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多数人都曾经用不好的方式“发义怒”,意味着其实我们都在生活中的某些时刻,为了错误的原因发怒,并且用不合圣经的方式来表达怒气。发生了一些事情,或者某人说了些什么,让我们十分冒火。事实上,这个反应——“变得义(或者我应该说不义)愤填膺”——对我们像呼吸一样自然和容易。不需要人教我们就会那样生气。我们有罪的心一门心思的要把我们往这里拽。
我们当中只有极少人能够宣称自己真的是发义(在敬虔的意义上)怒,换句话说,就是没有罪的愤怒,为着正当的理由发怒并且用建设性的、符合圣经的方式来表达愤怒。在上两章中,我们学习了有罪的愤怒的不同特征及其不同的表达方式。作为罪人这类的愤怒对我们来所再自然不过了。不自然的倒是用荣耀神的方式来处理我们的怒气。这是我们需要学习和训练才能做到的。在这一章,我们要看看圣经是如何谈愤怒有道的——用敬虔的方式处理我们的怒气。
学习愤怒有道的第一个方面就是要有规律的日复一日的基础上来对付问题。
以弗所书4:26-27说:“生气却不要犯罪,不可含怒到日落”。在这节经文里,神命令我们要每天处理我们的问题。但是通常两个人发生问题会怎么样呢,他们不单让好多太阳落下去了,而且还让好多月亮也落下去了。好多年过去了,他们仍然被一些事情困扰,而没有在这些事情刚发生的时候就去处理。随着时间的流逝,其他的事情又被加到最初的冒犯上,以至于现在他们在心里存了一座怒气的大山。
我记得一次辅导中,一个男人说要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她总是不关梳妆台的抽屉。”他抱怨说,他只要一进卧房,看到那个角落,就会满脑子拉开的抽屉。但是事实是,他不仅仅是满脑子抽屉;他也满脑子都是他妻子。他对抽屉不满,但必须还加上经年累月他积攒的对其他几千件事的不满。这个抽屉只不过是他日渐不满的一个爆发点。
每当我们看到一个人对一个正常人都认为是极小的事情却有反常的情绪和怒火时,我们就可以肯定这个人有很多没表达出来的怒气,隐藏在表面之下,露出来的这只是冰山一角。这个人对这一个问题的反应,其实是对于很多其他未处理的事情的反应,因为他没有定期处理他的怒气。
根据神的话,只有两种正确处理我们与人的冲突的方式。一是,我们可以忽视这个冒犯。彼得前书4:8说“爱能遮掩许多的罪”。箴言10:12教导说:“爱,能遮掩一切过错”。箴言19:11说:“人有见识,就不轻易发怒,宽恕人的过失,便是自己的荣耀。”
一些人会认为他们有责任指出他人的罪。毕竟他们认为圣经教导我们要面质他人的罪(帖后3:14-15)。尽管圣经的确是这样教导的,但是圣经也教导我们要遮掩某些罪。就像箴言19:11强调的,有些时候,对我们而言忽视一个冒犯比直接指出要好。如果一个人所做的某件事,对他的服事或其他人的服事没有巨大的影响,或者没有伤害其他人,而这个行为也不是他生命的常态,那么就最好忽视,祷告这个人能被圣灵光照。如果是涉及到属灵的问题,属于明显的罪,那些会给基督带来羞辱的事,和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事,通常还是应该去面质的。换句话说,我们肯定要区分是偏好问题还是罪的问题,区分真正严重的问题和相对轻微的问题。
例如,我的孩子们生来就有一颗罪恶的心。他们的心和我一样,都是“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耶17:9)如果我想做的话,我可以在我孩子成长过程中观察他们,在他们的所言所行中找到无数的错误。事实上,我需要花一天中的大部分时间来责备和批评他们——指出他们的罪。然而不久之后,他们就会开始认为我是个警察而不是父亲了。我们之间的关系也会被大大破坏。当他们持续地被我负面的对待时,我本来可以对他们有的正面影响也会受阻。持续不断地挑错和指责只会让他们对我紧张,尽量逃避我。
作为父母、配偶或朋友,我们应该忽视那些不属于我刚刚提到的那些问题,而面质之前提到的那些至关重要的问题。我们需要小心和智慧地选择该打的仗。在《生活在父家》一书中,我是这本书的作者之一,我们作出这样的宣告:
如果一个人做了圣经所禁止的行为时,我们应该面质他们。这意味着要小心,不要基于圣经之外的喜好来面质其他人(林前4:6)或者把从某种“灵意解经”推测出来的原则错误地拔高为普遍准则(参罗14:1-12)……圣经对很多事情都有说得很清晰,而这些明确的原则对于教训和督责是足够的(提后3:16)。在圣经明确教导之外的那些事情,各人要“心意坚定”(罗14:5)但是同时要注意不要论断弟兄(罗14:4,10,13)。
如果我们对其他基督徒所犯的每一种可能的罪都去面质的话,可能我们就没法有时间做别的事了。轻率的言行、自私和骄傲充斥着所有信徒的心里以及家庭关系中。很多这些冒犯其实不需要讨论,而是能够被忽视的。
在符合圣经的爱与谦卑中成长能帮助我们遮掩越来越多的冒犯(尤其是那些针对你的),并且在符合圣经的智慧中成长能帮助你决定哪些罪因为其毁坏的后果而不能被忽视。
你需要问自己一个问题:“有没有一两个具有良好判断力的人会同意我,认为这件事很严重呢?如果不是,那么也许这个问题现在需要被忽视。”[1]
如果你对于是否面质某个人严重存疑,那么也许需要采取更保险的方式而不是导致后悔。也许你应该带着爱心去问那个人这件事。但是当我们在基督的身体中,在爱心和谦卑上成长的时候,我们需要认识到,我们必须为他人遮掩了我们的罪而感恩,因此不断学习忽视许多的冒犯。
我刚刚所写,涉及到第二种途径来解决我们和其他人的冲突。当我们经历或认识到因为他人的罪而有的严重的问题,那么,就像马太福音18:15说的,我们需要私下去找这个人,为了要解决问题。这个会面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促使和好和合一,不是为了批评和定罪。
例如,如果我们和另一个人为了相对比较小的事而有了矛盾,我们应该努力忽视这个冒犯,但是如果同样的冲突不断重复,那么对此保持沉默就是罪。或者,如果我们和别人有了冲突,尽管只发生了一次,但是后果很严重,那么对此保持沉默也是罪。
这个原则应该被应用在我们和朋友或同事的关系中,但是同时也适用于婚姻关系中。在一个基督徒的婚姻中,我们的配偶也是我们在基督里的弟兄或姐妹,需要和其他人一样的对待。神的话命令我们为了和好的目的,去找另外一个人讨论这个事情,以此来处理严重的冲突。
在《生活在父家》一书中,我们给出如此的建议:
爱能遮掩许多的罪,但是有些时候,罪将这个遮盖揭去。当下列情况存在的时候,忽视问题就变成了没有爱和错误的:如果罪导致你和那个冒犯你的人无法有和好的关系,你时常想起这个罪并且讨厌那个人,那么为了基督身体的合一的缘故,面质就是必须的了(太5:23,24;腓2:1-4)。
如果你不确定那个人没有通过不断地认罪并且努力改变,以至于成长得更有基督的样式的话,那么面质他的罪也许是暴露他灵命停滞并帮助他避免神的惩罚唯一的途径。(来3:12-14;雅5:19,20;彼后1:5-10)
如果你知道这个罪的后果,在这个冒犯者的生活中会伤害他人,那么那些人的缘故,你需要确认这个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悔改了。(太18:15-16;林前5:6-7;12:26)[2]
有一个实际的方法,可以保证这个问题被定期处理,就是建立每天家庭会议的时间。这是每一天所有家人都可以一起讨论事情的固定时间。会议时间可长可短,取决于当时家里发生了什么事情。在我的婚姻中,即使当我去出差参加会议或去讲课,我也会尽力每天都给我妻子打电话,或者因为一些原因这样做很困难的时候,我至少每两天联系她一次。我这样做是因为我希望保持联络,但是我同时也是想知道家里是否发生了什么事儿——有没有出问题。除非我知道家里发生了什么,否则我没法作家里的头。如果我不能定期和我妻子谈话,我就不能鼓励和帮助到她。
每天留出专门的时间来解决问题会是非常有益的操练。每天做这个会达成两件事:一,能防止问题的堆积,如果等到最终不得不解决的时候才开始处理就会更加困难。二,留出固定时间来讨论问题可以防止问题在一天里被不停的唠叨。通常如果一整天都被一个问题所困扰,这个关系就会特别没果效。留一个固定时间可以鼓励孩子(也提醒我们)在反应之前认真思考。训练自己了解情况,在圣经的光照下认真评估,为之祷告,然后再决定怎么做,这些对我们而言是很重要的。对冲突凭本能反应,很少,或者几乎从来不能够对当事人有益处。
确实,如果我们“不动脑子”的回应,通常会带来更多麻烦。当我们没有好好思考之前就回应,通常会让问题变复杂,因为对方还没有准备好接受纠正,而我们也没准备好带着爱心来给出指正。这对父母和儿女以及丈夫和妻子都是这样。 设立一个固定的时间来讨论不同意见和冲突,能够让每个家庭成员有必要的时间来以祷告的心思考如何合宜地回应。如果在这个家庭会议时间没有矛盾要解决,那么这也给家庭一个机会来讨论那些积极的事情。
“不可含怒到日落”(弗4:26)。 “一天的难处一天当就好了”(太6:34)。换句话说,圣经告诫我们一天的问题要当天处理,这样就可以给明天发生的问题留有余地。如果我们让这个成为习惯,我们就会一生在我们的家庭和婚姻中收获良多。这样做让我们能够摆脱愤怒和苦毒,每一天开始都是新的开始。
应用问题:
1. 在这一章中,学习愤怒有道的第一个方面是什么?
2. 当我们看到一个人对一件大多数人都认为的小事情绪反应过度而且愤怒时,我们应当作何推断?
3. 正确处理我们和他人冲突的两个途径是什么?
4. 对这两种途径的圣经支持是什么?
5. 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下,以什么作为标准来决定使用这两个方法中的哪一个?
6. 给出一个具体的方法来保证问题会被定期解决。
7. 写出这个部分描述如何处理我们的愤怒的一句经文。
8. 你是否一直、经常、有时、偶尔或从不操练用合乎圣经的方法处理来自他人的冒犯、罪和冲突?问问你的配偶或/和孩子,来了解他们会认为你应该如何回答这个问题。
[1] Life in the Father’s House, Wayne Mack and David Swavely, P & R publishing, Phillipsburg, 1996, 139, 140
[2] Ibid.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