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基督徒与罪水火不容(3:4-10

 

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你们知道主曾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并没有罪。凡住在他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他,也未曾认识他。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犯罪的是属魔鬼,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从此就显出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

 

使人得救的真信心,必然使人在信仰与行为方面达到某些基本的标准,成为这信心外显的记号。历世历代基督的真教会一向主张,圣经已经很清楚厘定了这些标准。肯定、接受圣经所讲的福音,并实际表现出相称的行为,被视为三一神在人心里运行的明确指标。这样的观点是正确无误的——人生命中如果缺乏这样的果子,教会理当怀疑他所宣称的信仰是否为真。

 

然而,近几十年来,情势似乎急转直下。越来越多所谓的传道人,对于圣经的教导掉以轻心,以至于对基督的位格、单单因信称义等关键教义都不看重。有些人甚至提出令人不敢置信的主张,说失丧的人不用认识福音也可以得救,或说异教徒只要达到他们自己的宗教道德标准,神就会接纳他们(参本“研经工具”中“生命宝训讲道注释系列”之《麦克阿瑟新约注释——约翰二书》5-13节针对这种看法的批判)。在教义方面,他们既然宣称没有什么是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义,在行为方面,他们自然也就无法设定什么标准和规范。

 

现今传道人这种含糊其词、搪塞了事的情况,想必会让使徒约翰大吃一惊。他笔下明明白白、毫无疑问地指出,使人得救的信心必然会接受某些基本的信仰要义,包括:悔改离罪,顺服神的话,渴望效法基督的义行(公义的生活),爱弟兄,恨恶世界和肉体的邪恶。约翰和新约圣经所有作者都一致教导:一个人除非相信并实践这样的真理,否则,不论他自称如何,这人其实并未得救。不良的神学带给人咒诅,而不良的行为则显露不良的神学。然而,尽管这封书信(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3:9上)和新约其他书卷已经把这项真理表达得十分清晰,令人无庸置疑,而放眼当代基督教界,却仍然有人拒绝信服、不知所从。

 

举例来说,有些解经家说,约翰是在劝诫一些不守律法、行为不检的基督徒,要他们重新将生命献给主,离开幼稚、属肉体的行为,追求灵命成熟。他们企图借这种说法为这封信缓颊,让它看起来不那么斩钉截铁,不那么锐利严苛。但这种论点并不符合约翰写这封信的明确目的(参 约壹5:13),就是帮助读者能自我检视,好知道自己的信心是否真是使人得救的信心。约翰所呈现的两个极端,不是“深厚的信仰”对比“肤浅的信仰”,而是“使人得救的信仰”对比“不能使人得救的信仰”。

 

另有一些人错解这段经文的意思与应用,原因是误解了何谓“得救的信心”。譬如,有些人相信,悔改只不过是得救的同义词。根据这种看法,得救的信心只是理智上同意福音的内容(他们担心:要求罪人悔改,等于要求他们对自己的得救要贡献一份善工)。因此,对他们而言,得救并不影响人信仰的教义内容、行事为人,因此即使信徒一辈子过着属肉体的生活(与未得救的人同样的生活方式),其他人也不应该怀疑他的得救[1]

 

当然,上述观点都不符合新约圣经的教导,因为新约中不断强调认罪悔改的重要,强调人心若真的经过改变,必然会结出相称的果子(参 约壹1:6;太4:1711:20-21;可6:12;路5:3213:3515:71018:13-1424:27;徒2:383:1911:1817:3020:21;林后7:9-10,提后2:25)。

 

即便比较认真去诠释这段经文的人,对于信徒与罪的关系,有时仍然误解了约翰的意思。譬如,至善论者(perfectionists,通常是阿米念派人士,相信基督徒有可能失去救恩),他们主张信徒可以逐步胜过罪,直到完全无罪。到达那种境地之后,就不会再失去救恩。然而,这种教导与约翰所说的完全抵触:“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约壹1:8)。

 

另外一种看法,也犯了类似的错误。他们主张约翰所指的是:信徒重生后的“新人”不会犯罪。这种说法在信徒的新性情和未得赎的人性(肉体、天然本性)之间划下人为的鸿沟,甚至可能导致废弃道德论的错误主张——既然未得赎的肉体除了犯罪什么也不能行,那就坦然接受它吧。其实,每位圣徒都是一个完整的个体,既有追求义的渴望,也有犯罪的倾向。虽说罪来自肉体(参 7:1825;太26:41;罗6:128:3),但每个信徒必须亲自为自己的罪行负起责任。

 

还有人尝试用另一种方式解释约翰此处的教导,说他只是在描述一种理想、但尚未实现的成圣目标——基督徒虽然今生无法变得完全,至少可以竭力迈向无罪的境界。这种理想主义的解释,首要的问题在于,它完全不符合约翰信中那种脚踏实地、实事求是的特质。

 

另外也有人认为,约翰这段话只适用于描述信徒“故意任意妄为”的罪。就如某人所说:“基督徒不犯罪;只受罪的折磨。”然而经文中,约翰没有一处是这样描述的,好像基督徒面对罪恶过犯,只是个无助的受害者。其实信徒犯罪,就是他们自己任性妄为,选择向试探屈服(参 1:14-15)。

 

罗马天主教向来的立场跟上述的观点类似,也武断地将罪分成两大类:可宽恕的罪(较轻微的),以及致死的罪(导致永远下地狱的)。根据罗马天主教的教导,犯了致死之罪的人就丧失称义的恩典,不再住在基督里。然而,这种对罪的分类,完全不符合新约圣经的教导。

 

尽管这段经文有无数种解释,要理解约翰真正的意思并非难事。约翰这里说,信主的人就不犯罪,正确的看法必须参照原来的希腊文时态。这段经文中,所有跟罪有关的动词都是现在式,表示一种持续、习惯性的行为。换言之,约翰所指的不是偶然犯罪,而是指固定、持续模式的犯罪行为。信徒有时候会犯罪(参 7:14-25)——甚至是蓄意犯罪——但不会习惯成性、持续不断地犯罪,变成一种生活方式(参 6:4-14;加5:24;弗2:10)。

 

当圣灵吸引罪人归向神,使他们重生,借着相信耶稣基督而赐给他们永生,他们就成了新造的人(参 林后5:17),可以顺服神的话,跟从基督,拒绝世界的试探,在生活中展现公义的果子(参 8:6;腓3:9;西3:2)。这都是最基本的新约真理(参 31:33;结36:25-27;来8:1010:16;诗119:1-59-1197-105137-140)。

 

约翰一书一贯的目标,就是指出一些测试的准则;若有人自称得救,凭这些准则就可以加以证实或否定。第1章中,约翰驳斥假教师所宣称的,说他们已经超越任何罪的挣扎(参1:8-10)。在第2章,约翰接着指出,任何人,不论他自称相信什么,若他不顺从基督的命令(2:3),不愿过公义的生活(也就是展现爱心,2:9-10),就不是信主的。在本章的经文中,使徒约翰进一步强化先前已经建构的信仰测试,同时又进一步驳斥假教师对罪的轻忽与否认。约翰提出三项理由,说明信奉三一真神的基督徒为何不会习惯犯罪:罪与神的律法互不相容、罪与基督的工作互不相容、罪与圣灵的侍奉互不相容。

 

(一)罪与神的律法互不相容(3:4

 

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

 

圣经对的两项主要定义是“不中标的”(hamartia)和“没有公义”(adikia)。两种定义都蕴含一种意思:罪是逾越神的律法。约翰在这一节经文中,明确地将罪视为与神作对的一种不法、悖逆的态度(参 8:7;约3:20;林后4:4;弗4:18;西1:21)。这项原则,早在多年前(主还在地上侍奉的期间),约翰无疑就已经学到了。当时基督对法利赛人自以为义的神学严加指责:

 

 

 

凡称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进天国;惟独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进去。当那日,必有许多人对我说:‘主啊,主啊,我们不是奉你的名传道,奉你的名赶鬼,奉你的名行许多异能吗?’我就明明地告诉他们说:‘我从来不认识你们,你们这些作恶的人,离开我去吧!’7:21-23

 

 

 

约翰的描述丝毫没有模棱两可或双重标准的余地。习惯犯罪的,就是活在持续违背律法的景况中(参 2:10-11;罗4:15),这正是置身神国度之外的人共同的标志(参 1:32;加5:19-21;启21:8)。

 

然而,信徒却不再身负违背律法的标记。他们已经顺服耶稣的命令:“若有人要跟从我,就当舍己,天天背起他的十字架来跟从我”(路9:23)。真实悔改的心,让人立志顺从神的律法(参 帖前2:13),舍弃肉体的情欲(参 13:14;提后2:22;彼前1:14),抵挡世界的引诱(参 2:12),在凡事上甘心乐意顺从耶稣基督至高的主权(参 6:46)。蒙神拯救、更新改变的人,他们已经从罪的奴仆转换成神的奴仆,如保罗所写:

 

 

 

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致成义。感谢神!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6:16-18;参8:12-14

 

 

 

因此,信徒绝不会再习以为常地违背神的律法。原本他们容让不法不义主宰自己的生命,现在却爱神、渴望顺从神。遵行神的话变成他们所宝贵的事,如同对大卫一样:“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耶和华的法度确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耶和华的训词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华的命令清洁,能明亮人的眼目;耶和华的道理洁净,存到永远;耶和华的典章真实,全然公义。都比金子可羡慕,且比极多的精金可羡慕;比蜜甘甜,且比蜂房下滴的蜜甘甜。况且你的仆人因此受警戒,守着这些便有大赏。”(诗19:7-11;参1:240:7-8119:97

 

(二)罪与基督的工作互不相容(3:5-8

 

你们知道主曾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并没有罪。凡住在他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他,也未曾认识他。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犯罪的是属魔鬼,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

 

耶稣来到世上首要的原因就是要除掉人的罪。因此,任何人若自称是基督徒(分享基督的生命),却继续留在罪中,就是与耶稣基督十字架的救赎大工完全抵触。这样的行径完全轻忽了一件事:救恩里含有使人成圣的要素,能使信徒离开罪恶归向公义(参 林前6:11;弗5:7-9;参 帖前1:5-9)。

 

约翰提醒他的读者,他们知道(译自oida这个动词)——不只是一种知识,而且是个人亲身可靠的体会——主曾显现。约翰用动词phaneroō来讲主曾显现这一不争的事实,这个词在新约中常指基督第一或第二次的降临(如西3:4;来9:26;彼前5:4)。基督来不仅是要为人的罪代受刑罚,赐下赦免(代赎与称义的道理,罗3:254:255:918;来2:17;约壹4:10),而且要将罪完全除掉(“除掉”原文是airō这个动词的不定过去式主动形态,意思是“拿起以去除”,参 1:29;西2:14)。因为基督在十字架上代偿赎价,信徒已经脱离罪,进入圣洁(参 1:3-4),原本不法不义的生命特征,现在已经除去。基督的死既然已经使信徒得洁净(变成圣洁,参 林后5:21;弗5:25-27),那么,继续活在罪中就与基督的工作完全背道而驰,因为基督的工作就是破除罪在信徒生命中的权势(参 6:1-15)。

 

基督降临世上摧毁罪恶,这真理不只是未来的盼望,也是现今的事实。约翰在这里所说的,并不是“信徒死时将会从罪恶中得释放,但今生仍会像信主以前那样充满罪恶”;事实上,信徒得救时就已经经历真实的洁净,脱离罪恶了(参 5:26;多3:5;来10:22),并且这洁净的工作会很实际地持续发展下去,使他们越来越像基督的样式(参 林后3:18;帖前4:1;彼后1:5-11)。提多书2:11-14为现今与末后的成圣下了很好的结论:

 

 

 

因为神救众人的恩典已经显明出来,教训我们除去不敬虔的心和世俗的情欲,在今世自守、公义、敬虔度日,等候所盼望的福,并等候至大的神和我们救主耶稣基督的荣耀显现。他为我们舍了自己,要赎我们脱离一切罪恶,又洁净我们,特作自己的子民,热心为善。(参 2:10;彼前2:24

 

 

 

约翰在第5节用在他并没有罪作结束。耶稣基督是绝对无罪的那一位(参 林后5:21;来4:157:26;彼前1:19),从这项真理衍生出来的实际含义极深极广。“你们若知道他是公义的,”约翰在信中稍早写道:“就知道凡行公义之人都是他所生的”(约壹2:29)。使徒在3:6重申一项原则:凡住在他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他,也未曾认识他。就是凡得救连于耶稣基督的,没有人会持续住在罪中。数年以前,保罗也教导罗马信徒同样的真理:

 

 

 

所以我们藉着洗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我们若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6:4-7;参20-22节)

 

 

 

这段话也概括了神与人所立新约的纲要;保罗进一步阐述说:“感谢神!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罗6:17-18)他这段话强调的重点是成圣,因为真信徒有圣灵(参 8:12-17),又接受了新心(参 16:14;结36:26;来10:16-17)、完全的赦免(参 西1:14)、更新的生命(参 西3:5-10)——这些东西的明证,就在于信徒产生出新的能力,可以顺服遵行神的律法。

 

因此约翰说,凡犯罪的(这里的动词是现在式,再度表明约翰是指堕落心灵那种习惯成性的反抗、叛逆行为),就不可能住在基督里面。这并不是说,人成为基督徒以后就永远都不会犯罪(参 约壹1:8),而是他们不会再像从前那样生活,因为凡是像未蒙重生的人那样持续犯罪的,是未曾看见他,也未曾认识他

 

约翰接着进一步警告读者,关于成圣的道理,不要被人诱惑,以致失去正确的认识。不论人怎样教导背道而驰的谎言,唯有行义的,才能拥有确据说自己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

 

主耶稣基督来到世上,是要为所有信靠他的人除去罪污,使他们走在成圣的道上。相反的,犯罪的是属魔鬼。魔鬼diabolos)的意思是“控告者”或“毁谤者”。

 

魔鬼从起初就犯罪,这句子很可能是影射撒但起而反叛神的那个时刻(参 10:18),因为神原先造他,是一个完美的天使(参 14:12-14;结28:12-17)。撒但是悖逆者的原始典型,带头与神作对的,也是这罪恶世界的掌权者(参 2:2)。因为他反抗神和神的计划(参 3:1-14;亚3:1;太4:1-1113:19;帖前2:18),并且唆使人开始反叛神的律法,因此所有未信主得救的罪人,都可以说是魔鬼的儿女(参 8:44;林后4:3-4;弗2:1-3)。

 

约翰最后下了显而易见的结论: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参 3:15;约12:31;来2:14),因此,真信徒不可能会持续拥有像魔鬼一般的作为,这是令人难以想象的。今天,撒但仍然在与神的计划、神的百姓为敌(参 彼前5:8),但信徒已经不再是他的儿女,不在他的统治之下,也不再受制于他、为他作工。

 

魔鬼的作为涵盖撒但的各种活动,例如教唆人犯罪反叛、试探信徒、诱发违反圣经的哲学思想和假宗教、迫害和控告信徒、煽动假教师的工作、行使死亡的权势(如 8:12;约8:44;徒5:3;林前7:5;林后4:410:3-5;弗6:11-12;帖前2:18;来2:14;启12:10)。这些工作无一能够彻底击倒圣徒,因为他们已经从撒但的权势底下被拯救出来了(参 西1:13)。

 

(三)罪与圣灵的侍奉互不相容(3:9-10

 

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种子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从此就显出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

 

重生(从神生)是圣灵工作的缩影:“耶稣回答说:‘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见神的国。’尼哥尼母说:‘人已经老了,如何能重生呢?岂能再进母腹生出来吗?’耶稣说:‘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人若不是从水和圣灵生的,就不能进神的国。从肉身生的,就是肉身;从灵生的,就是灵。我说,你们必须重生,你不要以为稀奇。风随着意思吹,你听见风的响声,却不晓得从哪里来,往哪里去。凡从圣灵生的,也是如此。’”(约3:3-8;参1:12-13

 

圣灵会在重生的人身上植入一些法则,是属乎圣灵神圣生命的,约翰将这些法则形容为种子。就像人的出生一般,胎儿也是从父亲的“种”开始,渐渐长成新的生命形体。同样,属灵生命也是从重生的那一刻开始,圣灵将神圣的种子栽植在相信的人心里。

 

圣灵使罪人重生,所用的工具就是神的道。使徒彼得对他第一封书信的读者这样解释:“你们蒙了重生,不是由于能坏的种子,乃是由于不能坏的种子,是藉着神活泼常存的道。因为:‘凡有血气的,尽都如草,他的美荣都像草上的花。草必枯干,花必雕谢;惟有主的道是永存的。’所传给你们的福音就是这道。”(彼前1:23-25;参 19:7;彼后1:4)这新生命是来自不朽坏的种子,能够确保信徒的救恩到永恒。它光照人的心灵,让人可以分辨属灵的事情(参 14:26;林前2:1013-14;赛40:13-14);它赐给信徒基督的心(参 林前2:16),让他们能够了解神的想法;它使人被奴役的意志得着释放与能力,能够自由且乐意地顺服神(参 6:4465;西2:13;约5:21中)。重生代表罪人往昔生活的结束;原本彻底败坏、毫无盼望的,如今在基督里都成了新造的人(参 林后5:17),与基督同埋葬、同复活,迎向崭新的公义生命(参 6:4;弗4:24)。因此,约翰再次声明,信徒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

 

重生也是神单方面的功劳,是单靠神的灵完成的(它不是“神人合作”的结果——意思是人的努力也在这过程中扮演了部分的功能)。保罗在以弗所书2:1-6所说的话,将这件事表达得非常清楚:

 

 

 

你们死在过犯罪恶之中,他叫你们活过来。那时,你们在其中行事为人,随从今世的风俗,顺服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现今在悖逆之子心中运行的邪灵。我们从前也都在他们中间,放纵肉体的私欲,随着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为可怒之子,和别人一样。然而神既有丰富的怜悯,因他爱我们的大爱,当我们死在过犯中的时候,便叫我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他又叫我们与基督耶稣一同复活,一同坐在天上。 3:3-5;雅1:18

 

 

 

未蒙重生的人,他们的灵性是死的,因此他们根本无法回应神的真理。这种“彻底堕落”(更好的说法是“人的彻底无能”)的教义,意思并不是说未蒙救赎的人都是穷凶恶极;而是说,未蒙救赎的人,他们堕落、罪恶的本性会影响他们生命的每一部分,使他们无法自救。因此,灵性死亡的人,需要由神自己借着圣灵使他活过来。同样,圣灵的大能也使基督徒在生活的各方面得着能力(参 6:11-13)。

 

约翰用一句结语结束这个段落,从此就显出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世上只有两种人(参 15:9):神的儿女魔鬼的儿女。第一种人借着顺服神的律法而展现神公义的品格(参 1:6);第二种人不顾神的道,习惯犯罪,从而展现出撒但罪恶的品格(参 36:3119:150;罗2:8)。无论人宣称什么,或者标榜过去参与什么宗教仪式,或有什么体验,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

 

这段经文最后这半句话,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再次向读者重申约翰针对真信徒所提的道德测试,也就是爱的测试(参 13:34-35)。对约翰这位使徒而言,同样明显的事情是:任何人自称是基督徒,却无法展现爱弟兄的心,他就不可能是在基督里。在第3章余下的部分,他将继续发挥这个论点。

 

[1]针对这些问题完整的讨论,以及福音内容和实际应用的详尽阐述,请参约翰·麦克阿瑟著《耶稣所传的福音》(John MacArthur,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esus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88, 1994]),以及John MacArthur,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the Apostles (Nashville: Thomas Nelson, 1993,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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