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10:4
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
我从过去二十多年研经和讲道的经历中,学到了许多功课,其中一个功课是,看起来简单的事物并不一定真的简单。眼前这一节经文就是最好的例子。罗马书10:4似乎很简单,毕竟还有什么比“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更直接的话呢?这一节只有十八个字(希腊文更少,只有9个字)。
然而罗马书10:4确实是一节难解释的经文。
有趣的是,有问题的都是那些简单的字。
问题最大的两个词是“总结”和“律法”。
普林斯顿神学院的杰出学者查尔斯·贺智在他本那本精彩的罗马书注释中,正确地将“总结”一词的意义减低到合理的程度,但他还是提到三个可能的解释:(1)“一切事物所指向的目标”;(2)“完成或满足”某一件事;(3)一个“结尾或终点”。就这一节而言,如果第一种解释是对的,那么这一节的意思就是:“耶稣是一切律法所指向的目标,律法如果使用得妥当,就能将使用律法的人引向耶稣”。如果第二种解释是对的,那么“耶稣自己就成全了律法”。你若选择第三种解释,本节的意思就是指“耶稣借着代替罪人死,复活,开启基督徒的世代,而结束了律法的世代”。显然,每一种解释都有其理由。
此外,如果再加上“律法”一词本身难以界定的意义——摩西的律法、行为的法则、仪式规则或道德律——你就能看出这一节是多么难解释了。
我们该从何处着手呢?
我相信最有助益的方式不是争论何种解释较佳,而是暂时从这一节退出,问道:“耶稣基督是如何完成律法的?”他使用了不同的方式。我们找到这些答案之后,才能回到经文本身,做进一步的解释和运用。
完成一切的义
耶稣完成律法,使律法得到总结的第一种方式是,他自己完美地守住了律法。神学家论到耶稣的事工时,通常会将他的顺服区分为“积极”和“消极”的顺服。“消极的顺服”是指耶稣甘愿顺服父的旨意为世人死,腓立比书2:8说,
既有人的样子,
就自己卑微,
顺服在死亡之下,
甚至死在十字架上。(另译)
基督“积极的顺服”是指他谨慎而仔细地在每一方面遵守摩西的律法。
这涉及到好几个层面。通常是指耶稣完全满足了道德律,因为他是完全的。他满足了律法的形式和仪文,因为他本身就是律法所指的对象,他的死完成了律法所象征的内容;他自己就是百姓日常献祭和赎罪日献大祭时,所预表的那完美赎罪祭。耶稣的一生处处应验了预言。
耶稣在登山宝训里提到其中两个(或许三个)领域,他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太5:17)。
马太福音记载耶稣受洗的那一段,有一句话说到耶稣满足了律法。神事先已经向施洗约翰启示耶稣是谁。所以耶稣来到施洗约翰那里,要受他的洗时,约翰迟疑不决地说:“我当受你的洗,你反倒上我这里来吗?”(太3:14)。约翰一直教导众人,他是用水给人施洗,但弥赛亚的工作是用圣灵给人施洗。约翰那句话的意思是,他自己都需要从耶稣领受圣灵的洗,他岂能给耶稣施洗?
但耶稣回答说:“你暂且许我,因为我们理当这样尽诸般的义”(15节)。
这句话使许多人感到困惑,因为约翰传的是悔改的洗,而耶稣既然从未犯过罪,他当然不需要悔改。其实这中间的理由很明显。
一方面,洗礼象征着联合,耶稣愿意借着洗礼,与那些听了约翰的信息而相信弥赛亚,并且从罪中转回的以色列人联合。这是一个记号,代表耶稣与信徒联合,这也是保罗神学中的一个基本教义。我们在第二卷曾讨论过。
另一方面,耶稣说到他当尽“诸般的义”。显然他认为这个行动是他对神顺服的一部分。透过约翰,神吩咐相信神的百姓必须受洗。于是耶稣也受了洗。
然而我觉得在约翰与耶稣的交谈里,最重要的一个词是“诸般”。耶稣用这个词来表达他有意完成神的“一切”要求。耶稣在这方面做得如此全备,以致于他的仇敌抓不到如何控告他的把柄。神也两次印证耶稣完全顺服了神的律法,神如此宣告:“这是我的爱子,我所喜悦的”(太3:17)。在耶稣改变像貌时,神又做了同样的宣告(见太17:5)。
由于耶稣完全满足了律法,所以他能代替我们死在十字架上,成为真正“无瑕疵、无玷污的羔羊”(彼前1:19)。
这是罗马书10:4的论述第一部分之意义。它教导我们,基督是“律法的总结”,因为他完全满足了律法的要求。
基督是我们的义
耶稣成为律法的总结之第二个方式是,他代替我们满足了律法,如今他不仅是义的源头,对于所有因相信而与他联合的人,他自己也成了他们的义。保罗在哥林多前书1:30和哥林多后书5:21也说到同样的事:“基督耶稣……神又使他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
这就是称义,这似乎也是保罗在罗马书第9章和第10章讨论的主题。
我们当然知道保罗在教导有关“义”的真理。我们若暂时把这种认知搁置一旁,回过头去看第9章结尾和第10章开头的经文,就会发现有一个主要的问题尚未得到解答。保罗曾将“凭着行为”的义,和“凭着信心”的义做对比(罗9:32)。保罗界定他所论及的义乃是“神的义”,显示那是从神来的,以与我们自己的义做对比(罗10:3)。但他却未详细解释那里可以找到这种“凭着信心”的义。或者说,如果我们可以“凭着信心”接受义,而真正的信心又必然有其内容,那么我们信心的对象究竟是什么呢?
第四节回答了这个问题,从第9章起,此处是第一次提到基督的名。耶稣是信心的对象。我们要得救,就必须相信他。
我们必须称义,才能站在圣洁的神面前,而称义包括了两种转移:一方面,我们若是信徒,我们的罪就已经转移到耶稣基督身上了,并且他为我们死在十字架上那一刻,这罪就得到了惩罚。所以我们可以唱道:
这思想何等奇妙!
我全数的罪,已经
钉十字架上,不再被纪念;
我的心哪,当赞美主,赞美主!
另一方面,他的义也转移给我们,结果我们在他里面就被算为义。
我主耶稣是我的义,
我的美丽,我的锦衣;
在宝座前服此盛装,
我能抬头欢乐歌唱。
两种转变都是称义,任何人转离罪而把生命献给耶稣,就会有这两种改变。保罗在罗马书头几章对此着墨甚多,现在他又重拾起这个主题。
因此这一节的另一个意义就是称义:“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
终于自由了
到目前为止,我们把“总结”一词解释为“满足”或“完成”。但“总结”另外含有“终结”的意味,它也包括在保罗的论述里。这里教导说,基督结束了我们必须靠律法得到义的这个系统。或者说,基督使我们脱离了律法的捆绑。
我这样说必须十分谨慎,因为本讲所论到的每一件事,不管从哪一个角度出发,都很容易遭到误解。
首先,我的意思并不像某一位解经家说的那样,他说:“基督停止了以律法作为得救的一种方式。”因为律法从未被当作得救的方式之一。保罗在罗马书第7章提到律法的真正功用,指出律法是为了揭露罪的本质和范围,并且向我们指出耶稣基督是唯一的救法。因此,不论“律法的总结”是什么意思,显然都不是指基督终结了靠律法得救的方式。
它也不是指律法已失去了价值,因为律法是圣经的一部分,而“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提后3:16)。事实上,保罗在罗马书第3章问道:“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他回答说:“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31节)。他在罗马书第7章说:“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2节)。
要明白这一点,最好的方式是参考使徒行传第15章记载彼得在耶路撒冷会议上说的那番话。当时从各地来的教会代表聚集商议,要决定外邦人是否必须服从摩西的律法,包括以色列人有关仪文的法则和道德律。他们辩论的焦点是割礼。外邦的男子若要做基督徒,是否必须行割礼?
结果大公会议决定,割礼是不必要的。我特别提到这场辩论,是因为彼得在会中说的一番话。他说神拯救外邦人的同时,并未要求他们变成犹太人;神赐圣灵给犹太人,也照样赐圣灵给外邦人。他说:“现在为什么试探神,要把我们祖宗和我们所不能负的轭,放在门徒的颈项上呢?”(徒15:10)。“轭”就是律法。彼得承认在过去律法对犹太人是一种重担,既然犹太人自己都觉得不胜负荷,就更不该将其强加在外邦人身上。
这是否表示彼得主张废弃律法?当然不是。他鼓吹的是义,这也是我下一个论点。大公会议的决定重述了律法的一些道德规则,但彼得知道义不是由行律法得来的,你不可能因为遵守一连串的规章,就成为耶稣基督的跟随者,或成为一个圣洁的人。基督徒确实达到了律法的道德要求,但他们是用不同的原则达成的。他们是依靠在信徒里面的耶稣基督之生命而获致的。
我们需要记住,保罗写给加拉太人的整卷书信,都在反驳当时流行的一种错误论点:基督徒可以借着律法主义而改善他们的光景,或变成较佳的门徒。保罗一再告诉加拉太人,他们得救不是靠律法,而是凭信心。因此他们何必再回到律法主义中呢?他们应该继续已经开始的工作。第5章开头部分已将加拉太书的论点在了一个总结:“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稳,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加5:1)。
我们里头的义
于是我们来到最后一点,因为我们每一次说到耶稣、律法和义的时候,都需要指出耶稣拯救我们最终的目标,是要我们成为圣洁的子民。我必须加上这一点,因为我们正研读的这一节并未提到。我想保罗此处主要是论及称义,因为他最后说:“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我们所“得着”的义乃是神在耶稣基督里赐给我们的。这是保罗的重点。
但保罗也可以说:“使凡信他的里面都有义。”指我们可以获得实际的义。
我为何这样说呢?
因为保罗自己也是这样说的: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
罗8:1-4
我们既不是因律法称义,也不是因律法成圣。但对那些已经称义的人而言,住在他们里面的基督之灵会继续使他们成圣;也就是说,他们无可避免地会越来越活出义来。不然的话,他们就不是真基督徒。
三点运用
我在本讲开头的地方说过,我末了要提到这节经文实用的部分,现在我就打算这样做。它可以运用在许多方面,但我只提出三点。
1. 基督是我们的一切。我们很难想象在保罗那个时代,摩西的律法对犹太人而言是多么重要。当然,今天律法对犹太人还是很重要,但他们已经用各种遗传取代了律法的知识。在保罗的时代,律法更为重要,因为律法是犹太教的核心。然而保罗身为犹太人,却告诉我们基督完成、满足,甚至终结了律法。因为“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换句话说,救恩和敬虔所需要的一切条件,都在基督里了。
唐纳德·格雷·巴恩豪斯写道:“不是圣殿,而是基督;不是摩西,而是基督;不是亚伦,而是基督;不是律法,而是基督;不是仪文,而是基督;不是在一个建筑物里敬拜,而是有全能的基督同在。”我们再怎么高举主耶稣基督的本质和地位,也不为过。
2. 我若在基督里,就不再因破坏律法而被定罪,或被神拒绝。既然耶稣已经为我满足了律法,代替我受刑罚,我怎么会再被定罪呢?他已经成了我的义。
3. 我若要在“他里面”,就必须先相信他。因为这节经文告诉我们:“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所有人?是的,但必须是凡相信他的人。这个应许是普世性的,也是个别性的。
哈里·艾恩赛德(Harry Ironside)在他的书中提到他带领一位年轻女子信主的经历。那个女子自幼生长在基督徒家庭中,但她抛弃了父母的信仰,过着放荡不羁的生活。后来她不幸染上肺结核,医生说她只有三个星期可活。她被带到艾恩赛德面前。她问道:“你认为像我这样的一个罪人,还有什么希望吗?”
艾恩赛德将福音解释给她听,并引用约翰福音3:16:“神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
“你也包括在‘一切’人里面吗?”艾恩赛德问她。
到了那个时刻,她终于愿意接受基督做救主。艾恩赛德向她保证,虽然她一生放荡,到了临终才悔改,但只要她真正相信基督,就不会被定罪。约翰福音3:18:“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
一个月之后,艾恩赛德结束在当地的事工,正准备前往另一个地方时,就听到那位女子去世的消息。她临终时牧师在她身边,问她:“你能听到我的声音吗?”
“能!”她回答。
“你相信耶稣基督吗?”
“相信。”
“他怎么说到你呢?”
“不被定罪。”她回答。然后她说了最后的遗言:“如果你看见艾恩赛德先生,请告诉他,我没事了。”
是的,她没事了。“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
本文选自《生命宝训讲道注释系列——罗马书》
作者:博爱思(James Montgomery Bo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