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二书和约翰三书导论
约翰二书和约翰三书这两封简短的书信是新约中篇幅最短的作品。它们都具有“那个时代私人信件常见的简短篇幅,按照当时的情况,应该是写在一张标准大小的莎草纸上(大约25 × 20 cm)”[1]。它们是在公元1世纪下半叶的动荡岁月中,在各地基督徒会众或个体信仰者手中传递的书信的宝贵样本。它们的长度、结构和风格都十分相似,可以十分得体地称它们为“孪生书信”。在讨论写作背景的时候,便利的做法是将它们放在一起进行对比。
约翰二书和约翰三书的正典地位与作者
1. 外证
考虑到这两封书信之简短与家常的性质,在所有新约作品中,它们属于需要经过最艰难的斗争才被承认为正典的那一类,这一点毫不奇怪。优西比乌(Eusebius)将它们列为“引起争议的经卷”(antilegomena),“尽管它们为人熟知,也被许多人认可,但属于有争议的作品”(《教会史》Historia Ecclesiastica,3.25)。尽管外证贫乏,但是格外有份量。
爱任纽(Irenaeus,活跃在约公元175-195年)[2]在其名著《反异端》(Against Heresies)中两次引用了约翰二书。在提及某些异端的时候,他这样写道,“主的门徒约翰愿意我们不要因为‘问安’而在他们的恶行上有分时,已经强烈地谴责了他们”,接着就引用了约翰二书11节(1. 16. 3)。在3. 16. 8中,他引用了约翰二书7-8节,但是疏忽大意地将其当作约翰一书的经文。“这种记忆的错位,”史密斯(D. Smith)评论道,“只是让证据更加有效。爱任纽知道自己引用的话出自圣约翰之手:第二封书信乃是使徒的作品,并不逊于约翰的第一封书信。”[3]
亚历山大的克莱门(Clement of Alexandria,“克莱门”又译“革利免”;约公元155-220年)在其现存作品中提及约翰“较长的书信”,因此显出他知道约翰至少还有一封较短的书信(The Stromata, 2. 15)。优西比乌告诉我们,克莱门在《大纲》(Hypotyposes)中,给出了“所有圣经正典无删节的列表,甚至没有删除那些有争议的作品,我指的是犹大书和别的普通书信”(《教会史》6.14)。
迦太基的主教西普里安(Cyprian, bishop of Carthage,“西普里安”又译“居普良”;约公元200/210-258年)没有直接引用过这几封书信;但是在他关于迦太基某次会议(公元256年)的记载中,他说楚拉比的主教奥里利乌斯(Aurelius, bishop of Chullabi)引用约翰二书10-11节并指出“使徒约翰在他的书信中如此规定”(Concerning the Baptism of Heretics)。这一点提示这些书信“在北非教会被承认具有使徒权威和正典性”[4]。
穆拉多利经目(Muratorian Canon)是大约公元200年罗马的一份列举新约作品的残篇,其中的证据有点模糊。约翰一书和四福音书列在一处,稍后又提到“早前提到的两封约翰书信”。有人认为这是指约翰一书和二书,因此缺失了约翰三书。但是,对这句话更自然的理解是将“两封书信”视为约翰二书和三书。如果真是这样,就表示这两封书信早于公元2世纪结束前,在罗马就被人当作正典看待了。
亚历山大神学家奥利金(Origen,又译“俄利根”;约公元185-254年)在其存世的作品中没有引用这两份书信,但是他知晓它们的存在。他没有提出自己对这些书信的个人看法,但是提到“并不是所有人都同意它们是原作”(《教会史》6:25)。韦斯科特(Westcott)认为奥利金对约翰一书的引用方式“显出别的书信并不被人熟知”[5]。
凯撒利亚的优西比乌(Eusebius of Caesarea,大约公元265-339年)在其著名的《教会史》(公元325年)一书中,有意识地将这两封书信放在他所列出的正典书目(3:25)中“引起争议的经卷”一栏。但是在他另一个作品《论证福音》(Demonstratio Evangelica,3. 3)中,他显然“更倾向于认可其作者的使徒权柄(apostolic authorship);他提到它们时没有明确将其归于圣约翰”[6]。
尽管著名的圣经翻译家哲罗姆(Jerome,又译“耶柔米”;约公元345-419年)见证说,所有教会和学者都认可约翰一书是由使徒约翰(Apostle John)所作,但是代之以“长老约翰”(John the Presbyter)为约翰二书和三书的作者(De Viris lllustribus, Chap. 9)。哲罗姆对约翰二书和三书的疑虑似乎是出于其学者的怀疑,而非教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观点。迦太基大公会议(The Council of Carthage,公元397年)明确无疑地接受了这两封书信的正典地位。
第三封书信的外证显著地少于第二封书信。其内容较不适合引用,所以很少有人提到它。古德斯皮德(Goodspeed,又译“顾斯庇”)认为约翰二书和三书是约翰一书的附函;他认为所有三封书信最初作为一卷本一起流行,因此古人提到它们的时候,可能用一封、两封或三封信件等不同的称谓。有鉴于此,他这样说:“这些不同的见证不应该被理解为一个作者写了一封信,而另一个作者完成了另外两封信;它们都是指的三封书信合为一卷的整体,其中一封很长,另外两封非常简短,只不过称谓有所不同而已。”[7]如果这种观点无误,那就会极大地强化这两封书信的外证。
在总结外证的时候,普卢默(Plummer)说:“显然,当时那些最接近圣约翰的人的见证明确地倾向于这是使徒的作品,而且看来他们不知道任何别的观点。”[8]这两封简短的书信很少被古代教父们引用,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他们不知道它们的存在或者认为它们是伪作。它们内容所具有的性质,大体上缺少引人注目的特征或者不同寻常的陈述,也稍微减少了它们被引用的可能。这两封书信中最特别和引人注目的段落是约翰二书10-11节,也正是这两节经文最常被引用。它们简短的篇幅,以及若非二者都是,至少其中之一是一封严格意义上的私人信件这一事实,都会自然地导致它们流通得不那么广泛,也不会如约翰一书那样因其教导深奥的教义而被广泛地阅读。我们应该同意劳(Law)所作出的断言:“因此,尽管有如此多的障碍,这些书信还是广为人知并最终进入了正典的行列,这一事实就是对将它们归于使徒约翰这一传统的可靠性之普遍认同的明证。”[9]
2. 内证
约翰二书和三书的内容让人强烈地感觉它们出自同一个人的笔下。这是源于它们相近的结构、风格、措辞和思维模式。二者以同样的方式开头:作者自称为“长老”;它们用同样的公式来称呼读者;二者都表达了作者因为与读者的联系而心怀喜悦。两封书信的结尾也几乎完全相同:都提到还有许多事想要写下;然后问候了读者。两封信都体现出约翰特有的表达方式。二者都提到接待远客,其一是禁止接待,而另一封则吩咐要如此行。布鲁克(Brooke)总结说:“二者之间存在的相似性太多,若非同一个作者所为,就是刻意的模仿之作。即使是记忆超绝的分辨者也难以确定哪个是原作,哪个是仿作。”[10]
这些书信与约翰一书之间的关系更进一步地澄清了三封书信都出至于同一人之手。约翰二书和一书更为相似。其中超过一半的内容也出现在约翰一书之中。然而这两封书信都有若干短语让人想起第一封信,或者与后者完全相同。[11]二者也同时具有约翰独有的写作方式,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论述来强调一个观点(约贰9节;约叁11节)。这些相似之处向我们提出挑战,要么接受所有三封书信都来自于同一位作者,要么将这两封较短的书信视为刻意模仿之作。支持前一种观点的伯迪克(Burdick)这样评论:“没有发现那种无法掩饰的不自然或造作的用语与表达法,而这是有人试图使用另一个人的风格和词汇来写作时惯常出现的。”[12]对于一般的读者而言,最自然的解释是将这三封书信视为同一位作者所作。这种观点“源自早期教会,在现代批评学崛起之前,各个时代几乎所有的人都持有这种观点”[13]。晚近出现了各种批评这种观点的学者们,有人提出“约翰二书和约翰三书不是真正的书信,而是小说”[14],但是这种说法按照一般常识而言几乎无法置信。近来有一些学者不断提出,使徒约翰身边聚集了一群被称为“约翰学派”(Johannine school)的人,传统上归于约翰的作品是这个学派里不同的成员从使徒传授的材料中提取和改编而成的。[15]
约翰二书和三书的作者自称为“作长老的”(ho presbuteros),这个事实曾经引发了大量的讨论,对于他的真实身份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这个称谓将作者和使徒约翰区别开来。这种观点基于优西比乌对帕皮亚(Papias;见《教会史》3.39)的一段另人迷惑的解释,其中有对使徒约翰和长老约翰的区分。根据这种观点,作者是约翰学派的某位成员,自视为使徒传统的传承之人。但是那些拒绝接受优西比乌提及在以弗所[16]有两个名叫约翰的人的解释者们,坚持认为使徒约翰在写这两封书信的时候用这个称谓来称呼自己,这一点并非毫无可能。通过将自己称为“作长老的”,作者勇敢地以自己的身份出现在读者面前,清楚意识到他的读者们知道他是谁,而且了解他的为人。他以权威的身份说话,派遣使者到一个建立好的教会,并且觉得当他到达教会的时候,他的在场就足以克服一切反对他权柄的声音。他的话语和行为恰如一个意识到自己使徒权柄的人,而且清楚读者也知道自己的权柄。作者赋予自己“长老”的身份,标志着一种全然罕见的立场。一个普通的长老,若以自己的身份来写作又不希望读者受骗,极不可能自称为“长老”。没有任何理由认为这个称谓在此被用来代表一个地方教会职位的权柄。“作者所宣称拥有的权柄远远超越了‘长老’(Presbyter)这个职位在任何时代所拥有的权柄。”[17]从这些书信中所记载的情况看来,这个“长老”的事工——派遣使节并接受他们的报告,监督大片地区的各个教会,访问教会并给予它们指导和引领——正如我们所知,乃是使徒约翰晚年在以弗所时所担当的事工。[18]
为何约翰没有用自己的名字,其原因无从知晓,但是他所用的“长老”称谓相当合宜,而且独一无二。它的用法凸显出他的地位并不一定受到“使徒”头衔所限。在1世纪末期,“使徒”一词已经变成第三封书信所提及的那一类信使的常用称谓。但是现在这个称谓则更能明确地代表他作为上一辈中唯一幸存者的真正地位。关于这个头衔,史密斯说:
第二代基督徒用它来称呼他们的前辈,即“经过从前岁月的人”,曾经见证过伟大的开端。于是,帕皮亚用来称呼使徒,而爱任纽又转过来用它称呼帕皮亚及其同时代的人。因此圣约翰这最后的使徒,“老一辈”中唯一的幸存者,自然应该在亚细亚的教会中以“长老”的名字而为人所知。[19]
因此,约翰对这个词的用法可以清楚而精确地向读者指明他的权威地位。在写这些书信的时候,约翰明显不觉得有必要使用他的名字或者公开地宣示其使徒权柄。这与他在第四福音书和第一封书信中的做法一致。[20]
另外一种反对意见认为作者不可能是使徒,因为很难相信一位使徒会受到丢特腓对待作者那样的反对(约叁9-10节)。“在这样的冲突中,”博恩卡姆(Bornkamm)坚决认为,“作者绝对不会克制,不诉诸于自己所具有的使徒地位。”[21]但是,如果他自称“长老”就可在读者中间建立自己的使徒身份,那么他说在到达教会以后会处理丢特腓的行为(10节),就正好暗示了他对使徒权柄的使用。毫无疑问,丢特腓大胆而恶意的行为让人吃惊。但是,揭发这种令人吃惊的行为并不使得约翰是这封书信作者的证据失效。这一事件简单地表现出,即使是使徒时代的教会领袖,也并不总会成为基督徒行为和圣洁上值得效法的榜样。保罗也有自己猛烈的反对者;保罗在哥林多所经历的反对应该让我们对这里所遇到的行为有所预备。正如法勒(Farrar)所见:“基督之教会的历史,从最早的日子直到末后的日子,一直充满了令人困惑和吃惊的主题。”[22]
3. 结论
外证从任何角度看都没有不利于使徒约翰写作了这些书信的观点,这就是那些最接近写作年代的人的观点。后来,随着促成这些信件的环境因素被遗忘,出现了有关“长老”真实身份的怀疑。外证中倾向于作者具有使徒权柄的观点占据优势。
内证更是强烈地偏向于传统的观点。这两封简短书信所反映的历史情景与我们所知关于约翰晚年的信息相协调。这些书信的内容也清楚地指出约翰是作者。我们同意萨蒙(Salmon)的结论:“除了使徒约翰是作者这一传统观点,关于此事的其他说法都无法令人满意。”[23]
约翰二书和三书的读者
1. 约翰二书
第二封书信写给“蒙拣选的太太和他的儿女”。这个称谓的精确含义是个谜,所以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解释。这些纷纭的解释并不是现代才出现。作者用这个称谓来指称收信人,其真实意图一直让解释者迷惑。实际上,韦斯科特给出了如下结论:“这封信到底写给谁?按照我们目前的知识,这个问题无法解答。”[24]对此的解释大体上分为两类。其基本问题在于到底将“蒙拣选的太太”(eklektē kuria)理解为修辞性的(figuratively)还是直陈性的(literally)。
那些将这个词组理解为修辞性的解释者又分为两种立场。其中一种,其历史可以上溯到哲罗姆,认为这是一封写给大公教会的公函(a catholic epistle),以妇人来象征整个大公教会(the Church as a whole)。但是按照这种观点,第13节所谓“蒙拣选之姐妹”就毫无意义了。布尔特曼(Bultmann)建议:“作者将自己的作品视为一封写给‘大公教会’的信函,收信人会不时将信函转递给合适的教会。”[25]但是按照这样一种通谕的观点,“蒙拣选之姐妹”(13节)应该是复数,否则就成了“长老”承认除此之外只有一个正统的教会了!
大多数接受“蒙拣选的太太”为修辞性含义的解释者,都认为这个称谓指的是某个地方教会。为了支持这种观点,有人提出了彼得前书5:13中晦涩的隐喻。对这个地方教会所在地点的猜测,包括哥林多、耶路撒冷、非拉铁非、以弗所,以及巴比伦。在古代,将城市或者集体组织喻为女性是一种尽人皆知的做法。但是在这封信中,没有任何地方暗示作者采用这种修辞性含义来称呼其读者。在高度修辞性的作品,例如启示录中,这种用法可能是合理的,也可以理解。但是这封信里找不到任何提示,让人有意做修辞性解释。相反,“这封小小的信件之简洁对于存在如此精妙寓意的可能性大有妨碍,同时其温柔的语气让其显得更象私人的通信”[26]。正如法勒所说:“一个教会当然可以被称为‘基督的新娘’,但是‘太太’一词从不见用在教会身上,教会之间以‘太太们’的名义通信,这种情形则更为罕见。”[27]
看起来最自然的方式是将这封信里简单的词汇看作写给一位实际存在的太太和她的孩子们的。这封信很简洁,作者提到和她的几个孩子们见了面(4节),提到她姊妹的孩子们(13节),提到蒙拣选的太太的家(10节),它与明确写给个人的第三封书信的类似之处,都让人更偏向于这种观点。请注意其中有趣的地方,两封书信提及收信人的公式完全一样。[28]我们的结论是,这封书信也许是写给某个教会的,但是我们认为可能性不大。按照伯迪克的说法:“圣经解释的原则似乎应该指导人接受一段经文最自然的含义,就是说,这封信是写给某位太太和她的儿女的。”[29]
但是,在那些接受这个称谓是指称某个人的解释者中间,对于“蒙拣选的太太”(eklektē kuria)的精确意义是什么也没有达成一致。希腊文原文可以从字面上译为“致一位蒙拣选的太太”或“致那蒙拣选的太太”。[30]亚历山大的克莱门认为Eklektē(eklektē)是这位太太的名字,因此这里的eklektē是人名,而非表示“蒙拣选、被挑选出来”的形容词。作为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劳认为这个短语的最佳翻译是“致Eklektē太太”。[31] 但是,鉴于这个词在第13节中明显是形容词,这种观点似乎有些牵强。该词在第1节里位于名词Kuria之前,暗示它在这里也是形容词。
更可能的观点是,第二个词是这位太太的名字,即“致蒙拣选的西莉亚”(Kuria)。这是阿塔那修(Athanasius,又译“亚他拿修”,约公元296-373年)的看法,许多现代学者也接受这种可能性。这也是美国标准译本(公元1901年)在页边所注释的译法。西莉亚作为名字,的确出现在古代的文献中。这种译法的困难之处在于,如果这个词是一个人名,与约翰三书1节相类比(“给亲爱的该犹”),形容词“蒙拣选的”应该放在人名的后面。(另参见罗16:5、8、9、10、12、13〔希腊文〕)。西莉亚(Kuria)这个名字是常见的词汇“主”(kurios)的阴性名词形式;这是亚兰文中“马大”这个名字在希腊文中的对应名字。这一点引起某些人猜测,这位太太就是伯大尼的马大,甚或是我们主的母亲马利亚。但是诚如法勒所说,这样的猜测“其罪在于无聊,这种将解释建立在凭空想象的理论之上的做法应受指责,其荒唐之处甚至不值得认真驳斥”。[32]
这句话既可译为“致那蒙拣选的太太”,又可译为“致一位蒙拣选的太太”,让接受这封信的老妇人的身份难以确定。使徒约翰写这样一封信给一位基督徒妇人和她的家人,这一点并不出奇。百基拉、吕底亚、非比等妇女在早期教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罗马书16章,保罗也对若干基督徒女性致以个人的问候。对于这位做长老的写信去的妇人,我们所知的一切都源于这封信的内容。
2. 约翰三书
第三封书信写给“亲爱的该犹”。关于此人,我们除了这封简短的书信之外,对他一无所知。“该犹”这个名字,是拉丁人名“盖乌斯”(Caius)所对应的希腊名字,它是罗马帝国最常见的名字之一。法勒说:“这个名字是如此常见,以至于被选为罗马法的代表性的人名,和我们的法典中无名氏约翰或者无名氏理查德是一样的用法。”[33]从做长老的写给这位该犹的信来看,他具有真正基督徒的品格,并深为做长老的所称许。
约翰二书和三书的写作原因
1. 约翰二书
约翰二书的写作原因是因为作者知道,某些异端的教师以基督的宣教士名义出现,计划在这位基督徒太太所居住的基督教社区中开展工作。约翰知道她是一位基督徒太太,知道她热情好客,惯常接待访问该社区的巡回布道家。意识到这些假教师正努力要进入这样的家庭,好传播他们的异端教训,他警告她不要接待他们进入自己家里并因此鼓励他们的努力,否则她就在他们的罪上有分。这封信显示了约翰对自己亲爱朋友们所拥有的教牧关怀。她的基督徒家庭,作为神真理的圣殿,必须排除所有与神所揭示的真理相悖的教导。
2. 约翰三书
第三封书信的起因是约翰收到自己派出的宣教士报告,提到该犹所在教会里丢特腓的专横行为。约翰曾经派出福音的使者到周边地区,并将他们举荐给教会,给予接待和支持。当他们来到该犹所在的教会时,作为一位有影响的成员而不是教会领袖的丢特腓却拒绝接待他们,对使徒口出不逊,并且反对那些顺从约翰要求的人。该犹主动和这些宣教士交好;当他们回到约翰所驻留的教会时,他们在教会中报告了这个经历。作为回应,约翰写信给该犹,表达自己对他友好接待宣教士的热烈感激之情,并宣布自己有意亲自到访以解决这件麻烦事。
约翰二书和三书的写作地点与时间
1. 地点
这些书信没有提供任何直接线索,指示它们写作的地点。一般的假设是,它们成书于以弗所,当时使徒约翰正计划要巡访该省的各个教会。
2. 时间
这些书信没有提供任何数据,让我们能够确定写作的时间。由于它们与约翰一书极为相似,所以它们的写作年代离约翰一书的写作时间不远。这就意味着或者写于较早的公元80-81年,或者写于较晚的公元97-98年。较早年代的可能性似乎更高。
约翰二书和三书的写作目的
1. 约翰二书
这封信的主要目的是发出警告,不要将热情接待的服侍不加区别地扩展到那些基督教信仰的正统性受到合理质疑的巡回教师身上。约翰牧养教会的心意促使他向这位基督徒太太强调,她需要在彰显基督徒乐意接待与友爱的时候,具有属灵的分辨力。那些已经证明自己属于“改良派”(progressives)的人没有谨守基督的信条,所以应当拒绝对他们的破坏性工作提供任何帮助。这件作品的另一个目的是表扬这位“蒙拣选的太太和她的儿女”,通过不断地践行所接受的教导,他们忠诚于使徒亲自传讲的真理。
2. 约翰三书
做长老的写这封信的主要目的是勉励该犹,希望他继续坚持在接待约翰所派遣的宣教士上所做的美好服侍。通过强调自己对他的深爱,明确地为这亲爱的朋友的事业兴盛和身体健壮祷告,以及表扬他通过热情接待约翰派遣的宣教士所表现出的对真理的开放接纳态度,约翰强化了自己与该犹的联系。约翰劝勉该犹继续这样美好的工作,并从丢特腓的不当行为中吸取教训。为了鼓励该犹,使徒宣布他将亲自到访并处理自私任性的丢特腓。写给该犹的信还有举荐低米丢的意思,他显然是这封信的信使和约翰派遣的宣教士群体的领袖。
约翰二书和三书的特点
这些简短的书信在结构、风格和思想上都很简洁,令人印象深刻。它们的问安和结尾也很相似,同样令人印象深刻。两封信都交替呈现真理和爱的领域[34],二者都把基督徒的生活视为在真理中行走。
这两封信对于使徒约翰如何与个人打交道,提供了一幅吸引人的画卷。这是基督徒之间自由亲密通信的珍贵示例,这种情景在早期教会中一定十分普遍。它们在教义上不是太重要,但是它们的确让我们可以一瞥使徒时代末期的生动场景,以及其中的问题与成功。
两封书信都指出了基督徒热情接待在早期教会里的地位和重要性。第二封信警告不要因为虚假的好客,反而帮助和推广了假教导;这是反对与背教者团契沟通的有力见证。第三封信表扬了基督徒对宣教士弟兄的热情接待,这是个人和教会不可轻忽的责任。这是一封有关我们对宣教士的责任的独一无二的书信;这种热情好客使人行在真理中,与真理相伴。通过它们,约翰向教会提供了两种安全保障。“异端和分裂是其中不断揭发的危险。圣约翰对异端的灵的定罪记录在第二封信中,他对分裂的灵的定罪写在第三封信里。”[35]
约翰在第二封信里指导我们不要将异端引进家门,也不要祝福他们好运,经常会有人觉得这一点太过严厉。但是,若简单地把它当作约翰凭着个人的热情和易怒的天性而提出的指导,于是认为其不合时宜,这将会是一个错误。约翰所说的这番话包含着对我们现代轻易宽容的态度十分必要的纠正,我们为了和平与组织的合一,可能会容忍公开的错谬甚至与错谬者团契。奥尔福德(Alford)坚决认为:“如果教会忠诚的儿女们在所有的世代都遵行这个命令,教会如今的境况之佳,不可以道里计。”[36]但是且慢,法勒的评论同样成立:
这段文字从其上下文中割裂出来,脱离了历史含义,被可怕地滥用了。它述说着对基督徒的灵的伤害,因为从最早的日子开始,人们就几乎只从爱的使徒所写的爱的书信中引用这一句经文,将其扭曲为宗教仇恨的似是而非的借口。”[37]
第三封信生动地刻画了其中出现的三个人的品性。这种版画式的方法使用了高超的心理学技巧。每个人都具有鲜明特立的个性,其呈现的形式证明画面背后的作者熟知每个人。他的个性描写栩栩如生,使人信服。
[1] Stephen S. Smalley, 1, 2, 3 John,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Waco, Texas: Word Books, 1984), p. 314.
[2] 这里的日期根据这本书的说法:J. D. Douglas, ed., The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74).
[3] David Smith, “The Epistles of St. John,” in The Expositor’s Greek Testament ([1897]; reprint ed., Grand Rapids: Eerdmans, n.d.), 5:159.
[4] Henry Alford, The Greek Testament, 4th ed. (London: Rivingtons, 1871), 4:182.
[5] Brooke Foss Westcott, The Epistles of St. John, The Greek Text with Notes, 3rd ed. (1892; reprint ed.,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50), p. 331.
[6] Alfred Plummer, The Epistles of S. John, Cambridge Bible for Schools and Colleges (1883; reprint ed.,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38), p. 52.
[7] Edgar J. Goodspeed, An Introduction to the New Testament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37), p. 324.
[8] Plummer, p. 53.
[9] R. Law, “John, The Epistles of: The Second and Third Epistle,” in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ible Encyclopedia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39), 3:1718.
[10] A. E. Brooke,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Johannine Epistles, International Critical Commentary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912), p. lxxiii.
[11] 同上,p. lxxiv。
[12] Donald W. Burdick, The Letters of John the Apostle, An In-Depth Commentary (Chicago: Moody Press, 1985), p. 415.
[13] 同上,p. 11。
[14] 参见Rudolf Bultmann, The Johannine Epistles, Hermeneia—A Critical and Historical Commentary on the Bible (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73), p. 107, note 2以及其中的参考文献。
[15] 参见Raymond E. Brown, The Community of the Beloved Disciple (New York: Paulist Press, 1979); Oscar Cullman, The Johannine Circle (Philadelphia: Westminster Press, 1975)。
[16] 参见“The Elder John” under “Authorship” in the introduction to 1 John (pp. 14–16)。另参见Burdick, pp. 13–16。
[17] Brooke, pp. lxxv-lxxvi.
[18] 参约翰一书的导论中“约翰在以弗所的事工”。
[19] Smith, p. 160.
[20] 约翰在启示录中使用了自己的名字,是因为这卷书按照旧约先知书的模式写作,给出预言的先知之名在这类书中一般都会给出来。
[21] Günther Bornkamm, “presbus, presbuteros,” in 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ed. Gerhard Kittel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64), 6:671.
[22] F. W. Farrar, The Early Days of Christianity, author’s ed. (New York: Cassell, n.d.), p. 590.
[23] George Salmon, 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Books of the New Testament, 9th ed. (London: John Murray, 1904), p. 272.
[24] Westcott, p. 224.
[25] Bultmann, p. 108.
[26] Smith, p. 162.
[27] F. W. Farrar, The Messages of the Books, Being Discourses and Notes on the Books of the New Testament (New York: E. P. Dutton, 1897), p. 501.
[29] Burdick, p. 416.
[30] 第一种译法更直接,似乎也更为可取。第二种译法也有可能,即使没有定冠词(definite article)也是可以理解的。
[31] R. Law, “Elect Lady,” in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ible Encyclopedia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39), 2:925.
[32] Farrar, Early Days of Christianity, p. 589.
[33] 同上,p. 569。
[34] 名词“真理”(alētheia)在约翰二书中出现了5次,约翰三书中出现了6次;形容词“真的”(alēthēs)在约翰三书中出现了1次。“爱”作为名词(agapē)出现了3次(约贰3、6节;约叁6节),作为动词(agapaō)出现了三次(约贰1、5节;约叁1节),另外形容词亲爱的(agapētos)在约翰三书中出现了4次(1、2、5、11节)。
[35] W. Alexander, “The Third Epistle of John,” in The Speaker’s Commentary, New Testament (London: John Murray, 1881), 4:374. Italics in original.
[36] Henry Alford, The New Testament for English Readers ([1865-1872]; reprint ed., Chicago: Moody Press, [1958]), p. 1764.
[37] Farrar, Messages of the Books, p. 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