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救恩的检验(下):相信赦罪与认罪(1:792:1上)

 

我们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我小子们哪,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是要叫你们不犯罪。

 

福音荣耀的应许,就是凡真心悔改、相信神儿子及其作为的,神都已将白白的恩典——就是罪得赦免——赐给他了。那神圣的赦免是如此完全,所有信徒的败坏、罪愆、刑罚都被神挪走,并且用公义、圣洁与属天的奖赏来代替。不仅如此,神的赦免是永存不变的(参 5:24;来10:17-18)。使徒保罗在罗马书中,对这无与伦比的祝福下了这样的总结: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我们晓得万事都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因为他预先所知道的人,就预先定下效法他儿子的模样,使他儿子在许多弟兄中作长子。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既是这样,还有什么说的呢?神若帮助我们,谁能敌挡我们呢?神既不爱惜自己的儿子为我们众人舍了,岂不也把万物和他一同白白地赐给我们吗?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有神称他们为义了。谁能定他们的罪呢?有基督耶稣已经死了,而且从死里复活,现今在神的右边,也替我们祈求。谁能使我们与基督的爱隔绝呢?难道是患难吗?是困苦吗?是逼迫吗?是饥饿吗?是赤身露体吗?是危险吗?是刀剑吗?……然而,靠着爱我们的主,在这一切的事上已经得胜有余了。因为我深信无论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权的,是有能的,是现在的事,是将来的事,是高处的,是低处的,是别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们与神的爱隔绝;这爱是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的。8:128-3537-39;参 103:12;罗5:20-21;加3:13-14;弗1:7;另参 32:1-2;罗4:6-8

 

 

 

神的赦免是完全且永不撤销的。不过,有些人因此得到一个错误的结论,以为接受救恩以后,就永远不必再向神认罪、请求饶恕。支持这种论点的人辩称,为了让基督徒真正接受完全的赦免,充分享受在基督里的自由,他们必须忽视罪,单单专注于神的恩典上。但按历史来看,这样的教导往往导致“反律法主义”(antinomianism),这种错谬的教导,实际上是漠视神的律法,恣意违逆。这种人就算真的得救,对各种圣洁的操练也丝毫不感兴趣。这类错误思想影响所及,为害甚深[1]

 

为了替自己罔顾神的道德法则辩解,很多持守这种立场的人,竟然把基督赦罪的教导贬谪到与己无关的领域去(辩称耶稣这些教导只适用于旧约的以色列国,不适用新约教会)。他们说,耶稣吩咐使徒们祈求天父赦免(参 11:4),他说这话只是反映律法时代的原则,而非恩典时代的原则。他们又说,基督之所以如此要求门徒,是因为他明白在旧约里救恩是有条件的——是奠基于认罪、献祭、遵守律法。但这种主张毫无根据,因为即使在旧约时期,救恩从来不曾以那种方式发挥功效(而且,关于旧约时代的救恩,耶稣的理解显然也不是他们所说的那样)。事实上,无论是过去或现在,神拯救人向来都是依据同样的条件——耶稣基督代人而死、为人赎罪——整个献祭的制度,就是在呈现这幅图画。过去与现今一样,罪人只有凭信心得救,就是当人发现自己为罪所胜,无力遵守神圣洁的律法,就向神呼求,祈求怜悯、接受神的赦免,借此展现出他们的信心(参 32:1-2上;赛55:6-7;弥7:18-19;路18:13-14)。十字架救赎功成以前,神所拯救的人,是他在万古之先所拣选,又将基督后来的死覆盖在他们身上;同样,神现在也回望髑髅地,将相同的拣选之恩赐给所有相信福音的人。义人一向都是因信得生(参 2:4;罗1:17),因此,无论哪个时代,人都不能因献祭、认罪或遵守律法得以站在神面前,或是让他通过神对罪人的审判(参 4:1-24;哈9:11-15)。只有神羔羊的死是完全的代赎祭,能够满足公义的要求,拯救相信的罪人脱离神的忿怒;也只有基督全然为义的生命归到他们身上,才能够使他们蒙神悦纳(参 1:29;林后5:21;彼前1:18-19)。

 

神的赦免既是全面而永恒的,信徒得救时所归到他们身上的义又是完全的,那么,为何基督徒还需要持续的悔罪呢(如诗6323851102130143;太6:14-15)?我们需要明白,神的赦免包含两个层面,相互关联:审判的层面(或说法庭辩护的层面〔legally forensic〕),与成圣的层面(或说个人层面、父系层面)。主在楼上为使徒们洗脚,提供一个实际的例证,说明这两个层面的赦免:

 

 

 

耶稣知道父已将万有交在他手里,且知道自己是从神出来的,又要归到神那里去,就离席站起来脱了衣服,拿一条手巾束腰。随后把水倒在盆里,就洗门徒的脚,并用自己所束的手巾擦干。挨到西门彼得,彼得对他说:‘主啊,你洗我的脚吗?’耶稣回答说:‘我所作的,你如今不知道,后来必明白。’彼得说:‘你永不可洗我的脚。’耶稣说:‘我若不洗你,你就与我无份了。’西门彼得说:‘主啊,不但我的脚,连手和头也要洗。’耶稣说:‘凡洗过澡的人,只要把脚一洗,全身就干净了;你们是干净的,然而不都是干净的。’13:3-10

 

 

 

替人洗脚是古代中东地区一种常见的礼俗,平常是由最卑微的奴仆来做。为了示范谦卑与仆人的样式,主亲自担任这个工作。耶稣没有把这骯脏的差事派给某个门徒,而是亲自脱下他们的鞋,清洗他们满是污垢的双脚,为逾越节的宴席作预备。

 

当耶稣告诉彼得,“凡洗过澡的人,只要把脚一洗,全身就干净了”,他乃是将赦免分成两个层面。全身洗干净代表审判的层面,即基督的代死,使每一位悔改的罪人完全、永远无罪地开释(参 13:39;罗3:22244:6-85:1;加2:16),并使他们永远脱离永恒的地狱。而洗脚,则代表成圣的层面,即天父对人成圣方面的赦免。虽然悔改的罪人已经一次称义永远称义,但他们在每日的生活中,还没有从罪与罪的权势中得释放(参 7:15-20;加5:17),因此信徒需要经常认罪、离弃罪,如同把脚上的污垢洗掉一样(参 38:1897:10139:2324;箴28:13;罗8:1312:9;西3:5;来12:1)。但当信徒这么做的时候,因他们已经完全被洁净了,因此不是来到一位定罪的审判官面前(参 25:41;启20:11-15),而是来到他们慈爱的天父面前(参 约壹2:54:16;诗36:7;罗5:58:39;弗2:4),力图避免神的不悦与管教(参 13:17)。基督徒认罪,就是寻求这一种赦免,也是为这个缘故,他们愿意饶恕其他人,免得神扣留能让他们蒙福的宽恕(参 6:14-15)。

 

悔改,不只是神在人心中动工,领人得着救恩(参 2:383:1911:18;林后7:10;提后2:25),也是每位信徒成圣的要素(参 林后7:1)。约翰在书信引言的结尾,提出两种检验真实救恩的要素,是与悔改有关的:相信神已经借耶稣赦免我们的罪,以及在生活中经常认罪。约翰的教导让人联想到,真信徒有三方面与妄称信主的假圣徒恰成对比(参1:6810),就是(1)罪蒙洁净,但(2)持续认罪,(3)甚至胜过罪。

 

(一)洁净(1:7

 

我们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

 

“行”这个字常出现在新约圣经里,尤其是保罗书信,用来描述成圣的过程,而不是结果。救恩不只是神赐下神圣的义归到人的账上,改变他在律法上的地位,也借着神的灵内住在信徒里面,赐给他实际的义,改变他的行为。每天活出基督徒的生命,这是靠圣灵赋予能力的“行走”(约8:1212:35;罗6:48:4;林前7:17;林后5:7;加5:16;弗2:104:15:8;西1:10;帖前4:1)。原文这个词是现在假设语气,表达持续的动作,不过是假设性的,因为只适用于某些人。

 

那些在光明中行的人,如此行是因为神的能力使他们重获新生。身为“新造的人”,一切“都变成新的了”(林后5:17),他们的行为举止反映出神在他们里面那公义生命的大能,如同神在光明中(请参本书关于1:5的讨论)。他们日常的行为与态度应该都是符合神样式的,这些行在光中的人,就会经历彼此相交(参 约壹1:37;徒2:42;西1:12;腓2:17-18),这是因为他们都与三一神合一,自然衍生出来的结果。所有真实的基督徒,必然会生活、行走在光明(就是神的生命)中,也会与圣徒相交密契。

 

对那些在光明中行的人,神应许赐下恩典,让他们一生都可以借着他儿子耶稣基督的血洗净他们一切的罪。这并不是说,基督徒不会再与罪争战,因为人终其一生都无法完全脱离肉体中未得赎的人性(参 26:41;罗7:18-24;加5:17;罗13:14)。不过,由于耶稣基督的血持续地洗净每一次的不洁,因此罪永远都不能改变信徒在神面前的地位(参 8:33-39)。新约中常常使用“血”这个字,以戏剧化、图像化的方式来代表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牺牲(参 20:28;罗3:255:9;弗1:7;来9:1210:19),借此,基督“用自己的血使我们脱离罪恶”(启1:5;参 西1:20-22;提前2:6;来2:17;启5:9)。

 

约翰所谓“救恩洗净我们的罪”,乃是包括罪人一切的过犯罪愆(连过去和未来的都在内),而且是毫无条件的,纯粹只靠神至高的恩典,回应使罪人得救的那份信心。约翰与保罗在圣灵感动下的教导是一致的:得救的信徒,能够享有完全的、不会改变的、无可复制的赦免(参 林前6:11;林后5:18-19;弗1:7;西1:14;来10:10)。

 

(二)认罪(1:9

 

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

 

认罪对于“进入光明中”(称义)以及“行在光明中”(成圣)绝对是不可或缺的(参 1:15;路18:13-14)。虽然这一点在圣经中显而易见,竟然还有不少人宣称,“人称义”并不需要认罪与悔改——充其量也是可有可无,只需要“接受有关耶稣的一些事实”就可以得救。这是一种错误的救恩论,是一种“废弃道德”的毒草。基督徒的生命本应该追求圣洁,并为此而常常悔改认罪,但这派人士对此却漠不关心[2]

 

其实,圣经不但呼召人悔改,也提供很多例子,说明人怎样向神坦诚认罪。“犹大说:‘我们对我主说什么呢?还有什么话可说呢?我们怎能自己表白出来呢?神已经查出仆人的罪孽了。’”(创44:16,参41:9;约3:5-10)先知以赛亚看见神的威荣圣洁,不禁呼喊道:“祸哉!我灭亡了!因为我是嘴唇不洁的人,又住在嘴唇不洁的民中;又因我眼见大君王万军之耶和华”(赛6:5;参 代上21:17;但9:20)。诗篇充满了认罪的话,大卫在诗篇51篇的祷告就是明显的一例:

 

 

 

神啊,求你按你的慈爱怜恤我,按你丰盛的慈悲涂抹我的过犯。求你将我的罪孽洗除净尽,并洁除我的罪。因为我知道我的过犯,我的罪常在我面前。我向你犯罪,惟独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这恶,以致你责备我的时候显为公义;判断我的时候显为清正。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你所喜爱的是内里诚实;你在我隐密处必使我得智慧。求你用牛膝草洁净我,我就干净;求你洗涤我,我就比雪更白。求你使我得听欢喜快乐的声音,使你所压伤的骨头可以踊跃。求你掩面不看我的罪,涂抹我一切的罪孽。1-9,参32:538:1-817-1841:4

 

 

 

新约圣经也有类似的表达。施洗约翰传讲悔改要有行为外显的证据,这是进入神救恩国度必备的条件(参 2:4-12;路3:4-14)。不但如此,耶稣也要求渴望蒙恩得救的人,要承认罪恶、以悔改来回应(参 4:17),甚至说:罪人若不悔改,便要灭亡(参 13:35)。神所要求的悔改与认罪是如此强烈,人必须要完全舍己(参 9:23-26)、恨恶自己(参 14:25-27),以致有些人觉得得救的要求太过严苛(参 13:23-24)。彼得和保罗都承认自己罪恶深重(参 5:8;提前1:12-16),耶稣有两则比喻,也提到人承认自己罪恶的光景(参 15:1818:13)。再者,使徒传讲福音的时候,也清楚说明,神呼召各处的人承认自己的罪并要悔改(参 17:30;赛45:22;徒2:38)。

 

事实上,约翰一书的论点是与上述说法完全相符的。由于约翰是写信给信徒(“小子们哪”,2:1),对主张废弃道德论的人而言,他有些话好像是说,赦免是有条件的(换言之,信徒若认罪,神就赦免他们;若不认罪,神就不赦免他们)。这种迷障很容易可以清除。首先,要注意这节经文其实是在重述神的信实,因为神在旧约中已经应许赐下新约的救恩:“我要赦免他们的罪孽,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恶。”(耶31:34;参 1:77-78;来9:13-14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这项提醒再次强调约翰在第7节已经说过的真理,就是神基于自己的美德,会持续洗净信徒所有未来的罪,确保他们可以在永恒里得荣耀。神是信守承诺的,他所行的无不公义(原文aphiēmi赦免〕这个动词,是不定过去式,含有过去的意味,进一步显示神的赦免是从过去发生的事情,即基督的代赎,所衍生出来的,具有持续的效用,可以造福所有相信的人)。约翰在第2章写道:“你们的罪藉着主名得了赦免”(12节)。赦免与耶稣基督的所是及神的应许都是相符的,都是根据他完全信实(参 49:7;林前1:9;来2:17;启19:11)、公义(参 7:11;赛53:11)、公正(参 18:25;西3:25)、圣洁(参 15:11;启4:8)、慈爱(参 31:3;约壹4:8)的本性。赦免并非不完全、必须倚靠信徒的认罪才有能力救人。

 

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就可以恰如其分地了解“持续认罪”所占的地位。译作这个词(homologeō),意思是“说同样的话”。也就是说,当信徒认自己罪的,就表示他们同意神对他们的罪所持的看法——承认它确实存在,并肯定它僭越神的诫律,违背神的旨意;真心悔改者,都当努力从自己生命中把罪除去(参 约壹3:4;雅2:10-114:17;罗7:24)。约翰在这里谈到认罪,真正的意思是,信徒们既已蒙赦免,会经常承认自己的罪。换言之,他们蒙赦免,并不是因为他们持续认罪,反倒是因为他们已经蒙了赦免、生命得了改变,因此他们会持续悔改认罪。圣灵既然帮助信徒成圣,因此在这过程中,圣灵会不断在他们心里制造对罪的恨恶(参 97:10;箴8:13;罗7:15-25;腓3:8-9;诗1:1-2),进而产生悔改的心,真诚的认罪;信徒愈在基督里成长,对罪的恨恶就愈大,悔改就愈深。像保罗这位最虔敬、委身的基督徒,当他在世成圣之路即将告终之际,他对自己的看法乃是罪人中的罪魁(参 提前1:15)。

 

真诚的认罪,必然是因为对罪感到伤痛,并且真心渴望从罪恶渊薮中转回。保罗在哥林多后书7:9-11写道:“如今我欢喜,不是因你们忧愁,是因你们从忧愁中生出懊悔来。你们依着神的意思忧愁,凡事就不至于因我们受亏损了。因为依着神的意思忧愁,就生出没有后悔的懊悔来,以致得救;但世俗的忧愁是叫人死。你看,你们依着神的意思忧愁,从此就生出何等的殷勤、自诉、自恨、恐惧、想念、热心、责罚。在这一切事上,你们都表明自己是洁净的。”(参 撒下12:13)保罗此处所指的,并不是因为自己犯了罪,必须承担罪的后果而难过,这种忧愁的特征是绝望、抑郁,有时甚至会令人想自杀(参 27:3-5)。其实,保罗是在描述那种产生真实懊悔、敬虔的忧愁,这种忧愁会使人得救。合乎圣经的懊悔,会产生“殷勤”、“自诉”、“自恨”、“恐惧”、“想念”、“热心”、“自责”[3]。若有悔改的心,信徒会有强烈的渴望,愿意不计代价求神对付自己的罪(参 5:29-30),即使那代价对他们本身而言是非常高昂的(参 19:8-10)。因此,真信徒必然会不断地认罪,显出神不仅宽恕了他们的罪,每日信实地洁净他们的罪;而且真的重生了他们,使他们成为新造的人,有神圣的渴望主宰着他们的意志(约翰在书信稍后指出真信徒不会继续犯罪〔3:4-10〕,而是努力顺服神〔3:19-24〕)。

 

尽管认罪的意义如此显而易见,历史上还是有许多人有错误的诠释或应用。譬如罗马天主教教会认为,认罪就是在告解室中对着神父、修士宣泄自己的罪。天主教徒相信这种认罪的行动很有价值,只要随后再加上一些悔罪的仪式(例如复述一段祷词或者背诵玫瑰经〔The Rosary〕若干遍),就能够为自己赚得赦免。在这套体制之下,人基本上是根据认罪与悔罪的善行而获得赦免。

 

另一些人视认罪为心理与情绪的治疗——借这个举动帮助感觉不好的人感觉良好,确保他们“感觉”被饶恕、经历医治。还有些人则教导,这节经文所说的认罪,是单指得救时的认罪,跟后续的认罪无关。但其实不然。人若真实地相信基督是主和救主(参 9:23;徒2:38-3916:31;罗10:9-10;可10:21-27;约15:4-8),他应该会经常在神面前承认自己的罪,如同“认”这个动词的时态(现在主动式)所显示的。

 

对于这段经文中所说的认罪,最普遍、最错误的观点或许就是:信徒的罪只有认罪过的才会被赦免。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意思就是说,没认的罪会留在信徒身上,一直带到基督审判台前,届时他们必须为那些罪愆交账。但这实在是大错特错,没有谁的头上会挂着一张“未认之罪”的清单进天堂(参 林前15:50;加5:21;弗5:5;启22:15),因为耶稣基督已经完成的大工,是完全遮盖信徒所有的罪,包括那些一直没认的罪(参本书针对2:12的注释)。如同使徒保罗所说:“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他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罗4:6-8;参8:33;林后5:21;加3:13;西2:13

 

(三)得胜(2:1上)

 

我小子们哪,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是要叫你们不犯罪。

 

新约圣经教导得很清楚,基督徒不再是罪的奴仆,因为他们已经有属灵的工具可以胜过罪恶。保罗对信徒发出坚定的命令,就是认定他们在得天上荣耀之前,已经拥有资源可以战胜残留在肉体中的罪恶:“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2-14;参 林后5:15;彼前2:24)律法制定诫命,但并未提供人能力或装备去实行诫命。结果,只能定罪而无法拯救。

 

约翰挚爱他的读者,热切盼望他们留心他的告诫而不犯罪,这从他温柔的称呼中表露无遗:我小子们哪。这个措词在这封书信中另外出现了六次(2:12283:7184:45:21;参2:1318)。他们既有新的生命,是忠心、殷勤认罪的人,就无法再沉溺于罪中,妄用神的恩典,因为这样的行为已经跟他们的新性情水火不容了(参 6:1-2;加5:13;彼前2:16)。约翰将这些话写给他们,是要鼓励他们持守圣洁,因为他们是重生的新人,有圣灵内住,已经从罪的恶习中得了释放(参 8:12-13;多2:11-12;彼前1:13-16)。约翰在此言简意赅地呼应着保罗在罗马书第6章中的劝诫:

 

 

 

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致成义。感谢神!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15-18

 

 

 

因此,在约翰一书第1章的结尾,年迈的使徒为救恩提供了近一步的检测标准,也让我们更了解哪种人可以通过这测试。通过的人是真基督徒,他们拥有神的赦免,但仍然持续地认罪。他们生命中真实拥有这种特征,因为神在他们心里借着圣灵(参 16:13;罗8:15)与真理的道(参 17:17)不断动工,更新洁净他们。因此,真信徒所有的罪已蒙赦免,但可以强烈地感受到罪的存在,也切望承认自己残留的罪,并且借着圣灵里新生命的大能,胜过一切的试探。

 

 

[1] 关于这个议题,可进一步参John Mac Arthur, The Freedom and Power of Forgiveness (Wheaton, Ill.: Crossway, 1998), chapter 3

[2] 有关这种错误的观点以及合乎圣经的救恩救义,请参约翰·麦克阿瑟所著《耶稣所传的福音》(John MacArthur,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esus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88, 1994]),及The Gospel According to the Apostles (Nashville: Thomas Nelson, 1993, 2000)

[3] 有关这些懊悔的结果,请参John MacArthur, 2Corinthians, The MacArthur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Chicago: Moody, 2003), 264-67,其中针对林后7:9-11的注释,有更多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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