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3:31

 

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

 

我从第48讲起,开始解释罗马书第3章的最后一段(27-31节),我曾指出,这一段包括福音的三个结论或含义。让我们再复习一下。我们可以说,因信称义的教义是:

 

1)使人无可夸口(27-28节);

 

2)救恩之道是给每一个人的(29-30节);

 

3)救恩能坚固神的律法,而不是像某些人认为的在破坏律法(31节)。

 

我称这三点是第21-26节所建立的救恩教义之“结论”或“含义”。但严格说来,最后这一点可以回答某些人(特别是一些有宗教热忱的人)替福音做出的错误结论。使徒已经一再强调救恩是出于恩典,而不是出于律法。他重复两次这个观念,一次是第21节(“在律法以外”),一次是第28节(“不在乎遵行律法”)。这些人可能辩称:“如果救恩是在律法之外,那么因信称义的教义岂不是将神的律法搁置一旁,使律法变得毫无价值吗?若是如此,你们的福音岂不是假的,应该推翻吗?我们不是有义务拒绝任何废弃神律法的教义吗?”

 

保罗的回答是,救恩的福音并未废弃神的律法。神必然禁止这种事发生。如果福音废弃了神的律法,那个福音必定是假的,我们应当拒绝。但救恩没有废弃神的律法。相反的,救恩建立了律法。事实上,也只有救恩能够这样做。

 

律法和成圣

 

然而人可能有两种方式反对福音。一种是罗马书稍后提到的,一种是现在我们正研讨的这节经文。前者可以暂延,但为了完备起见,我们不妨将两者合并讨论,只是对前者的探讨较简略一点。

 

第一种反驳是,救恩的教训可能对基督徒生活产生负面的影响。保罗在罗马书第6章揭露了这种说法的错误。他想象有一个人这样说:“让我们仍活在罪中,好叫恩典显多”(参 6:1)。加拉太书对这个问题讨论得更详细,保罗在那里想象有一个人说:“我们不妨将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参 5:13)。两处的论证都是,“既然我们不是靠遵守神的律法称义,那么我们何必守律法呢?我们若是靠律法以外的恩典得救,我们就有犯罪的自由。所以我们尽情犯罪吧!我们可以放纵情欲,为所欲为,反正我们早晚都会上天堂的。”

 

要看出这种论点的错误并不困难。即使没有别的原因,它在心理学上就有了错误。它假定人的行为若合乎道德,其唯一动机是害怕下地狱,和恐惧失去上天堂的机会。其实这应该是最微不足道的动机。

 

此处的情况与彼得·德鲁克(Peter F. Drucker)等公司管理学者所提出的职业动机很类似。大多数人都认为,要激励员工努力工作的最佳之计,就是答应他们加薪。但研究发现并非如此,事实上金钱在引起工作动机的作用上,排行相当后头。排在其前头的还有价值感,归属于一个重要机构的成就感,受人尊重,以公司为荣,升迁的希望等等。同样的,若以为一个人只是因为想上天堂才过道德的生活,这种想法也是谬误的。过圣洁生活最高的动机不是为了害怕下地狱,而是出于对神的爱。由于神用恩典拯救我们,这完全与我们的功德无关,所以我们爱他,愿意讨他喜悦。更进一步说,我们若明白自己身份的重要性,知道自己已经成了神恩典的一部分,是神在世上的国度之一分子,我们就自然而然想要促进这国度的目标。

 

第二个错误是神学方面的。他们认为一个人因信称义的时候,他个人并未被这个过程改变。换句话说,他们以为一个人可以不经过更新和重生,而仍然能称义。事实上,这两者不可能单独成立。一个人若被称义,他一定会努力做义人。如果一个人对遵照神的律法过道德生活缺乏兴趣,就证明他既未更新,也未称义。

 

约翰·斯托得这样说:“神儿子称义的工作,和圣灵更新的工作,两者无可划分。因此,一个人称义和重生之后,必然有爱心的善行相随,作为必要的证据。”

 

律法和称义

 

是的,正如我稍早指出的,这种形式的反驳并不是保罗写罗马书3:21-31时,心中所想到的。因为这段经文的主题不是成圣,而是称义,这是靠着基督的工作完成的。因此,并不是“我们的信心”坚固了律法,好像说我们若靠信心生活,就能过道德的生活。这固然没错,但坚固律法的乃是保罗所描述的信心——也就是因“信”称义的信心。

 

这一点非常重要,我必须用不同的说法再说一次。这里的重点是,律法不是因我们基督徒的所作所为,靠着我们的新生命而得到坚固;律法乃是因主耶稣基督死在十字架上,为我们提供救赎的过程,而得到坚固。

 

再换一种方式说,神坚固律法的方式是,为我们提供救赎,以满足律法的要求。

 

这需要从三方面来看。

 

1. 因信称义的教义坚固了律法,因为这显示律法的标准太高,太圣洁了,我们这些罪人根本不可能达到这标准

 

让我举一个反证。假设神宣告耶稣基督的十字架是不必要的。假设神说:“我不认为有必要差遣我的儿子耶稣基督,去为罪人死。我决定不用这种恩典的方式救他们,而照他们喜欢的方式——靠好行为和遵行律法——救他们。当然,他们无法完全合乎律法的要求,但我可以降低律法的门槛,好让他们能达到标准。我们不妨称其为‘合格标准’,如果他们达到了,我就拯救他们;如果他们达不到,只好让他们沉沦了。”显然的,如果这是神行事的方法,他不但用不着坚固律法,甚至可以把律法摧毁或废弃。

 

假设神降低标准,只要求人遵守百分之七十的律法,这样他岂不是等于废弃了其他百分之三十的律法吗?

 

如果他的合格标准定在百分之五十,那么岂不是一半的律法都被搁置一旁了吗?

 

如果他把合格标准定在百分之十,就有百分之九十的律法遭到废弃。

 

当然,真正的情形可能更糟糕。根据圣经所言,我们连律法的一小部分也守不住,因为我们本身和我们所做的一切,都被我们那根本、普遍的罪所污染破坏了。神若不使用十字架,单单根据我们的所作所为来拯救我们,但由于我们连律法最简单的部分都做不到,神就只能将整个律法搁置一边,这等于宣告律法形同虚设,根本没有意义。然而,因信称义的教义坚固了律法,因为它显示虽然我们达不到律法的要求,神仍然非常重视律法。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7:12)。更进一步说,如果神没有找出一个方法来满足律法的要求,律法的标准就会定每一个人的罪。

 

2. 因信称义的教义坚固了律法,因为律法对罪人所判的死刑,已经执行完毕了

 

律法除了管制犹太人民的生活这个基本的功用之外,还有两个主要的属灵功用。

 

第一,它教导说,每一个人都是罪人。当然,我们都需要这种教导,因为罪的一个功用就是使我们眼瞎,看不见自己真正的光景。律法的崇高标准使我们不得不承认,“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神的”( 3:10-11)。它让我们看见,如果我们认真地想遵守律法,像马丁·路德那样,我们一定很快就发现,自己实在无能为力。

 

第二,律法告诉我们,罪的刑罚乃是死。这个教训可以追溯到创世记最前头的部分,神告诉亚当和夏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7)。以西结书18:4也说:“犯罪的他必死亡。”确实,旧约圣经中这一类的提醒比比皆是。

 

我们再来假设一个相反的情景。不妨想象神这样说:“我知道没有人能守这律法,所以我要向世人大施恩典,他们用不着遵守律法,罪人可以单单凭着我的爱进天堂。”神若这样说,他就不仅贬低了律法崇高而圣洁的标准,而且宣告律法的百分之三十,或五十,甚至全部都可以废除;而且他也等于宣告说,对破坏律法的人所定的刑罚是可以朝令夕改的,最后甚至可以完全豁免。这好像一个父亲警告他的孩子,如果他们不听话就会挨顿打,而实际上他毫无惩罚他们的意图。律法若要得到坚固,它所判的刑罚就必须执行——这属灵的死刑若不临到我们,就必须由耶稣基督代替我们承受。

 

这岂不是很清楚吗?再举一个现代的例子。某一个城市的律法规定,在这城内驾车,最高车速是每小时三十五里。有一个人以五十里的时速驾车进入这城,一直驶到城中心。他被警察拦了下来。在这种情形下,怎样才能坚固这城所定的律法呢?

 

让那人无罪开释吗?当然不行!

 

或者建议市政府,原先的标准设得太苛,也许五十里的时速才合乎实际?当然不行!

 

要那个违规的人答应下回开慢一点?不,这样无法巩固律法。

 

为了坚固既有的律法,唯一的方法就是给那个超速的驾车者开一张罚单,要求他付罚款。如果他没有钱怎么办?那么他只好锒铛入狱,除非有人愿意为他付清罚款。

 

在属灵的领域里也是一样。主耶稣基督为我们死在十字架上的时候,显示了神完全重视律法。律法要求罪人必死。耶稣既然代替我们受刑,就满足了律法的要求。因此,神救恩的基础不是根据我们所能做的(事实上我们根本作不到),而是根据耶稣的死,他既坚固了律法,同时又为罪人提供了得救之道。解经家哈尔登在他的《罗马书注释》中问得很正确:“神决定拯救人脱离罪的刑罚,叫他的儿子代替人受刑,以完成律法的要求,还有什么比这更能显示神对律法的尊重呢?”

 

在这方面,罗马书3:31很自然地表达了第26节宣告的原则:“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基督的代赎,所建立的义之标准是什么?显然就是律法。换句话说,罗马书3:26告诉我们,神坚固律法的方式是,使耶稣基督代替他拯救的那些人承受律法所定的刑罚。

 

3. 因信称义的教义坚固了律法,因为它依据的是真正的义,那义满足了律法的要求,所以我们得以被称为义

 

因信称义的意思是“因信基督而被称为义”,而基督完全符合了律法。你记得主耶稣基督在约旦河边受浸时,他与施洗约翰之间的一段对话吗?约翰不肯给耶稣施洗,他认为应该是耶稣给他施洗才对。但耶稣回答说:“你暂且许我,因为我们理当这样尽诸般的义”(太3:15)。施洗约翰说得没错,他所施的是悔改的洗,既然耶稣从未犯罪,也就没有什么好悔改的。约翰是罪人,他需要从耶稣那里为自己的罪受悔改的洗。

 

但耶稣教导了一个更伟大的真理。耶稣教导说,他既然成了人的样式,就甘心顺服在神的律法之下。他愿意接受律法的要求。加拉太书4:4-5形容耶稣“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耶稣特意把自己放在律法之下,为的是满足律法的每一项要求。

 

神拯救我们的时候,不是单单凭着主耶稣基督为我们死,承担我们的罪;这只是一部分。另一部分就是我们正在讨论的,神也是借着将基督的义注入给我们,而拯救我们。我们本身并没有义。我们是罪人,达不到神律法的标准。但耶稣基督是无瑕无疵的。他完美地实践了律法,而如今他的义因着神的恩典,而算作我们的义了。所以保罗后来写给腓立比人说:“我也将万事当作有损的,因我以认识我主基督耶稣为至宝。我为他已经丢弃万事,看作粪土,为要得着基督,并且得以在他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腓3:8-9)。

 

这才是真正的义。这是耶稣基督所拥有、所完成的义。神用这义拯救我们,而没有用较低的标准,如此就坚固了界定这义的律法。

 

哈尔登说:“我们下结论说,信徒因着相信,被称为义,这义满足了律法的一切要求,这样我们是否就使律法无效了呢?”他立刻回答说:“不,我们是用这种方法坚固了律法。”

 

圣经的中心

 

解释完罗马书3:31之后,我们也将结束对圣经中最重要的这一段经文之探讨。正如在开始讨论第21-31节时我们说过的,这一段经文堪称整本圣经的中心,是所有经文里最重要的一段。让我们略为回顾一下它所教导的功课。

 

这里一共有四个伟大的教义。

 

1. 神为人提供了他自己的义,这义是我们自身所没有的。这是神话语的中心和主题。

 

2. 我们是因恩典而被称为义。我们本不配如此。事实上,我们也无能为力去得到它。

 

3. 神的救恩能实现,是因为主耶稣基督为他的百姓死,将他们从罪恶中救出来。“救赎”描述的是耶稣基督为我们完成的大工;“挽回”描述的是耶稣基督对神所做的;“称义”描述的是父神的行动,他宣告根据基督为我们所做的工,我们已经符合了律法的要求。由于耶稣的死,才产生基督徒的福音。

 

4. 神以恩慈所提供的义是因着我们单纯的信心,而变成了我们的义。任何人,不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若要蒙拯救,都必须信靠神,相信耶稣所成就的工作。信心是绝不可少的。“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悦”(来11:6)。

 

这几点在罗马书一开头的地方就提到了,保罗在那里说:“我不以福音为耻;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义是本于信,以致于信。如经上所记:‘义人必因信得生’”(罗1:16-17)。

 

重点在:你是否已经照这些教义所描述的得了拯救?耶稣基督是否已经将你从罪中救出来?你知道他为你死,为你的罪受刑罚,将他完美的义赐给你吗?你是否已经相信耶稣基督做你的救主?

 

我们的世代正不遗余力地建立各种“福音”和其他的救法,其实别的世代也大同小异。有些人用好行为,有的靠瑜伽术、灵魂转世、水晶球占卜或其他各种方法。但是,圣经的福音跟人造的福音不一样。圣经是神的话语,是神的福音。神的福音才是真正的福音。罪人只能透过这福音得救。但感谢神,任何人都可以靠此得救,包括你在内。

 

让我们相信这福音,并为它而感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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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生命宝训讲道注释系列——罗马书》

作者:博爱思(James Montgomery B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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