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题:福音显明神的义1:1617

 

1:1617  (16)我不以福音为耻;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犹太人,后是人。(17)因为从神而来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义从始到终都是靠着信心。如经上所记:“义人必因信得生。”

 

1:16  保罗既承认他切望到罗马去传福音,接着他便给出他热心的一个原因。他对他的使命毫无保留的意思。他一点也不认为自己的工作毫无价值或被证明会落空。他准备向罗马那些引人注意的哲学和宗教挑战,因为凭着他在东方的经验,他知道神的大能在福音的传扬中作工,能改变人的生命。大能一词的希腊文dynamis,有时被人引伸为福音是爆炸性的(dynamite)!这是不恰当的。因为所着重的不是把假宗教炸掉,或是为真信仰轰出一条成功之途,甚至是救人脱离他们无法摆脱的习惯。保罗自己随即解释该如何理解“大能”。着重点不在于它发生作用的方式,而在于它本身的功效。它所给予的从神而来的义,是任何别的地方找不到的。关于这一点还有更多直接的讨论。

 

首先是大能与救恩之间的关联。犹太教惯于认定律法就是大能,但这一点在圣经中得不到证明。至于救恩,旧约的教训是清楚的,不论是理解为身体方面(出14:13)还是属灵方面(诗51:12)的解救,它都是从主而来的。新约也持守这一点,而且保罗的话也证实,福音是救人的神的大能所有。所以保罗如果容许自己说他自己总要救些人(林前9:22),那只是按他作为基督的代表,能够向同胞指出道路的意义说的。

 

救恩是一种广泛的概念。它包括罪得赦免,但还涉及更多,因为它的基本含意是完整和健全的。它应许恢复罪所伤害和毁坏的一切。它是一个通称,结合了称义、和好、成圣与救赎所包含的真理的各个方面。但它的功效有赖于人愿意接受这信息。一切相信的都会同样受益。这个无所不包的宣告与之前的声明(关于希腊人和非希腊人的)相联,此处且包括犹太人和外邦人。提到犹太人,并不意味着必须是每个犹太人都听到之后福音才能传给外邦人。但它的确指神既然在旧约时代以特殊方式对待犹太人,接着又差他的儿子到以色列家迷失的羊中,他不会把这个民族置之不理。神首先给他们机会接受主耶稣——在他的地上事工时期(约1:11)以及基督徒(教会)时代(徒1:83:26)。保罗自己就是依循这个模式(徒13:454628:2528)。这是指在历史上的优先,而不是必然的优先,因为首先听见福音的犹太人也首先为他的罪受审判(2:9)。

 

1:17  其次,保罗进而解释他所说福音要救那些凭信心接受之人的意义。所举出的理由是:这救恩显示出从神而来的义。保罗在这里以旧约为据(赛46:1213英王钦定本、新美国标准译本〕,61:10)。“在希伯来人早期以及后来的传统中,神的义是他行事的方式,特别是他为守约而行事的方式”(Ziesler, p. 186)。这种观念对于希腊思想是陌生的。显然,这也涉及神的本性,因为他所做和所供应的必然与他的本性一致(参3:26)。但这种说法也显然必不限于这一点,而且包括神的作为在内。福音若只是显明神的义的话,那它就不是好消息。这样的信息令人难以置信。有鉴于人在罪中的光景,这信息足以造成恐惧。但如果神所预备和赐予的救恩完全与他公义的本性一致,那它就是纯全的。如果它令神满意的话,那么人也能心安。

 

回到神的作为这一概念,我们应当查看保罗在腓立比书3:9中的陈述。他在那里把他做基督徒以前的光景(在那种光景中他有一种基于遵守律法的义),和他现在的光景(在这种光景中他依赖一种基于信、由神而来的义)作对比。总而言之,神的义在这上下文中固然指向他的本性,但强调的是神的预备。这一点所包含的意义将会在适当的时候加以展开。保罗已经教导我们,神的义经由基督带给了人(林前1:30;林后5:21)。

 

多少令人感到困惑的是对信的双指——字面意思为“从信到信”(from faith to faith,希腊文是ek pisteōs eis pistin);请参考新国际译本的翻译从始到终都是靠着信心by faith from first to last)。我们应当首先设法断定,这两个介词短语是与显明这个动词相连,还是与神的义衔接,以表明义是要怎样接受的。句子结构可以说是支持前者,但这就导致句子的意思含糊不清。再者,当保罗概括主要内容以重申他这封信的主题(3:2122)时,他提到神的义已经显明出来(回应1:17的“显明出来”),然后重复“义”这个字,并且描述这义为因着信(dia pisteōs)而加给所有相信之人的。这些短语或许应被理解为对1:17内容的简要重述。

 

那么,假定我们要将关于信的这句话与神的义相联,我们仍然必须探究这两个有关信的短语之间的区别。在众多看法中包括:从传道人的信到听道人的信;从旧约的信到新约的信(根据紧接其后的引用);全然出于信;以及从(神的)信实到(人的)信心,正如巴特(Barth)的解释(参见《罗马书释义》〔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1933年出版)。这些不同的译法,都是以“从”(from)为出发点。如果介词是apo的话,这是十分合理的,但所用的介词是ek,这个词保罗在指明神赐人称义(3:265:1;加2:16)或义(9:3010:6)的基础时,一再将它与信联用。这事实也显示出“义”这个名词是多么容易带上“称义”的意义。此处真正麻烦的因素是第二个短语——“到信”(for faith)。也许它所传达的是给信徒一个提醒的必要,即称义的信心(justifying faith)只不过是基督徒生活的开始。同样的态度必须在他成为上帝儿女的经历中持续地支配他。

 

接下来从另一角度,即按词序来解释这句引语。是“义人必因信得生”(The righteous shall live by faith),还是“因着信的美德而被称义的人必得生”呢?既然保罗在加拉太书3:11引证同一经文以表明人不是靠律法称义,而是因信称义,很可能他在这里提到这话也是指同一意思。由于这句话在罗马书一开始,保罗解释人与神和好的问题时就被引用,应该选择与这思想动向最适合的字句。在这里保罗所关心的不是称义的人怎样生活,而是罪人如何在神面前被视为义。作为道德行为问题的义被保留到后来论及(6-8章)。道德上的义有赖于与神建立正确的关系,所以后者应优先论及。

 

当然,有人可能争辩说,保罗应该改动词序,把这一点表明出来,然而由于他并没有这样做,这句话的词序“义人必因信得生”就应保留不变。显然,保罗不想打乱一个常用引言的形式。我们知道他会赞同这个真理:基督徒不但因信称义,而且要因信生活,以蒙神喜悦。这样的强调是有必要的,但要在解决了罪人的首要问题之后。由于启示的进展,与原出处有所不同地引用一句话,这种自由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从死海古卷就知道,在保罗时代以前的犹太教就有这种做法。库姆兰(Qumran,又译“昆兰”)成员就对哈巴谷书2:4加以诠释性地引申,从而应用在他们自己的情况中:“但义人要借着他的信实得生。这话是指犹太人中所有遵行律法的人”(参见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Habakkuk)。在这里,这段经文被用来支持标志库姆兰社群的这种根植于对妥拉研究的特别的敬虔。

 

 

 

注解

 

1:17  在解释这两个短语的各种努力中,巴特的看法是最有意思的。他的见解有似乎可信的成分,因为πίστιςpistis)的意思可以是“信实”(faithfulness),也可以是“信心、信仰”(faith)。这可能是七十士译本对哈巴谷书2:4——保罗引言的出处——的解释。七十士译本那一句经文可以译作“义人必因我的信实得生”或“义人必因信我得生”(参罗3:26的结构)。无疑,希伯来文אמוּנה ּʾemunāh)是“信实”的意思,但此处希伯来经文则作“他的信实”,而且这是指义人,不是指神。可能保罗已经超出信实,达至其基本的构成要素,也就是信心。他在罗马书3:3论到神的信实时用了pistis一词,但当他论及他的主题时,就必须坚持信心这一更加基本的概念。在上一节他已经立定相信(动词形式)为接受救恩的必要条件,这一事实本身就假定第17节里的信具有同样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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