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人类全然堕落的教义

 

圣经从头到尾很明白地教导我们,整个人类处在全然堕落(total depravity)的状态。保罗形容未得救的人“死在过犯罪恶之中”(弗2:1)。若没有救恩,人便随从世俗、悖逆而行(弗2:2)。我们这些如今认识主并且爱主的人,过去也是“放纵肉体的私欲,随着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为可怒之子,和别人一样”(弗2:3)。那时我们“与基督无关,在以色列国民以外,在所应许的诸约上是局外人,并且活在世上没有指望,没有神”(弗2:12)。

 

在这些经节当中,保罗形容未信者与上帝疏离的关系。在这种关系里,人并非畏惧上帝,而是憎恨上帝。事实上,保罗说:“他们……不怕神”(罗3:18)。在我们得救之前,我们与上帝为敌(罗5:810)。我们从前“与神隔绝,因着恶行,心里与他为敌”(西1:21),由对上帝律法的恨恶所激起的罪欲,驱动着我们生活的各个层面(罗7:5)。我们的生命没有一处不受罪的玷污。我们腐败、邪恶、全然有罪。

 

神学家将这样的教义称为全然堕落(total depravity)。这不是说,所有不信的罪人总是将其罪性发挥到极致(比较路6:33;罗2:14);不是说,人类的罪性总是以最丑恶的方式表现出来;也不是说,未信的人无法表现仁慈、慷慨、善意或利他的行为;更不是说,非基督徒无法欣赏真、善、美、高贵和卓越;而是说,就上帝的标准而言,这些都显得微不足道。

 

堕落也代表着邪恶已经污染了人性的每一个层面,包括我们的心、意念、人格、情绪、良心、动机以及意志(比较耶17:9;约8:44)。因此,尚未被赎回的罪人,无法做出任何讨上帝喜悦的事(赛64:6)。他们无法真正爱那位在圣经中显露自己的上帝,无法明白属灵的真理,无法拥有真诚的信心。这一切意味着他们无法蒙上帝悦纳,也无法真正寻求他(来11:1)。

 

全然堕落代表着罪人没有能力达到属灵的美善,也无法倚靠自己的努力脱离罪恶、得到救赎。人类天性中对公义的漠然和在罪中完全的死亡,使得他们不仅无法自救,也不配得上帝的救赎。不信的人类并没有能力去渴望、了解、相信及应用属灵的真理,“然而,属血气的人不领会神圣灵的事,反倒以为愚拙,并且不能知道,因为这些事唯有属灵的人才能看透”(林前2:14)。尽管如此,人对自己仍感到骄傲!缺乏自尊心不是问题所在。

 

由于亚当的罪,这种称为全然堕落的灵魂死亡状态,蔓延到所有的人身上。它的另一个说法便是原罪(original sin)。圣经对它做了这样的解释: “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5:12)。当人类的始祖亚当犯了罪,整个人类便败坏了,“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罗5:19)。这样的事情究竟如何发生,已成为几个世纪以来神学讨论的一大议题。不过,基于本文的重点所在,我们只需将圣经清楚的教导表明出来,也就是亚当的罪带来了整个人类的罪。当亚当犯罪之时,我们都“在亚当里”,因此罪和死进入了我们所有的人当中,“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林前15:22)。

 

我们很可能落入这样的想法:如果我生来带着罪性,从未拥有道德上中立的本质,那我何须要为身为一个罪人负责?但事实是,败坏的本质,正是我们罪的问题如此严重的原因。罪从我们的灵魂深处流露出来。我们的罪行来自于我们的罪性——“因为从里面,就是从人心里发出恶念、苟合、偷盗、凶杀、奸淫、贪婪、邪恶、诡诈、淫荡、嫉妒、谤 、骄傲、狂妄。这一切的恶都是从里面出来,且能污秽人”(可7:21-23)。我们“本为可怒之子”(弗2:3)。原罪包括一切败坏的本性与灵魂的罪欲,和我们自发的罪行一样该受惩罚。毕竟,罪不就是“违背律法”(约壹3:4)吗?或如《威斯敏斯特小要理问答》(Westminster Shorter Catechism)所说:“罪是任何对上帝律法的不及或逾越”(问答十四)。原罪不仅不能作为逃脱责任的借口,它本身更说明了我们为何会有罪行。原罪本身就足以使我们在上帝面前受审判。

 

不仅如此,原罪以及它所带来的堕落,正是我们产生自发犯罪行为的原因。钟马田博士写道:

 

人究竟为什么选择犯罪?因为人已经背离了上帝,导致他的本性变得堕落而带有罪性。人的罪,在于他偏离了上帝。他本性恨恶上帝,认为上帝与他作对。如今他的神是他自己、他的聪明才智、他的权力,以及他的私欲。他否认关于上帝的一切说法,更拒绝了上帝给他的诫命。……不仅如此,人贪恋上帝所禁止的事物,而厌恶上帝要他过的生活、做的事情。这并不是教条。这是事实……这些事实就解释了现今生活为何充满了道德的混乱与丑陋。[1]

 

只有基督的十字架能救人脱离原罪:“因一人的悖逆〔亚当的罪〕,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耶稣基督〕,众人也成为义了”(罗5:19)。我们生在罪恶之中(诗51:5),若是我们要成为上帝的儿女、进入上帝的国度,就必须先从圣灵重生(约3:3-8)。

 

与大多数人的观念恰恰相反,当然也与自尊心信条的假设相反——人并非本性良善。在本质上,我们是上帝的敌人、是罪人,我们沉溺于自恋,受制于自己的罪。我们又瞎又聋,并且在属灵的事上已经死去,除非有上帝出于恩典的带领,我们甚至无法相信上帝。而我们竟然对这样的自己感到自豪!事实上,没有一件事情比对自尊心的渴求更能说明人性的罪恶。而建立适当自我形象的第一步,就是承认这些事实。

 

这正是为何耶稣赞许那位捶着胸说“神啊,开恩可怜我这个罪人!”(路18:13)的税吏。耶稣并没有责备他自尊心太低。这位税吏最终认清了真正的自己,他当时激动的情绪转化为自我谴责的行动。事实是,他的自我形象从未如那一刻般地清晰健全。在卸下了骄傲与伪装之后,他明白自己永远无法赢得上帝的喜悦,于是转而祈求上帝的怜悯。结果,他“回家去……倒算为义了”(路18:14)。有生以来第一次,他体会到上帝同在真正的喜乐与平安,以及一种新的自我价值,也就是接受上帝恩典的拣选,成为他的儿女的价值(罗8:15)。

 


[1] D. Martyn Lloyd-Jones, The Plight of Man and the Power of God(Grand Rapids: Eerdmans, 1945),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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