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章 继续教导天国的价值

 

马太福音的信息肯定是以耶稣关于天国的教导为中心的,这一章继续这样的思路。认为这些教导是关于小孩子和教会纪律的,这是不对的。所有内容都关乎天国价值的主题。上下文中所有的问题都以开头谁是“天国中最大的”来展开。我们不能脱离上下文(“天国中最大的”之讨论)来试图理解这些教训(比如15-20节的“教会纪律”)的意义。

 

天国里谁为18:1-6;参9:33-3742;路9:46-48

 

18:1 马太福音将讨论天国里谁为大的语境设定为“当时”(en ekeinē tē hōra)。亨德里克森正确地论述道:“这一章和上一个段落在时间上有紧密连接……(并且)可能有一种客观或思想上的连接。”[1]时间和概念的背景构成了这一讨论的环境。耶稣刚刚提出的问题是,在地上的国度中儿子不用交税,因此,门徒正在思考国度的特权。

 

但是他们似乎没有注意到一个更加重大的背景问题(太17:22-23;可9:30-34;路9:44-46)。显然,在上一个神迹(太17:14-21)和缴纳圣殿税的教训(太17:24-27)之间,耶稣已经解释了他即将受苦和受死。然而门徒既不明白,也不敢问清楚(可9:32;路9:45);相反,他们开始考虑,当耶稣建立起他的国度时谁在其中是最大的这个问题。在登山变相的事件中(17:1-12),三个门徒在当中获得了特别的益处,这似乎也促进了这次讨论。他们可能也会想到耶稣对彼得所说的话(16:18-19)。然后,当他们听到圣殿税的教训、以及其所暗指的君王的儿子不用交税时,他们显然认为自己的讨论是正当的。

 

18:2-4 耶稣的回答让人感到无比震惊和意外。耶稣叫来一个小孩子(也许是彼得自己的孩子,因为有人相信他们很可能是在彼得家里[2]),指出首要问题是进入天国,而不是成为最大的(3节)。进入天国的资格是要回转straphēte,它是strephō的不定过去式被动虚拟语气,“被转过来”),变成小孩子的样式ta paidia)。

 

不要错误地理解这里对于“进入”和“回转”的强调。耶稣并不是告诉门徒如何得救,耶稣想把他们从高傲的谈论带回到恰当的观点。“回转”把像小孩子般的倚赖与自我满足的态度进行对比。他们对天国里“居首位”的关注反映出一种与天国成员身份格格不入的骄傲。然后耶稣转而回答问题(4节):谦卑像这小孩子的,他在天国里是最大的。耶稣似乎是在挑战这个问题背后的动机。卡森的观察是正确的:“倡导要像小孩子那样,不是因为小孩子天真、纯洁或有信心,而是因为他们谦卑和不关心社会地位。”[3]谦卑和甘为仆人是天国里为“最大的”之标志。在门徒的思想中,最有地位和权力的人是“最大的”(ho meizōn)。对耶稣来说,最能清楚地彰显出符合天国之民的谦卑品格的,那人才是“最大的”。

 

18:5-6 耶稣将教导进一步深入。尽管对这一点并没有直接的陈述,但是现在强调的是那些天国的成员,以孩子来代表的真信徒。真信徒就像孩子,接待(dechomai,“接待、接受、欢迎”)一个像这小孩子的,就是接待耶稣。这种等同显然为所有天国儿女的伟大提供见证。这个讨论的另一个维度是,其他人(还不是信徒)只有像小孩子般地谦卑,而不是骄傲和自足,才能进入天国。这也许是想包括受邀前往天国的整个以色列。

 

6节呈现了相反的情形。对于那些使天国儿女跌倒的人,耶稣提出一个严厉的警告。“跌倒”(skandalizō)用指通过影响导致某人犯罪,和通过教导的谬误导致人怀疑。贝尔(Francis Wright Beare)和随后的孟恩思认为,这都是把软弱的基督徒引向背道,并且很可能指的是假教师,他们把头脑简单的基督徒引向错误和不信。[4]

 

耶稣警告说,沉到海里的结局比承受让神的儿女跌倒的后果还要好。磨石是车轮形状的大石头,放在石制磨盘上。谷物倒在磨盘上,用一头驴转动磨石,石头磨碎谷物,生产面粉用于制作饼。我们不需要过于关注磨石这个类比的细节,因为要点很简单:宁愿沉到深海里,也不要落入使神的一个儿女跌倒的罪中。

 

附加的警告18:7-9

 

18:7 “有祸”(ouai)是一个常见的表达,是对临近的毁灭所发生的严重警告。警告的对象是这个世界(tō kosmō)。kosmos(世界)这一术语指向一个秩序或系统,在上下文中当然是指整个人类事物的领域。亨德里克森在这里的理解很可能是正确的,即它区分了那些在天国中的人和那些“属于‘世界’的人,指与神所赐的生命隔绝的人”。[5]新美国标准圣经(“因为它绊倒人的石头”)和新国际译本(“因为使人犯罪的事情”)都把介词短语apo tōn skandalōn理解为因果关系。这是apo既不常见又可以接受的用法。[6]这个世界,即远离神的人类,将要因为它在神的儿女面前放下绊脚的石头而被审判。

 

那绊倒人的有祸了!”如此的声明使得警告更具有针对性。要点似乎在于,虽然这世界肯定会有绊人的石头,人却不能以此为借口,而要明白个人的责任仍旧是神审判的方法。这样,人必须避免做绊人的石头。

 

18:8-9 稍后主使用夸张的手法表明使人跌倒的严重性,但是这里他转而强调人倾向于自我绊跌。当然,变瘸腿、有残疾、瞎眼已经是严重的负担,然而耶稣说,甚至这些情形都比扔到“地狱的火里”更好。在马太福音5:29-30可以找到同样冷峻的思想。这里所强调的是个人对耶稣警告的应用。“倘若你一只手或是一只脚叫你跌倒”提醒他的跟随者,危险不仅来自外面犯罪的诱惑,而且来自一个人自己的肉体。这并不是暗示身体本身是邪恶的,而是说肉体能够成为犯罪的器皿(罗7:18-23)。

 

正确地解释这段经文,需要明白基督在表述中使用了夸张,这是一种把实际情形夸大的常见修辞手法,用来强调一个关键的功课。主并没有命令或者赞同损毁自己的身体,而是要戏剧性地描述被扔到烧着永火的地狱中的可怕。截断肢体是痛苦的和破坏性的,却好过地狱的折磨。主在这里所说的并不是要描述一个救赎的方法(截断肢体),而是强调永远的审判的严重性。人不能靠着剜出眼睛而得救,但是落入地狱的后果比剜出眼睛更严重。

 

受折磨的地方被描述为“永火”(to pur to aiōnion8节)和“地狱的火”(tēn geennan tou puros9节)。巴恩斯说:“这无可争辩地证明恶人所要受的痛苦将会是永远的。”[7]永远的刑罚的恐怖会促使人自己不要跌倒,而且不要绊倒别人。马可福音9:42-48进一步定义了“地狱的火”为有“不灭的火”之地(44节),耶稣引用(48节)以赛亚书66:24说:“他们的虫是不死的,他们的火是不灭的。”指那些犯罪敌挡神的人的结局。

 

想要把这一段当作门徒可能会失去救恩的警告,这与上下文以及圣经中其他地方的经文不一致。相反,这里在割舍身体中任何可能使人绊跌的东西所引起的麻烦和不舒服与永火中不尽的痛苦之间作了一个对比。暂时舍弃那些引起犯罪的东西与被丢入永火中相比较,是小事。再说一次,这一段并非是在教导救恩,而是在教导那永远的刑罚的可怕以及使他人或自己落入其中的严重性。许多段落(约3:16;弗2:8-9)清晰地写明,从这样的恐怖刑罚中得拯救是本乎神的恩,因着信,而不是通过人的行为——舍己和不犯罪。

 

个体的价值18:10-14;参15:3-7

 

18:10 然后耶稣重新聚焦在第4-6节关于“小子”的话题上(7-9节是插入语,从使无辜的信徒绊跌这个问题转到身体的放纵使自己跌倒的危险)。耶稣回到孩子般的信心这一思路上,并且警告不要鄙视(kataphroneō,“轻蔑地对待,瞧不起”)这些小子(那些足够谦卑、可以成为天国中最大的人)。

 

不要轻视他们孩子般的信心的理由通过“因为”(解释性的gar)表达出来,“(因为)我告诉你们”(编注:和合本未译出“因为”)。基督解释说,这些小子的使者在天上经常见天父的面。这句解释带来许多关于天使的理论,有些过于奇幻,以致成为亵渎。我们一定记得,“儿女”是表现出小孩子般信心的信徒。耶稣所要谈论的并不是童年孩童,而是信心和进入天国(太18:3-4节)。这里讨论的是信徒的天使。同时要注意的是,这里没有谈到护卫、保护、看守,或者其他流行的神话。这些天使的本质没有详述,也不具有什么特殊的功能。犹太人有许许多多关于天使的神话,其中许多并无圣经根据。耶稣所说的只是信徒的使者在天上见神的面。我们似乎可以在希伯来书1:14找到最好的理解:“天使岂不都是服役的灵、奉差遣为那将要承受救恩的人效力吗?”圣经没有提到天使被指派守护一个特定的人。然而,当神的一个儿女有需要时,而神选择满足这个需要,可能会有一个天使被差遣去服事。这里所强调的是神看顾他的儿女,而不是一些天使负责守护他们。这样的看顾表明这些“小子”(信徒)的价值,因此,他们不可被那些自认为在天国中为“大”的人轻视。

 

18:11 “人子来,为要拯救失丧的人”,这一句很少有文本上的支持,但是这个陈述既真实又是符合圣经的,它以确切的形式出现在路加福音19:10

 

18:12-13 耶稣的下一个教训加强了他所说的关于这些“小子”的价值,而且这个教训与成为天国一员这个问题并不孤立。从金钱上考虑,九十九只羊的价值远远超过一只羊。但是,这些“小子”的价值如此之大,所以神不愿意他们中的一个迷失,而是愿意寻找流浪的羊,把它带回到群羊之中。

 

13节并不是暗示神不在乎那九十九只羊,而是说一百只羊中的任何一只如果迷失了,都会使他强烈地担忧。神保护他所有的羊,即使一只迷了路,都会在这位牧者的心里成为关注的焦点。巴恩斯说:“就连神都如此地挚爱和保护这些被救赎的人,那么人当然不能轻视他们。”[8]

 

18:14 天父不愿意(thelō)任何一个小子灭亡,卡森对神看顾他的羊的这个教导总结得非常好:“既然这是他的旨意,那么居然有人想要使‘这些小子’迷路,这是令人震惊的。”[9]主自己负起这个责任(约6:37-39)。“小子”,那怀着谦卑的信心的人,将进入天国,并且被神这位好牧人保守(约10章),成就天父的旨意。

 

处理兄弟关系中的罪18:15-20

 

18:15 这个对付罪的讨论若是离开关于天国的上下文,则不能被正确地理解。第6-14节的警告针对的是不要使他人甚至自己跌倒。然后耶稣强调神想要保护他走偏的孩子并且使他们得到恢复。接下来,他根据兄弟关系中的罪说到个人的责任。

 

这里在经文确定上是个问题。有些抄本包括“得罪你”(eis se),许多其他的抄本则不包括。问题在于,第15节的教导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弟兄的罪,还是特别声明的“倘若你的弟兄得罪”。我们可以争辩说它是指一般意义上的罪,但是因为彼得在讨论结束时提出问题,“我弟兄得罪我几次?”门徒显然认为这是特别得罪他们的罪。

 

这里不是有人伤害你的感情或做了你不同意的事情,认识到这一点很重要。这里的问题是犯罪(harmartia,“远离公义”),也就是有人对你有不公义的行为。所做的一定是违反了神的某个标准,因为罪(hamartia)“在新约中总是用来指人的罪,而罪归根结底是对神犯下的”。[10]指出罪的原则不可用于个人喜好的事情(比如音乐和服装的样式),而是当一个人在某方面违反神的话语时,而直接影响到你(说谎、偷盗等)。

 

以私下的方式去找犯罪的弟兄,那么他不会因为面子以至于如此倾向于自我防御。“”(akouō)这个概念暗示对听到的东西的正确回应,而不仅仅是感知声音的能力。这种用法在新约中很常见。有了正确的面对和回应,人便“得了”(kerdainō)这个弟兄。与其让罪对关系造成扰乱并且犯罪的弟兄为罪所胜,倒不如让他成为神的欢喜(13节)。

 

18:16-17 如果犯罪的弟兄对劝诫没有正确的回应,其他人就要介入到过程当中。两、三个其他弟兄的介入可以起到保护作用,使一个人不会被错误地指责(参申19:15)。两个弟兄应该能够调节分歧,但是若不奏效,其他人就要介入,以确认这个受到指责的人是有罪还是无辜。这个程序显然很有智慧。如果受到指责的弟兄没有罪,他的名声就被洗刷清白;如果他有罪,则不给他机会说他受到错误的指责。

 

17节进入对待有罪的弟兄的最后阶段。如果三、四个人看到他的罪,而犯罪者顽固地拒绝对他们的劝解加以回应,那么整个会众都会介入到行动中来。“教会”(ekklēsia)这个词只涉及一个聚会点的会众,不能理解为稍后所代表的地方教会。当然,原则是一样的,因为典范的设立适用于神国度中所有的子民。不仅是现代意义上的教会,任何神子民的聚集,都有权柄把冒犯的弟兄驱逐出去。

 

教会对待顽梗的罪人就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这两个名称把劝诫带回到教会中还没有外邦人,而全部是犹太人的处境。外邦人和税吏(不要混同于现在的美国国税局雇员)被耶稣那个时代文化中正统犹太人轻看和拒绝。在犹太人的头脑中,外邦人没有与神立约,不是神的选民,与弥赛亚的应许无份。因此,如果一个弟兄拒绝信徒共同体的权柄,他就会被当作一个在神的盟约和祝福之外的人来对待。同样,税吏也受到轻看和拒绝,因为他们被视为叛徒,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为罗马人卖力。因此,对于冒犯别人的不悔改的弟兄,处理是严厉的,它同样包含在警告不要使“小子”(信徒)跌倒的上下文中。罪在这里跟可能使人跌倒之事相联系,这是不可原谅和容忍的。

 

弥赛亚共同体的权柄18:18-20

 

18:18 虽然16:19中叙述了同样的应许,但是you在那里是单数,指的是彼得(见16:19)。在这一节中,耶稣改用复数(humin),并且使用复数动词(dēsēte),表明门徒这个群体被赋予和彼得同样的特权。与16:19中一样,在地上捆绑和释放的,是在天上已经决定的。耶稣的跟随者要执行天上的决定,包括在共同体中的纪律处分行为。

 

18:19-20 第19节中的应许“同心合意地求什么……必为他们成全”,这并不是像一张空白支票。若要理解任何符合圣经的教义的真理,取决于明白关于这一主题的所有教导。祷告是圣经中的一个主要话题,祷告得到的回应的应许总是有预设条件的(比如21:22;雅4:3;约壹5:14)。天父是回应祷告的那一位,因为他仍然是圣子工作背后的权柄。第20节的伟大应许具有因果关系,“因为”(gar)聚会“奉我的名”,这是接受第19节中的请求的条件。奉基督的名聚会就是为基督的益处聚集。奉别人的名做事情,就是代表那人做事情或为他的益处。奉耶稣的名祷告,就是请求神行他的旨意。当耶稣的仆人“奉他的名”聚集,他就在他们中间。这就保证了所寻求的符合他的旨意,因此会成就。卡森很可能是正确的,他坚称这里上下文的意思是,当针对犯罪弟兄的证人聚集时,耶稣就会在他们当中。[11]因此,这个应许首先关注的是对犯罪的弟兄施行惩戒。

 

警告不饶恕18:21-35

 

18:21-22 彼得的问题再次强调了讨论中的个人因素。耶稣已经说到关于那些对被冒犯之弟兄的对抗无动于衷之人的程序,彼得现在所说的是另一个方面。如果那人的确从犯罪中改正,这样的过程可以施行几次呢?这里说的“七次”,揭示了人类思想中对饶恕的问题的成见——它是有限的。卡森认为,拉比的教导是,一个人可以在同样的罪上犯三次,但是第四次不会被饶恕。[12]也许彼得想起箴言24:16所说的“义人虽七次跌倒,仍必兴起”,或者也许“七”只不过是看似一个表示慷慨的数字。路加福音17:3-4记载耶稣所说在一天中饶恕七次的教训,这里的“七次”可能用来表示完全饶恕,而不是一个实际的数字。

 

彼得显然觉得他假定的七次是过于仁慈了,但是主的回答很快把他带回到现实之中。耶稣使用修辞的方式说明不数算次数(太18:22)。主似乎是说饶恕的界限是490次,但实际上他指出的是,人不可在饶恕的次数上设定界限。有人看到这里与创世记4:24之间的联系,七十士译本在那一处译成同样的次数,“七十七倍”(hebdomēkontakis hepta),这更可能是一种比喻的表达方式,我们不用担心二者之间在数字上的相同。纯真的基督徒之爱的原则是,不计算别人的错误(林前13:5,新国际版圣经)。若有人想要计算他饶恕了别人多少次,则没有明白神饶恕了他的过犯多少次。耶稣接下来的比喻说明这一点。

 

18:23 这个比喻描述了不饶恕的邪恶,因为不饶恕反映出一个人对于自己从神那里接受的怜悯不感谢。“因此”(dia touto)带入一个对比,即天国对于一个不可饶恕的圣徒的态度,和一个不配的仆人被地上的国王施与怜悯,却不对其他人施与同样怜悯之间的对比。

 

18:24 一个仆人欠了一万他连得银子。一“他连得”(talanton)是最高的货币面值,相当于6000德纳里。[13]一德纳里是当时工作一天的合理工钱(太20:2-9)。一他连得相当于十六年的工钱。“一万”的表达并不是精确的,因为murios的基本意思是“数不清”或“成千上万”。现代读者也许可将所欠的钱算作6600万美元,或者如卡森估算,考虑到通货膨胀,“这笔钱在今天大概超过10亿美元”。[14]这显然是一个夸张的比喻,而不是一个真实的数字。要点在于,所欠的这笔钱如此巨大,以至于根本没有偿还的希望。揣测这个人怎么欠了国王这么多钱是徒劳无益的。

 

18:25-27 在犹太人中,一个拥有仆人的人不可以卖掉仆人的妻子和孩子,但是一个人通过订立契约卖掉自己或者甚至自己的家人是常见的事(利25:39;尼5:5)。[15]然而,在罗马人中,主人(kurios)如此对待仆人(doulos)是常见的。虽然卖掉仆人所得的一点钱绝不可能还清他所欠的债,但是可以使主人得到一些收益,而且可以警告其他的仆人。

 

这个仆人采取了他唯一能做的事情——祈求仁慈(26节)。他表现出完全的谦卑,俯伏在主人面前,知道他在主人面前是无助的并且完全倚靠怜悯,而不是公义。这个仆人恳求主人宽容他,并且承诺会偿还“一切”。当然,就算仆人得到宽容也于事无补,因为这笔债根本无法偿还。也许仆人还不了解他的债是何等巨大。主人的回应(27节)是仁慈的,没有人如此做过:他动了慈心,把他释放了,而且免了(aphiēmi,“取消、免去”)他的债。通过主人所施与的怜悯,仆人所得的远远超乎自己所盼望的——不只在时间上宽容他,等他偿还(这无论如何做不到),而是完全免了他的债。不仅如此,主人还免了他的奴仆身份。这个曾经有被卖和失去家庭危险的仆人,现在成了自由人,而且不再欠债。

 

18:28-30 耶稣这个教训的第二点是,仆人并没有理解他特惠身份的现实,也没有从国王所施恩典的榜样中学到东西。其他仆人所欠他的100德纳里等同于100天的工钱,而不像有些人说的是几美元或“20美元”。[16]按照现在美国的标准,大约是1万美元,比较而言这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数目。亨德里克森计算了一下,这是第一个仆人欠他主人的数目的六十万分之一。[17]实际上,这个比例很可能更具戏剧性。这里的要点是,这里的数目与第一个仆人所欠的数目相比是微不足道的。

 

得到赦免的仆人对第二个仆人的粗暴回应,说明他的心没有被惠及他的恩典所感动。第二个仆人所做的完全和第一个仆人一样(29节)。他请求宽容,并且承诺会偿还所欠的,但得到的回应完全不同。被赦免的仆人不愿意宽容他来偿还(更不用说免他的债),并且把第二个仆人投入监狱(30节)。他贪婪的行为和缺乏怜悯,与显明在他身上的巨大恩典形成鲜明的对比。他对欠了如此之少的一点钱(对比而言)的同伴缺乏怜悯,说明他有一颗邪恶的心并且完全没有学到恩典的功课。

 

18:31-34 主的教训所得出的结论是一个严厉的警告。第33节概括了这个故事的要点:“你不应当也怜恤eleaō)?”甚至人类的国王都明白,他恩典的行为应当影响到仆人的生活和态度。蒙恩之人的自然回应,应当是给予恩典。后果恰当地落到不感恩的仆人身上,他的结局与他对其他仆人的审判一致。

 

18:35 最后,主把这件事情应用在他的听众身上。他并不是警告会失去救恩,而是回答彼得的问题(18:21)——不是停留在表面,而是根据彼得内心的需要。彼得需要明白,饶恕是没有限度或无条件的。如果一个人在处理饶恕别人时,却不明白神赐予他的巨大恩典,那么他只会以自以为义的审判对待冒犯他的人。恶仆人的心没有受到显明给他的怜悯的影响。基督的仆人一定不要犯同样的错误。

 

单单把教义建立在比喻上是拙劣的释经,那些把第35节视为有可能失去救恩的人没有明白这个比喻的含义。对这一节说明的诠释必须与其他启示一致。这里的问题不是永远的救恩。这个教训关乎神的饶恕何等浩大,以及彼得的问题何等小气。约翰福音6:37-40以及许多其他的经文教导,信徒的救恩是建立在基督的信实和牺牲上,而不是建立在信徒的任何行为和价值上。第35节只是用一个形象的方式表明,那些接受了恩典的人,有责任向别人显明恩典。如果有人想审判其他人,他必须明白,这样作是为他自己招致审判。这也是给自以为义的以色列人的信息之一,同时也是警告要防备法利赛人的酵(16:6)。

 

讲道建议

 

就像门徒们一样,许多基督徒关心自己在教会里的等级和名声。随着今日的图书推广和会议,人们对一些著名基督徒讲员的关注,已经对人关于“大”的看法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当代基督教的一个首要功课就是,人们通常认为“大”的,不过是受欢迎、有美名以及凡人所定义的成功。出版者推介他们的作者,大会宣传他们的主要讲员,把他们当作成功人士和“专家”,而且在世界的眼里“大”通常是对一个人价值的衡量。然而,耶稣却通过谦卑和信靠天父来定义一个人的“大”。基督徒需要聚焦在耶稣所设定的标准上。

 

这一章也警告那些想要对基督的仆人造成有害影响的人。甚至使人跌倒的自我欺骗都必须避免。如果人认为从身体上砍下肢体是可怕的,那么让他明白,在灵里的毁灭比这更严重、更冒犯神。在不要使他人跌倒这方面,罗马书第14-15章提供了很好的指导。这一章使用类比讨论了身体欲望的暂时满足,即手、脚和眼睛带领一个人远离真理。如果它们阻碍人带着孩子般的信心进入天国,甚至生命中这些关键的部分都要舍弃。

 

这一章所提供的极大安慰是再一次确定,神致力于寻找迷失的羊,并且把他们带回到他的群羊之中。每一个迷失的孩子回家都令他欢喜。不仅如此,这个失羊的比喻还强调了神积极采取行动找寻那只迷失的羊。与约翰福音第10章对比一下,可以帮助我们完整地理解牧人对群羊的担心和关怀的比喻。

 

由绊倒群羊和神寻找迷失的羊的讨论,耶稣转到罪如何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弟兄在处理他们之间的罪上所要担负的责任。面质的过程是信徒要遵循的一种格式——不是带来审判的机械过程,而是一种关切和爱的行动。加拉太书第6章是很好的平行经文,雅各书第5章也对在信徒群体中处理他们当中的罪时当表现的态度做出了说明。

 

有关在共同体中的罪的讨论引发一个问题,即有关饶恕的个人表达。基督徒必须明白,在他们自己的生命中,饶恕是不设限的。得胜的基督徒生活基于这样的事实:神的恩典既是不配得的,也不能赚得。但是那恩典要从蒙恩之人身上流淌出来。如果人真的明白神的饶恕以及他是如何的不配,那么饶恕他人就会更加自然和容易。不饶恕反映出人不明白他所得到的饶恕是何等巨大。这纯粹是法利赛主义。法利赛人在新约中被描述为错失弥赛亚的国度,因为他们没有看到自己需要被饶恕。他们对自己属灵价值的判断反映在:对于违反他们宗教传统的人,他们不仅定罪,而且要求施以惩罚。蒙恩之人,要做恩典的器皿。

 

 

[1] Hendriksen, Matthew, 684.

[2] Carson, Matthew, 8:396.

[3] 同上, 397

[4] Mounce, Matthew, 1:174.

[5] Hendriksen, Matthew, 691.

[6] Turner, “Syntax,” 3:258.

[7] Barnes, “Matthew and Mark,” in Notes on the New Testament, 1:186.

[8] 同上187

[9] Carson, Matthew, 8:401.

[10] W. Ghnther, “hamartia,” NIDNTT, 3:579.

[11] Carson, Matthew, 8:403.

[12] 同上405

[13]Talanton,” LS.

[14] Carson, Matthew, 8:406.

[15]在希伯来人中,透过契约把自己或家人卖掉是不同于奴隶的,因为他们是为了钱而订立劳动合同。因此,那些购买劳动合同的人待这类人如同“雇工”,而不是私人财产。(利25:39

[16] Mounce, Matthew, 1:178.

[17] Hendriksen, Matthew,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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