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4:13-17

 

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那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亚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们世人的父。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

 

在我接受正式教育的那些年间,常常上完一堂课,就有一大堆指定的教科书得阅读,所以我就发展出一套读教科书的方法。我把一门课必读的十几本或二十多本教科书当作敌军,在我赢得一场战争之前,必须先将他们一一击毙。每一次我读完一本书,就对自己说:“又打死了一个敌军。”

 

我在此提到这件往事,是因为从某方面看,保罗也击倒了一些敌军。当然,在罗马书第4章里,他的战争是为福音而打的,前来与他争战的仇敌火力非常强大。到目前为止,他的仇敌有三个。第一个是“行为”。这个敌人几乎无人不知,而且广受欢迎。但保罗用创世记15:6的火箭击倒了它;那节经文证明亚伯拉罕被称为义,是因相信神的应许,而不是靠好行为。由于亚伯拉罕是旧约义人和虔诚人的典范,他的经历也成了后继者效法的榜样。

 

第二个仇敌是“割礼”。这个仇敌是特别冲着犹太人来的,而且几乎还带有神的祝福,因为割礼毕竟是神设立的。保罗也击败了这个敌人,他用的方法是向人指出,亚伯拉罕被称为义,是早在神对他和他的后裔颁布割礼之前发生的。

 

最后一个仇敌是“律法”,保罗在接下去的两段里(13-17节)也把这个敌军击倒了。

 

额外的争论

 

此处保罗在对策上有了转变,这值得我们留意。保罗使用一个历史的论证,来反驳“割礼也是得救方式之一”的说法,我们前一章已经看过了。他指出亚伯拉罕是在八十五岁那年被神称为义(参 15:6)。但一直到十四年之后,他九十九岁时,神才给他割礼的仪文(参 17章)。既然亚伯拉罕是在受割礼之前称义的,显然割礼不是他称义的基础。

 

这一类的论证也可以用来讨论本段经文所提到神赐给以色列人律法的事。事实上,保罗在给加拉太人的书信中,讨论到类似的主题时,他用的就是这一类论证。他说:“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加3:17-18)。如果要从历史上来否定律法在救恩上的角色,这远比否定割礼在救恩上的角色更容易,这方面的证据更强而有力,因为神赐律法给摩西,是在亚伯拉罕之后四百年的事,而神有关割礼的指示只是亚伯拉罕称义十四年之后的事。

 

但保罗并未在罗马书第4章使用这个论证。他乃是说到靠律法而活的结果;他指出律法的本质是与信心和应许相对立的,那些选择靠律法的人无可避免的一个结果,就是遭到神的震怒。

 

保罗为什么采用这一种方式?他为什么不像他在加拉太书那样,从历史的次序来辩论?我们或许无法得知确实的原因,但我们有一个线索:保罗在第13-15节中,没有在“律法”一词前头使用直接冠词“这”,但他在加拉太书那里却使用了直接冠词。我们记得,加拉太书的情况是,当时有一些犹太信徒企图强将旧约的律法加在外邦人身上,要求他们也受割礼,并且遵守犹太人的律法。在那种情况下,保罗说到“这”律法是有道理的,他指的是摩西的律法。但罗马书的情况不一样。此处保罗心中想到的不是犹太人特有的律法,虽然他也无意将其排除在外,但他想到的是一般的律法。那是律法的原则,而不是特定的一套律法。他讲的其实就是我们所谓的道德。

 

这种区分重要吗?对我们这些外邦人,还有保罗写信的那些对象而言,确实是很重要的。保罗时代的外邦人一般说来并没有旧约的律法作为他们行为的准绳,但他们有某种行为标准,就和我们今天的情形一样。他们也像我们,想靠自己的能力去守“律法”,去达成那些标准,以换取救恩。

 

这种情形比比皆是,对不对?我们自己也是如此。人们会说,神应该拯救他们,因为他们已经尽力而为了。但这种“尽力”是根据他们自己定的标准,他们以为那个标准就是正确的。或者因为他们是“好人”,这个“好人”的标准也不过是依据他们在达成某些道德规范的程度上,比别人好一点吧了。

 

我们在研读罗马书2:12-15时,曾引用C. S. 路易斯的话,他指出我们辩论的时候常常诉诸于某种标准,而认为别人没有达到那个标准,只有我自己达到了。C. S. 路易斯称此为自然律。他的论点是,在这一切正确的标准后头,一定有一位神存在。但是这种倾向也证明我们直觉上对救恩的一种看法:我们认为自己已经达到了某种道德标准,所以我们就一口认定神欠我们一些东西。

 

我个人的意见是,保罗鉴于人类这种普遍的错误,就提出第三个“仇敌”——这个士兵并不是穿着摩西律法的军装,他代表的是整个人类的道德楷模。

 

理念可以产生后果

 

我每一个月都会收到从华盛顿特区寄来的简讯,它的口号是“因为理念可以产生后果”。确实是如此。我从这分简报得到的一个灵感,使我像保罗一样禁不住要问,如果人可以不靠信心,单单靠道德或律法的原则得救,究竟会有什么后果呢?

 

保罗说有三个后果。

 

1. 信心就毫无价值可言(14节)。原因是信心和律法是相对的,一个人若选择其中一个,必然反对另一个。人不可能同时因信心和行为得救,这就像你不可能从美国中部的一个城市,同时出发前往西部的加州和东部的纽约一样。

 

让我举一个例子。几年前我们教会前任牧师唐纳德·格雷·巴恩豪斯制作了一出福音影片,片名是《救恩地理》。它是根据一个事实拍的:美国本土的最高点惠特尼山(Mount Whitney),和最低点的死亡谷(Death Valley)都是在加州境内。巴恩豪斯将加州比喻作我们这些罪人堕落的光景,不论我们往高处爬多少距离,都离不开加州。一个人从死亡谷往上爬,到了地平线,再继续爬上山,他可能觉得成就非凡,至少他所处的水平面提高了,但他仍然在加州里面。同样的,讲到救恩,我们需要的不是更高的道德水平,而是改变所处的地点。我们需要离开失丧的境地,因为那里只有神的愤怒,我们必须进入得救的境地。这不同于换一种完全不同的方法再继续往上爬。

 

或者这么说:律法是人制订的(它指向人的能力),而信心是神引导的(它指向神的成就)。所以你若想靠人的方法得到救恩,你就无法信靠神——反过来也一样。

 

2. 应许就失去了价值(14节)。靠律法的原则而活所产生的第二个后果是,神的应许就毫无意义可言了。为什么?如果救恩的应许与律法相关,这就表示一个人必须守律法,他才能得着神的应许。当然,神可以如此计划,但这样他的应许就变成有条件的应许了。神仿佛说:“你必须做这做那,我才答应拯救你。”那么他的应许永远也无法应验。因为正如保罗在罗马书开头几章所说的,没有人能真正达到神律法的要求。不但如此,也没有人真正能达到任何律法的要求。一个人声明“这是我的标准!”的那一刻,他旋即就破坏了那标准。如果救恩依据的是这个标准,他就与救恩绝缘了。应许还是存在,但若救不了任何人,应许就毫无价值可言。

 

钟马田这样说:“律法意谓着失败。所以应许若是透过律法的媒介临到,神右手所赐给人的,他不如左手收回算了。应许也不成其为应许了,因为它已经失去了价值。”

 

3. 律法带来愤怒(15节)。企图靠律法得救所造成的第三个后果是,这个人不但得不到救恩,反而得到的是愤怒。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它比第一和第二个后果严重。前两个后果是说到人若想靠律法得救,他会丧失什么——他失去了神的应许。但第三个后果告诉我们,他实际上所得到的是什么——愤怒。

 

这是因为律法除了定罪,没有别的用途。这是律法的本质。律法说:“你必须这样做,不然你就会受到惩罚。”它本身不能提供任何方法,去帮助人达到它的要求。这难道表示律法是恶的吗?保罗在罗马书稍后的地方(第7章)回答说:“断乎不是……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7:712)。一面镜子若显出你脸上的污点,这并不表示它是一面有故障的镜子,那是它的功用。镜子的功用是反映你的污点,好叫你知道自己脸脏了,该拿块肥皂洗洗。同样的,律法不会因为它不能救你,就成了恶法。那不是律法的功用。律法是为了让你明白,你不能靠守律法上天堂,好叫你知道之后,就能转向那位真正能拯救你的耶稣基督。

 

如果你不放弃靠律法得救的念头,不肯信靠神在耶稣基督里所做的工,那么你所依靠的律法就成了定你罪的工具,因为你永远无法真正遵守它。

 

保罗说:“哪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15节),他是什么意思?显然他是指若没有律法就没有人会犯法。但也可能有另一个意思:没有律法,我们就不知道自己犯了罪。正如保罗稍后所说的:“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罗7:7)。

 

因此律法本身没有错。问题出在我们里面。律法独特的功能就是把这个真相呈现出来,让我们留意。

 

较佳的后果

 

你若仔细读新国际译本,就会发现我们正在研读的这段经文被分成两个段落。这是很适当的分法。第一段,也就是我们前面讨论的这段,是消极的。它论到人企图靠律法得救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信心失去价值,应许不再有意义,并且带来愤怒。第二段,也就是我们现在要来看的,是积极的。它显示人若寻求依靠神称义,而不是靠道德或律法的原则称义时,所产生的好结果——这也是亚伯拉罕所追寻的方法。

 

同样的,这种积极的做法也有三个后果。

 

1. 信心建立恩典(16节)。为什么?因为信心和恩典在本质上是并驾齐驱的,就像行为和律法彼此互属一样。后者尤其明显。律法告诉我们该做什么。它指向人的行为、动作、言谈、举止。你想到律法时,不可能不想到要求。同样的,你想到信心时,无可避免地会想到恩典,反过来也一样。恩典是神白白赐给人的,与人的行为无关,我们只要凭着信,就能接受神的恩典。

 

假设我同意以日薪四十元为你工作一天。等工作完毕以后,我来领薪水,你可以说你付我四十元是在向我施恩惠吗?当然不能。你付工资是你的义务,而不是恩典。我既然完成了工作,你就欠我薪水。另一方面,如果我生病,又丢了工作,经济很拮据,你来看我,给了我四十块钱,这就是恩典。它与我所做的毫无关系。我只能满心感激地接受你的馈赠。

 

信心建立恩典。所以我们必须有信心,因为我们需要的是恩典。

 

2. 信心使恩典更坚固(16节)。我们可以再度看见这种对比的真实性。假设恩典所依据的基础是我们守律法、过道德生活的能力。我们不妨以罗伯特·贝拉(Robert Bellah)那本研究美国道德光景的书《心灵的习性》(Habits of the Heart)为例,书中讲到有一个人,他的整个道德标准都是建立在诚实上。如果救恩完全依靠我们的诚实,那么我们必须诚实到什么地步呢?这里有一个诚实的人,好,他可以进天堂。又来了一个诚实人,他几乎和前头那个人一样诚实,只是他比那个人多撒了一次谎。我们该不该让他进去?如果让他进去,那么那些比他又多撒一次或十次谎的人怎么办呢?那些只是有一点诚实的人怎么办?还有那些一点都不诚实的人呢?你的分界线要画在那里?显然,在这个不够完美、错综复杂的世界中,你不可能画出一条明确的分界线。所以任何人想靠行为称义,都无法确定自己的表现是否够好(假设这个标准能够设得比完美低一点)。

 

其他的道德特征也一样:纯洁、知足、慈善等等。到底应该多纯洁?多满足?多慷慨才够?

 

相对的,如果救恩不是靠道德,而是因着信,出于神的恩典,那么救恩就是确定的,因为神是信实的,他的应许绝不落空。他借着耶稣基督的死,已经成就了一切必要的工作。这工作是完美的,绰绰有余的。任何人都不能在其上添加什么了。因此人若安息在基督的工作上,就必得到完全的满足。

 

唐纳德·格雷·巴恩豪斯对此有极精彩的阐释:

 

律法是疑惑的温床。任何人若依附律法和律法的功效,必然会被由律法衍生出来的疑惑所捆绑。一个人若把他的眼睛专注在自己身上,那是很可悲的。靠律法而行的人,就像行走在黑夜里,他的脚不断撞到律法的黑墙,发出阵阵回音,听在他耳中,好像一支疑惑的大军正逐渐逼近,使他萌生出难以言喻的恐惧。如果他停下脚步,就会陷入死寂的恐怖中。他若拔脚狂奔,愈来愈急促的脚步声只会更增加疑惑的回音……

 

但那些凭着恩典的应许而行的人,就走在宽广之地。他的脚步与神应许的亮光交会,发出的回音使他感觉天使的祝福正包围着他。他急切的脚步直往福气而奔,更加速了祝福之回声。他若止步,就发现自己正在青草地和溪水旁;他再度启程,就走在义路上。他向着黄金城奔去,希望的光芒使旅途的疲劳顿然消失。抵达终点时,他才觉悟到这一路走来,每一阶段都有恩典相随,一直将他带到永远得胜的生命中。

 

3. 信心向每一个人打开救恩之门(16-17节)。凭信心得救的最后一个益处是,它为每一个人打开救恩的大门,不只是守旧约律法的犹太人,或少数有高尚道德的外邦人。每一个人都能进入这门。这是保罗在罗马书第4章特别强调的一点。不单单在这几节,从第9节到结尾都是如此。

 

我不晓得有任何人类的利益、奖赏或应许,堪与此相比,因为人类所有的好处都有附带条件,所以总是有一些人被排除在外。例如美国政府提供的一些权利是只给美国公民的,非公民不得享有。例如私人公司的福利,也只适用于该公司的员工。工会组织只保护其会员的利益,其他工人就无法享受这种保障。每一个人类的组织都有其门槛和限制。

 

但这不是神透过基督所赐的救恩之道。因此我可以说,这门是为你打开的,不论你是谁,你过去做了什么,或未做什么。你若是犹太人,这福音是给你的。你若是外邦人,它是为你预备的。福音给好人,也给坏人。它给博学多才之士,也给目不识丁的人。它给热衷宗教的人,也给毫无宗教背景的人。这些因素没有一项列入考虑,因为我们都被降在同一个层次上。救恩是因着信,出于神的恩典临到的。

 

你若被排除在恩典的大门外,这是因为你拒绝进入那敞开的门,你情愿守住自己那有污点的道德,而不要神的恩典。

 

别让自己成为这样的人。不要拒绝救恩。要接受它,进入神完全的救恩之乐里。这救恩是为你预备的,不论你是谁,只要你愿意,就可以享有这救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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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生命宝训讲道注释系列——罗马书》

作者:博爱思(James Montgomery B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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