治服己心的,强如取城。”换言之,能够控制自己愤怒的人要比打胜仗的将军更好。的确,征服自己的欲望常常比征服一座城池更难。箴言25:28宣告说:“人不制服自己的心,好像毁坏的城邑,没有墙垣。”一颗不受控制的心灵对于灵魂而言,好比攻城的军队一样,极具破坏性。

 

这些经文警戒我们,不要被心所掌控,乃要控制自己的心,因为心灵的一部分是由情绪所主导的。的确,我们常常发现,被愤怒的情绪所控制,要比控制愤怒更容易。我们难道不是常常听到别人说(或听到自己说):“我当时太生气了,实在是人忍不住了!”这种说法的话里话外的意思是什么?他们其实在给自己失控找借口,也给自己由于愤怒而产生的行为找借口。他们其实是在声称,因为他们受制于愤怒,所以他们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当然,真相是他们的行为是有罪的。只要被愤怒所控制,我们就犯罪了。

 

这正是亚哈王身上发生的事情。亚哈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就愤怒了。他本应该接受拿伯的婉拒,承担自己作为一国之君的责任,照此行事为人,却反而待在自己的房间里生闷气。后来,由于亚哈的妻子耶洗别的推波助澜,亚哈的愤怒导致拿伯之死。亚哈没有能够控制自己的愤怒,反而被愤怒所掌控。

 

谈到应用,让我们来假设这样一幕。有这么一个男人,他喜欢整洁有序的生活。他希望自己在家的时候,屋子里能够保持干净整齐。他也向妻子表达了自己的愿望:干净整洁的屋子和干净整洁的院子。他要求孩子们把自己的玩具收拾整齐,家里的屋子在他下班回家时不能乱糟糟的。孩子们的自行车不能扔在前院、后院里,尤其不能堵在车道上。

 

有一天,他工作很辛苦,晚上回家的时候非常疲惫。他到家的时候,发现院子里到处堆着玩具,几辆自行车把车道彻底堵死了。他已经表达过自己的愿望,但是他对院子和车道的要求没有得到贯彻执行,于是他心中就酝酿出有罪的愤怒。他把自行车挪走,开车驶入车道,心里默念着无数次告诉过妻子的要求:“院子和车道要干净整洁。”等他进了屋子,他已经在生闷气了。他决定不和妻子说什么了,就敷衍地吻了下她的脸颊,咕哝了声“你好”,然后直奔客厅,让自己消消气。

 

当然,客厅也是乱糟糟一团。玩具扔得到处都是,连坐的地方都没有。他现在已经心头勃然大怒了,他一边清理自己常坐的椅子,一遍思忖:“她简直把我说的话当耳旁风,她知道我的喜好,但她根本不把我当一家之主,也不尊重我。我在工作中承担那么大的压力,回家后,我期待的不过是安静祥和、井然有序的生活,我讨厌乱糟糟的生活。她怎么就不替我想想?”整整一个晚上,愤怒都在他心中酝酿发酵,他根本就无视家人的需要。

 

我们看到的是一幅什么样的场景?他被愤怒所控制,让他的心来掌控自己的行为,而不是照他应该做的去控制自己的心。只要我们让愤怒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不去履行圣经职责,我们的愤怒就是有罪的。

 

应用问题:

 

1、当我们被愤怒所掌控,我们的愤怒就是有罪的。这句话什么意思?

 

2、当我们被愤怒所掌控,会带来什么后果?

 

3、应用在自己的生活里:你在什么情况下被愤怒所掌控、做出有罪和破坏性的事情,而不是去控制自己的愤怒(雅1:20)?

 

4、写下描述这种掌控型愤怒的一节经文:

 

当愤怒成为生活的显著特征,我们的怒气就是有罪的

 

倘若别人对我们的第一印象是敏感、急躁或易怒,那么我们可能就有有罪的愤怒的问题。要是我们发现周围人都“谨小慎微,蹑手蹑脚”,那么很可能我们长期以来都有有罪的愤怒的问题。

 

箴言19:19中提到一个“暴怒”的人:“暴怒的人必受刑罚,你若救他,必须再救。”箴言22:24让我们看到相同的场景:“好生气的人,不可与他结交;暴怒的人,不可与他来往。”这两节经文所描述的这类人可以被称为“愤怒成瘾之人”。他们把自己生命的缰绳交付愤怒,完全受其摆布,听命于它。对他们而言,发怒已经成为他们生命的常态和模式。

 

在提摩太前书3:3中,圣经教导教会的长老“不因酒滋事”。换言之,他不可酗酒,不可酒精成瘾。喝酒不能成为他生命的主要特点,他不能从酒精中获得满足,好缓解问题带来的焦虑。酒精成瘾之人的自然反应就是从酒精获得释放,缓解生活的压力。箴言的两节经文讲的是同样的事情,只是成瘾的对象变成了愤怒。压力来临的时候,愤怒是他们产生出的即刻的自然反应。人若如此,他们所展示的就是有罪的愤怒。

 

有些亲爱的朋友是我乐于相处和陪伴的人,他们甜美、平易近人且性情平和。然而,还有的人,每每想到他们,有些词会立刻映入我的头脑:“充满敌意”“怒气冲冲”和“轻易被激怒”。与这样的人相处很困难,我也不喜欢和他们在一起。倘若这样的愤怒是我们生命的特点,那么我们需要辨识和处理它,因为这是有罪的愤怒。

 

应用问题:

 

1、愤怒成为一个人的主要特点,愤怒就是有罪的。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2、当愤怒成为一个人的主要特点,会引发什么后果?

 

3、你有没有这样对付过自己的愤怒?何时?在什么条件和环境下?

 

4、写下这部分中描述这类愤怒的一节经文:

 

总之,愤怒可以是敬虔和建设性的,也可以是不敬虔和拆毁性的。当神发怒的时候,他表达的都是义怒。当我们发怒的时候,我们表达的常常是不义的怒气,我们也可能总是在表达不义的怒气。就我们迄今所学的关于愤怒的内容来看,我们已经知道,因着有罪的原因而引发的愤怒,如嫉妒引发的愤怒,就是有罪的。愤怒控制我们,让我们出于激情而行动,这同样是有罪的愤怒。若愤怒是我们生命的主要特点,这也是有罪的愤怒。有罪的愤怒有几种其他特点,我们会在本书的第二部分详述。

 

[1] 参阅《圣经生活家庭作业手册》,A Homework Manual for Biblical Living, Volume 1, Wayne Mack, P&R Publishers, Phillipsburg, 1979,  pages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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