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领袖,仆人,教会生活

《提摩太前书》三章113

 

在这一章中,我们或许可以恰当地退后一步,谈一谈初代教会中的体制(治理)。新约提到了两种不同的教会职分,在《提摩太前书》中提到的是监督(3:1)和执事(3:8)。之前保罗写给腓立比教会的书信中也提到了这两种职分:“基督耶稣的仆人保罗和提摩太写信给凡住腓立比、在基督耶稣里的众圣徒和诸位监督、诸位执事”(腓1:1)。到了公元一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左右,教会的组织已完善到了足以设立长老和执事这两种职分。

 

请注意,我认为《提摩太前书》三章中的“长老”和《腓立比书》一章中的“监督”是等同的。因为《使徒行传》二十章的缘故,我认为这两个词可以互换使用。在整部新约中,共有三个希腊文单词被用来描述教会里的属灵领袖,它们都出现在了《使徒行传》二十章。头一个词是episkopos,有时被译作“bishop”(主教),通常被译作“overseer”(监督)。第二个词是presbyteros,被译作“elder”或“pesbyter”(长老)。第三个词是poimen,被译作“shepherd”(牧者)或“pastor”(牧师)。这三个词——监督、长老、牧者——指的是同一职分。在《使徒行传》二十章17节中,保罗请教会的长老们在他离开以前到他这里来。17节中表示长老的词是presbyteros。随后在《使徒行传》二十章28节中,当保罗对长老们(presbyteros)说话时,命令他们作全群(poimainein)的监督(episkopos),并照管或牧养(poimen[“牧师”]的动词形式)神的教会。

 

我们要注意这些属灵领袖有着可互换的称谓:长老、监督、牧师。这三个词所指相同。在新约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牧师和监督(bishop)高于长老,或是长老和牧师高于监督。我们看到教会中有两种职分:监督-牧师-长老,以及执事。

 

这两种职分有两种不同的职能,正如《使徒行传》六章17节所预期的。这处经文并未提到“长老”和“执事”这两个称谓,但不要忘了这里才刚到《使徒行传》第六章。当时,教会尚未在职分和结构上组织完善。但我们在这里看到了教会中这两种职分的开端及其主要职能。长老负责话语事工;执事负责怜悯事工。

 

长老应当研究圣经,也应当有榜样般的品格。他们要作属灵的领袖。长老必须善于教导(提前3:2),而对执事则没有这样的要求。教导并非一定意味着讲课或讲道,但的确意味着长老必须懂圣经、懂神学,能够辨别真理和谬误,并知道如何将真理传达给他人。《提多书》一章9节谈到长老要“坚守所教真实的道理,就能将纯正的教训劝化人,又能把争辩的人驳倒了。”长老负责话语事工,这是长老最重要的任务。

 

另一方面,执事首先是仆人。在希腊文中,表示“执事”的单词就是仆人的意思。因此,执事负责吃喝方面的服侍。他们从会众那里收集款项,然后又分发给有需要的人。他们以物质的方式服侍教会。长老供应属灵的粮;执事则供应物质的粮。长老监督事工,执事则提供日常服侍。整个教会的事工和恩赐可以被总结为话语和行动(罗15:18;西3:17;彼前4:10-11),因此我们并不意外地看到,教会的职分反映了这一基本的划分:长老在话语上服侍;执事在行动上服侍。

 

(只有)男性长老

 

除了圣经中一贯的“男性当领袖”这一模式,《提摩太前书》三章中至少还有两个理由说明了长老是男性而非女性。首先,这章经文告诉我们,作监督的必须“只要作一个妇人的丈夫”(3:12)。按照字面意思,此人必须是“一个感情专一的男人”。保罗并不是在说已婚就像忠心(faithfulness)那样是作长老的先决条件(保罗终生未婚,耶稣也是)。但保罗却认为长老必须是一个忠心的人。

 

其次,作监督的资格要求紧随保罗对女性在教会中的禁令之后,这一事实暗示着当保罗说他禁止女人教导或辖管男人时,他可能想到的正是长老这一职分。我们若更仔细地查看《提摩太前书》中的长老职分,就会发现长老被赋予的两项独有职能就是教导(3:2)和治理(5:17),这两种活动是明确禁止女性在教会中参与的。保罗在《提摩太前书》二章1112节中的命令在本质和职能上禁止女性作长老。

 

“女执事”

 

《提摩太前书》三章11节向来是诸多争论的中心。希腊文单词gynaikas既可指“女性”也可指“妻子们”,视具体语境而定。如果这个词指“他们的妻子”,那么保罗就是在命令执事的妻子必须高尚。但如果这个词被理解为“女性”,那么似乎保罗就是在规定女执事的任职资格,或至少暗示着执事内部的某些职分可由女性担当。虽然就语法本身而言,这两种解释都完全有效,但我相信“他们的妻子”是更好的译法,而保罗并未设想“女执事”这种职分,尽管或许按照你们教会的治理体系,“女执事”这个词是很恰当的。

 

对于“他们的妻子”这种译法以及随后的解释,支持的理由如下:(1)保罗若是在对执事提出命令的途中引入另一职分,这是很奇怪的。如果11节不是在谈论“他们的妻子”,那么保罗就令人困惑地在两节经文中变换了两次主题。12节显然是在谈论“执事”,因此将11节理解成对执事的又一要求则更有道理。(2)若11节谈论的是妻子们,那么紧随其后12节中“只要作一个妇人的丈夫”这条要求就讲得通了。(3)如果保罗是在提出有关女执事的要求,那么我们就会认为他还会谈到她们的家庭,谈到她们必须是感情专一的女人。(4)执事必须先受试验(3:10),但对11节中的女性却没有这种要求。(5)保罗之所以没有提到长老的妻子应具备哪些品格,是因为长老的妻子虽在一些重要方面是丈夫的搭档,但不会像执事的妻子协助丈夫的服侍那样去协助长老的教导和治理事工。这就解释了为何保罗对执事的妻子提出了命令,但对长老的妻子却没有。[1]

 

自宗教改革以来,绝大多数新教解经者都认为11节谈到的是执事的妻子,但即便这里的“女性”是以更加正式的角色来参与服侍的,这节经文的实际应用也不会有太大变化。无论这节经文是在谈论帮助丈夫参与执事事工的妻子,还是作为女教会中的男女角色执事参与执事服侍的女性,这两种情况中女性都做着同样的工作。在执事服侍的本质中,并没有任何内容必然会排除女性担任执事。毕竟非比就是一位女执事(罗16:1)。的确,如今许多教会都将治理的权柄赋予了执事,因此如何以最佳的方式来使用女性的服侍恩赐,以及是否要将“女执事”这一头衔赋予参与这类服侍的女性,这要取决于教会更大的治理神学。由于我有长老会背景,我对教会职分的按立和教会职分所固有权柄的理解使我并不赞成在我的宗派中有女执事。但鉴于执事事工是以服侍为导向的,所以女性也完全可以胜任这一事工。

 

教会中的共同生活

 

虽然本书的下一个部分才是“问题与应用”,但在有关解经的这几章结束之时对教会中的共同生活进行一些立即的实践性总结,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总的来说,我发现对互补性原则有两种不正确的应用方式。第一种方式过于限制,默认女性的角色可“传统化”到可能有、也可能没有圣经依据的地步。第二种方式过于宽松,主张女性能做未按立之男性能做的一切事情。这两种方式都未能把握住一种微妙,这种微妙是应用我们已看到的一切事实所必需的——从《创世记》中神的设计,到耶稣将女性包含进自己的事工中,再到保罗对女性的两种禁止,就是禁止教导和辖管男人。

 

在开始谈论专属于男性的一些活动之前,我想强调女性能做的许多事。[2]女性能服侍病患、临终之人、心理受伤害之人以及生理残障人士。她们能分享自己的信仰和资源并开放自己的家接待陌生人。她们能负责写作、辅导、培训、组织、行政管理、设计、计划这些事工并与他人同工。

 

她们能祷告。她们能在教会的某个委员会中任职。她们能和长老及执事们一同应对一些涉及到女性或需要女性视角的情况。她们能服侍单亲妈妈、刚当上母亲的姊妹、乳腺癌的幸存者以及受到虐待的人。她们能预备饭食、缝补窗帘、发放爱心包裹、组织迎婴派对。她们能组织体育事工、带领姊妹查经、教导姊妹圣经和神学、参与宣教。她们能教导孩童。她们能养育自己的孩子来荣耀神,她们也能拥抱独身、将这当作神的恩赐。

 

我为那些热爱烹饪、缝补、照料孩童的女性祷告。我也为这样一些女性(不是为男性长老而是只为女性)祷告:她们辅导那些婚姻几乎破裂的姊妹,指导年轻的姊妹,也对其他姊妹教导圣经和正确的教义(我们何等需要热爱圣经和正确教义的女性!)。

 

女性能帮助寡妇;她们能关怀那些在堕胎的懊悔中苦苦挣扎的女性;她们能在种族和民族间的和解中彰显福音的荣耀。她们能在世上未被关注的地方和不被关怀的人身上做上述所有跨文化的事工。也就是说,事工当中有千万件女性能够做的事情。牧师尤其需要充分地、不断地澄清这一点。

 

我相信读者能够察觉到,我并不只是在清清嗓子,为接下来我真正要讲的、教会中有哪些女性不能做的事情做预备而已(事实上,女性能做许多男性不能做的事——从孕育新生命到关怀其他女性)。在我有幸担任过主任牧师的两间教会里,我都和一群敬虔、能干、坚强、谦卑、聪明、温柔、满有恩赐的女性一起服侍过。从她们作为教会全职同工的服侍中,从她们的祷告、事工委员会中以及在许多非正式但也同样重要的服侍中,我学到了很多,也受益良多。

 

但我们又当如何来看待界线呢?

 

教会中的职分首先要留给有能力、够资格的男性。长老/牧师/监督职分的本质是教导和权柄,这就排除了女性担任该职分。按照我对教会体制的理解,执事职分也是留给男性的,但我知道有些教会没有赋予执事任何权柄,也不怎么看重长老的职分。

 

女性不应当在崇拜中讲道,也不应当教导男性。《提摩太前书》二章12节的原则是足够清楚的,但应用起来却需要许多智慧,需要花很多心思,甚至连互补主义者内部也对这个原则有不同的应用。如果圣经所说的顺服没有灰色地带就好了,但现实并非如此。我们必须设法针对互补主义原则的应用进行辩论却不陷入争吵。

 

女性能教儿童主日学。我觉得这一点很清楚,毕竟她们也教导自己的孩子。但女性是否也能教导十几岁甚至年纪更大一些的异性,这一点就不是那么清楚了。这里的问题是:男孩到了多大年纪可被算作男人?或是多大年纪时不再身处父母的权柄之下,而是有了自己的权柄?在我们的文化中,这个转型期似乎是在高中毕业后,通常是在大学期间。但我发现答案并不那么明确,而一些人或许会觉得这种讨论是在钻牛角尖,但当我们将圣经的原则应用于实际生活时,我们必须作这种思考。在我看来,男孩随着年岁渐长,由男性来教导就越发重要。这样他更容易接受教导,也更容易被培养出成熟的男子气概。我完全不反对女性教高中生,但即便如此,我也觉得如果每周都由女性来担任主要的教师,这并不太明智。我相信对大学生而言更是如此。

 

成人主日学和小组学习是互补主义者们在如何应用原则上时常产生分歧的两大领域。我认为基本的指南是:思考一下保罗在《提摩太前书》二章12节中提出的两类禁止——禁止教导男人和辖管男人。由于这两类禁止很容易映射到领导力,因此引人注目的是,保罗的论证并非首先是关于职能与活动的,而是关于职分与按立的。保罗的两类禁止使我想到,男女混合的成人主日学通常应由男性来教导,而男女混合的小组通常应由男性来带领。当然也可能出现各种变量:话题、内容的传达方式、其他带领或教导的人选。但在我的教会,通常是由男性教导男女混合的成人主日学,由男性(或夫妻)带领男女混合的成人小组。

 

我认为敬虔的女性能祷告或是参与教会的服侍,只要她们所承担的职责在相应的处境中不会让绝大多数人联想到教牧的职责。

 

我认为敬虔的女性能够在任务小组和委员会中服侍,只要这些组织没有实际地(或明确地)在教会或更大的关系网或宗派中辖管男人。

 

最后,我认为在这整场的探讨中,最重要的信息不是女性不能做什么,而是男性必须做什么。几乎所有牧师都会告诉你,在他的教会中,姊妹更属灵,姊妹对读经更感兴趣,更热心于信心的长进,更愿意在教会中服侍。毫无疑问,许多时候女性之所以贸然进入专属于男性教导和权柄的领域并不是出于悖逆,而是因为男性未能担负起神所命令的责任:属灵的教导、保护以及供应。伊甸园中亚当和夏娃的角色互换在我们的教会中太常见了。女性的确在这种互换中负有责任,但正如我们在亚当身上看到的,神最终会让男性承担责任。

 

我相信在大部分情况下,如果男性能像圣经所描述的男性那样敬虔、谦卑、舍己和带领,那么女性就会喜乐并兴旺地活在神为她们所设计的责任中。这一章、这一部分乃至这整本书谈到的圣经责任主要是针对男性的。互补主义往往是不用教就能理解的,而男性总是尽最大努力将互补主义弄得像是感染流感或是中了彩票那样(罕见)。所以,朋友们,请不要把信息的核心理解成了:“女人们,请坐下”;它应该是:“男人们,请起立。”

 


[1] 关于女性和女执事,更多解经和历史方面的信息,可参见 Cornelis Van Dam, The Deacon: Biblical Foundations for Today's Ministry of Mercy(Grand Rapids, MI: Reformation Heritage, 2016), 77–92, 113–30.97

[2] 参见 John Piper, “A Vision of Biblical Complementarity: Manhood and Womanhood Defined According to the Bible,” in Recovering Biblical Manhood and Womanhood, ed. John Piper and Wayne Grudem (Wheaton, IL: Crossway, 2006),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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