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耶稣基督:神圣的辩护律师与完美的挽回祭(2:1下-2)
若有人犯罪,在父那里我们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他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单为我们的罪,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
以法庭为背景的戏剧深深吸引着现今的社会大众,甚至有些有线电视或卫星频道全时间播放这一类的节目。一些引人注目的案件,总有千千万万的观众,劲头十足地追踪最新的案情,让这些案件成了司法系统献给社会的消遣娱乐。
然而,跟另一出贯通古今寰宇的法庭剧相较之下,这些细琐的社会案件,不论就牵涉的范围或案情的严重性而言,都只不过是小巫见大巫。在那出法庭剧当中,神是审判官(参 创18:25;诗7:11;来12:23),撒但是控告者(参 撒3:1;启12:10;伯1:9-11,2:4-5),而受审的则是世界上的每个人。其中的课题是,不义的罪人如何在圣洁的神面前无罪开释。史普罗(R.C.Sproul)写道:
“称义的教义牵涉到最高等级的法律问题,因为那是在神的最高法庭中受审。我等堕落的人类,面临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我们这些不义的罪人如何持有盼望,面对那位绝对圣洁、绝对公义的神,在他主持的法庭上通过审判。神是全地的审判者。我们因此进退维谷:他是公义的,我们是不义的;如果我们按公义从他手中接受我们当受的,无疑只有面临地狱永恒的刑罚。”[1]
人站在神公义的审判台前,个个都是有罪的,都违反了神圣洁的律法。“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罗3:10),并且“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雅2:10)。神圣法庭理当颁下的公义判决,就是地狱中永恒的刑罚,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
但犯罪者不是毫无盼望,因为在这神圣法庭上还有另一个要考虑的对象,就是主耶稣基督。他是被告的辩护律师,为所有信他、接受他救恩的人代言。不过,这位辩护律师极不寻常,因为他并不主张被告是无辜的,反倒坦承他们有罪。尽管如此,他却没有输掉任何一场官司——而且将来也永远都不会输(参 约6:39;罗8:29-30)。保罗使用法庭的用语说:“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有神称他们为义了。谁能定他们的罪呢?有基督耶稣已经死了,而且从死里复活,现今在神的右边,也替我们祈求”(罗8:33-34;参 西2:13-14)。最后这句话是关键,让我们明白主耶稣基督如何帮助信靠他的人无罪开释,万无一失:因为他已经代替罪人牺牲舍命,为所有信靠他而得救的人付清罪的工价,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他就是站在这个基础上向天父求情。由于“神既不爱惜自己的儿子,为我们众人舍了”(罗8:32),并且“神使那无罪(‘无罪’原文作‘不知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5:21),于是神使我们“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罗3:24)。结果,神宣判,信徒“既因信称义,就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神相和”(罗5:1)。
天父预先设计并接纳了他儿子的牺牲,用来清偿人的罪债,这就解决了那看来难以两全的问题,使神既“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3:26)。神借着耶稣基督完成救赎,同时顾全了他的爱和公义。
使徒约翰写这段经文时,他的思想里隐含着这出神圣法庭的戏。约翰一书1:9提出荣耀的确据:“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并在这基础上继续阐述,神可以如此行,是因为他的儿子既是信徒的辩护律师,又成为清偿他们罪债的完美挽回祭。这双重的真理,乃是福音的中心要义。
(一)神圣的辩护律师(2:1下)
若有人犯罪,在父那里我们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
这里对耶稣基督的描述,与约翰使用的法律用语完全吻合。如同前文所述,使徒的用语呈现一幅法庭的景象,被控诉的罪人来到神审判台前,基督上前来担任他们的辩护律师。心中有了这样的图像,约翰开始提供收信者至关重要的教导,阐述神的公义与救恩有何关联。
罪(原文动词hamartanō),是新约圣经谈到罪最常用的字眼,字面意思是“不中标的”。神的圣洁为人的行为设下标准(参 出15:11;利19:2;撒上2:2;启15:4),可是人达不到那至高的圭臬(参 创6:5;传7:20;罗5:12;加3:22上),违反神所要求完全的顺服(参 罗3:23;雅2:10)。
若有人犯罪这句话希腊文的文法是有启发性的,其中的动词是不定过去式假定语气的第三类条件句,表示此事实际发生的可能性极高。约翰这句话也可翻译作:“若有人犯罪,而且这事是会发生的。“约翰在第1节的前半段,刚刚才强调信徒不必犯罪,此处马上坦承,他们一定会犯罪(参1:8、10。我们这个代名词,把使徒和早先第1节也提到的“小子们”都涵盖进来,可见使徒此处必定是指真信徒的罪)。
延续原有的场景,神这位宇宙至高的审判官,坐在属天的法官席上,按照他绝对纯全圣洁的律法审判万民。他是律法的制定者(参 利26:46)、诠释者(参 诗119:34)、施行者(参 耶31:33)。但信徒必须极其严肃、恭敬地看待神的公义(参 彼前1:17;徒17:31;西3:25),因为神拥有能力和权柄,可以将世上每一个罪人定罪判入地狱。耶稣对人提出严肃的警诫:“那杀身体不能杀灵魂的,不要怕他们;惟有能把身体和灵魂都灭在地狱里的,正要怕他。”(太10:28;参 路12:5;帖后1:5-9)。旧约先知也很清楚地告诫人,神将要施行这样的审判(参 摩5:18-20;番1:14-18)。
但得救的人不需要害怕神公义的审判,因为他们在父那里……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这里的中保,原文是paraklētos(“伴随一同前来的人”),指在法庭上是指前来帮助委托者辩护或咨询的人(约翰在福音书中使用同一个词,该处译作“保惠师”或“训慰师”〔约14:16、26,16:7〕,来表示圣灵对每个信徒的扶持)。基督是完美的辩护律师,因为审判官是他的父亲,他们之间一直都有完美和谐的关系(参 太26:39;约4:34)。不但如此,圣子完全了解圣徒人性的软弱,因为他来到世上成为完全的人子(参 来4:14-15;加4:4;腓2:5-8)。只有那些承认自己有罪,迫切需要接受耶稣作他们救主、一生之主的人,他才会接下他们的案子(参 太7:21-23,25:31-46;约6:37,10:3、14-15);一旦他接手,这位举世无双的中保,总是为那信靠他的人赢得无罪开释。若用旧约圣经的措辞来说,他就是他们的大祭司(参 来7:25-28)。
(二)完美的挽回祭(2:2)
他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单为我们的罪,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
基督不仅是圣徒的神圣辩护律师,他自己甚至作了他们的挽回祭,把神的愤怒从罪人身上挪到自己身上,除去他们一切的罪咎与罪状——若非如此,他就不能够为他们赢得诉讼。借着基督的死献上挽回祭,这是基督教信仰最关键的基本教义,也是神救赎计划的核心(参 罗3:25,5:1、10-11;林前15:3;林后5:18-19;西1:20-22;彼前1:18-20;利10:17,17:11;太26:28;路24:47;徒20:28;来12:24,13:20)。对这真理各个基本层面有正确的了解,是得救和追求圣洁生活至关紧要的。
挽回祭(hilasmos,意思是“平息”或“清偿”)这个词,就其定义及应用而言,主要是一个圣经、神学的用语。基督在十字架上牺牲舍命,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因而平息了神对罪人的罪那神圣的愤怒。
有几个相关字眼,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了解挽回祭的本质。动词hilaskomai(“为……清偿”)出现在路加福音18:13和希伯来书2:17。Hilastērion这个词则指为了平息神的愤怒而献上代赎的祭牲(参 罗3:25)。七十士译本(LXX)的译者用这个词来表明神的施恩宝座,把基督的挽回祭与旧约圣经的献祭制度连接起来:
“要用皂荚木作一柜,长二肘半,宽一肘半,高一肘半。要里外包上精金,四围镶上金牙边。也要铸四个金环,安在柜的四脚上,这边两环,那边两环。要用皂荚木作两根杠,用金包裹。要把杠穿在柜旁的环内,以便抬柜。这杠要常在柜的环内,不可抽出来。必将我所要赐给你的法版放在柜里。要用精金作施恩座(“施恩”或译“蔽罪”。下同),长二肘半,宽一肘半。要用金子锤出两个基路伯来,安在施恩座的两头。这头作一个基路伯,那头作一个基路伯。二基路伯要接连一块,在施恩座的两头。二基路伯要高张翅膀,遮掩施恩座。基路伯要脸对脸,朝着施恩座。要将施恩座安在柜的上边,又将我所要赐给你的法版放在柜里。我要在那里与你相会,又要从法柜施恩座上二基路伯中间,和你说我所要吩咐你传给以色列人的一切事。”(出25:10-22;黑体是七十士译本中使用hilastērion这个词的地方)
施恩座是约柜的盖子,约柜上方有耶和华的荣耀光云,约柜内放置了法版,施恩座恰好位于这两者之间。祭司把祭牲的血洒在施恩座上,因此此处正是赎罪的所在,所洒的血处在神(耶和华的荣光)与神破碎的律法(法版)之间。祭牲的血从未真正平息神的忿怒(参 来7:26-28,9:6-15,10:1-18),但它预表了将来基督所献的祭,那是可以完全满足天父要求的(参 来9:23-28;赛53:6;太20:28;弗5:2)。倘若旧约的献祭制度可以完全平息神的忿怒,犹太人就不会历世历代继续不断地献上燔祭(参 利1:3-17,6:8-13)、赎罪祭(参 利4:1-5:13,6:20-30)、赎愆祭(参 利5:14-6:7,7:1-10)。
因为人的罪(参 诗7:11;结18:4;罗1:18,3:23,6:23;帖前1:10),挽回祭是必须的。罪人不断破坏神完全的律法(参 耶17:9;太15:19-20前;约8:34;罗3:9-19,5:12-20;雅1:14-15,2:10-11),而他这位公义的创造主既受了冒犯,就必须公正地以他神圣的怒气、忿怒和审判来回应(参 创6:6-7;申25:16;伯34:21-22、25;诗5:4-6;箴6:16-19;赛59:1-2;耶10:10;鸿1:2-3;路13:27,16:15;约3:36;罗1:18,2:5、8;弗5:6;来3:17)。神的公义必须得到满足。世上每个人所犯的每一样罪,都将按照两种方式之一受到惩罚:一是不悔改相信的罪人将在地狱中永远受苦,让神的忿怒得以平息(参 太13:42,25:41;帖后1:9;启20:15);或者,对于那些借着圣灵的能力而知罪、重生的人,他们既悔改认罪、相信耶稣,神的忿怒就借着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受的刑罚而得以平息(参 约3:14-18)。因着神至高的爱与恩典,神圣的刑罚转成赦免(参 罗3:24-26)。
按着神的设计,律法所要求的乃是无瑕疵的羔羊(参 民6:14),因此主耶稣基督必须是无罪的(参 约壹2:1),否则他不但无法为天父所悦纳(参 来9:14),还得为自己的罪接受神的审判。但他是义的(参 赛53:11)、圣洁的(参 启3:7)、无罪的(参 约8:46,18:37-38)、无玷污的(参 来7:26),与罪人分别出来的,因此他不仅是代罪人献上挽回祭,他“就是”那挽回祭。先知以赛亚描述他是完美理想的祭牲:
“哪知他为我们的过犯受害,为我们的罪孽压伤。因他受的刑罚,我们得平安;因他受的鞭伤,我们得医治。我们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华使我们众人的罪孽都归在他身上。他被欺压,在受苦的时候却不开口,他像羊羔被牵到宰杀之地,又像羊在剪毛的人手下无声,他也是这样不开口。因受欺压和审判,他被夺去,至于他同世的人,谁想他受鞭打、从活人之地被剪除,是因我百姓的罪过呢?他虽然未行强暴,口中也没有诡诈,人还使他与恶人同埋;谁知死的时候与财主同葬。耶和华却定意将他压伤,使他受痛苦;耶和华以他为赎罪祭。他必看见后裔,并且延长年日。耶和华所喜悦的事必在他手中亨通。”(赛53:5-10;参 林后5:21;弗5:2;加3:13;彼前2:24,3:18)
整个救赎计划都是源自天父对罪人的爱,尽管他们是不配、不值得的(参 罗5:8;弗1:4-7)。对于这项真理,约翰说得很直率、清楚:“不是我们爱神,乃是神爱我们,差他的儿子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这就是爱了”(约壹4:10;多3:5)。
使徒说:不是单为我们的罪,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不少人把这句话理解为一种无限量的代赎,以为基督为所有人提供了潜在可能的救赎之道,无一例外。[2]若忠于圣经真理来加以诠释,普天下人应该是通称世上所有人,但却不一定是指每一个单独的个人。普天下人只是指出“在地上的人类”这个范畴,神将“与他和好”的爱赐给他们、提供挽回祭给他们(参 约1:29,3:16,6:51;提前2:5-6;多2:11;来2:9)。圣经的话既强烈又清晰,说明基督的死确实为相信的人完全清偿了神忿怒的要求,并且是永远的清偿(参 约10:11、15,17:9、20;徒20:28;罗8:32、37;弗5:25)。虽然救主的死本身具有无限的价值,它的设计却是针对那些相信的人,为他们确实(而非只是可能)清偿神公义审判的赎价。
犹太信徒一定能了解挽回祭的观念,因为他们很熟悉旧约圣经的献祭制度,施恩座的功用,还有赎罪日的意义,如同利未记16:15-17所记载的:“随后他〔大祭司〕要宰那为百姓作赎罪祭的公山羊,把羊的血带入幔子内,弹在施恩座的上面和前面,好像弹公牛的血一样。他因以色列人诸般的污秽、过犯,就是他们一切的罪愆,当这样在圣所行赎罪之礼,并因会幕在他们污秽之中,也要照样而行。他进圣所赎罪的时候,会幕里不可有人,直等到他为自己和本家,并以色列全会众,赎了罪出来。”
然而,他们现在更了解“以色列全会众”是包括了改信基督的外邦人。在基督里,一切国家的限制都已废除(参 徒11:18;罗1:17,2:28-29)。耶稣代替罪人死,是为各阶层神的选民赎罪,就是他为自己的名“从各族、各方、各民、各国中”呼召出来的(启5:9;参 约10:16;徒15:14-18,26:23;罗9:25-26;多2:14)。凡是按神至高的旨意,被吸引悔改相信的人,基督在十架上所付的赎价就是为他们代付的(参 罗5:18),而不是单为约翰那时代的教会信徒。然而,对不悔改、不相信的芸芸众生,基督的死并没有为他们清偿罪债、满足神公义的要求;他们将来要在神审判的白色大宝座前遭到宣判,进入火湖的永刑中(参 启20:11-15)。
即使在筹算着处死耶稣的事,大祭司该亚法一番言者无心的话,仍然肯定了基督代赎之工的规模。约翰福音11:45-52记录了这一幕场景:
“那些来看马利亚的犹太人见了耶稣所作的事,就多有信他的。但其中也有去见法利赛人的,将耶稣所作的事告诉他们。祭司长和法利赛人聚集公会,说:‘这人行好些神迹,我们怎么办呢?若这样由着他,人人都要信他,罗马人也要来夺我们的地土和我们的百姓。’内中有一个人,名叫该亚法,本年作大祭司,对他们说:‘你们不知道什么。独不想一个人替百姓死,免得通国灭亡,就是你们的益处。’他这话不是出于自己,是因他本年作大祭司,所以预言耶稣将要替这一国死。也不但替这一国死,并要将神四散的子民都聚集归一。”
该亚法的意思只是说应该把耶稣处死,以免罗马政府为了耶稣而报复全国民众,危及领袖们的地位。他完全是从政治立场说话,并未察觉这番话具有九鼎千金的神学义涵。然而,因为他是该年的大祭司,圣灵引导他说出这番话(参 撒下15:27上),预言基督将为一国死。只是这“一国”显然不是指每个犹太人,因为当时全国都拒绝耶稣(参 约1:11;罗2:28-29,9:6-18、27),因此所指的应该是信主的犹太人。如同使徒在约翰福音11:52所说,耶稣的死不只是为相信的犹太人,也是为散居海外神的儿女。约翰在福音书原文中谈到“神的儿女”,主要是指分散在各处信主的犹太人,将来他们要再次被招聚在神的国度里(参 赛43:5;结34:12)。但从更广的观点来看,这个字眼也预表了福音将传给外邦人(参 约12:32;来2:9)。因此,借着基督的代赎,全世界各处,凡是基督为他作了挽回祭的,都因信成为一个身子上的肢体——就是他的教会(参 弗2:11-18;参 加3:7-9;弗3:1-6)。
[1] The Foensic Nature of Justification, in Don Kistler, ed., Justification by Faith Alone (Morgan, Pa.: Soli Deo Gloria, 1995), 24.
[2] 有关代赎的广度,请参本“研经工具”中“生命宝训讲道注释系列”之《麦克阿瑟新约注释——彼得后书与犹大书》(John MacArthur, 2Peter & Jude, The MacArthur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Chicago: Moody, 2005], 72-76),有其他层面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