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2:12-15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

 

我前面已经提过,每一个传道人都会经常听到这样的问题:“那些原始部落的土著怎么办?神会因为他们不相信一个他们从未听过的人,而审判他们吗?”

 

过去几年我也回答过这一类的问题。有时候我会向人(特别是非信徒)这样回答:如果有一天我们到了天堂,发现那些从未听过耶稣的土著也在那里,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为神极大的怜悯,和神深不可测的行事方式而赞美他。我们将满有喜乐。相反的,如果我们到了天上,发现那些未受过多少教育的外邦人一个也不在,他们每一个人都由于未根据自然的启示去做他们所当做的,而受到刑罚,我们仍然要为神对某些人所施的怜悯赞美神,承认他在外邦人当中的公义,因为审判全世界的神总是公平的(参 18:25)。

 

当我来到罗马书2:12的时候,我这个答案再度得到了证明。因为这节经文并未暗示,外邦人虽然忽略福音,却仍然能到天堂;相反的,这节经文告诉我们,他们也将和别人一样受审判。当然,不是因为他们不相信从未听闻过的耶稣,而是因为他们未去做心里知道当做的事,虽然他们没有得到神的特殊启示。

 

12节用一个很强烈的词“灭亡”,支持了这个观点。“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

 

审判的原则

 

从第2章所揭露的人类之本性,和神审判的原则看,很难有其他的答案。我们读了第7节和10节以后,或许会找借口说,神可能救一些没有得到福音的人,因为这两节描述一个假设的例子,说到那些依照神的标准行善的人。“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将荣耀、尊贵、平安加给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这里可能暗示说,有一些未受教的人,尽管对福音无知,他们仍然行善,追求不朽,所以必能得救。但第12节证明这只是一个假设。任何人若真能恒心行善,神必然以永生报答他。但实际上并没有这样的人!因此,“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灭亡。”

 

我提到过,神审判的原则可以解释为什么离了基督就没有人能得救。我们不妨根据罗马书第2章,来观察这些原则。

 

1. 神是根据真理审判人(2节)。人类的审判也企图符合这标准。法庭上通常要求证人“说出真理,完整的真理,除了真理不说别的”。显然人类的审判是尽量根据一部分的真理来判断,但当证人出于无意的疏忽歪曲了事实,或故意说谎时,审判往往就完全被误导了。在这一点上,神的审判无限地超越了人的审判。那是基于对真理完整而全备的认识,因为所有秘密神都知道,所有人心在神面前都是赤露敞开的。没有人能在神的审判台前说谎。

 

2. 神的审判与人的罪成正比(5节)。这也是为什么保罗说到罪人是为神审判的日子“积蓄忿怒”。犯罪多的,刑罚也重。犯罪轻的,将依据他的罪而受审判。

 

3. 神是根据公义审判(5节)。保罗指出“显他公义审判”。这没有什么不对。神的审判所依据的,将是最高的标准,和最无瑕疵的道德规范。

 

4. 神的审判是一视同仁的(11节)。在人类的法庭上,我们常常看到被告要求法官因某一个理由而特别从宽处理。有时法官也会答应。但神不会这样。到最后的审判日,所有人都将依照神不偏不倚的标准和程序受审判,正如保罗所说:“神是不偏待人的。”

 

5. 神是依照各人的行为而审判(6-1012-15。保罗用这么多篇幅来讨论这个原则,可见这原则在他心中占有相当的地位。事实上,你可以在整个第2章发现其踪影,即使是讲到其他原则的那些经文也不例外。以第1节为例。保罗写到有些人为了给自己脱罪,而辩称他们对是非真理有比别人强烈的意识。保罗的回答是,这些人其实更有罪,因为他们“所行的却和别人一样”。也就是说,他们要按自己的行为受审判。“自己所行的却和别人一样”这句话也见之于第2和第3节。最后,保罗在第6节说:“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重要的不是我们知道什么,或说了什么;只有我们实际所行出来的才算数。

 

在律法以下的罪人

 

我们读这几节经文的时候,可以立刻发现保罗正在讨论什么,以及他是如何回答的。稍早我们开始研读罗马书第2章的时候,我说过我个人认为保罗前半章(1-16节)是针对外邦人说的,而后半章(17-29节)则是对犹太人说的。虽然这么说没错,他在写这前半段的时候也可能想到犹太人。毫无疑问的,保罗可以想象得到犹太人的反应。他说到那些在律法“以下”的人,或暴露在律法下的人,必按律法灭亡。但犹太人无法接受这一点。根据犹太人的教训,救恩是由律法来的。虔诚的犹太人花大量时间来默想律法,并且常常上会堂参加读经和解经的活动。我相信保罗几乎可以听见犹太人在他耳边喋喋不休地夸耀自己的成就。

 

“我不像别人,勒索、不义、奸淫,也不像这个税吏。我一个礼拜禁食两次,凡我所得的,都捐上十分之一”(路18:11-12)。“这一切我从小都遵守了”(路18:21)。

 

事实上,保罗在遇见基督以前,他自己也是这样。“我第八天受割礼,我是以色列族、便雅悯支派的人,是希伯来人所生的希伯来人。就律法说,我是法利赛人;就热心说,我是逼迫教会的;就律法上的义说,我是无可指摘的”(腓3:5-6)。

 

稍后保罗会较直接地讨论这些有宗教热忱的人所抱的虚假盼望,但此刻他把注意力放在这些人实际的表现上。保罗说,我知道你们熟悉律法,但你们做到了吗?他提醒他们:“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13节)。

 

不单单听,而且要去行!这是本段经文的重点,也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容易跌倒的地方。在伊朗军售案的调查报告公布之后,里根总统说:“每一个人都有缺失之处。”确是如此——但我们站在神面前的那一刻,后果要严重得多。由于律法能定我们的罪,我们都未能符合它的标准,所以我们必须用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去寻求救恩。

 

没有律法的罪人

 

此处还有另一个问题:外邦人的问题,这也是保罗心中主要关切的。外邦人会为自己找借口说,他们不像犹太人,因为他们没有从神领受律法。他们同意神对犹太人的定罪是公平的。神已经告诉犹太人当如何生活,但他们没有照着去行;他们甚至在这方面假冒为善,保罗在第2章后半段(17-24节)似乎就是谈论这一点。犹太人在律法之下犯了罪。但外邦人既然没有律法,神怎能定他们的罪呢?事实上,他们怎能算有罪呢?然而保罗写道:“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12节)怎么可能有这种没有神的律法或启示,而犯的罪呢?

 

保罗的答案见之于第1415节。一共有两部分。第一,外邦人虽然没有神赐给犹太人的那些律法,但他们有“刻在他们心里”的律法。第二,他们也有“是非之心”,告诉他们应该遵守律法,并且在他们未能遵守的时候定他们的罪。

 

这是很重要的一点,因为这是保罗书信中第一次介绍古代神学家所谓的“道德律”或“自然律”。前面我们提到“自然的启示”,意思是神在他的创造中将自己启示出来(见本书第15章)。启示的内容包括“他的永能和神性”(罗1:20);这一点是在印证宇宙中有一个超越人类的存在。但这不是此处所强调的。前头的例子中,自然的启示足以定所有人类的罪,因为他们根据这启示,有义务去寻求、感谢、敬拜真神,但他们却未这样做。此处所讲的超越了自然的启示,它包括道德律和规范,而保罗说这是每一个人都有的。他们也许没有神所启示的律法,但他们有类似的东西。他们有“自己的律法”,这就足以定他们的罪。

 

近代对道德律讲得最精辟的人,莫过于剑桥大学的教授C. S.路易斯(C. S. Lewis)。他那本维护基督教信仰的经典之作《返璞归真》(Mere Christianity)一开始就是讨论道德律。首先他观察到,当人们彼此争吵的时候,动怒的一方总是会诉诸于某一项基本的行为标准,是对方无法否认的,他们通常这样说:“如果别人这样对待你,你会做何感想?”“那是我的位子,是我先来的。”“别招惹他,他又没碍着你的事。”“你为何要先挤进来?”“你分我一点橘子,我就把我的分你一点。”“拜托,你明明答应我的!”人们整天说这一类的话,不论是饱学之士或不学无术之徒,小孩或成人,都是一样。

 

C. S. 路易斯对这一类谈话感兴趣的原因是,人们这样说并不仅是因为别人的行为没有符合这些标准,他们主要的目的是指出别人的行为是错的。

 

这样说的人,是诉诸于某一种他认为别人都知道的行为标准。另一方很少会回答说:“管你什么标准!”几乎大半的情形下,他都会企图辩称自己的行为并未违反那标准,或者虽然违反了,他也有一些特别的借口。他也许说,他抢了别人的位子是有原因的,或者由于某种情况发生,使他无法守住诺言。事实上,似乎双方心里都有某种律法,或规范,或游戏规则,或行为准则,或道德标准(随便你怎么称呼都行),是双方都同意的。如果他们不同意,就会像牲畜一样大打出手。但根据人类对“争吵”的定义,他们不能这样作。争吵的意思是,企图指出对方错了。除非双方对于是非对错有某种程度的认可,否则争吵就没有意义。这就像你指控某一个足球员犯规,除非你们对球赛规则有共识,否则这种指控就毫无意义。

 

C. S. 路易斯有一种特别的恩赐,就是用简洁的方式把深奥的道理说得透彻清晰。同时我们不要忽略了,这也是保罗在罗马书2:14-15所说的,只是他用了较多的神学辞汇。确实,外邦人没有犹太人所有的律法,但他们心里有律法,不但能告诉他们那些行为比较好,会得到较佳的反应,而且还能进一步指责或说明他们的错误行为。

 

检方的证据

 

这段经文提到三个证据,足以用来控诉天然的人。让我们一一讨论。

 

1. 自然律C. S. 路易斯指出,现今我们都用自然律来指物理现象,例如地心引力、元素结合、氧化,以及核子能等等。但古代神学家使用这个词的时候,是指“人天然的律”。人本性的律就像自然界物质的律一样,是由无生出来的,目的在管理事情运作或发挥功能的方式。但有一点不同:在物质领域中,一件东西无法选择它自己是否要遵守物质的定律。这些律总是在运作的。但在人类或道德领域中,人确实有选择权,而且这律在世界各地都受到了破坏。

 

我知道很多人拒绝相信宇宙性的道德律,他们指出一个事实:有些人(例如心智错乱的人)似乎对道德律毫无所觉;他们又说,道德标准是依种族和文化而异的。但这些论点并不能成立。确实,有些人似乎不能意识到道德标准的存在,精神错乱的人即是一例。但我们称这样的人“疯子”,这事实本身就显示我们承认,并且想要去符合这标准。如果一个疯子犯了罪,我们通常会免除他的罪,但换了一个正常人,我们就不会宽恕他了。问题是在人,而不是标准。此外,不同种族和文化对道德的看法虽然有明显的差异,但其中的共同性可能远超过我们的想象。除去文化的差异,大体说来人类对于生命、荣誉、勇气、无私等一类的事,都抱着类似的态度。古人的律例规条和道德规范与我们现今的也相去不远。

 

不管人怎么说,怎么行动,当人们觉得自己被亏待时所发出的不平之鸣,就是道德律的最佳证明。所有人在一生中都至少会有一次说:“这真不公平!”C. S. 路易斯说:“他们岂不是不打自招,承认他们其实和别人一样,知道自然律的存在?”

 

2. 是非之心(良知)。第二个控诉人的是良知,保罗介绍这种是非之心“同作见证”(15节)。有人把自然律和良知混为一谈,其实它们是两种不同的观念。前者是一种人人皆知的客观标准,它包括了知识,亦即对是非的认识。至于良知是我们全人的一部分,常常提醒我们去做对的事。哈尔登说:“知识向我们显示何为对;良知予以赞同,并且谴责错的事。”

 

3. 记忆。第三个控告我们的证据是记忆,这是我们前面未提过的,它出现在这段经文的最后一句话里:“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15节)。那就是人的记忆。为什么记忆如此重要呢?显然是因为它存在于我们里头,即使没有外在的、从神来的判语,它也能责备我们。

 

这幅画面多么惊人啊!三个控告者,各自带着证据,证明即使没有律法的人也必定会灭亡!

 

唐纳德·格雷·巴恩豪斯(Donald Grey Barnhouse)一向以他生动的例证出名,他在解释罗马书时,曾提到那幅有名的革命战争图画“七六精神”。画面上是一个鼓手、一个旗手和一个笛手,正精神抖擞地向前迈进。巴恩豪斯说,我们的行为(是受道德律所衡量)、我们的良知和我们的记忆,就像这三个人一样。

 

你敲打着善行的鼓,这鼓说明你知道有一个神圣的律存在。你的良知挥舞着旗帜,提醒着你:你常常为了满足私己的欲望而把原则践踏在脚底下。你记忆的笛子发出尖锐的声音,提醒你是一个罪人。你的借口和控诉仿佛急促的乐音,响彻在你罪恶的行板中。而你的行为、良知和心思三者鼎足而立,它们合作无间地在谴责你,因为你偏行己路,拒绝跟随耶稣的十字架,那一条才是通往永生的道路。

 

必不灭亡

 

当然,这是保罗盼望将我们引至的结论。我们不可再像犹太人那样,企图靠自己的行为称义;也不可像外邦人那样,替自己找借口说,我们不知道该怎么办。我们当做的是,回到基督面前,只有在那里,我们才能找到救恩。

 

在本讲一开头,我曾经谈到罗马书2:12,那里说:“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我特别指出,我们千万不要以为,人可以不借着对耶稣基督的信心而仍然得救。离了耶稣,我们只有灭亡一途。但是我们每一次看到“灭亡”一词,以及它的势力和狰狞面目时,我们也应该同时想到圣经中最广为人知的一节经文,约翰福音3:16,耶稣在那里也用了“灭亡”一词,但他说这不一定是我们必然的结局。“神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

 

约翰福音3:16说到两个结局:永生和灭亡,这也是保罗在罗马书第2章所说的(712节)。我们从一出生就开始迈向第二个结局,命定要灭亡,没有神,也没有盼望(参 2:12)。但耶稣的死,完全改变了我们的命运。那是一种代替的方法,他替我们死,亲身担当了我们罪的刑罚。这是一个奇妙的结局。正如C. S. 路易斯所言,这件事“能带给人难以言喻的安慰”。当然,它的开头并不使人感到舒服,因为那是从知罪开始,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罪中转回,归向耶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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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生命宝训讲道注释系列——罗马书》

作者:博爱思(James Montgomery B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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