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6:15-18
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至成义。感谢神!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
我们下面要讨论的一点,大多数人都会觉得很难接受,所以我打算一开始就提出来,然后用整章篇幅来解释、说明。我的论点是,对任何人来说,都没有所谓的绝对自由。没有一个人能随心所欲地做自己想要做的事。当然,宇宙中只有神具有完全的自由。每一个人都受到自己或别人的限制。因此在这个领域中,我们所能提出唯一有意义的问题就是:你侍奉的是什么?你在侍奉谁?
雷•斯特德曼牧师告诉我,他有一天在洛杉矶的马路上,看见一个人迎面走来,那人的肩膀上挂着一个牌子,上面写着“我是基督的奴仆”。那人走过去之后,斯特德曼回过头来再看一眼这个有点古怪的人,发现他的背上还有另一个牌子写着“你是谁的奴仆?”。
这正是本段经文的重点。你我既然只是人,不是神,我们永远无法自主。我们不是做罪的奴仆,就是做基督的奴仆。
但这里有一件奇妙而惊人的事:做耶稣的奴仆乃是真正的自由。
后半章
这一切都是从研究罗马书第6章得出来的结论,但我们需要再复习一下前面的经文,看看这在保罗的整个论述中所占的位置。
我们此处研讨的经文是第15-18节,由此开始了较长的一个段落,一直延续到全章结尾。略读这一段,你会发现它与前半章(1至14节)是平行的。两处都在讨论同样的问题。前半章的第一个问题是:“这样,怎么说呢?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吗?”第二段提出了同样的问题:“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15节)。
这两个问题后面,都紧跟着同样的答案:“断乎不可!”(2、15节)。然后保罗分别解释为什么基督徒不可继续犯罪,而应该将身体献给神做义的器具。这些论述相当近似,我们几乎可以将里面的词句彼此对调而不致影响其内容。
但罗马书第6章前后两半部并不是完全类似的。它们有同样的目标——显示基督徒不可继续活在罪中。虽然彼此互补,但它们是用不同的方式提出这一重点。
第一段是由第5章的讨论延伸出来的,保罗在第5章说,基督徒不是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恩典必要做王。他指出恩典不会导致罪,因为我们已经与基督联合了。我们若与基督联合,旧事已过,我们的生活就只有一个方向:行义。第二段是从罗马书6:1-14的讨论得出的结果,特别是第14节,保罗在那里强调,律法不是义的器具。他指出脱离律法得自由并不会导致犯罪。他的理由是,我们脱离律法的控制,不是为了成为自主的人(我们根本不可能自主),而是为了做神的奴仆。我们必须做义的奴仆。
两个错误
保罗是在回答一般人对救恩教义的两种反对意见。今天这教义所面对的反对也大同小异。
其中一个是犹太人传统上对摩西律法的执着。他们辩称,如果律法被排除在得救的方式之外,那么道德沦丧以及各种恶行必然接踵而至。保罗指明这样说是错误的。事实正好相反。他指出:
1. 律法不能带来义,原因很简单:律法本身不能在人里面产生义。律法只能定人的罪。
2. 矛盾的是,我们只有在借着与耶稣基督联合而脱离律法的辖制时,才有能力去做律法要求我们做的事。
另一种反对的意见不是来自犹太人的律法主义者,而是从反律法主义来的。那些人不仅认为律法不是得救的方式,而且也不是表达正当行为的方式。反律法主义说:“既然我们脱离了律法,我们就能为所欲为。我们可以继续犯罪。事实上,我们可以沉溺其中,享受罪中之乐。”
保罗用罗马书第6章来回答这些错误的观点。
五个彻底的理由
“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吗?”我们已经知道这个答案是:“断乎不可!”
我们问道:“为什么?”
保罗在这一段经文里提出五个彻底的理由。
1. 罪会奴役人。基督徒不可犯罪的第一个理由是,罪实际上会奴役人,如果我们脱离了它的奴役之后,又回到那里面去,未免太愚不可及了。问题是,我们很少从这个角度来看清楚罪的真实面目。罪的奴役性往往被人忽略,它反而被看成是“自由”的同义字。这正是撒但在伊甸园里告诉夏娃的:“不要被神的话语捆绑。要争取自由!你若吃这树上的果子,就会变得和神一样,能够分别善恶。”
仅仅把“自由”一词附加在罪上,并不能使罪成为解放的一种方式。真相是,罪是一种捆绑。它奴役着我们,以致于后来我们想逃脱时也无能为力。如果你屈服在情欲之下,你就成了情欲的奴仆。如果你向贪婪屈服,你就成了贪婪的奴仆。其他每一项恶行也都是如此。
2. 罪导致死亡。我们不可犯罪的第二个原因是,虽然我们不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之下,但罪会带来死亡。保罗在这段文中重复说了好几遍,“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16节),“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21节),“罪的工价乃是死”(23节)。
这与我们一般听到的不一样。这也不是撒但告诉夏娃的话。神说过:“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7)。魔鬼却反驳说:“你们不一定死,因为神知道,你们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们便如神能知道善恶”(创3:4-5)。
这真叫夏娃左右为难。神说:“必定死。”魔鬼说:“不一定死。”到底谁对谁错?她该相信谁呢?
夏娃决定自己解决这个两难之境。她观察那树,发现“那棵树的果子好作食物,也悦人的眼目,且是可喜爱的,能使人有智慧”(创3:6)。于是她下了结论:“既然感觉这么好,怎么可能出错呢?”所以她就摘下果子吃了,并且拿给亚当吃。
结果呢?他们都死了!他们当时立刻在属灵上死了,他们原先所享受与神亲密的交通突然破裂了,所以稍后神到园中来找他们的时候,他们就躲起来,企图逃避见神的面。他们的品格开始腐化,因为他们开始说谎,而且彼此怪罪。最后他们的身体也死了,正如神说的,“你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创3:19)。
唯一令人鼓舞的是,神应许要赐下一位救主,救他们脱离罪的捆绑。
若有人告诉你,犯点罪并无伤大雅,你千万别轻信那一派胡言。你也不要相信自己在这些事情上的判断力。在这样的情况下你无法自己下判断。你一定得相信神的话,他说罪的结局就是死。事实上,作为一个罪人,你已经死了。你的道德生命正日益腐坏,你的肉体也正迈向坟墓。有一天你将经历第二次的死,那就是永远与神隔绝——除非神事先拯救了你。对罪唯一的正确反应就是掉头而去,在主耶稣基督里寻求救恩。
3. 基督徒已经被救脱离了罪的奴役。基督徒不可继续犯罪的第三个原因是,他们若真是基督徒,就已经被耶稣拯救脱离了罪的辖制。这是何等奇妙的事!因此保罗情不自禁地在这里发出赞美:“感谢神!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现今却……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17-18节)。
所以前普林斯顿神学院教授华菲德(B. B. Warfield)说,“救赎”和“救赎主”是基督徒的词汇中最“珍贵”的。救赎的意思是将人从罪的奴役中买赎出来。这是耶稣为我们所成就的,他是我们的救赎主。我们本来在“罪”这个冷酷的主人奴役之下,但耶稣用他的死为我们付清了赎价。他用自己的血将我们买回来,“知道你们得赎,脱去你们祖宗所传流虚妄的行为,不是凭着能坏的金银等物,乃是凭着基督的宝血,如同无瑕疵、无玷污的羔羊之血”(彼前1:18-19)。
这是救赎的意义。这些蒙赎的人怎能再回到罪恶的生活里呢?这样做,等于弃绝基督和基督所代表的一切。这是一种叛变。没有一个真正的基督徒能这样做。
4. 那拯救基督徒脱离罪之奴役的工作,同样也使他们成为神的奴仆,这才是真正的自由。对于基督徒为什么不能犯罪,保罗提出的第四个理由是,基督救我们脱离罪,同样的他也使我们“作了神的奴仆”(22节)。耶稣用这个救赎的行动,把我们买赎回来归属于他,以侍奉他。
有人说:“如果得救只是脱离一个主人,到另一个主人那里做奴仆,那又有什么益处可言呢?”
即使我们在肉体上得以脱离一个残暴主人的奴役,而转去做一个仁慈而又有爱心的主人之奴仆,我们仍然得了好处。这种转变是正面的,也是整个画面的一部分,因为神是良善、恩慈、满有怜悯的主人,而罪却是一个残酷暴虐的主人。但我们的好处不仅如此。圣经教导我们,做神的奴仆实际上可以带给我们自由。
这种自由是什么?它不是放纵,也不是为所欲为。罗杰·尼科尔(Roger R. Nicole)说,真正的自由是“能够满足一个人的志趣,使其达成最终目标的能力”。
真正的自由是指做正确的事。
你记得约翰福音记载,主耶稣基督当日如何对付犹太人的宗教领袖吗?耶稣谈到他的教训之来源,有些犹太人对他将信将疑,所以耶稣鼓励他们留下来向他学习,他说:“你们若常常遵守我的道,就真是我的门徒。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约8:31-32)。
听众中显然有人被这番话激怒了,我相信那些人并不是真正的信徒,因为他们不喜欢耶稣说他们是不自由的,正如今天许多人也对类似的建议恼怒。他们回答说:“我们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从来没有作过谁的奴仆。你怎么说‘你们必得自由’呢?”(33节)。当然,这种回答很荒谬。犹太人在出埃及之前曾在那里为奴多年。士师时代这个国家至少被异国奴役七次。他们也曾被巴比伦俘虏七十年之久。事实上,当他们对耶稣说这番话时,正受到罗马兵丁的监视,他们的口袋里装的是罗马钱币,证明他们的经济完全受罗马帝国控制。也许正是这个事实,使他们对耶稣说他们没有真自由的话特别敏感。
但耶稣并未提醒他们这些明显的事实,他继续在属灵的层次上说:“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所以天父的儿子若叫你们自由,你们就真自由了”(34、36节)。
耶稣说的是什么样的自由?当然,那是真正的自由,是唯一的真自由。那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自由。如果我们选择犯罪,结果就是捆绑。真正的自由是从认识福音,忠心服侍主而来的。
让我直截了当地说,你在今生和来世所知唯一真正的自由,就是服侍耶稣基督的自由。这是指过义的生活。其他一切都会捆绑、奴役你,虽然世界可能用谎言和虚假的教训许诺你各种利益。
5. 最后,做神的奴仆就是给义做奴仆。保罗提出的第五个理由是,基督徒从律法和恩典中得自由之后,就乐意做神的奴仆,就是义的奴仆。真正的基督徒绝对不会成为保罗所责备的那种样子,就是以自由为放纵的凭借。由于我们脱离了罪,就成为神和基督的仆人,因此基督徒无可避免地会遵照神的心意,做义的奴仆。
信心的顺服
结束之前我打算再探讨一个词:顺服。它出现在第16节,“或作罪的奴仆,或作顺命的……”它在这段经文里一共出现了三次,两次在第16节,一次在第17节。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观念。
初看之下,我们或许会感到困惑。
为什么?因为第16节中的“顺服”是与“罪”对立的:“或作罪的奴仆……或作顺命的。”这在我们看来似乎不太对劲。通常我们会认为罪的相反是义。然后到了第17节,它又再度出现,取代了我们通常会用的“信心”一词——“从心里顺服了……道理。”我们很自然会说“从心里相信了……福音”。
有一个理由可以说明为什么保罗使用“顺服”一词:它与保罗一路发展下来的思路有密切的关系,简言之,我们若不是罪的奴仆,就是基督的奴仆。奴仆的职责就是顺从主人。但这里的用词含有更多的意思,因为顺服是每一个跟随基督的人之基本条件。顺服不是跟在相信之后,好像神先呼召我们相信,再要求我们顺服似的。顺服乃是信心的本质,它把整个信心包括在内了。
我在教导有关信心的主题时,常常提到信心的三个要素:(1)理智的要素(我们总是得相信点什么;这就是福音);(2)情感的要素(福音的内容必须能感动我们);(3)委身的要素(我们必须个人向耶稣献身,不计代价做他的门徒)。在最后这一点中,顺服尤其重要。因为若缺乏了顺服,我们就没有将自己献给耶稣,虽然我们可能在某些方面确实相信他。若没有委身,我们就尚未得救,也不是真正的基督徒。
你是否想过,在圣经主要人物的生活里,顺服扮演了何等重要的角色?让我举两个例子证明。
第一个是约书亚。顺服是这一个伟人的主要特质,因为故事一开头就告诉我们,神向他提出挑战,要他在凡事上顺服——“谨守遵行我仆人摩西所吩咐你的一切律法,不可偏离左右,使你无论往哪里去,都可以顺利”(书1:7)——约书亚一直到死,都奉行不渝。
另一个例子是亚伯拉罕,他是这样一位信心的伟人,希伯来书第11章里就四次称许他的信心。他的信心大到一个地步,神在他年纪老迈的时候应许赐给他一个儿子,虽然他当时已将近百岁,撒拉的生育也已断绝了,但亚伯拉罕“总没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反倒因信,心里得坚固,将荣耀归给神。且满心相信神所应许的必能作成”(罗4:20-21)。
但那还不是亚伯拉罕的信心最高之表现。希伯来书称许的并不是他的这个行动。
亚伯拉罕一生漫长的信心生活在神吩咐他将儿子以撒带到摩利山献给神的那一刻,达到了顶峰。亚伯拉罕在那里展现了无与伦比的信心。他相信如果神告诉他献以撒为祭,而以撒尚未生下神应许要给他的后裔,那么神一定会叫以撒从死里复活,以应验他的应许(参 来11:19)。但在记录这事件的创世记里,神称赞亚伯拉罕的,不是他的信心,而是他的顺服:“你既行了这事,不留下你的儿子,就是你独生的儿子,我便指着自己起誓说:论福,我必赐大福给你;论子孙,我必叫你的子孙多起来,如同天上的星,海边的沙。你子孙必得着仇敌的城门,并且地上万国都必因你的后裔得福,因为你听从了我的话”(创22:15-18)。
这是无可逃避的责任。我们或是顺从罪,让它领我们迈向死亡,受其捆绑,不然就是得自由脱离罪,去侍奉神。我们若从罪中得释放,就当去服侍神,别无其他的选择。
本文选自《生命宝训讲道注释系列——罗马书》
作者:博爱思(James Montgomery Bo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