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10:9
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神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
我在上一讲中企图拼出罗马书10:9所归纳的基督徒信息的内容。我特别提到基督教信仰告白的第一个要素“耶稣是主”之完整意义。我指出这四个字本身就蕴涵了极丰富的意义,因为它们确认:(1)耶稣是真神,(2)他是救主,(3)他掌管着他的百姓和教会。我解释最后一点时说过,我们若是基督徒,耶稣就必然是我们心思、道德、事业、教会的主,是我们与外面世俗世界之关系的主,是宣教事工的主。
但是有一支福音派的教会并不同意这一点。他们把“耶稣是主”的认信限定在相信耶稣是具有神性的救主上,而排除了“基督徒必须让耶稣做我们生命的主”这个观念。
他们甚至还教导说,一个人可以不跟随基督而仍然成为基督徒。他们把福音削减到只剩下一个事实:基督为罪人死,罪人只要在理智上承认这一点就够了;他们对悔改或转离罪的要求避而不谈,不论听众是否已经重生,都向他们提供永恒的保障。这种观念把信心扭曲得面目模糊,向成千上万单单口里承认这种简易的基督教信仰,却未成为神儿女的人做了虚假的应许。
采取这一派立场的人称我上一讲所解释的福音为“主权救恩”,他们甚至将其贬为异端。
新酒袋里的旧错误
大多数的神学立场,不论正统与否,都有起源可循。我刚才提到的那一派观点也可以追溯到第18世纪的苏格兰人罗伯特·桑德曼(Robert Sandeman),他是一个很特异的人。他认为任何人只要相信使徒的见证——耶稣实际上为罪人死——就可以称义,不管他的生命是否有转变。这种观点被冠上他的名字而称为“桑德曼主义”。然而,这种旧的错误却以新的形式出现在我们这个世代,大半是由达拉斯神学院的一批教授所推介出来的。我不知道如何称呼它,只好称其为“达拉斯教义”。
这种教训的近代根源可追溯到薛弗尔(Lewis Sperry Chafer)的研究上,他是达拉斯神学院的创办人之一,他相信圣经讲到两种基督徒:属肉体的基督徒和属灵的基督徒。他写道:“属肉体的基督徒之特色,是他们的行事为人与天然人位于同一个层次上。”
薛弗尔刚开始提出这种观点时还被视为标新立异,但很快就被广泛地接受了。经过一番增添、润色,现今它已俨然自成一说。如果一个基督徒的行为可以和天然人或未得救的人一模一样,那么他究竟凭什么被称为基督徒呢?答案是:“单纯地相信耶稣为他死,是他的救主。”其他一切都不必了——不必悔改,不必做门徒,不必改变行为,甚至不必持守住信心。事实上,若有人坚持这些外加的事物,就等于在鼓吹一种虚假的福音。当然,薛弗尔并未实际这样说,但既然这是从“属肉体的基督徒”之观点衍生出来的,显然它源自后来那些跟随薛弗尔的人。
其中一位就是雷历(Charles Caldwell Ryrie),他所编的《雷氏研读本圣经》颇流行一时。但最积极鼓吹这观点的是赞恩·霍奇斯(Zane C. Hodges),他在以下三本书中极力为此观点辩护:《被拘禁的福音》、《什么是死信心?》以及《绝对自由》。
今天这个问题所以引起如此热烈的争论,是因为它受到约翰·麦克阿瑟(John MacArthur)的挑战,后者在他那本《耶稣所传的福音》一书里(其序言是由我和巴刻〔J. I. Packer〕执笔的),对达拉斯观点力加批判。这是由一位改革宗的时代论者为了纠正其他一些时代论者的错误而写的书。
我要指明达拉斯教义的错误,正如我必须指出用神迹奇事作为传福音方式的错误一样。但正如我前面所做的,我要先指出这种观点的优点。
雷历和霍奇斯主要的目标是保持福音的纯正。他们居心甚佳。但在我看来,事实上他们却摧毁了他们所教导的真实福音,虽然这是他们无心之过。至少他们在一方面是改革宗的信徒:他们相信人是因信而不是因行为称义,他们矢志维护这真理,以免任何事物玷污了它的纯洁。他们所以反对基督徒必须悔改,做门徒,或行事为人显出内在属灵改变的证据,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些都是添加在信心之外的东西,是虚假的福音,必须予以铲除。
此外,他们强调永恒保障的教义,这也是改革宗信仰的特点之一。他们辩称,如果救恩必须依赖任何形式的认罪、委身、跟随基督,或行为的转变,就会摧毁了得救的确据,因为我们都会犯罪。事实上,达拉斯教义所以将顺服从因信称义的要素中除去,原因之一是,他们企图把那些自称是信徒,但生命仍然充满罪恶的人也容纳进来。雷历写道:“如果只有向神委身的人可以得救,那么那些属肉体的基督徒岂不是毫无得救的余地吗?”
真的,还有余地吗?
显然,这个观点有误。但看出这个错误并不表示我们可以忽略这些人所关切的议题,以及他们所坚持并教导的有关恩典和永恒保障的教义。
救主耶稣必须是我们的主吗?
这种否定基督主权的立场也出现在雷历那本《平衡的基督徒生活》一书中,他问道:“基督作为我们的救主,他一定得是我们的主吗?”他的答案是否定的,他提出三个理由。
1. 有很多堪为表率的基督徒并未降服在耶稣基督面前,尊他为主。
雷历举出以下的例子:有一次彼得劝耶稣:“主啊,这是不可的”(徒10:14)。保罗和巴拿巴在第二次宣教之旅中因约翰马可而起争论(参 徒15:39);以弗所信徒在相信基督以后一阵子才烧毁那些行邪术的书(参 徒19:19)。我个人认为,以弗所人的例子所显示的和雷历所要证明的正好相反,它证明以弗所人相信基督以后,一个无可避免的结果就是摧毁一切与基督主权抵触的事物。但这并不是主要的论点。
让我如此回答雷历的论证:他误将委身与成为完全人混为一谈,这显然是不对的。基督徒会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未向基督委身。如果他们仍留在罪中,什么也不做,那他们确实是尚未委身,不能算是基督徒。但他们若是基督徒,就必然会离开罪——他们必须悔改——然后再开始跟随基督。
我在别处说过,差别就在一个是跌倒了又爬起来重新出发,另一个则是根本未走在这条道路上。只有走在这条道路上的才是真基督徒。
2. “耶稣是主”的意思不过是“耶稣是神”,而非“耶稣是我的主人”。
雷历在分析这一点时至少有一个论据是对的,他说在所有基督论的经文里,“主”就是神。我说过希腊文旧约里是用这个字来翻译神的名字“耶和华”,新约作者用同一个字来称耶稣,可见他们承认耶稣的神性。但雷历从这个真理衍生出一个错误的推论:由于“主”就是“神”,那么“主”这个字就不能有其他任何含义。令人惊讶的是,他既然承认“主”这个字在人的层次上是指“主人”,而他竟没看清这个字用在神身上时也是指神是最高的主人,管理着其他一切主人。这和我们使用大写的“统辖”(Sovereign)时的用意类似。世上有很多统辖的势力,但神被称为“统辖的那位”(the Sovereign)时,就表示他超越在所有权力之上。
雷历急切地想要铲除“主”这个字里面一切不符合他心意的因素,他甚至说:“主耶稣的福音若包括掌管我的生命,那么它最好也包括我们必须相信他是我的创造者、审判官、榜样、老师等等……。”这些当然包括在内!如果“耶稣是神”这句话不包括他是创造者、审判官、榜样、老师,以及其他明显的神性之功用,那么它又是什么意思呢?如果“神”这个字不包括这些,它又有何意义呢?
一旦你开始剥夺这个字的用意,而不去加以演绎或发展,即使你想要印证的道理极微小,最后它也会变得一无意义。
3. 在信心上增添任何东西,即使是“委身”,也会把因信称义的福音变成靠行为称义的福音,这种福音是假福音。
雷历说:“单单因信得救的信息,和信心必须加上委身的信息,两者无法并立。其中必然有一个是假的,而传假福音的人当受咒诅(参 加1:6-9)。”但这种论述扭曲了信心的定义。如果像教会史上那些伟大的神学家所言,真信心包括了委身,那么要求基督徒委身,并不是在信心之上添加什么,这不过是坚持真的信心必须得到印证。这一点关系重大,因为一个虚假的信心,或模仿来的信心,或死的信心都无法拯救人。
四个代价惨重的错误
我对雷历的回应显示,我相信达拉斯教义在几个重要的领域中出了差错。但我的回应只是一个开端。我认为他们这种观点在四个领域里对福音的认识有误。
1. 信心的意义。这是主要的错误,我对雷历的回应中已经提到这一点。根据圣经,使人得救的信心是一种活的信心,无可避免地会将人引向正确的行为。它包括内里的满足,个人心意的改变,向耶稣基督委身,尊他为主。但达拉斯教义教导的是,信心不过是从理智上接受福音最基本的真理。
2. 悔改的必要。达拉斯学派也说到人需要悔改,但他们不愿意承认人在回应福音时需要有行为上的改变,所以他们重新给悔改下定义,将其局限在人针对耶稣是谁的问题上“心意更新而变化”,但对认罪的事却绝口不提。G.迈克尔·科科里斯(G. Michael Cocoris)也是出自达拉斯派,他写道:“圣经要求人悔改,但悔改不是指从罪中转回,也不是指行为的改变。这些乃是悔改产生的结果。圣经的悔改是指一个人对于神、基督、死、罪等的看法或态度有所改变。”
这并不是圣经所谓的悔改!圣经使用“悔改”一词时总是指生命方向的改变,特别指离弃罪。这与信心是一体的两面,二者互相呼应。我们信主的时候就一方面离弃罪,这就是悔改;另一方面转向耶稣,这就是信心。
3. 做门徒的必要。达拉斯教义把救恩与做门徒截然划分开来,以维护这个学派所主张的“属肉体的基督徒”之教义。但耶稣给救恩下的定义实际包括了做门徒。耶稣不是只呼召人在理智上承认他,他乃是呼召他们做他的门徒。耶稣的呼召是“来跟从我!”
几年前我写过一本书《基督呼召做门徒》,以解释基督呼召人做门徒是何意义。我在书中讨论到代价的问题。我发现耶稣总是强调人到他面前所必须付的代价;他从未暗示过人可以到他那里,承认他是救主,然后保持现状,一成不变。这个发现改变了我。我在书中说,如果从前有人问我,一个人若要成为基督徒,他至少需要先明白多少教义?或一个人若要跟随耶稣,他至少须付出多少代价?我可能会像大多数人一样,强调我们需要付出的并不多。但如今我的回答是:“一个人要成为基督徒,他必须相信所有的教义;一个人要跟随耶稣,他必须付出一切。不能有任何保留,即使是一小部分的自己。此外,你必须抛弃每一项罪,弃绝每一个错误的念头。你必须整个人都给主。”
研究圣经的人可以自己决定,究竟这种说法,或达拉斯学派,哪一种比较接近基督对做门徒所下的定义。
4. 重生的地位。达拉斯教义的第四个错误是,它未看见称义和重生之间有一个牢不可破的连结。它典型的说法是,救恩所涉及的只有称义。但耶稣说:“你们必须重生”(约3:7)。显然,没有重生就没有称义。但重生的意思是神重新创造一个新性情。因此,一个人称义,他也就重生了;他若重生,就必然有新的性情,行事为人都开始有所改变。确实,这种新性情的第一个证据就是悔改,离弃罪,凭信心转向救主耶稣基督。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如果一个新生命没有显出任何证据,整个新生命就根本不存在;这个人不论口里说什么,都不能算是基督徒。
更糟糕的错误
我已经提出达拉斯教义的错误,但我还有一些补充。有时候,错误本身并不严重,因为它未触及到重要的事。有时候,一个错误本身很严重,但由于其无法运用出来,所以造成的伤害有限。但这不是此处的情形。由于达拉斯学派在这方面遭遇挑战,他们这种“只在口里称耶稣为主的救恩”遭到不少反对的声浪,因此他们(至少以赞恩·霍奇斯作代表的一批人)为自己做了以下的辩护:(1)一个人的信心即使濒临死亡或已经死了,他仍然能得救,并有永远的保障;(2)一个人即使背叛或否认耶稣,仍有得救的可能。
第一个错误真是可怕到难以置信的地步,它是霍奇斯研究雅各书2:14-16所得出的结果。这段经文将“使人得救的信心”与“死信心”区分开来。霍奇斯处理这段经文的方式是,他认为雅各不是在讲未来生命的属灵救恩,而是讲一个人如何在今生今世保存自己的生命。
根据霍奇斯的话,没有行为,信心就会萎缩雕谢。事实上,信心也可能死亡。“当身体所赖以生存的灵死亡时,身体自然就跟着死亡。同样的,信心所赖以生存的好行为一旦消失了,信心也跟着死亡。”这是否暗示人的信心可能丧失?我们必须放弃一旦得救永远得救的保障?霍奇斯的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信心可能死亡的这个事实不过表明这个信心曾经活过,我们大可以根据这曾活过的信心而满怀自信地说:“一旦得救,永远得救。”霍奇斯写道:“信心可能死亡,这个危险是千真万确的。但这危险并不包括下地狱。”
这种教训真是可怕!另外还有一个可怕的说法,其依据的是霍奇斯对希伯来书6:4-6的研究。他说这里是描述一个真基督徒背叛主的经历。因此,基督徒也可能“沦丧”。但我们不必担心,因为“我们不可将此处的‘沦丧’解释作失去永生”(见赞恩·霍奇斯的作品)。
这种解释的底线是,一个人在早年自称相信基督,但没有行为表现,信心逐渐雕谢,甚至最后信心都死了,他已放弃当初理智上对耶稣的承认,甚至开始否认耶稣是他的救主,最后他外表和内里都变得与异教徒别无两样——但他仍然是基督徒,仍然可以得永生。
我简直无法想象怎么会有人把这种说法当作圣经的教训。但这就是达拉斯教义所导致的结论,虽然并不是所有反对“主权救恩”的人都同意霍奇斯这种极端的论点。另一方面,即使这是一个旁支末流,也足以提醒我们,这个教训的核心部分有很大的错误。
历史上的基督教
约翰·麦克阿瑟在《耶稣所传的福音》一书中对这些错误力加抨击,他在全书末了加上很丰富的附录,其中引用了很多以传讲“主权救恩”的教会之牧师和神学家说过的话。他在那一段里一共引用了三十一位作者和四十一处引文。
当然我不能在此全数引用,但有一处很重要,是达拉斯神学院的创办人之一W. H. 格里夫·多马(W. H. Griffith Thomas)所说的,当时他们在神学上还未走下坡。他写道:“我们与基督的关系是建立在他的死和复活上,这是指他的主权。确实,基督有主权管理属他之人的生命,这是他的死和复活之首要目的……我们必须承认基督为我们的主。罪的意思就是悖逆,只有当我们降服在他面前时,我们才能接受他的赦免。”
还有另一处引文,是陶恕(A. W. Tozer)写的,
几年前,如果一个人尚未把自己整个人向神降服,承认耶稣基督是他的主和救主,甘愿完全顺服主的旨意,他绝对不敢在聚会中站起来说“我是一个基督徒”。只有符合了上述的条件他才敢说:“我已经得救了。”今天不管一个人是否真的有转变,我们都容许他说自己得救了,我们只能内心暗暗希望他有一天能进入更深的属灵经历中。难道我们真的以为我们不一定得顺服基督吗?弟兄们,这真是一个拙劣的教训!
说得一点不错!可惜这种拙劣的教训在现今却盛行一时。
本文选自《生命宝训讲道注释系列——罗马书》
作者:博爱思(James Montgomery Bo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