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5:12-14
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然而,从亚当到摩西,死就作了王,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他的权下。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
我们目前研讨的,是罗马书中相当难懂但也攸关重大的一段经文。我们一开始已经浏览了信徒与耶稣基督联合的这个奥秘教义。新约的这个主题普遍被人忽略,当然它的难懂是原因之一。但若没有这个教义,我们就无法明白罗马书5:12-21;不明白这段经文,我们就无法了解这卷书信的第二个主要段落(第4章至8章)。
当然,反过来说也一样。我们必须明白信徒与基督联合的奥秘,才能了解第12节至21节。同样的,要知道什么是“在基督里”,我们需要明白为什么我们从前是“在亚当里”,这也是本段开头所讨论的。第12节所提到的“人”就是亚当。“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这段是从亚当开始,由他引申,显示人类与亚当的联合,和信徒与基督的联合,一方面有类似之处,一方面又有天壤之别。前者的结果是恶的,后者的结果是善的。
既然这段经文也论到称义,要明白它,就必须对这个主题做更进一步的研究。保罗已经教导我们,在称义的工作中,神已经算我们为义了。但人们不太情愿去接受这个真理。保罗为了帮助他们明白和相信这种“算为义”的原则,他特别指出,我们“在亚当里”的时候,神就已经根据同样的原则来对待我们了。
经文的思路
我们从第12节开始。那里讲到因着亚当,罪进入了世界,接着的就是死亡。但你会注意到,英文圣经第12节末了有一个破折号,表示保罗的思想在这里暂停,然后插入一段括弧里的话。当然,事实比这还复杂一些。第13节和14节是括弧。它们解释了保罗在12节末了所说“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的意思。但到了第14节末了,保罗又提出另一个括弧,来解释第14节所提到亚当和基督之间的比较。这个括弧其实等于是括弧中的括弧,含括了第15节到17节。所以我们一直到第18节才又重新接上从第12节开始的思想。
我提到这一点,是为了要指明接下来的内容,并且要你们留意基督和亚当之间的整个平行关系。依据这段经文,信徒如今是“在基督里”,正如他们从前是“在亚当里”。这是相似之处。但也有相对之处,既然在亚当里众人都犯了罪,其结局必然是定罪和死亡;而在基督里信徒经历了义,因此他们得以被称为义,并且有永生。这两种结局是完全平行的。把第12节和18节并在一起看,就得出这样一个模式:
“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12节)。
“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18节)。
这让我们看见,历史上有两个重大的行动:亚当的行动,最终带来定罪和死亡;还有耶稣的行动,最终带来称义和生命。这两种结果是因我们与亚当的联合,或我们与耶稣基督的联合而“临到”众人的。
罪和死因亚当临到
第12节归纳了两个真理:(1)罪的普遍,和(2)死亡的普遍。保罗可以这样归纳,因为少有人会愚笨到对此提出挑战。即使最自信的人都不会声称自己是完美的。他可能说:“毕竟我不是圣人。”这等于认同保罗的话:“世人都犯了罪”(罗3:23)。同样,这里也承认死亡的普遍性。我们会说:“人生除了死亡和交税,没有什么是确定的。”我们是用一件绝对确定的事,来说明另一件较不确定的事。
但这又引来一些严重的问题:我们如何解释这种情况?为什么罪普及全世界?为什么人人难逃一死?根据平均律,在某时某地世界上可能会出现一个完美无罪的人吗?可能有长生不老的人吗?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就面临了世俗观点与基督徒观点上的分歧。世俗的观点是,(1)罪和死亡彼此之间并没有关联,它们是两件完全不相干的事;(2)两者都可以用自然来解释。
论到罪,世俗的观点是,罪不过是一种不完美,早晚可以克服。这种看法已经渗入了我们现今的世代,根据它的说法,所有事物都在逐渐转变,由较简陋、较不完美的形式转变成较复杂、较完美的形式。存世俗心态的人辩称,罪不过是指我们还没有达到理想的境界,而这境界我们早晚会达到的。
这观点有两个错误。
第一,如果罪仅仅是不完美,那么称其为罪,就不妥当。甚至把它视为进化过程中一个无可避免的阶段,都是不妥当的。照这种说法,“罪”根本不是什么坏事,所以也没有必要高谈美德。没有一个人是比别人好或坏的,没有任何行动本质上是坏的。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罪仅仅是不完美,在人类进化的过程中早晚会被消除,那么为什么长久以来罪仍旧不断滋生?如果罪只是反映不完美,为什么它尚未被泯除?我可以继续提出一大堆这类问题。我们若诚实地观察人类漫长的历史,还能说人类在不断进步吗?我们真的比前人优秀吗?我们比希腊人道德高尚吗?我们真的比原始人高贵吗?很难讲。即使答案是肯定的,这本身岂不暗示,罪的问题远比世俗人提出的架构大得多?
另一个无法逃避的现实是死亡。世俗的解释是,死亡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能。它和进化没有关系——这与罪不同,罪是可以克服的。所有生物都自然会死亡,无一能幸免。只要有生命,就有死亡。世俗在这一点上比前段提出的观点要好一些,因为客观的观察足以证明所有生物都会死亡。我们可以谈到有机物诞生、成长、雕零、灭亡的过程。问题是我们不相信这是真的。我们认为自己是不朽的。我们不会死亡。因此世界上所有的文明和宗教里,都充满了死后生命的喻象——奥林匹山、瓦尔哈拉(Valhalla,北欧神话中的天堂,是阵亡将士居住之所)、阴间、示阿勒(Sheol,希伯来文的阴府)、地下世界、涅槃、乐园、天堂。
基督徒对罪和死亡的普世性之回答是,死亡不是自然的,而是神对罪的刑罚。更进一步说,罪借着第一个人亚当进入了世界,从他开始,罪和罪的结果——死亡——就代代相传,直到如今。
基督徒的四个观点
当然,基督徒的观点比这一句简短的论述要复杂得多。为了充分说明,我必须指出,基督徒当中对罗马书5:12也有不同的看法。他们提出一个重要的问题:假设罪和死亡是由亚当传给后人的,那么它是如何发生的?为什么会发生?为什么亚当一人的行动会影响到其他人?
1. 伯拉纠派。第一个观点是从伯拉纠得名的,他是圣奥古斯丁的对头。但持此观点的并不限于伯拉纠,许多当代的新派解经家也持同样立场。这一派坚持,每一个人犯罪的时候都是独自犯罪,根本与亚当无关。一个人死亡也是他自己犯罪的结果。伯拉纠派一般说来本身就有错误,除此之外,我们还有几个理由说明为什么我们应该拒绝这种观点。
首先,这不是经过观察的事实。并非每一个死的人都是因自己的罪而死。例如夭折的婴孩,他们并未犯罪。
其次,这与保罗在第13节和14节对“众人都犯了罪”这句话的解释相抵触。正如我前面所说,这两节是被放在括弧里的;保罗暂停下他的开场白,以对自己的话做一番解释。他说死做了王,“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同样伏在死的权势之下。这是说,他们并未犯亚当所犯的罪。但依照伯拉纠派的说法,每一个人的死都是因为他犯了罪,因为亚当就是因犯罪而受到这样的审判。
第三,这种对罪的普世性之解释,与整段经文的着墨点相抵触。它的论点是,我们在基督里成为义,就如同我们在亚当里成为罪人一样。但我们在基督里被称为义,不是因为我们本身的义,而是根据基督的义,这义是神加给我们的。如果要坚持这里的平行性,我们被宣告为有罪,就是根据亚当的罪,而不是因为我们自己犯了罪。
第四,伯拉纠派的观点与“犯罪”这个动词的时态相抵触,它是不定过去式。因此它不可能指众人如今正在犯罪,或有犯罪的习惯。它指的是他们在过去的某一个时间内曾经犯过罪。从上下文可以看出,他们是“在亚当里”犯了罪。
2. 约翰·加尔文的观点。对“众人都犯了罪”的第二个解释是由加尔文提出的,显然他这里的说法与他在其他地方的教导并不一致。他这里的解释似乎并不是他典型的观点。加尔文认为罗马书5:12的“罪”是指堕落;他认为这一节经文是在教导我们,罪临到众人,是因为每一个人都堕落了。当然,每一个人都是受到罪的影响而堕落。即使没有我们正研读的这段经文,即使没有亚当,我们每一个人还是得为自己的罪受审判。虽然这派观点没错,但这并不是保罗这里的教导。
正如伯拉纠派的解释一样,加尔文的“堕落”观也与第13节、14节,甚至整段经文不一致。
3. 奥古斯丁主义。第三种观点是由圣奥古斯丁提出来的,但这观点也广泛地受到中古世纪的神学家,甚至近代神学家的支持。它又被称为实际派或“孕含”观点。它主张人类在亚当里犯了罪,因为从实际上说,所有未来的世代当时也都孕含在亚当里。因此他行动的时候,整个人类也行动,他受审判的时候,整个人类也与他一同受审判。
今天大多数人并不重视这一点,认为它很奇怪,只不过是典型的中世纪思想,因为我们“在亚当里”并不表示真的与他一同堕落,毕竟他犯罪的时候我们都还没有知觉,当然更没有能力犯罪。但是我们最好不要太快下断语。正如钟马田指出的,希伯来书7:9-10用利未、麦基洗德、亚伯拉罕为例,说到:“并且可说那受十分之一的利未,也是藉着亚伯拉罕纳了十分之一。因为麦基洗德迎接亚伯拉罕的时候,利未已经在他先祖的身中。”希伯来书作者的意思是,利未子孙纳十分之一给麦基洗德,因为他们的祖先亚伯拉罕纳十分之一给麦基洗德的时候,他们已经在先祖亚伯拉罕的身中。既然如此,我们也可以说整个人类既在亚当身中,所以他犯罪的时候整个人类也犯罪了。根据希伯来书第7章,我们绝对不能轻看奥古斯丁的观点,虽然依我个人的看法,这一派仍旧没有完全把握这段经文的充分意义。
4. 联合主义(Federalism)。第四种观点可能是所有基督教传统的解释——加尔文派、阿米念派(Arminians)、路德派,甚至唯理主义(Rationalism)——中最理想的一个,它主张神派亚当做人类的头或代表,所以亚当代表着人类,神根据亚当是否顺服神的命令,来断定人类是义人或有罪的。这种观点称为联合主义,它采用国家的喻象,一国的大使可以代表他的国家行动。他签订一项和约,或采取一个行动时,是为自己国家的每一个公民这样做,他们都受到这和约或行动的束缚。
这观点并不是强调所有人类都犯了罪,虽然这是事实,但它强调的是,亚当既然代表全人类,当他犯罪时,不仅亚当受审判,人类也受到审判。由于亚当犯罪,死就临到了众人。钟马田这样说:“亚当的罪归到我们,就如同基督的义算为我们的义。当然,我们从亚当继承了罪性……但这并不是我们被定罪的原因,真正使我们被定罪、被宣判死亡的原因是,我们在亚当里都犯了罪,都被算作有罪的……我们一切的祸患是因我们与亚当联合而引起的。我们的救恩也是因与基督联合而临到我们的。”
基督徒观点的证据
有许多理由足以证明联合主义的观点是对这段经文最佳的解释。查尔斯·贺智提出了九个理由,但我们不需要这些理由,我们只需要保罗自己在这段经文中提到的两个理由就够了。(1)早在神向摩西颁布律法之前,死就已经进入世界了。(2)人人都有一死,包括天真的小孩。如果罪的定义是触犯律法,而没有律法的人照样受刑罚,那么我们如何解释死亡的普世性呢?唯一的解释是,我们都在亚当里受到审判。
或者再进一步说,初生的婴孩除非是与整个人类一同在亚当里受到审判,否则他们怎么会死亡呢?为什么婴孩会受苦?为什么刚出生的孩子也会得癌症或其他疾病?
据我所知,除开基督徒的观点,只有两个可能的答案,而每一个都显然有所不足。第一个答案是有关邪恶的长久性之教义:罪、死亡和邪恶是一直存在的。我前面在讨论“罪不过是一种不完美”的观点时说过,这种教义的问题出在,它排除了道德的范畴,这样我们根本就没有理由称罪为罪,称恶为恶了。此外,虽然我们可以理解罪是良善堕落的后果,损毁了神最初的美好创造,但罪本身不可能滋生出任何良善来。撒但可以是一个堕落的天使,但堕落的天使不可能变成神。
另一个对苦难和死亡的普世性之解释是轮回。它主张婴孩所以受苦是因为他们前世犯的罪。当然,这暂时解释了今生受苦的原因,但它没有解决真正的问题,因为它只将问题推到来世。早晚真正的问题还是会浮现出来的。
唯一合理的解释是保罗提出来的,那就是神指定亚当作为人类的代表,因此他若站立得住,我们就站立得住;他跌倒,我们也跟着跌倒。我们都知道亚当跌倒了,因此死就临到了众人。
也许有人会抗议说:“这太不公平了!神这样做岂不是太残酷了吗?”
我们稍后会详细讨论这一点,但我要在这里指出,神用连坐式的方法待我们,非但不是残忍或不公平的,而且实在是他能想到最仁慈最公平的方法。而且只有这个方法能使神在我们犯罪时拯救我们。换句话说,联合主义实际上证明了神的恩典,这正是本段经文的重点(参 第15节)。
首先,这对亚当是一种恩惠,为什么?因为这对他的罪是一种制约。神必然向亚当解释过,他代表他的后裔,这一点必定会限制他去犯罪。例如,一个做父亲的,他受试探打算盗取老板的款项,可是他转念一想,如果他被逮捕,一定会伤害到自己的孩子,于是他就放弃了这个念头。既然这么有限的事都可能形成约束力,更何况亚当知道自己的举动将影响成千上万的后人呢?
这种方法也显出神对我们的恩惠,因为在亚当里受审判是所有审判方式中最好的一个。一百多年前剑桥的查尔斯·西缅(Charles Simeon)写到,如果神问每一个人,他愿意在亚当里受审判,还是在他自己里面受审判,相信每一个有思想的人都会回答说:“在亚当里。”毕竟亚当面对的只是一个试探,而且是微不足道的试探。他只是面对不可吃一棵树上果子的禁令。然而他仍旧失败了。他并没有犯罪的天性,他的能力显然高过我们。他活在一个完美的环境中,有一位完美的伴侣。至于我们,我们是有罪的、软弱的、无知的,活在一个充满各样试探的世界中。神在亚当里审判我们,岂不是对我们大发慈悲吗?神做这选择,岂不是出于对我们的怜悯吗?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事实:如果神照我们的意愿审判我们,也就是让我们在自己里面受审判,而与任何人无关,那么我们只有灭亡一途。因为我们唯一得救的指望是在基督里受审判,让他做我们的代表,就像我们在亚当里受审判一样。如果我们像天使那样,孓然一身,没有家人,与别人没有任何关联,那么我们就毫无盼望可言。但由于我们是在亚当里受审判,我们也可以在基督里受审判,并且被判无罪。
这就是那些被神呼召、因着信心而与基督联合的人之情景。我们本不配得,但这是恩典运行的方式。我们从头至尾都在领受恩典。
本文选自《生命宝训讲道注释系列——罗马书》
作者:博爱思(James Montgomery Bo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