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3:25 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 在前面几讲中,我们已经讨论过耶稣基督为我们成就的救恩,我们探讨了“挽回”、“救赎”、“称义”等词之意义,并且指出这救恩如何运用在我们身上。但有一个
阅读更多...
罗马书3:27-28 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现代大部分圣经译本,包括新国际译本,都
罗马书3:29-30 难道神只作犹太人的神吗?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吗?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 古代世界似乎远比现今幅员辽阔,古人彼此之
罗马书3:31 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 我从第48讲起,开始解释罗马书第3章的最后一段(27-31节),我曾指出,这一段包括福音的三个结论或含义。让我们再复习一下。我们可以
罗马书4:1-5 如此说来,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什么呢?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
罗马书4:3 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任何教导圣经的人,都有机会被人问到一些解经家常常被问及的问题,发问的人总是以为这些问题问得很聪明,叫人难以作答,其实前人早就有了巧妙
罗马书4:6-8 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他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 申命记19:15说,任何法律事件,都必须有一个以上的证人
罗马书4:9-12 如此看来,这福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吗?不也是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吗?因我们所说,亚伯拉罕的信,就算为他的义。是怎么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呢?不是在受割礼的
罗马书4:12 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 保罗用亚伯拉罕的生平证明福音时,有一个短语值得我们注意,虽然我在前一讲中将它略过了。那就
罗马书4:13-17 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那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