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3:20

 

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在罗马书的新国际译本中,“所以”一词已经出现过两次了。一次在罗1:24,保罗在那里说到:“所以神就任凭他们……。”第二次是在罗2:1,他说到那些谨守道德却不信的人:“所以无论你是谁,也无可推诿……”(译注:中文和合本圣经无“所以”二字)。但在希腊文圣经里,罗马书3:20这里的“所以”(dioti),是第一次在罗马书出现,它是“所以”一词含义最强烈的一种形式。dioti直译是“根据前述”。因此它出现在这里是很恰当的,它根据保罗在这卷书信第一个主要段落所说的,做了一个总结。

 

保罗的论述从罗马书1:18起,一直到目前为止,都是在证明整个人类因作恶而在神的公义审判之下。他的这部分论述都是负面的,而接下去的罗马书3:21,和后面的经文都是较正面的。第20节的总结是什么?很简单。保罗说没有一个人能因好行为而称义:“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为什么?为什么无人能因善行得救?道德沦丧的人固然不能得救,但是那些德高望重的外邦人,或虔诚的犹太人为什么也不能得救呢?为什么你我不能呢?保罗的答案将我们带回到前面几章的主要论点上。

 

愤怒:拒绝神

 

保罗论述的第一点,我们已经以不同的形式讨论过了。那就是,整个人类不但不寻求神,不讨神的喜悦(虽然我们大多数人自以为如此),反而企图逃避神,极力抗拒他。我们前头提过,保罗说我们“压抑”有关神的真理,其中许多启示是显明在自然界里的,至于启示在圣经中的部分更不必提了。由于我们不愿意侍奉那位我们所知道的神——他掌管万物,他是全然圣洁、无所不知、永不改变的——所以我们压抑有关这位真神的真理,企图用别的神来取代他的地位。保罗说:“原来,神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罗1:18)。

 

有人会问:“可是人类做的那些善事呢?你不能否认人类常常是仁慈,乐于彼此相助,肯为对方着想的。这些事难道一文不值吗?”

 

让我引用一个例子来说明。有一条海盗船,船上的海盗彼此相处融洽。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辛勤工作,以诚实相待(当然根据的是“海盗规范”的标准),互相帮助,甚至彼此庇护。他们的辛勤是真的,彼此之间的仁慈也是真的。但是这一切“好”行动同时也是“坏的”,或错误的行为,因为他们违反了国际航海法。他们的好行为是狭义的,他们不是帮助每一个人,他们只帮助自己或自己的同类。实际上,他们抢夺、杀害了许多其他的人。即使他们彼此之间的仁慈也是从悖逆中滋生出来的,只有更表达和加强了他们的悖逆。

 

再举一个较现代的例子。几年前马里奥·普佐(Mario Puzo)写了一本书《教父》,后来还拍成电影,而且一连拍了好几部续集。这本书研究所谓的“黑手党”,那是一个势力庞大的犯罪家族,控制着美国及世界其他地方的非法赌博、娼妓、贩卖毒品,以及种种犯罪行业。本书和根据它而拍的电影,都显示这些犯罪家族为了达成自己的目标,不惜采取极端暴力的手段。这种暴力最惊人之处在,它似乎一直与某种温柔、高贵的情感交织在一起。黑手党的大哥通常都是非常和气的顾家男人。他们深爱着妻子和儿女,彼此之间也讲义气,互相庇护。事实上,家族中的任何一个成员若受到亏待,他们一定会以极残忍的手段替那人复仇。他们毕竟是为非作歹之辈,他们家族中的结构和伦理规范只不过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以破坏法律和牺牲别人作代价。

 

这可以用来比喻我们人类抗拒神的光景。我们可以做善事(至少看起来对我们有益的事),但我们的善其实是恶的,因为它的出发点是为了违抗神的治理和他的律法。

 

没有借口:神的律法遭到破坏

 

无人能靠行律法在神眼中算为义的第二个理由是,实际上根本没有人守住了律法。这可以解释为什么罗马书2:13(“乃是行律法的称义”),和罗马书3:20的话(“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这两处经文看来似乎彼此矛盾。两节经文都是对的,虽然理论上说,完全遵守律法的人可以在神面前称义——这是公义的神之要求——事实上,根本没有人能做到;世人都违背了神的律法。

 

保罗对拥有神所启示的律法之犹太人,和没有律法的外邦人,所用的词句几乎是一模一样的。他对犹太人说:“你既是教导别人,还不教导自己吗?你讲说人不可偷窃,自己还偷窃吗?你说人不可奸淫,自己还奸淫吗?你厌恶偶像,自己还偷窃庙中之物吗?你指着律法夸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吗?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们受了亵渎,正如经上所记的”(罗2:21-24)。这段陈述的重点是,这些虔诚人所破坏的律法是在他们的圣经中。事实上,律法来自旧约的中心,就是摩西在西奈山上颁布的十诫。十诫说,“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出20:3),“不可奸淫”(14节),“不可偷盗”(15节)。这些是犹太人一向所引以为荣的。但他们和世上其他人一样,破坏了这些律法。

 

保罗对外邦人说的也很类似。保罗时代的外邦人,包括第1世纪的希腊人和罗马人,大多数都没有旧约的律法,但外邦人有他们自己的伦理规范。他们知道应该行善,他们知道不可觊觎别人的财产,他们知道偷窃和一切害人的事都是不对的;但他们仍旧做坏事,和我们无分轩轾。保罗告诉外邦人:“你这论断人的,无论你是谁,也无可推诿。你在什么事上论断人,就在什么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这论断人的,自己所行却和别人一样”(罗2:1)。

 

这个意思是,什么时候我们因别人的行动而被冒犯,我们自己在神面前就被定罪。因为我们在别人身上看到的罪,我们自己也难以避免。你是否因别人的态度粗鲁而受到冒犯?你的反应正足以定你的罪,因为你也常常对别人粗鲁。你是否因别人对待你不公平,故意占你的便宜而怒气难消?你有充分的理由生气,违反公平的原则确实是不对的。但你也定了自己的罪,因为你也对别人不公。你不一定肯承认,但这是事实。不论你所持的标准如何,你可能同意别人某一套行为,反对另一套行为——这标准本身就定了你的罪,因为你自己都达不到这标准。

 

因此,没有人能靠守律法称义的第二个原因是,没有人能真正守律法。即使最细微的部分我们都守不住,更何况整个律法呢?

 

实际的例子:极大的恶

 

人无法靠守律法称义的第三个理由是,我们不但未守律法,而且还用各种想得到的方法、在各种情况下破坏律法,因此我们是在积极、持续、彻底、故意地作恶。

 

这是罗马书1:29-31和罗马书3:10-18那两个长单子所描述的恶之意义。除了这两个清单以外,我们可能也不得不承认,有时候我们甚至连最低的行为标准都守不住,我们不得不说:“我并不想假装自己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做的每一件事都对。”但这和承认自己在神眼中一无是处并不一样。只要一个人拒绝承认这一点,他里面总是会有一种感觉(虽然他承认自己有缺点),那就是人所做的善事会被神看见,所以人多多少少可以靠着好行为称义。

 

但我们不妨看看神如何看人:“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又是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罗1:29-31)。保罗从这个观点出发,做出下列的宣告:

 

就如经上所记,

 

“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

 

  没有明白的,

 

  没有寻求神的;

 

都是偏离正路,

 

  一同变为无用。

 

没有行善的,

 

  连一个也没有。

 

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

 

  他们用舌头弄诡诈,

 

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

 

  满口是咒骂苦毒;

 

杀人流血,他们的脚飞跑,

 

  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

 

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

 

  他们眼中不怕神。”

 

3:10-18

 

这几节经文并不表示所有人类都做尽了每一件恶事,但它们确实描绘了人类真正的光景。我们都是人类的一分子,老实说,每一个人都有犯罪的可能和倾向。我们或许没有杀人的机会,我们可能从未起过这种念头,但是如果提供我们武器和适当的时机,再除去社会对谋杀行为的制裁,我们都有可能和别人一样,动手去杀人。同样的,我们也可能轻易破坏神其他的诫命。

 

由于人有这种内在的倾向,所以圣经说:“耶和华见人在地上罪恶很大,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创6:5)。

 

割礼:无所取代

 

人无法靠遵守律法称义的第四个原因是,神看重的是真正和实际的守法——那就是心里的态度和行动——而不是外在虚有其表的行为。

 

这方面最明显的一个例子是,某些人把他们的信心放在割礼上。这并不是外邦人的迷信或长老的遗传,因为割礼是旧约时代神颁布给以色列人,要他们遵行的。神给亚伯拉罕这个仪式,要他给家中每一个男子行割礼,并且把此仪式传给后代(参 17:9-14)。割礼是一种标志,表明这个人列在神的选民中。这个仪式攸关重大,所以我们在后来的犹太人历史上看见,有一次神几乎要击杀摩西,只是因为摩西忽略了给自己的儿子行割礼。幸亏他的妻子西坡拉立刻代他给儿子行了割礼,神才放过他(参 4:24-26)。

 

割礼并非圣经以外的仪式,也不是无足轻重的。它有其重要性,就像今天教会中的浸礼、主的晚餐、加入教会做会员,以及其他类似的宗教仪式一样重要。但犹太人的错误之处(以及许多现今基督徒的错误)是,他们以为人可以靠这些仪式在神面前称义。这是不可能的。人一旦称义之后,这些神圣的仪式确实变得很重要,因为它们是颇重要的标志,显示人内里已经有了改变,而且也可以提醒人重生的经历,并使这经历更坚定。但是没有人能靠割礼或任何其他的外在宗教行动而称义。

 

保罗写道:“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礼固然于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礼就算不得割礼……因为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惟有里面作的,才是真犹太人;真割礼也是心里的,在乎灵不在乎仪文”(罗2:2528-29)。

 

犹太人说:“可是割礼是律法所规定的啊!”

 

不错,但割礼不是人称义的方式。

 

有的基督徒会说:“但是神岂不是命令我们要受浸吗?”

 

是的,但浸礼是外表的标志,代表我们内里的信心。救我们的并不是浸礼本身,而是神在我们里头动工的结果。

 

也有信徒说:“我们岂不是受教导,要遵守主的晚餐吗?”

 

是的,如果我们因为相信它所纪念的主,而得以称义,就当守这晚餐。但是你若吃那代表主破碎身体的饼,喝那代表主所流宝血的杯,却不相信他,你就是在吃喝自己的罪了(林前11:29)。

 

单单外表的仪文并不能被神接受。没有任何东西能取代信心。

 

律法的功用

 

再回到我们本讲讨论的经文上:“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我们已经看过这句话的第一个部分,就是消极的部分,也回到罗马书的开头,讨论为什么这些消极的论述是真实无误的。

 

但这只是整句话的一部分。前半句是消极的,论到没有一个人能靠守律法称义。它告诉我们律法也有不能及之处。这句话的后半部分却包含一个重要的积极论述,告诉我们虽然律法不能使我们这些罪人称义,但却能显示我们是在什么地方达不到神的标准,并进一步将主耶稣基督指给我们看,神的救恩只有在基督里才能提供给我们。

 

菲利普斯(J. B. Phillips)是一个英国人,他写了一本非常生动的新约意译本,叫《现代英文新约》。由于菲利普斯不是美国人,他有时会使用和美式英语完全不同的英国式辞汇,来表达某种观念。因此至少对美国人而言,菲利普斯常常在一些关键性的经文上,有独具创意的解说。罗马书3:20即是一例。英国人称我们所谓的量尺为“直尺”。菲利普斯在翻译这节经文时,为了指出律法对我们的功用(虽然律法不是使我们称义的工具),他这样意译:“没有人能靠完全遵守律法在神面前称义——事实上,律法的直尺反而显露了我们的弯曲。”

 

若离开神的律法,我们或许会以为自己颇正直,是模范公民,有足够的资格进天国。其实我们并不正直。在道德上我们也是歪曲的。我们发现,若想被那唯一正直而圣洁的神接纳,我们必须先被他改变。

 

有一位解经家把神的律法比喻作一面镜子。你照镜子的时候看见什么?当然看见的是你自己。如果你的脸上有一块污点,你看到的是什么?答案是,你看出自己需要把脸洗一洗。镜子会洗你的脸吗?不会。镜子的功用是驱使你去用肥皂和水把脸洗干净。

 

请将这个比喻记在心里,然后我要引用英国诗人罗伯特·赫里克(Robert Herrick)的一首诗。他是与莎士比亚同时代的人。这首诗借用希腊古神话中的英雄赫拉克勒斯(Hercules)的故事,这位大力士奉命去完成一件不可能的任务:将国王奥吉斯(Augeas)那肮脏不堪的马厩清洗干净。赫里克把自己的心和那马厩相比,他这样写道:

 

主啊,我承认只有你能

 

洁净这奥吉斯之马厩。

 

即或用尽海水和陆地上一切肥皂,

 

若未经你宝血洗涤,

 

我仍然一无盼望。

 

正是如此。你如果把盼望寄托在自己遵守神律法的能力上,或只是行善的能力上,你就是最无可救药的人。你的心需要洁净,你不可能靠自己作到这一点。

 

你在何处才能找到洁净呢?只有在基督里,律法能驱使你就近基督。18世纪的杰出诗人威廉·柯珀(William Cowper)就在基督里得了洁净,他在《有一活泉,充满宝血》这首赞美诗中如此写道:

 

有一血泉,血流盈满,

 

涌自耶稣肋边;

 

罪人只要投身此泉,

 

立去全人罪愆。

 

当日一盗,临终欢欣,

 

因见此泉效能;

 

我罪可憎,不比他轻,

 

在此也都洗净。

 

我相信你已经找到赫里克、柯珀和许多其他人所找到的洁净。使徒彼得宣告说:“除他以外,别无拯救,因为在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着得救”(徒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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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生命宝训讲道注释系列——罗马书》

作者:博爱思(James Montgomery B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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