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教会为什么需要有那些称为长老和执事的属灵领袖?教会成员常常有很高的教育水平,丰富的经验,各样的能力。还有,大多数教会的成员不到100人。一个人带领教会难道不是更容易吗?

 

实际上,一个人不能关顾到各项事工的每一个需要。一些教会期望牧师如此,因为这是他们聘请他的原因。但那称为地方教会的生命有机体对于服侍和成长有太多的需要和机会,一个人无法满足这一切。他可能在讲道方面极其擅长,但在服侍陷入危机的人方面有欠缺。他可能花固定的时间进行辅导,但忽略了规划、指引和装备教会。牧师经常因为无法身兼多职来满足教会的需要(有时是会众们的心血来潮),就首当其冲受到批评。教会可能对唯一的牧师有不切实际的期望,而牧师可能挣扎于因无法满足教会的期望而产生的无力感。但有一种更好的办法。

 

教会面对的每一个情况都呼吁人来留心神的话语。在一些领域,神的话语并不是直接涉及当前的问题,但有一些原则值得运用。在其他领域,神的话语给人清楚的答案。长老和执事的问题肯定属于后面这种情形。

 

使徒行传概览

 

通过概览使徒行传,我们看到初期教会并没有一开始就使用长老和执事这种正式称谓。当时没有通过遴选委员会或通告来确立这些职分。相反,我们看到在使徒行传第6章,七个人由教会呼召出来分发饭食,他们被称为“执事雏形”;我们也看到在神的话语和祷告方面侍奉的“十二”使徒,他们是长老服侍的雏形(徒6:4)。前者专注在教会现世的需要,而后者致力于教导和治理教会。

 

使徒行传开篇的几章提到使徒,却没有提到长老。然后第11章提到众长老(徒11:30)。但直到使徒行传14:23,初期教会才正式设立“长老”:二人在各教会中选立了长老,又禁食祷告,就把他们交托所信的主。小亚细亚的这些刚刚建立的小教会需要圣经方面的教导,常规的教会纪律,属灵带领和信心的榜样。因此使徒保罗要确保教会在灵命方面持续长进,就在各教会(单数)选立了长老(复数)。在使徒行传15:2,长老们与使徒们一道作耶路撒冷的属灵领袖。从这时开始,长老就成了这卷书中的规范(见徒15:4622-2316:420:1721:18)。所有这一切都提供了一种极佳的模式。

 

虽然使徒行传并没有提到执事,但保罗在写给腓立比刚刚建立的教会的信中,把执事们与多位监督一道看作教会正式领导层的一部分(腓1:1)。他在写给提摩太的第一封信中,也把执事看作提摩太在以弗所带领的属灵侍奉中的重要部分(提前3:8-13)。在保罗、彼得、雅各和约翰的书信中,以及希伯来书和启示录中,都有重要经文讲到教会的属灵领袖(见提前3:1-7;来13:717-19;雅5:14-15;彼前5:1-5;约叁12节;启2-3章)。圣经没有任何一部分讲到关于这些属灵领袖的所有事,但这些经文结合在一起,就很好地勾勒出一个真正的新约教会生活框架。

 

为什么要有长老和执事?

 

虽然执事并不是本书要讲的主题,但稍用片刻思考这两种职分也是有帮助的。

 

1.长老和执事是初期教会所教导的模式。初期教会在架构和带领方面是当今教会的榜样。今天的教会不应仅仅用一种看似聪明、但不符合圣经的方式安排架构,而是应当坚持圣经中显明的教会体制。这对于相信圣经对生活和实践是充分的福音派信徒来说是合情合理的。

 

2.长老和执事确保会众的“全人”都能得到有效的服侍。有时长老和执事的责任是重叠的,即执事的确要做大量属灵方面的工作,而长老偶尔也要处理现世的问题,然而这两种职分在根本职责上是有区别的。

 

3.圣经并没有明确讲到应当在教会设立多少位长老和执事,但提到这两种职分时使用的是复数形式(两人或以上)。如果各样的教会(比如更大而成熟的耶路撒冷教会,以及较弱较小的路司得教会)都需要长老,那么很明显,各种规模和地理位置的教会也是如此。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教会在属灵或现世方面的需要并不会降低。简而言之,新约圣经认为,一间教会是否需要长老和执事,这与教会的地点、规模或成熟度无关。

 

4.长老和执事使得教会可以在神授予的权柄之下运作,这就保守教会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建立合一,并提高事工的效率长老和执事有效地开展事工,教会就在灵命方面得益。因此,在任命合格的候选人来担任这些职分的事情上,教会的责任重大。

 

 

 

 

我们为什么需要长老和执事?

 

这是新约圣经教会的模式。

 

这种模式确保教会有全面而平衡的侍奉。

 

这种模式通过众人各尽其职来满足教会多样的需要。

 

这种模式帮助教会加强合一和提高效率。

 

 

初期教会似乎并不只有一种方式选立长老。正如学者丹尼尔·华莱士(Daniel Wallace)所指出的:“在教会秩序方面,极多的教训是关于特例,而非普遍适用的原则。”[1]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有什么事情要服从原则,有什么可以灵活处理。使徒行传第14章说保罗和巴拿巴在小亚细亚年轻的教会选立第一批长老(23节)。然而,正如解经家基斯特梅克(Simon Kistemaker)所说:“选立这说法实际上是指在教会会议上举手表决”,[2]表明保罗和巴拿巴以某种方式让会众参与到他们所做的决定当中。在之前使徒行传第6章执事雏形的例子里所用的说法,也表明会众参与了这个决策过程。他们被告知从你们中间选出七个人(徒6:3),这意味着他们应当审查或考核被选出来担任这一职分的人。[3]会众然后提出七个人的名字,这些人得到使徒的认可。经文并没有解释他们确切的做法。

 

提多书也是如此。在克里特岛建立教会的过程中,保罗告诉提多要在各城设立长老(多1:5)。提多是在没有会众参与的情况下挑选出那些人,还是他让他们参与其中?这里含糊的说法使人很难得出肯定的结论,但设立这个词再次暗示,最好是认为提多接受了会众的意见,可以肯定的是,会众认可他所设立的人。

 

在教会应当如何选立长老和执事的问题上,也许最好是把这过程中确切的细节留给每个独立的教会自行决定。看来事情存在着一定的灵活性。但至少会众应当参与提名忠心的人,或确认由现任长老提名的人。当然,被提名的人应当接受长老团的审核,以便他们能排除任何不符合资格担任这职分的人。要在会众层面排除候选人,这是很难的事,因为这需要针对个人的深入考察。

 

长老和品格

 

在教牧书信中,监督的职分是一个人可以“羡慕”担任的工作(提前3:1)。但他仅仅是自告奋勇要担任长老吗?这份品格特征的清单无疑意味着教会应当以某种方式考察那些羡慕作长老的人,否则,属灵的豺狼就会轻易进入教会的领导层。未能持守这职分所需品格和操行的人,应当在全教会面前公开受责备,但必须至少要有两三个见证人,免得有人无端控告他们(提前5:19-21)。

 

一个人要合乎怎样的资格才能在一间地方教会担任长老职分?根据我的观察,在考虑长老这个问题的教会当中,甚至在那些让执事发挥着长老作用的教会中,人们最大的疏忽就是忽视了圣经的标准。如果长老和执事要在教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提高他们的服侍门槛。事实上,最要紧的就是按提摩太前书第3章和提多书第1章所列出的资格要求来考察这些人,然后期望他们继续在这些品质上忠心。在一些教会中,朝着长老带领模式的转变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冲突,我建议,至少应该提高所有领袖的属灵资格门槛。教会没有认真考虑候选人资格,就让人填补空缺的领导职分,会留下更大的隐患。正如约翰·派博牧师所说:“绝不可为了专业技能而牺牲属灵资格。”[4]考恩(Gerald Cowen)补充说:“教会要对社会产生道德冲击,就应当持守最高标准。”[5]任命公众演说家、会计师、法律专家、项目经理、银行高管和广告界大师们担任长老,都无助于属灵方面的带领。合乎圣经资格担任这两个职分的个人,可能有这类的额外专业技能,但这些永远都是次要的。

 

 

 

如果长老和执事要在教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提高他们的门槛。

 

“人若想要得监督的职分,就是羡慕善工。”这话是可信的。作监督的,必须无可指责,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有节制,自守,端正,乐意接待远人,善于教导,不因酒滋事、不打人,只要温和,不争竞、不贪财,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儿女凡事端庄、顺服。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会呢?初入教的不可作监督,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罚里。监督也必须在教外有好名声,恐怕被人毁谤,落在魔鬼的网罗里。——提摩太前书3:1-7

 

认真地一一思考这些特征是值得的。[6]长老的首要特征就是无可指责。保罗这样要求:“作监督的,必须无可指责。”[7]无可指责就好像一把撑开的伞,囊括其余的品格。约翰·麦克阿瑟写道:“这不是指一个人必须完美。若是这样,我们都会不合资格!这指的是他的生活绝不可有任何严重的污点,让人可以对此指手画脚。”[8]派博补充说:“这看来是一个泛泛的说法,指的是在生活方式上不会让其他人对教会、信仰或主有不良想法……这里的焦点并不是一个人与主的关系,而是其他人如何看他。”[9]一个被视作暴躁的人、花花公子、奸商、无遮拦的人,他不可能成为长老。

 

过去的几年,人们就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写了很多文章。许多解经家进行了详细论证,说明它的意思,因此我无需在此把关于这一素质的全部问题再讲一遍。简单来说,这个短语按字面意思就是“一个女人的男人”,指的是忠诚,以及持续委身于婚姻关系。在教会领导层内部道德败坏的时代,长老在对婚姻忠诚和委身方面以身作则是至关重要的。对于要选为长老的人,人们是否有理由怀疑他对妻子的委身?如果有,就不应当把他放在领袖的位置上。[10]

 

节制这个词指的是一位长老对他的爱好有自控能力,以至于无论是酒(这是原来的意思),还是更广泛的肉体情欲,这些嗜好都不会支配他的生活。因此长老要在所有事情上保持清醒的头脑。

 

自守意味着一位长老的思想保持专注,即使在困难的时候也能发挥良好的判断力。

 

端正意味着长老的个人生活,包括他与其他人的关系都井井有条。他并不伪装,而是认真保守他内在的生命,以至于他外在的行事为人可以荣耀基督和福音。

 

一位长老应当乐意接待远人,这个词指的是爱客旅。他的家必须作为教会之外的事工中心,开放给其他人。

 

长老要善于教导(提前3:2;多1:9),这对他的工作来说至关重要。有些人把长老分成治理长老和教导长老这两大类,他们根据的是提摩太前书5:17那善于管理教会的长老,当以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劳苦传道教导人的,更当如此。。毫无疑问,所有长老都应当参与教会的管理或治理。但他们所有人也应当参与教会的教导事工。如今一些长老更擅长教导,而其他人更擅长治理,但把这种区别变成两种类型的长老职分,这看起来像是人为的做法,超越了这节经文的原意。教导和治理必须平衡,这让整个长老团专注于圣经。这也要求长老具备神学上的敏锐,能清楚地讲解圣经,能随时准备好在需要时教导个人或群体。一位长老只知道如何“治理”,但缺乏教导所需的对圣经的精准理解,很有可能会在长老当中制造不和谐。没有什么比保证我们这些负责教导教会的人认真地研读圣经更能磨练我教会里的长老们了。

 

一位长老不应当因酒滋事。约翰·派博这样说:“人应当高度重视脱离奴役的自由,因而不屈服于任何捆绑。”[11]换言之,一位长老绝不可“酗酒”或作“酒精的奴隶”,他也必须在可能受到试探而被奴役的其他生活领域保持警醒。[12]

 

节制也应当体现在长老的脾性当中。因此,他要不打人,只要温和,这就是说,不欺负人,而要仁慈忍耐。

 

一个长老不争竞。他要竭尽全力避免教会当中出现不必要的冲突。

 

他也要不贪财,这提醒我们,物质的事情本质上是现世的,物质主义有奴役人的力量。慷慨、知足,以及在个人财务方面节制,都有助于医治贪财的病。

 

一位长老必须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儿女凡事端庄、顺服。保罗解释说: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会呢?换言之,一位长老必须在家庭中树立属灵领袖的榜样,因为正如约翰·派博所观察的:

 

 

家是事工的试验场。(长老的)儿女应当顺服。这并不代表完美,但这确实意味着受到好的管教,不至于公然和经常无视父母的教训。儿女应当敬重父亲(meta pases semnotetos)。他在家中应当是一位充满爱心和负责任的属灵领袖。他应当尊重并温柔地爱他的妻子。他们的关系应当在众人面前令人羡慕。[13]

 

 

一个人在一个领域的能力,与他在其他领域的能力息息相关。

 

因为灵命的成熟是一位长老生命的核心,一位长老绝不可是初入教的人。为什么?保罗解释说: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罚里。没有什么比头衔更能让一个不成熟的人自高自大。教会成员一直注视着长老,要寻找模范的品行和教导。把一个初信的人放在如此高要求的位置上,会让他很容易滑入魔鬼所设的骄傲网罗。[14]

 

因为一位长老代表他所在的教会(因此也代表基督),他就必须在教外有好名声。为什么呢?保罗回答说:恐怕被人毁谤,落在魔鬼的网罗里。这并不意味着要由世人为教会领袖设立标准,但可以肯定的是,教会的领袖绝不可低于世界对品格、威望和正派所设的标准(除非世界的标准违背神的话语,例如当代的包容观念)。基督徒生命和品格的高标准,必须让世界没有理由控告教会领袖假冒为善。

 

保罗写给提多的品质清单,与他写给提摩太的清单相似,但也有一些不同的地方。

 

我从前留你在克里特,是要你将那没有办完的事都办整齐了,又照我所吩咐你的,在各城设立长老。若有无可指责的人,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儿女也是信主的,没有人告他们是放荡不服约束的,就可以设立。监督既是神的管家,必须无可指责,不任性、不暴躁、不因酒滋事、不打人、不贪无义之财;乐意接待远人,好善、庄重、公平、圣洁、自持,坚守所教真实的道理,就能将纯正的教训劝化人,又能把争辩的人驳倒了。——提多书1:5-9

 

我们认为,这两封书信都让人看到一个基督徒敬虔度日的样板。

 

和写给提摩太的信一样,提多书中无可指责的品质概括了其余的品格要求。

 

虽然提多书中关于家庭的说法与写给提摩太的书信稍有不同,其用意仍是一样。长老应当树立榜样,有智慧地管理好自己的家。他必须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儿女也是信主的,没有人告他们是放荡不服约束的。约翰·派博给出了有益的注释,解释了保罗论到长老儿女这段话的意思:

 

 

在这里,焦点不仅是儿女与父亲的关系,也在于他们总体的行为表现。他们不可被人控告有“放荡”或不受控制的举止,他们不应当“不服约束”。

 

pista的意思是“相信”(RSV译本),还是从诚实可信的意义上所说的“忠心”? 提摩太前书3:11的用法倾向于后者,在那里,女人(女执事或执事的妻子)应当pistas en pasin,凡事忠心。教牧书信中其他地方用这个词表达了相似的意思,如提摩太前书1:12153:14:9;提摩太后书2:1113;提多书1:93:8。因此,这个词似乎是指儿女受到良好教养,守规矩,总体是顺服的、负责任的和可靠的。[15]

 

 

换言之,一位长老不能保证他的儿女是基督徒,但他有责任确保儿女还在他看顾之下时行为表现良好。

 

保罗继续重复讲到一位长老需要无可指责,但这里列出的原因是:长老是神的管家。这一说法指的是长老有持续的责任管理教会事务。如果他有可指责之处或需要隐藏的行为,这些会妨碍他成为一个属灵身体的好管家。

 

保罗在提多书中补充说,一位长老不应当任性,也就是说,绝不可固执己见,以至于不受教、不愿让步,或只考虑自己。[16]

 

他也不应当暴躁,或者只要有人反对,他就习惯性地反唇相讥。相反,他应当以好善庄重公平圣洁自持为标志。他要优先关注重要的事情:关系、公义、纯洁和对主的积极委身。在这个清单中,压轴的一项是“自持”,意思是“完全自控,即控制所有强烈的冲动,让自己的意愿忠于神的旨意”。[17]

 

保罗对提摩太说长老必须善于教导,而他在提多书中扩充了这一点,说长老也必须坚守所教真实的道理。这就是说,一个人不仅必须明白圣经的教义,也要努力地把这教义应用在自己的生命和实践当中。一位长老必须是学习圣经的人,忠心于读经和学习圣经的教义,常常深入钻研神的话语,以此为会众树立榜样。一个人对神的话语忠心,使他能将纯正的教训劝化人,即一对一地或群体性地进行教导、劝诫和教训的工作,又能把争辩的人驳倒了。这就是说,他能够应对错误和虚假的教导,并纠正出于自私或律法主义动机而错误地应用神话语的人。

 

一些人为了避免自我反省,就说人不可能达到这些品质的要求,没有人能满足这些要求。但我认为,更准确地说,保罗是在这两处经文当中呼吁长老行事为人要像真正的基督徒。除了有教导的能力之外,这些品格中没有一样在基督徒当中是非同寻常的——每一个信徒都应当追求无可指责。卡森曾说过:“这些特征最特别之处,就是它们丝毫没有什么特别。”[18]长老以这种方式生活,这就证明他是认真对待福音的目的,就是神要使一群人分别为圣,特作自己的选民(多2:14)。

 

 

这些特征最特别之处,就是它们丝毫没有什么特别

——D. A. 卡森

 

 

长老们不仅带领会众,也必须彼此同工。因此对于多位长老带领而言,要团结共处,谦卑地同工,具备这些品质就至关重要。亚历山大·斯特劳奇(Alexander Strauch)清楚地表达出这种需要:

 

 

比起独自带领,正确的共同带领需要人更多地操练谦卑的仆人精神。为了让长老带领有效地运作,众长老就必须互相尊重,彼此顺服,彼此耐心等候,真心考虑彼此的利益和观点,彼此谦让。这样,长老带领就增进了兄弟情谊、谦卑、互助、忍耐以及友爱的互相依靠——这些素质应成为仆人式教会的标志。[19]

 

 

一个人应当证明他能顺服众长老,然后才被邀请与众长老一道带领。

 

对于任何寻求过渡到长老带领的教会,智慧的做法就是带领者在教导这话题时,要强调这些品格,甚至超过强调长老的功能。功能会因教会而异,但品格不会。一种圣洁、谦卑的仆人生活,应当永远作为被分别出来担任长老之人的标志。如果长老、执事和其他教会同工未能表现出属灵领袖应有的品格,这会对教会造成很大的损害。因此我们必须提出神的标准,确保我们建立的标准合乎圣经教导。当长老活出基督徒的样式——本质上就是这些资格所描述的——就连那些不清楚长老职责的会众,也很有可能会效法他们。在一个基督徒的品格常常看起来与世界没有区别的时代,长老应当树立忠心门徒的榜样。一间教会的目标,不应当是不惜一切代价确立众长老带领的模式,而是应当不惜一切代价提升属灵领袖的标准。

 

在会众制框架下的众长老制

 

教会在提升属灵领袖的过程中,必须追求合乎圣经的模式,包括众长老带领的模式。但一些教会领袖害怕使用长老这个说法。一位美南浸信会领袖表明了他的强烈反对:“我不支持在我所属的美南浸信会实行长老治理,事实上,如果我所属的教会设立长老制,我就会离开。”[20]

 

在过去二十年,许多浸信会已经采纳了某种形式的众长老带领的模式,但并不是所有教会都能平稳过渡。一些教会在这问题上产生分裂,因为人们担心采用众长老制意味着抛弃了浸信会看重的会众制做法。一些牧师甚至因着长老带领的问题被排斥在他们本地联会的团契之外。

 

我在一间美南浸信会长大,观察到长老职分对我们的教会治理来说是陌生的。另一方面,在基督教会(Church of Christ)当中,长老们强有力的治理让他们看上去好像可以为所欲为地服侍。这样一幅长老“极权治理”的画面,让许多浸信会信徒心里产生惧怕。在其他教会,长老则缺乏这一职分的属灵威望。还有一些教会,软弱的长老似乎缺乏那标志着属灵领袖的激情。

 

所有这些关于长老的画面都不是出自圣经,但它们有助于解释为什么人们有时会害怕长老职分。许多浸信会信徒担心会丧失会众制,而还有许多牧师担心会失去权柄。

 

这些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正如任何让人担心的处境一样,向后退一步,放下偏见来看一看事实,可以舒缓人的焦虑。我可能害怕前面的那条蛇。但如果我停下来,意识到这不是一条毒蛇,我便能轻松地绕过它,无需吓得发抖。事实改变了我的整个看法。因此,让我们来看一看这更大的画面。

 

多位长老带领的模式不应当取消会众制。确实,某些形式的多位长老带领完全绕过了会众。但在初期教会,会众参与做决定。耶稣和保罗都说教会在教会纪律的问题上有最终权柄(太18:15-17;林前5)。耶路撒冷教会根据使徒的劝告挑选了那些是执事原型的人,这样就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模式,让会众参与推荐管理属灵和现世事务的领袖(徒6:1-5)。在使徒和长老确定了教会针对犹太派基督徒引发的难题所采取的立场之后,会众参与,批准了向小亚细亚众教会派使者作为耶路撒冷教会官方发言人这一建议。会众作为整体,并没有参与这场讨论或争辩,但他们后来被告知情况,并肯定了会议的结果:那时,使徒和长老并全教会定意从他们中间拣选人,差他们和保罗、巴拿巴同往安提阿去(徒15:22)。定意一词在希腊语世界中是一个政治术语,意思是“投票”或“在集会中通过一项决议”。[21]

 

没有证据表明初期教会在每一个问题上都是投票决定。相反,在众长老的带领下有效地处理了日常事务。教会尊重和顺服这种带领,知道这些值得信赖的人是照神的旨意站在他们面前。有时教会需要被提醒去依从和顺服众长老的带领;但长老并非暴君——会众在教会生活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帖前5:12-13;来13:17)。换言之,会众制确实存在,但并没有达到会众集体管理教会的程度。

 

绝对的会众制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在我开始侍奉的前几年,一位神学院院长对一群年轻、渴慕参与侍奉的牧师说,如果一家教会投票聘你作牧师,你最好去,因为这是神的旨意。当时他说话的语气,以及他坚持说可以通过会众投票无误地明白神的旨意,这一切令我震惊(我现在仍感到震惊)。只要稍稍阅读一下教会历史就能驳斥这种观念。正如人是败坏的,教会的投票也受到人败坏的影响,很难保证可以显明神的心意。会众必须努力认识圣经的教导,而不是简单地认定教会每次聚集时所说的话都是无误的。

 

 

一间教会并不只是直接的民主制,因为在教会中,我们通常认识到自己堕落的光景和犯错的倾向,另一方面也认识到神的话语是无误的。因此,也许只是当教会的会众一起努力认识神的话语时,在这种意义上他们才是民主制。[22]

 

 

长老应当在治理上和认识神的话语上带头。长老以其对传道和祷告的委身,赢得会众的信任,提升他们作为教会属灵领袖的权柄。领袖在教会中的权柄是必不可少的,就好像在任何一种类型的政府机构中那样。国家、州和地方政府按着民众的心意做事,同时民众在日常事务上也依靠他们所选举的官员带领、引导和保护。民众顺服这种权柄,因为这让他们的生活井然有序。类似的,顺服长老带领的会众可以更有秩序和目的地发挥作用,同时会众也要监督长老,使得他们在主耶稣基督之下忠心地履行他们的职责。约翰·派博写道:“教会的首要事工服侍是教会成员的事工,这包括敬拜神、彼此服侍,以及向世人作见证。教会治理的内部架构并不是教会的主要事工,但对于装备和推动圣徒参与服侍来说是必不可少的。”[23]因此,全体会众必须把焦点放在动员人来服侍上,而不是花许多时间担心教会治理的问题。这责任应当交给一小群长老。约翰·派博补充说:“为此,治理架构应当简单有效,不是为了让尽可能多的人来担任职务,而是要释放和安排尽可能多的人去服侍。”[24]

 

多位长老带领遭到极力反对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些牧师害怕失去他们在教会中的权柄。虽然许多浸信会宣称实行会众制,而实际的架构看起来更像是一种君主式主教制——单独一人治理整个会众。早期的浸信会反对在罗马天主教会和英格兰教会中实行的君主式主教制。他们反对的声音呼应了17世纪其他的福音派的声音,当时那些福音派对一人在教会之上单独治理所带来的滥权深感担忧。因此,浸信会赋予会众在教会生活问题上的最终权柄,但也认识到教会需要有秩序,而这种秩序只有通过属灵领袖才能建立。《费城公认信条》(1742年)提供了一个极佳的例子,既有会众发声,也有长老发挥属灵权柄:

 

 

[第八条] 按照基督的心意所召集和完全有组织的一间具体的地方教会,由神职人员和成员组成;基督所委任的神职人员,就是众监督或长老和众执事,当由(如此召集的)教会选立,并分别出来,其目的是施行圣礼,执行基督所托付并呼召他们去行使的权柄或职责;此职分要延续到世界的末了。

 

[第九条] 按照基督所设立的方式,呼召一个领受了圣灵的能力和恩赐的人在教会中担任监督或长老职分,他应当由教会内部集体投票选出;通过严肃的禁食和祷告,并由教会领袖们按手(若之前已经设立教会领袖)而分别出来。执事同样是通过教会集体投票选出,并以祷告、按手分别出来。[25]

 

 

在教会中担任职分的人,即长老和执事,是由基督委任,由教会选立。他们有“基督所托付并呼召他们去行使的权柄或职责”,服侍基督的教会。每一位长老都“由教会内部通过集体投票选出”。因此牧师并不缺乏权柄,但他是与由教会选拔的多位属灵领袖分享这权柄。

 

一位已经蒙召全职在教会服侍的牧师应当惧怕这种权柄分享吗?如果长老们坚守圣经对品格和操行的要求,他就不应当惧怕。一位牧师反而应当欢迎这种架构,视其为神赐下的保护他自身以及加强教会事工的渠道。不符合资格的人担任长老服侍,这确实会带来大问题。但这是教会在基督再来之前都要持续面对的一个争战。牧师必须努力讲道、教导、训练和祷告,直到主洁净教会的领导根基,让牧师可以欣然地与众长老分享权柄。

 

这种惧怕因子的另一个元素与“治理”这个概念有关。如果治理指的是独裁控制教会成员的生活,比如窥探日常的私人决定,在教会事工范围之外对成员施加要求,那么这样的治理确实让人惧怕。事实上,这种治理已经给众长老带领带来了坏名声,扭曲了圣经所描绘的治理画面。长老绝不可以用一种“辖制”的方式治理;相反,他们应当谦卑地服侍教会,反映出基督所示范的牧者式治理。牧养神的羊群,这确实要求治理,但长老必须以要向那位牧长交账的态度来治理(彼前5:2-5;来13:17)。

 

多位长老带领所起的作用,就是防止一个人落入辖制会众的试探。共享的权柄磨练长老的专注性和灵性。一位由教会呼召进行全职侍奉的牧师,因着所托付给他的使命,肯定要比其他长老肩负更大的责任。这种情况下,牧师在有平等权柄的人当中居首——是因着教会的呼召以及他受到的训练和恩赐居首,但他与其他人平等,就是说他并不是在教会领袖中作一个“独行侠”式的人物。丹尼尔·华莱士解释说,“相互督责的必要性,以及我们的罪性”,为多位长老分享权柄给出了最明显的理由之一。他继续说道:

 

 

每一位领袖都知道他缺乏完全的平衡,有一些事情是他一直在挣扎的。另外,除了罪性这个原因之外,还有个性因素。一些牧师讲求细节,其他人则关注全局。一些人爱音乐,其他人则对音乐没有什么想法……我们所有人一起贡献力量,让基督的身体运作。但一间紧跟着一个人的个性和弱点前进的教会是永远无法平衡的。

 

……教会里牧师的权柄超过其他人的权柄(因此在功用方面是君王式的主教制),那么在最高领导层出现道德失败的比例会特别高。换言之,一位牧师如果是primus inter parus(“在平等中居首”,指的是在所受到的关注和训练方面居首,而不是在灵性方面),比他被高举于其他领袖之上时,陷入罪中的可能性会更小。[26]

 

 

多位长老带领

 

通过共同承担事奉重担来鼓励领袖。

 

更精确地开展事工。

 

抑制教会中的暴政和极权主义作风。

 

提供一个彰显教会合一的实验室。

 

简单来说,多位长老带领既保护牧师,也保护他的会众。

 

建立多位长老带领的模式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所以一些人会问:“为什么要这么麻烦?”众长老制给每一位长老都带来某种程度的鼓励,因为一群长老或一群执事代表他们特定的会众一同服侍。每一个人都朝着同一个目标努力,当一个人面对压力或需要安慰时,他们都能彼此扶持。我有很多次看到,我们的长老彼此帮助来背负重担或一起祷告。

 

我的经历让我知道,在教会当中单独一个人工作滋味如何——实际上,每一位牧师都明白我这句话的意思。追求神的话语,却看不到众人和你一起奔跑,这会让人难以接受。但有同心合意的弟兄与你并肩一道,这是何等奇妙和令人振奋,会给每一位基督徒领袖的心里带来鼓励。

 

多位长老带领提供了一种更精确地开展事工的机会。在一群长老或执事当中,每一个人都为整体工作贡献出他自己的恩赐和力量,使用他的恩赐使众人得益处。不再需要一个人独自背负教会的重担。

 

多位长老带领也抑制暴政或独裁的企图。手握太多的权柄而没有被督责会败坏人,在属灵领域尤为如此。当某个人灵命尚不成熟时,担任领袖就会使他有机会抬高自我或夺取权力。因为领袖之间要彼此监督,多人带领就可以防止这种权力的滥用。长老们有同等的权柄,这能抑制一个人独占教会领导权的企图。

 

多位长老带领也可以作为一个检验合一的实验室。任何一群人一同工作一段时间,他们的合一就必然受到考验。长老的品格(或缺乏品格)就会在试验和逆境的时候浮出水面。最美的事莫过于看到基督徒弟兄同心合意地经历这样的时光。

 


反思

 

  我们为什么既需要长老,也需要执事?

 

  初期教会如何选立长老?这是否为我们今天选立长老提供了模板?

 

  是什么让一个人有资格担任长老?请指出主要的特征。

 

  为什么一些教会领袖惧怕多位长老带领?

 


[1] Daniel Wallace, “Who Should Run the Church? A Case for the Plurality of Elders,” 7; accessed March 25, 2003; http://www.bible.org/docs/soapbox/caseform.htm.

[2] Simon Kistemaker, Acts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Baker, 1990), 525.

[3] BDAG, episkeptomai, 378.

[4] John Piper, “Biblical Eldership: Shepherd the Flock of God Among You,” sec.4; accessed March 25,2003; http://www.desiringgod.org/resource-library/seminars/biblical-eldership-part-1a

[5] Gerald Cowen. Who Rules the Church? Examining Congregational Leadership and Church Government (Nashville: Broadman and Holman. 2003), 63.

[6]见第九章的例子,牧师可以如何阐释这段经文,并作出适当的教牧应用。

[7]黑体表明,必须一词暗含着道德上的必要性。

[8] John MacArthur, Shepherdology: A Master Plan for Church Leadership (Panorama City, CA: Master’s Fellowship, 1989), 72.

[9] Piper, “Biblical Eldership,” sec. 7.

[10]见Andreas J. Köstenberger, God, Marriage, and Family (2nd ed.; Wheaton, IL: Crossway, 2010), 239-248,他深入考察了与“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这一说法不同的观点。

[11] Piper, “Biblical Eldership,” sec.7.

[12] LKGNT, 622.

[13] Piper, “Biblical Eldership,” sec.7.

[14] 保罗在提多书中并没有提出同样的要求。本书在第二十一章会讨论这个问题。“初入教的人”是相对于当时的背景而言。

[15] Piper, “Biblical Eldership,” sec.7.

[16] LKGNT, 652.

[17] 同上。

[18] 在国会山浸信会“亨利论坛”上的分享。

[19] Alexander Strauch, Biblical Eldership: An Urgent Call to Restore Biblical Church Leadership, rev. and exp. (Littleton, CO: Lewis and Roth,1995), 114.

[20]摘录自Robert Wring, “An Examination of the Practice of Elder Rule in Selected Southern Baptist Churches in the Light of New Testament Teaching”(Ph.D. diss., Mid-America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 2002), 96-97.

[21] LKGNT, 299-300.

[22] 狄马可,《健康教会九标志》(Wheaton, IL: Crossway,2000), 212.

[23] Piper, “Biblical Eldership,” sec. 4, principle 2.

[24] 同上,sec. 4, principle 3。

[25] Timothy and Denise George, eds., John A. Broadus: Baptist Confessions, Covenants, and Catechisms (Nashville: Broadman and Holman, 1996), 86.

[26] Wallace, “Who Should Run the Church? ” 6;黑体为作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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