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义要以整本圣经为基础
我们建立健全的神学体系的第二个指导方法会用到上一章中提到的几个指导方法。我们不能在一段经文或涉及某一主题的几段经文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教义。虽然在上一章中我们已经论述了基本的方法,但还是有必要再次强调几个指导方法。
资料必须被有组织地整合在一起。我们必须确定与所查考的主题相关的所有资料,并将这些资料组织成一个和谐一致的整体,好让该教义中各个部分的关系一目了然。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就必须要考虑到所有平行经文,查考所有包含类似教导的经文,并整合所有相对的经文。换句话说,圣经中所有关于该主题的经文都必须被包括在内。遗漏某些关键性经文或神启示真理的某些元素都是在曲解经文。
当所有的资料都被集合后,我们就要将它们整理成一个一致的整体,以便发现前后矛盾和遗漏之处,保持圣经的平衡性。例如,我们在确定和联系所有关于基督徒生活的教导时,就有必要研究至少三个主要方面:神为基督徒生活定立的标准,神对基督徒生活的供应,基督徒运用神的供应的责任。神为基督徒生活所立定的标准可能涵盖两大领域:符合圣经的个人道德标准和社会道德标准。
在符合圣经的个人道德标准下,首先要考虑的一个因素是爱。但是,爱的主题本身在圣经中就有详细的教导,有必要彻底研究。要想全面理解圣经中爱的概念,我们又必须明确以下所有内容:描述人感觉的名词“爱”,描述人行为的动词“爱”,如何定义“爱”,圣经之“爱”的基础,圣经之“爱”的对象,“爱”的证据以及“爱”的限定。
反过来,这又成为神学家研究圣经中有关个人道德标准的一个元素,个人道德标准又属于圣经道德标准或圣经伦理这一大课题的一部分,而圣经道德标准这个课题又是基督徒生活(成圣教义)这一更大课题的一部分。最终,研经者开始用从不同经文中发现的每一个真理为基础材料,建造一个和谐的整体。如果不把爱包括在神为基督徒生活所定立的标准中,或者只考虑这一主题的部分经文,可能会将错误的标准引入有关基督徒生活的教导中。因此,关于某一主题的所有经文都必须被包括,所有资料都必须被考虑在内。
具体教义必须被系统化。一个具体的教义或主题必须与有可能对它产生影响的所有其他教导联系起来。如此,圣经教义的各个方面都被结合成为所谓的系统神学。例如之前提到的基督徒生活观的教义中,如果我们不考虑教义的其他方面,比如关于拯救的教义(救恩神学),就不可能得着全面的认识。赦免、称义、重生和有关救恩的其他教义与圣经教导的基督徒生活有何联系?或者让我们思考神的本性,如果神的旨意是在那些被他救赎的人身上恢复他的道德样式,我们是否有必要考虑神的道德本性,以便全面理解他想要基督徒成为什么样子以及如何行事呢?
为了更加全面地理解圣经中的某个话题、主题或教义,我们应当将 它与影响它的所有其他主题联系起来。
资料的重要性有所不同。在构建教义时,所有的资料并非都一样重要。与某一主题相关的所有资料都应当被考虑在内,而这一主题应当与其他相关主题相联系;但是,不是每一处为教义提供基础材料的经文都应受到同等重视。在确定资料的重要性时,可运用以下四个标准。
1. 明确的经文优先于模糊的经文。如果圣经作者的本意并不明确,释经者对经文的意思意见不一,这样的经文就不是构建教义的理想材料。一个教义或教导应建基于明确的教导上。例如,《彼得前书》3 章 19 节非常难以理解,又出自难以理解的段落:“他借这灵曾去传道给那些在监狱里的灵听……”
很多解经家都对确定该经文的明确意思感到无望,几乎没有人完全认同它的含义。因此,在这样模糊的经文上建立诸如炼狱这样重要的教义,就缺乏稳固的根基。
但是请注意,所谓的模糊经文并不意味着“与我的神学体系不相容”,而是指那些即便勤于遵循释经的各项指导方法,仍不能确定其含义的经文。这种模糊的经文不应当成为构建教义的基础。
2. 重视经常被重复的教导。虽然神的话并不需要再说一遍才具有权柄,但在一个孤立的经文上建立教义是不明智的。圣经中经常重复和强调的经文应该更受重视。
每一节经文的论点单独分析起来都可能被否定或淡化,但如果该论点有大量多样的论据支持,既可作为整体分析,又显示出一致性,这样的论点就不可被置之不理。[1]
《使徒行传》22 章 16节似乎是在教导因洗礼得重生:“现在你为什么耽延呢?起来!求告他的名受洗,洗去你的罪。”但是,新约中大多数有关得救的教导似乎是以信心为得救的唯一条件。教义(尤其是那些重要教义)应该建立在圣经多次强调以及众多相关经文的基础上,只有大量经文的一致教导才为建立教义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3. 首先考虑直接的、字面意思的教导。圣经教义的结构必须建立在语言直白、教导明确的段落基础上,而不应该建立在修辞性、诗歌或历史性的经文上,除非圣经对这些意会的语言或历史性的语言做出了清楚解释。历史性的经文并不一定要被排除在建立圣经教义的考虑范围之外,但是用到这些经文时要特别小心,有关这些经文运用的指导方法将会在以后探讨。
4. 后来的启示优先于之前的启示。的确,新约不可脱离旧约教导而成为建造某一教义的基础。实际上,新约启示源于旧约,就连新约用语也主要源自旧约的用法。但是由于救赎的历史发展和圣经启示的推进,很多旧约教导在新约中被替代了。因此,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后来的启示,特别是那些替代了旧约教导的新约启示,例如基督的救赎之工。
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新约授权,我们就可以对某个旧约教导置之不理,而是指基督教教义的框架必须建立于新约和为新约奠定基础的旧约之上。基督在《马太福音》5 章 21—22 节说得很明白:
“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
尽管如此,正如基督所强调的,新约只有借着之前的启示才能被充分理解:
“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太 5:17—18)
[1] Milton S. Terry, Biblical Hermeneutics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74), 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